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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如何发放

Q:我公司是位于青岛的一家日资生产型企业,现在夏天来临,公司员工无论是办公室人员还是车间人员均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但是我公司办公室有空调,车间也有风扇等降温设备,我公司是否需要向全体员工支付高温补贴?

 A:所谓的高温补贴问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该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高温津贴的问题;另一个是防暑降温费的问题。二者的发放对象、依据以及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享受高温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由此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非人人有份,而是针对特殊岗位或者特殊人群的一种工资性津贴。由于山东省没有制定高温补贴标准,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进行制定。

而防暑降温费,是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福利性补贴。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的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并且发放标准为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由此可以看出,防暑降温费是对全体员工都应当发放的。

因此,如果有员工需要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或者车间无法将温度降到33℃以下时,贵公司应当向该部分员工发放高温津贴。而全体员工都享有领取防暑降温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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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挂钩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工作任务》),明确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包括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改革试点覆盖农村5亿人口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就《工作任务》答记者问时表示,2014年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700个,使试点县(市)的数量覆盖50%以上的县(市),覆盖农村5亿人口。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4年每个省份都要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

具体讲,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共有8项重点改革任务,分别是: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分级诊疗体系和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

  调低药价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工作任务》要求破除以药补医,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由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制订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公立医院领导

  《工作任务》在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上更进一步,明确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工作任务》要求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

此外,还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社会保险定点上对公私一视同仁

  《工作任务》要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放宽准入条件。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减少外资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市(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逐步扩大试点。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要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

同时进行的还有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按照《工作任务》的部署,将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

  乡村医生将被优先聘用

  《工作任务》对于如何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也做了一系列规定。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并将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将留不良记录

  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也是《工作任务》中确立的一项重点医改工作任务。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表示,目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和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群众用药负担增加。同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正面形象,因此须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等。

《工作任务》明确将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严肃查处收受红包过度医疗

  《工作任务》要求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按照《工作任务》的部署,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都将进一步开展。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尤其是对于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工作任务》规定要严肃查处。

此外,还将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并将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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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禁食起到作用了吗?——各地“禁食令”追踪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对于“地铁禁食”是否入法,委员们发表了针锋相对的看法。事实上,在全国各地城市地铁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具有相当普遍的意义。

地方规定各有不同,武汉郑州等入条例,上海广州等入乘客守则

武汉——武汉是国内第一个以地方法规明令地铁禁食的城市。从2012年12月28日武汉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开通起,武汉市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在轨道交通线路上的进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最高罚款可达到200元。

同一时间,武汉地铁运营公司的300余名执法队员在全市已开通的轨道交通线路上处罚上车进食等现象。

郑州——2013年12月15日,郑州市政府颁布《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进食。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5月12日,深圳市法制办就《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持续到6月15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在地铁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违反规定者按危害运营安全处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早在2004年,深圳地铁开通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就出台了《深圳地铁乘客守则》,其中“第三章乘车守则”中规定,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禁止饮食,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上海——今年1月1日起,上海同步施行的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地铁车厢禁食”规定被写入守则,但未能进入条例。

广州——2007年,广州在制定《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时,草案初稿曾有“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当时不少人认为,不让喝水,不近情理,随后在草案二稿中,这一规定改为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即可以喝水,但禁止进食。而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的条例中,这一规定被取消,而保留有一条“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禁止行为。

2010年12月开始实施的,在法律层级低于上述条例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则明确提出,乘客不得在列车上进食。

据悉,杭州、重庆和成都等也是在几经讨论后,最终都取消了“车厢内禁食”条款,改为对乘客加以引导。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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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RO 企业海外发展讲座(北京/2014年7月25日)

时间 2014年7月25日(周五) 9:30~ 18:00之间
地点 待定
课题 未定  确定后随时更新!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咨询 咨询方法等,请浏览JETRO网站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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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RO 企业海外发展讲座(天津/2014年7月18日)

时间 2014年7月18日(周五) 9:30~ 18:00之间
地点 待定
课题 未定  确定后随时更新!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咨询 咨询方法等,请浏览JETRO网站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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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7月22日)

  2014年7月22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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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7月14日)

  2014年7月14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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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7月8日)

  2014年7月8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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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6月13日)

  2014年6月13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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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6月9日)

  2014年6月9日(周五) 9:00~12: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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