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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驻在员个税优惠延续实施-【NEW】-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下称“29号公告”),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下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做出规定。敝所对29号公告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外籍驻在员参考。

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二选一”
29号公告规定,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津补贴免税的优惠政策。(第一条)
上述符合居民个人条件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不区分国籍)。
该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外籍驻在员及企业需关注期限届满后的政策变化动态。(第二条)
需留意,上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有政策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且一个纳税年度不能进行变更。

2.关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对象是居民个人,外籍非居民个人是不能享受该政策的。即在中国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不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对象是外籍个人,无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可以享受。

◆对日系企业及外籍驻在员的建议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均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文件等由税务机关审核,并且不同资料有不同的保存年限的要求,例如,个税专项扣除的资料需要留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实务中,外籍个人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通常是税务机关的一项稽查内容,企业及驻在员在对外籍个人8项津补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的掌握方面往往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有必要事先与现地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沟通,敝所可以为大家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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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征求意见中-【NEW】-

《公司法》是在华日企经营管理的总章程和基本法律准则。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共计两次的审议。2023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将修订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该三审稿相对于二审稿修改了111处,对日系企业在华经营合规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对修改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高管参考。

1.实际控制人受到的规制加强
该三审稿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应适用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三审稿第180条)
这意味着,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是如果其实际控制公司事务及决策,在通过关联交易或职权等损害公司利益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在不断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制。

2.限定注册资本认缴的最长期限5年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对认缴期限未做限制,有的公司认缴期间为50年甚至更长。该三审稿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三审稿第47条)
这意味着,全体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纳完毕所认缴的出资。之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如果未实际缴纳完认缴出资的,是否会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存在不确定性。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目前《公司法》已经经过了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审议法律修订案的次数,可以预见《公司法》修订事宜或将在2023年或2024年上半年正式通过审议。各日系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治理运营、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避免公司治理及经营不合规而被追责。
三审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可以与律师沟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实现最优化经营。在公司治理架构调整、与政府当局交涉、与现地职工沟通劳务、债权债务纠纷等方面,是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敝所可以为各位提供全程的分析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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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2):惩戒的具体情形

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的“限高”“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备受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关注。什么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会面临或承担惩戒或限制措施呢?本期敝所就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惩戒或限制措施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参考。

1.出境受限
除了法定代表人因自身行为触犯法律而被处以惩戒措施外,也有因企业行为而导致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或禁止出境的情形。例如:
(1)企业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或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
(2)企业欠缴税款且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
(3)企业受到海关处罚,未缴清罚款且未向海关提供相当数额的担保。
这并非意味着企业只有有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就会被限制出境。企业正常应诉和服从执行,法定代表人是没有出入境限制影响的。

2.消费限制
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黑名单”,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及生活也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或负面影响,例如:
(1)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会在国家信用信息网站被公示,对个人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2)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有以下行为,例如:
① 乘坐飞机、高铁;
② 住星级以上酒店,或进入高尔夫球场消费;
③ 购买或扩建房屋,购买非经营必要的车辆;
④ 旅游度假;
⑤ 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⑥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不会受到惩处的情形
不是所有涉诉或企业违法行为都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受到惩戒。例如:
(1)企业因债权债务关系面临诉讼并不会导致法定代表人被惩戒或处罚。胜诉和败诉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企业履行义务后不会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入境。
(2)企业若因经营不善导致数月未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会受到惩戒。只有在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伪造销毁账簿、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时,法定代表人才可能会被惩处。

◆对日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建议
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为自身或企业的种种行为而受到出境或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限制,在企业可能面临政府当局处罚或债权债务纠纷时,可以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策策略,与政府当局或法院进行抗辩和交涉,避免法定代表人被追责。
另外,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也是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移出“黑名单”的。敝所在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有需要,请不要客气,随时联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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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3最低工资标准-【NEW】-

