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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以旷工为由辞退奔丧员工被诉 遭索赔10万

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员工万先生在回家奔丧后,被以旷工3天为由辞退。万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工资10.2万余元,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昨天,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

  ◎一审

  法院支持仲裁委判员工败诉

  2012年5月16日,诺基亚公司发出变更万先生的直线经理为张某的邮件。2012年8月22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万先生次日搬至望京办公地。8月24日,万先生发出邮件声明其仍在酒仙桥办公。当日,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处理丧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

  2012年9月5日,公司以万先生“不遵守直线经理指示及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万先生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总计10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102400元。仲裁委驳回了万先生的请求。

  万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他说,首先,他认为张某并没有变更为其直线经理,他对通过邮件发出的通知有疑问,并向多人核实,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次,岳母去世后,他在休假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和公司申请了丧假。公司的请假规定是在员工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6天的丧假,他不清楚相关证明是什么,发出邮件询问了多名相关负责人,均无明确回复,于是,他把工作交给同事就回老家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结果,判决万先生败诉。万先生又向市二中院上诉。

  ◎二审

  法院改判支持员工全部诉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诺基亚公司与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对于此次人事变更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万先生,在万先生难以确认并向公司提出质疑时,公司并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且张某发出的搬家通知亦属于电子扫描件的情况下,万先生未执行搬家决定,并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无不当。

  万先生在休假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关人员告知需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亦未明确说明。公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万先生在收到搬家通知后,虽在电子邮件中表示拒绝,但并未停止工作,因此不应认定为旷工。诺基亚公司并未催促万先生尽快搬家,既没有关闭万先生的原办公场所,也没有告知其若不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而直接认定万先生旷工,向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万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终审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不当,予以纠正。

  ■链接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但是,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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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办讲座

时间 2014年10月23日(周四)黄岛区、24日(周五)市南区15:00~ 17:30  讲座  17:00~17:30  现场答疑
地点 黄岛区:海都大酒店  市南区:香格里拉大酒店
课题  “日系企业的劳务管理完全吗?”~从撤资时的劳务管理学习企业日常劳务管理的技巧~(案)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咨询 请从下面链接网址中报名。http://www.qingdaojs.org/qd-nihonjinkai/news/20140923.html

※根据报名情况,如果人数过多,可能会优先安排加入青岛日本人会会员的企业参加。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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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10月15日)

  2014年10月15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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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10月10日)

  2014年10月10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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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10月9日)

 

  2014年10月9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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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不该对手机病毒装迷糊

“×××(机主姓名)看这个,ht://********XXshenqi.apk”。如果收到这样含病毒的短信,千万不要点开下载,否则手机会自动群发该短信让更多的用户上当加入群发短信的队伍中。(8月3日《北京青年报》)

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说,此事再次给手机用户做了一次科普:病毒短信中的链接以CDN为开头、以APK为结尾,熟悉手机软件的专业人士一眼就能看出,这个链接是一个不安全的下载软件。不过,智能机用户未必都是“技术控”,这恐怕无法简单通过用户的火眼金睛来辨别。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预计,2013年~2015年是我国智能手机换代高峰期,3年累计销售额将达到2万亿元,我国智能手机市场销量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于此背景下,防范手机病毒,恐怕就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公共议题。

从熊猫烧香的电脑病毒,到群发短信的手机病毒,技术世界从来就没有淡定的时刻。法律自然要对作奸犯科者施以重拳,但不得不说的是,作为运营商,实在也不能推卸“防毒”的义务。道理不复杂,就像银行面对电信诈骗,有责任管好窗口的可疑转账与汇款一样,电信运营商也有责任和义务防治好手机病毒。

面对内容一致的手机病毒,理论上说,运营商可以做好两件事:一是技术化地屏蔽病毒短信。既然每条短信都给出了相同的链接,运营商只须设置一个或几个“关键词”,用户的短信费就可以不被病毒吸走。二是既然病毒泛滥,对运营商来说,最简单的就是给用户推送短信提醒,这是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方法。只是,似乎没有一家运营商在这两个层面有所作为。这难免让人浮想联翩:运营商的消极反应,是等着病毒短信发作之后,坐收渔翁之利吗?毕竟,用户被病毒感染后,最大的“赢家”是运营商。

在垃圾短信整治中,少数运营商曾经斯文扫地。如今,手机病毒呼啸而至,“企业社会责任”是否还是听起来很美的传说呢?这个问题,行业监管者不能失语。

稿件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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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揭示当前腐败案件新特点 群体性腐败家族化犯罪问题突出

6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今天对《报告》进行了解读。

  一些部门违规收费举办培训牟利

审计署认为,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货币、产业、投资、税收等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了有的政策措施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同时,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既详细反映了一些中央部门和所属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揭示了一些地方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接待中购买礼品等问题。

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相关情况,重点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审计,揭示了这些机构利用所在部门影响力和掌握的行业资源,通过违规收费、开展评比、举办培训等取得收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超标准分配财政资金128亿

作为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审计不仅要促进用好增量资金,确保有限资金用于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维护公共资金的安全性;也要促进盘活存量资金,避免大量资金“趴在”窝里“睡觉”,留在账上好看,造成闲置浪费。

这位负责人说,《报告》将财政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以及政策目标实现统筹考虑,通篇贯穿问效、问绩、问责这条主线。

