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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京将举办中国食品产业讲座!

时间 2015年11月24日(周二)(13:00开始入场)
13:30~16:00  第一部 (熊)
地点 アルカディア市ヶ谷 4階鳳凰
(千代田区九段北4-2-25)
题目 環境保護法の注意点
主办&合作方 国家级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日本・东京商工会议所
咨询 请点击下列链接报名申请。

http://www.jcci.or.jp/international/2015/102013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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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一、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5年10月2日发布 2015年12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19/content_10247.htm

1、主要内容

   (1)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条)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第二条)

   (3)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第二条)

  (4)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条)

  (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6)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第三条)

 (7)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第四条)

 (8)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第五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意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会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届时涉及的相关企业可随时关注相关动态,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全文共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7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9/20150900479042.shtml

    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只有十三章118条,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共十六章168条,其中主要是细化或增加了“同期资料管理”、“利润水平监控”、‘“无形资产”、“关联劳务”等方面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可以在2015年10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或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4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9/20150900479021.shtml

    《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8月3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条款较多,主要增加了政府监管及对违法企业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aqfg@chinasafety.gov.cn)或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2015年9月9日发布  2015年9月9日实施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28981.html

1、主要内容

  (1)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2、今后注意点

近期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日益严格,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该随时关注相关法规动态,避免因食品安全而受到处罚。

(全文共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5年9月10日发布 2015年9月10日实施

http://www.gov.cn/xinwen/2015-09/18/content_2934332.htm

1、主要内容

(1)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各政府部门间共享,各政府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

2、今后注意点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将按照原规定办理。

(全文共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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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交所发布产权市场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最新消息,其已联合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国内产权市场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这是对产权市场功能的一个重要拓展,是以产权市场为载体,加快探索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市场,为非公众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产权和股权有效流动的尝试。

  上海联交所副总裁吴红兵说,过去,产权市场给人的印象是仅仅把经营不善的国资用市场交易价转让出去,但是如今,新一轮国资改革的国资运作更成熟,可以用优质国资存量吸引增量资本进入,也可以使存量转让与增量扩股实现同步运作。

  据了解,在此次推出的产权市场业界首个联合增资业务规则中,首次运用了“两轮公告”模式,增资人可以先发布预公告,提交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然后再发布正式公告,提交增资方案、投资价值分析、重大事项等材料。交易人士说,这有利于信息披露更透明,市场的互动也可以更充分,市场的选择也更有空间。

深圳联交所总裁建东认为,增资交易将成为国内产权市场的一个新增长点,交易的灵活度与交易程序上的监管应寻找到有效的平衡点。此次沪深两地联合发布增资业务规则,也是为今后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规则体系打下基础。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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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5/11/18)

  2015年11月18日(周三) 13:00~16: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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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5年11/16)

 

  2015年11月16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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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5年11月6日)

  2015年11月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

(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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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举办讲座!2015年11月20日(周五)天津日本人会商工会委员会・JETRO北京为支持在华投资企业而共同举办的讲座

日時 2015年11月20日(周五)(14:00 开始入场)                14:30~16:30 讲座 16:30~17:00 现场答疑
場所 天津日航酒店6F 钻石厅1(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 津汇广场)

Tel:022-8319-8888 *天津伊势丹对面

テーマ

新环境保护法给日系企业带来的影响及留意点

講師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琳
お問合わせ 请点击下列链接申请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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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举行讲座!2015年11月13日(周五)中国日本商会・JETRO北京为支持在华投资企业而共同举办的讲座

时间 2015年11月13日(周五)(14:00开始入场 )
14:30~15:45  第一部 (熊)
15:45~15:55    休息
15:55~17:10    第二部 (北京大野木咨询有限公司)

17:10~17:40    现场答疑

地点 长富宫饭店2层  月季・茉莉厅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6号 Tel:010-6512-5555)
主题 中国劳动法规的最新动向以及日系企业的劳务风险管理
讲师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代表律师  熊琳北京大野木咨询有限公司  社长・总经理   大野木  昇司
咨询 请点击以下链接直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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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生产场所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问题: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日本独资公司,因公司生产规模缩小,现在公司有一部分厂房闲置,我们打算出租给一家生产食品的公司。听说《食品安全法》新规定了生产场所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能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回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首次重要修改。其中一个重要修改点就是加重了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提供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当生产经营场所的提供者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而进行生产经营的或者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从事相关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没收租金等违法所得;

(2)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因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以上行为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点需要尤其注意。

二、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需要留意的点:

 1)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

① 需要认真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其所生产的食品种类等事项;

③ 厂房租赁合同中写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 厂房租赁合同中填写追偿条款,即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原因而导致厂房出租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厂房出租方有权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2)在将厂房提供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后,需按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①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时提交最新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 必要时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最大限度的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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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品进口活动,加强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近日公示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并表示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在2015年10月2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进口商的法律责任。

其中,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前5天之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办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单证、现场查验、抽样检测、进口商自我合格证明或上述措施的组合等方式,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在此提醒从事进口食品的日本出口商、进口商、代理商还请关注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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