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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假新增60天共158天 从今年1月1日起算

        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就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答复。近日,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卫计部门共同研究印发《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

明确新增60天产假的时间点:从1月1日起
文件明确,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按照省人大有关解释,本市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25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稿件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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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社保缴费比例相继下调

背景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活力,同时也为了缓解各地社保费用缴纳、支付的不均衡情况,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人大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中央政府计划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地方政府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何为“五险一金”

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要点

五险一金分为用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比例作出不同的规定。据了解,有些日系企业不仅承担企业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也由企业全部负担。在经济整体下行的环境下,过高的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影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活力,有必要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由于中国尚未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收支状况不均衡。具体社会保险费下调幅度等事宜,中央赋予各个地方自主权。实际上,财政方面比较宽裕的地区可能会先行下调。据了解,全国范围内现已有十多个省市下调了社保缴费比例,其中,主要下调的是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个别地区对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下调。截止本文发表之日,仍有部分省市正在进行研讨具体的缴费比例下调政策,近期可能会公布相应的规定。

企业留意点

下调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属于国家政策,因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落实适当下调缴费比例的工作,各地方政府也正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或者出台实施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企业需要继续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所在地主管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和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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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几个问题

Q1:我公司在每年1月和2月订单比较少,公司能否集中安排员工在这段期间内休带薪年休假?还是必须取得员工本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A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敝所认为,对于职工本人意愿,在生产和工作允许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考虑,但是,并非是必须取得员工本人同意。也就是说,贵公司可以根据贵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在1月和2月订单较少的情况下,集中安排员工休带薪假。

 

Q2我公司在《就业规则》中规定,年休假需要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如果员工未在本年度申请年休假的,则视为员工放弃了当年度的年休假申请,公司不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这样合法吗?

A: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公司安排了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本人未休年休假的,需要该员工提出书面的因本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不休年休假的申请,方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能自动视为该员工放弃年休假。

 

Q3:如果我公司因今年的生产任务特别紧张,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怎么办?

A:因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在贵公司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时,则可以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安排员工休当年的年休假或者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若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员工不同意跨年度休年休假的话,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向员工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日工资收入计算标准如下:

① 日工资收入=月工资÷21.75;

② 月工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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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环保执法裁量基准 最高可罚款百万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条款裁量标准适用,市环保局近日出台实施《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以部门规范性形式正式印发。

  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是对我市环保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补充,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三部法律、规章的处罚裁量基准,共43项,每项都根据违法情形设定了不少于5个违法行为阶次的处罚标准。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空间较大、额度较高,个别处罚额度达到100万元,对相关条款处罚裁量标准不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仍保留一定的处罚裁量空间,通过定期整理典型案例进一步予以细化。其中,《裁量基准》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划分依据综合考虑了污染物种类、浓度、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整改情况等多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公平合理。

  为确保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将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4年发布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裁量基准条款同时废止。

稿件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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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谈2016年1-2月我国吸收外资情况

2016年1-2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18.8亿元人民币(折225.2亿美元),同比增长2.7%。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指出,1-2月我国吸收外资呈现以下特点:

服务业实际吸收外资继续增长,其中,高技术服务业涨幅较高。2016年1-2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891.6亿元人民币(折142.1亿美元),同比增长5.7%,在全国总量中的比重为62.8%。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保持增长,实际使用外资159.1亿人民币(折25.2亿美元),同比增长156.6%,占(扣除房地产业)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总量的22.5%。在高技术服务业中,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实际使用外资增长较快,分别为51.8亿元人民币(折8.3亿美元)、46.6亿元人民币(折7.2亿美元)、30.6亿元人民币(折4.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38.9%、134.4%和68.8%。

美国、日本、新加坡、英国、德国等对华投资显现增长。2016年1-2月,美国、日本、新加坡、英国、德国实际投入金额分别为62.9亿元人民币(折10亿美元)、42.3亿元人民币(折6.6亿美元)、57.5亿元人民币(折9亿美元)、28.7亿元人民币(折4.6亿美元)、27.4亿元人民币(折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0.9%、14.5%、53.8%、120.3%、8.7%。

中西部地区合同外资大幅增长。2016年1-2月,中、西部地区合同外资金额分别为251.3亿元人民币(折38.2亿美元)和158.6亿元人民币(折2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2%和14%。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98亿元人民币(折15.4亿美元),同比增长8.1%,高于全国增幅5.4个百分点。

外资并购交易日趋活跃。2016年1-2月,以并购方式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99.2亿元人民币(折60.9亿美元),同比增长17.3%。并购在实际使用外资中所占比重由去年同期的24.6%上升到2016年的28.1%。

稿件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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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日本东京/2016年4月15日)

  2016年4月15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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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6年4月8日)

  2016年4月8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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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6年4月7日)

 

  2016年4月7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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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束过渡期 池州市启动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制度

    据池州日报消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即日起,全市启动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筛选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形式。人社部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仅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规范,还明确规定,自2016年3月起,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为准确掌握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全市启动此次专项用工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办公条件;劳务派遣机构专职管理人数和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劳务派遣机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针对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10%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的情况和方案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等。

稿件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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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吗?

Q:听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是这样的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多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具体法定情形的不同,需要履行不同的通知程序和经济补偿支付义务。您所提到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称“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都需要履行上述义务。为了便于贵公司的理解,本文对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及各情形下需要履行的通知程序和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做了如下表格整理,希望能对贵公司有所帮助。

 

 

解除情形

解除依据

通知程序

经济补偿支付

因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 ①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只需要在解除日前(含解除日当天)通知员工即可。当然,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②解除前事先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②解除前事先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时,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符合经济性裁员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①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这是必经程序,此种情形不存在代通知金替代的说法)

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实务中,审批的意味更强些)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①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②无需通知工会。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无法取得员工理解,极为容易发生劳动争议。在实际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和防范。如果贵公司需要,欢迎来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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