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6年7月6日)

 

  2016年7月6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关于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参加用人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那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分析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俗称“三工因素”。

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公司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我们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1.公司是否鼓励或要求参加

如果属于公司强制要求的集体活动,我们倾向认为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公司是否承担旅游费用、旅游期间是否视为正常出勤,是否正常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时,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的目的是放松员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实现公司利益,可以理解为员工工作的一种延续。

注意点

实务中,由于各地区负责工伤认定的政府部门以及法院对“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还没有形成最终的定论,为了避免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事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给员工和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谨慎起见,公司可以考虑为员工外出旅游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続きを読む →

青岛市关于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新规定

问题: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日资企业,听说最近青岛市人民政府刚刚发布了关于经营场所的新规定,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该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吗?

回答:正如您所了解的那样,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降低创业成本,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公布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在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在目前施行的《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基础上,又创新地进行了以下几项新的规定。

一、扩大了住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商事主体,只要是在青岛市辖区登记的各类商事主体均应适用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等各种登记的商事主体均适用该《管理办法》。

二、住所申报承诺制

《管理办法》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将原先的住所申报制变更为住所申报承诺制,即登记机关仅要求商事主体进行住所登记时就住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也不再要求提交住所的合法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等。

虽然现在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但并不意味着商事主体可以随意选择住所,住所的选择仍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席位注册制

《管理办法》在住所允许“一址多照”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了席位注册制,即允许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在新的规定下,敝所认为,为减少初期投入资金,日本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及初创的小型贸易公司等可以考虑采取席位注册以登记住所。

 四、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

《管理办法》极大地放宽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范围及条件,降低了商事主体的准入门槛,商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选择合适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但是,《管理办法》同时授权各区市政府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在特定行业禁设区域内不允许相关商事主体设立。关于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相关政府部门正在设置,正式出台尚需等待一段时间。

因《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刚刚颁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部门如何具体适用该《管理办法》尚未得知,因此建议密切关注。

続きを読む →

28省高温补贴 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部分地区上调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28省高温补贴已经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

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另外,河北省也在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原因,实行夏季高温津贴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记者统计发现,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

例如,广东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而与其他省份不同,目前,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每个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标准还是少了些。”北京某驾校教练王师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师傅说,因为属于室外高温作业,6到8月期间,他每月可以领到200元高温津贴。虽然这一水平已经高出了北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但是王师傅认为,相较于近年来的工资、物价上涨情况,补贴并不算高。

“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是一种劳动补偿,其调整还是应该与工资挂钩。”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分析称。

郑东亮表示,近些年已经有不少地区对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而未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并进行细化。

“怎么调?调多少?这些问题都应当认真研究,高温津贴不应是想起来就调,想不起来就不调。”郑东亮说。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即便如此,在一些地方或者一些单位,高温津贴仍然不能及时发放。例如,近期就有媒体报道,有建筑工地工人三年未收到过高温津贴。

而中新网记者在北京地区走访发现,虽然不少像快递员、环卫工这样的室外高温作业人员表示,近年来有收到高温津贴,但很多人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并不清楚。

稿件来源:中新网

続きを読む →

东京、大阪免费讲座(6/29东京、6/30大阪)

 

时间 东京:6月29日(周三)15:00~17:00
大阪:6月30日(周四)14:00~16:00
地点 东京:瑞穗银行大手町本部大厦29层
大阪:大阪银行协会
主题 从最新的劳务案例中学习中国的劳务管理技巧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琳
联络方式 请点击以下网址链接进行报名。

http://www.mizuhobank.co.jp/corporate/world/info/cndb/others/pdf/R514-0101-XF-0107.pdf (东京)

http://www.mizuhobank.co.jp/corporate/world/info/cndb/others/pdf/R514-0102-XF-0107.pdf (大阪)

 

続きを読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3月28日

続きを読む →

拖着不缴环保罚款 三万罚金变六万

        城阳一家企业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实,未经环保审批就投产开工,依法被处以3万元罚款。但企业迟迟不缴罚款,环保罚金从3万元变成了6万元。企业继续拖延,环保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城阳环保分局在一次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城阳街道西旺疃社区的一家公司未经环保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处理设施也未经验收,就正式投入了热转印膜的生产。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城阳环保分局于2015年9月1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该公司一直不缴罚款,城阳环保分局于今年4月18日,下达了缴纳行政罚款3万元以及相应加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可该企业逾期仍不履行。5月11日,市环保局公开表示,城阳环保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稿件来源:半岛都市报

続きを読む →

涨110元!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六区增至1710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调整全省最低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如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⑵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三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可能没走完注册备案流程,商品就已经被市场淘汰。所以,真正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并不是税收,而是品类限制。该负责人还指出,在没有保税模式之前,海外平台如亚马逊等已经通过强大的品牌定价话语权和采购实力,并依托邮快件的网络形成了卖全球的控制权。保税模式这两年给了国内跨境平台弯道超车的追赶机会,如果能够持续现在的发展态势,很有可能孵化出几个中国的亚马逊,一旦保税模式受到影响,本土的跨境企业将失去与海外平台争高下的优势。

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建议,应该通过缓冲期让市场逐步适应新政。另外,在现有条件下,跨境电商企业应该转换思路和经营品类,培养新的竞争优势。

稿件来源:半岛网

続きを読む →

跨境电商新政或暂缓一年实施

距离跨境电商税改实施已满一个月时间,有关跨境电商的传闻和争议却从未停止。昨天《上海证券报》报道,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在内的多个部门在对新政的效果及影响进行了新一轮调研后,拟延长一年新政过渡期,除保留税率调整外,其他按照试点原有方式执行。

今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行邮税税率也同步调整。

 

不过,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了一段时间后,多家媒体报道称,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部分跨境电商无法提供通关单所需的资质、单据证明,导致一些商品无法进口,或将面临无货可卖的尴尬状况。据统计,新政实施一周,郑州、深圳、宁波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进口单量分别比新政前下降70%、61%、62%。

 

据悉,5月5日至7日,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在内的多部门主管领导,对跨境电商新政实施一个月来的效果及影响进行了密集调研,并听取了包括唯品会、小红书、聚美优品、天猫国际在内的多个跨境电商龙头企业的情况。

 

“现在还有一些税改前的库存,还按老的税率销售,大家不可能坐地起价。”一跨境电商负责人表示,但由于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进入“低谷”,各平台都出现了“无货可进”的情况。因此,未来跨境电商商品价格可能会有一定上涨。

 

另一知名电商网站负责人表示,跨境电商经营的商品适应国内消费升级的大趋势,紧跟消费者需求,产品生命周期通常为半年。如果按照一般贸易商品准入管理,可能没走完注册备案流程,商品就已经被市场淘汰。所以,真正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并不是税收,而是品类限制。该负责人还指出,在没有保税模式之前,海外平台如亚马逊等已经通过强大的品牌定价话语权和采购实力,并依托邮快件的网络形成了卖全球的控制权。保税模式这两年给了国内跨境平台弯道超车的追赶机会,如果能够持续现在的发展态势,很有可能孵化出几个中国的亚马逊,一旦保税模式受到影响,本土的跨境企业将失去与海外平台争高下的优势。

 

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建议,应该通过缓冲期让市场逐步适应新政。另外,在现有条件下,跨境电商企业应该转换思路和经营品类,培养新的竞争优势。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日本东京/2016年6月28日)

  2016年6月28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Page 76 of 165 «...506070747576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