工资作为企业和职工都关注的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关注。2023年7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地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新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本期敝所将结合实务经验对该通知进行简要介绍,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按照不同的工时及工资制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全日制劳动者:不低于13.91元/小时,不低于2420元/月。
(2)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日及普通休息日不低于26.4元/小时,法定节假日不低于62元/小时。
(3)计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在上述(3)中,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1)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的部分留意点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如果扣除下述项目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企业或将面临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风险。(第一条)
①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②加班、加点工资;
③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项目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需要企业另行支付。
但是需留意,对于非全日制员工来说,其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包括企业及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第二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在员工请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上述通知北京地区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是否包括五险一金费用等内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企业所在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合规调整员工工资。员工工资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但是需要一定的实务技巧,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等程序,防止因实体或程序不合规而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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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申请入华签证免采指纹-【NEW】-

8月9日,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发布了一则申请中国签证免采指纹的通知,缩减了外籍人员来华商贸、旅游的签证申请手续。敝所对该通知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来华人员参考。

1.该政策限定了实施期限
据了解,自2021年2月8日起,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对申请中国签证人员(不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证申请人)留存十指指纹,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签证,如果他人冒充本人留取指纹的,申请人将可能被拒绝进入中国境内。
该通知实施后,申请人在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东京、名古屋)递交签证时申请无需再采集指纹。但是该政策目前是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到期后是否实施还存在不确定性。

2.限定申请的签证类型和次数
并非申请所有类型的中国签证都会免予采集指纹。根据该规定,申请下述类型的签证可以免予采集指纹:
(1)商务签证;
(2)旅游签证;
(3)探亲签证;
(4)过境签证;
(5)乘务签证。
对于申请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人员,仍需采集指纹。
另外,申请上述短期签证时,仅限于申请一次或两次的签证,如果申请多次的签证,仍需要采集指纹。

◆对日企和来华人员的建议
原则上申请上述类型的中国签证无需采集指纹,但是不排除存在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为需要申请人采集指纹的情况,此时会通知申请人补充采集指纹。对外籍人员的指纹进行采集主要是为加强对入华外籍人员的管理,在中国由政府部门采集指纹是平常的一件事,并不可怕,因此请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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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减免新政公布实施

8月1日、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务连续发布五个减免小微企业税费的优惠政策,例如《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增值税公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下称《税费政策公告》),极大降低在华日企的税费负担。敝所对部分税费减免政策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小微企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至2027年
本次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中型企业无法享受该些优惠政策。实务中,企业可以参考最新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可以持续享受5年,优惠政策期限远高于此前1-2年,这使得企业对未来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有较长远的预期。

2.涵盖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
根据该些公告,这几项税费优惠政策基本包含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企业主要缴纳的税种。例如: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其缴费税率由3%降为1%。
(3)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25%降为20%,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上述(3)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下述3个条件的企业:
①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②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税费政策公告》第五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些政策实施后,各地税务部门可能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或通知,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正确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原则上该些税费优惠政策不是全部自动享受,有的需要企业主动申请适用。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作出承诺声明,在后期税务稽查时再让企业提供此前的销售数据、从业人员等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因此,企业有必要留意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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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拿走怎么办?

一般来说,公司公章由公司管理层保管,但有时也会由公司财务、人事等员工携带外出办事。在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或者前述员工对公司不满时,拿走公章拒绝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企业应怎么办呢?敝所对此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公章遗失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公章作为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及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的物品,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
若公司公章被拿走不在企业的控制之下的话,企业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
(1)他人利用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或进行承诺;
(2)利用公章转移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可能会被掏空;
(3)他人利用公章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会使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甚至使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4)对外利用公章损害公司及总公司的声誉、商誉等等。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及登报

公司有必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进行登报声明,以证明公章不在企业控制之下,在他人利用公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尽可能减轻或避免公司的责任。