在财政资金使用和安全方面,《报告》指出,由于审批链条长、信息沟通不畅,加之审核监管不到位,造成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问题较多。在分配环节,超范围和超标准分配财政资金128亿多元;在申报和拨付环节,抽查的6个中央财政专项中有18亿多元被骗取套取;在使用环节,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1亿多元。

  扶贫资金审计查处171名责任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审计工作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的要求,重点对扶贫资金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林水”事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深入揭示和促进纠正问题,推动提升民生政策效果。如在专项转移支付审计中指出,由于分配管理权责不顺,“农林水”科目资金的66个专项在中央本级由9个主管部门的50个司局、114个处室参与分配管理,下达到地方后仅省一级又涉及近20个主管部门,审批流程繁琐,资金到位时间长,促进加大专项整合清理力度。

通过扶贫资金审计,相关部门和地方出台或修订规范性文件40多项,归还和发放扶贫资金1.38亿元,清理消化闲置资金1.45亿元,查处171名责任人员。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后,相关地方追回资金41亿多元,取消2.9万户家庭的保障资格,收回或清理住房1.65万套,完善制度724项。

  11户央企不合规问题损失134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对11户中央企业和部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审计中,重点检查了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决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环节,抽查11户企业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存在不合规问题,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4亿多元;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涉及金额1120亿元;有关地方应征未征和挤占挪用探(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资金280多亿元;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矿业权636宗,有114宗存在低价出(转)让和溢价收购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还有13宗在国有企业改制时被无偿转让。

通过审计,促进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94项,补缴税款和挽回损失34亿多元,处理了190名责任人员;有关地方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136亿多元,制定完善制度40项。

  大量贷款规避监管投向房地产

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加大了对一些关键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力度。在财政领域,主要是跟踪审计了2013年6月底以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变化情况,揭示了一些地方债务借新还旧数额较大、通过新型融资手段举债规避监管等问题;在金融领域,发现有大量贷款通过同业合作、基金理财等通道规避监管,投向国家限制的融资平台公司及房地产企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等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问题。在物资储备方面,主要反映了一些战略物资储备不足,有的经营性储备挤占政策性仓容,有的进口储备物资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审计移送重大案件涉案1100

《报告》披露,2013年各项审计中发现并移送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314起,涉及1100人。今年通过分析这些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审计署认为,当前腐败案件存在3个新特点:一是群体性腐败问题严重,家族化犯罪问题突出;二是违法犯罪方式更加隐蔽,有意培植利益关联方“代理”作案,并最终从中介方获得利益回流;三是权钱交易收益远期化,权钱交易趋向索取投资入股、业务垄断、矿产开采等隐性利益。

审计署认为,通过深入分析,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异常变化和异常事项,提高案件发现和查处能力,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实施精准打击提供了明确靶向,做到标本兼治和源头反腐。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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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放松外商投资限制 明确外资公司注册适用新公司法

核心提示:根据通知,《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

6月24日,商务部发布通知,取消外商投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是放松外商投资限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外资企业同样适用于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新公司法。

根据刊登在商务部网站的《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决定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通知》并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除国务院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从条款中不难看出,《通知》所涉及有关外资公司开放注册的规定并未超出新公司法的范围。新公司法以取消成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最大亮点,而本次《通知》正是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后,监管部门专门针对外资企业发布的首个行政法规。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建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新公司法与目前适用的外商投资相关法规,特别是商务部有关出资的规章之间存在抵触,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相应的矛盾,此次《通知》则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澄清。

根据通知,《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

有关外资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践向来格外复杂。公司法作为相关领域内的一般法,而三资企业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特别法,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具体适用原则相当复杂。2005 年公司法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之后,在实践中一度引起了相当的混乱,最终以200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进行了整体性的澄清。甚至在上述四部委《执行意见》出台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随后发布了实施《执行意见》的通知,所涉实践问题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范建年表示,从法理上讲,公司法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应再适用,如果没有主管部门明文废止,该主管部门的各地方机构很有可能在实践中适用此前规章。“本次商务部明确废止有关法规,将给各地方商务部门实践操作提供直接指引。”

尽管对上述法律文件进行了废止,分析人士指出,商务部此次审核管理工作通知或仍存在缺陷。一些同样与公司法冲突的相关法规并未得到明确的废除指令,而从实践来看,即便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那些未得到明确废除指令的规章将可能被审批部门继续适用。

例如,2002 年发布的部委规章《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分别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定了人民币1000万元及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

印度律所D.H. Law Associates合伙人白大山(Santosh Pai)向本报表示,《通知》所提到的改革措施主要受益方为贸易公司、创业公司等中小型企业,对资金实力雄厚及有长期中国发展规划的大公司来说,公司注册、出资比例、注册资本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对外资来说,中国市场的核心问题在于整体市场环境及对外国产品接受程度。”

 

受经济增速放缓拖累,中国今年5月吸引外资数额出现同比下滑,跌幅为16个月以来最大。商务部在6月17日召开的月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中国5月实际使用外资(FDI)金额86亿美元,同比下滑6.7%,为2013年1月以来最大跌幅,4月为增长3.4%。累计来看,中国1-5月FDI金额489.1亿美元,同比增长2.8%,为一年来最差表现,4月为增长5.0%。

目前,三资企业法的修订或重新立法已经被纳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商务部即将为此启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始公开征集意见。

国务院此前发布通知,决定派出督查组,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面督查。6月25日至7月5日,各督查组将分赴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查,重点督查内容包括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

稿件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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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9月17日)

  2014年9月17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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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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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9月12日)

  2014年9月1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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