3.与员工的沟通交涉
如果是公司内部人员将公章拿走的话,其通常是出于某种目的。公司可以先尝试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涉将公章追回。
在交涉的过程中,是有一定的交涉技巧和要点的。企业可以现地律师进行商讨,并通过电话、微信录音等收集固定证据,以便为后续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公章遗失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公章的合规管理。在总社管理层难以到中国现地公司监管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实际上可能会被现地员工控制。因此,如何在发挥中国现地管理人员积极性的同时,保证日本总社对现地公司的监管和控制,是十分值得研讨的话题。
敝所也为部分客户提供公司托管和印章托管、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及培训等的业务,如各日系企业有任何需求或需要敝所协助的事情,还请不要客气,随时联络敝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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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31条惠企措施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31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企业影响重大。
“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和公有企业来说的,因此,从广义上来讲,外资企业也属于民营企业。因此,本次敝所就该《意见》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增加劳务用工对接渠道
对多数企业来说,目前存在用工难、招工难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制造业企业,员工(一线工人、文员)离职率居高不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如何招聘并留住人才成为企业发展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该《意见》提出将强化人才和用工的需求保障,搭建一个针对民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相互对接的平台,与当地学校合作为企业输送实习生等。这对企业用工和留住人才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意见》第七条)
2.关于优惠政策的享受
当政府部门向企业传达有关政策时,企业往往会在所需提交文件的提交时间即将截止时才会接到通知,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可以共享查看的资料,仍需企业提交,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该《意见》提出,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建立优惠和补贴政策的“免申即享”机制,即不用企业主动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即可以自动享受优惠或补贴政策。对于政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意见》第八条)
3.统一并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
不同级别或不同领域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不同。但是有时候,企业会因为同一事项受到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行政部门的重复检查,给企业生产经营增加了负担。
该《意见》提出,将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和规则,明确各级执法管辖权限、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使企业对监管规则有预期了解。鼓励不同省市区(县)联合发布统一的执法监管政策和标准,尽量避免不同地区对同一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标准不一致。(《意见》第十三条)

◆对日企企业的建议
该《意见》的措施多为原则性表述,各项政策的实施需要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金融、司法机关等多部门配合。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留意当地各政府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涉,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这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避免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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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APP合规监管进一步强化

7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2023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针对与社会公众、个人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信息通信事项,工信部新闻发言人提出,后续将重点整治用户反映的欺骗误导下载、强制自动续费等问题,将强对APP不合规问题的监管。对于“欺骗误导下载”“强制自动续费”,敝所简要说明如下:
1.关于欺骗误导下载APP问题
实务中,某些应用商店或网站可能会通过“偷梁换柱”“强制捆绑”“静默下载”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下载安装APP。
因此,用户在下载APP之前,可以关注该APP ①是否显示了开发运营者、产品功能、隐私政策、权限列表等必要信息,②是否有明显的取消选项,③是否是经用户确认同意后方可下载安装,否则该APP可能存在一些滥用、泄露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等安全漏洞风险。
2.关于强制自动续费问题
实务中,有一些网站或APP(视频、娱乐、旅游通行等)提供服务时会按月、季度、年等收取费用。在提供续订、续费等服务时,其往往会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的方式变相强制用户自动续费,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各用户消费者可以查看所续订、续费的APP是否会收到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续订、续费的通知,付费服务是否可随时退订或取消。如有问题,可随时向工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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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

2023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相比于《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定”),新规定修改内容较多,条款数量从19条增加到33条,加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本期敝所就新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供各企业参考。

1.新增知识产权领域的“轴辐协议”条款
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9条,引入了“辐轴协议”的概念,对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本规则也适用于利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第六条)
实务中,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许可或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其知识产权时,留意判断相关授权条款或与上下游的意思联络等行为,是否可能会构成组织被授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

2.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新规定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第八条第三款):
①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
②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③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
这意味着,不能仅依据经营者有知识产权,就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3.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理由”
虽然说一些情形从外在表现上看属于垄断行为,但其目的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新规定新增了行使知识产权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并且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进行了列举(第二十条):
①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②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③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④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
实务中,在被执法调查时,企业可以以具有上述“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和解释。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规定实施后,国家及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执法检查,建议各日系企业加强对该领域反垄断执法动态及政策的关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反垄断合规意识,降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反垄断风险,在遭遇此等类型问题时,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应策略,与政府当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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