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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意外去世后股权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由一名日本人和一家日本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CEO及第一大股东是一名日本人,业务能力极强。近日,该股东突发疾病意外去世,生前无遗嘱。该股东虽已婚并育有一子,但两人对公司经营均无经验,无其他继承人。目前,公司的管理经营陷入困境。现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Q1:股权的继承是否同其他财产继承一样?

A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兼具财产属性及身份属性。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完整意义上的股权包括股权的财产权益和股东身份。《公司法》对此做出了特别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协商规定股东身份的继承问题。例如,可在章程中规定继承股东身份的资格条件或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等。在本案中,因该去世股东无遗嘱且公司章程也无特别规定,因此,其妻子及儿子作为该去世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具备继承该股东身份权的资格。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义务接受该等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并按照其各自继承的份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Q2:登记在该去世股东名下的股权都是待继承遗产吗?

A2: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股权本身的运行可由冠以股东身份的一方支配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但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有的。因此,股东去世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后再根据《继承法》对该去世股东所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配继承。在本案中,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问题,所以该去世股东的妻子对该股权财产权益的二分之一拥有所有权,另外剩余的二分之一才是单独属于该去世股东的待继承遗产。对于该部分待继承遗产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继承,最终,该去世股东的妻子分得该股权四分之三的财产权益,其子分得该股权四分之一的财产权益。

综上,为了确保股东之间的良好合作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行发展,建议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完善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条款,以免发生因自然人股东的意外去世而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等风险的发生。结合本案,为了改善公司目前的经营困境,其他股东在依法配合该去世股东的继承人完成法定继承后,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股权转让、聘请职业经理人等方式改善公司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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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通知

青岛市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工作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以下,敝所就该事宜作简要介绍。

 

◇何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是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其相关法律遵守情况进行监管的方式之一。每年,用人单位须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人社局申请其劳动用工及法律遵守情况,主管人社局将会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罚。

 

◇主要内容

1.以网上审查为主,现场书面审查为辅

1)网上审查

申报期限: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申报网站:http://221.215.38.132:8099/wssb/pages/qdyth/wsbs/loginldjc.jsp

填报数据:本单位2017年4月劳动用工信息数据

2)现场书面审查

未通过网上审查的或者2017年6月30日前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除进行网上申报外,还需现场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材料等书面材料。

 

2.审查范围广

该审查范围较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相关事宜均包含在内,包括: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童工使用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参加和缴纳情况等。

 

3.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审查的,将被列入日常巡视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名单,进行现场全面检查。

2)经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将被给予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给予行政处罚、记录不良信誉、向社会公示曝光。

3)审查结果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守法信用人单位的评定依据。

 

◇企业留意点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该书面审查以及青岛市最近实施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等政策,可以看出,政府非常重视劳动关系。

各企业有必要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政府部门有关劳动关系动向,做好劳动用工合规性审查,遵守《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另外,目前各政府部门之间正在推进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一旦被发现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会采取行政处罚、加强企业日常巡查次数、约谈企业负责人、向社会公布、降低企业诚信等级等惩戒措施。当然,企业守信的,会享受减少日常巡查次数、评优等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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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频繁请病假应对方法的咨询

Q:近期,我公司存在员工频繁请假的情形,尤其是个别员工请了较长时间的病假,在公司内部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想咨询一下对于频繁请病假的员工公司有什么好的处理方式吗?

A:正如您所提到的,目前员工请病假问题,确实困扰着很多的企业管理者。也是纠纷发生较多的领域。鉴于目前的社会现状(较容易取得医院的病假条等),企业很难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敝所结合实务经验,对于员工频繁请病假的应对方法,提供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完善企业关于病假申请的规章制度。为了尽可能确保病假的真实性,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根据病假时间长短要求员工提供规定级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就诊费用单据等材料,申请病假。另一方面,可以在规章制度规定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到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等。

2、企业制定完善的工资体系。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病假天数,相应减少工资。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当员工休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后,仍然继续提交病假条时,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的情况,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单方解除时,应注意履行法律程序,保留不能胜任岗位以及调整岗位的相关证据,避免将来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陷入不利的境地。另外,实务中,鉴于单方解除比较容易发生争议,并且,在对病假员工不能胜任员工单方解除时,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因此,从成本和风险的角度考虑,公司也可以视情况与员工协商解除。根据个案的不同,协商解除的时机的选择以及技巧的运用非常重要。另外,为了彻底解决争议,避免今后的风险和隐患,建议与员工签署协商解除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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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京登记将全程电子化 引入“律师代理”模式

外籍股东在北京创办企业登记无法网上实名认证,且确认材料复杂?今后,这些烦恼将一扫而光。北京将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并引入“律师代理”模式,使得外籍股东“足不出户办执照、专业服务来帮忙”。

4月19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正式启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副处长许泽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将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讯等新兴技术将互联网和工商登记融合起来,创新引入“律师代理”模式,由受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网上代为提交外资企业设立申请,并对股东身份确认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记者了解到,目前,外籍股东在现有制度及技术条件下,无法完成网上实名认证。同时,外资设立材料复杂,外方股东资格确认材料不同国家或地区差异较大,材料本身的繁琐对提高审批效能造成掣肘。

  许泽楠表示,引入“律师代理”模式,不仅可以让外籍股东委托境内律师代办,为实现远程申请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可行性。而且,由律师从合法性、合规性角度对外方股东的身份确认材料提出法律意见,是对行政审批过程的有益补充。

  他强调,此次开启登记注册“无纸化”,从名称预核到提交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再到电子档案存档,全面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代理律师可全程在网上办理。

  此外,19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将可享受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即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和变更环节,北京商务和工商部门通过整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需要填报的信息和材料,形成一张“电子表格”,外商投资企业只需通过工商部门网上登记平台填报,即可一次性完成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通过数据多跑路,让办事者少跑腿,更缩短了企业从筹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据悉,下一步,北京市工商局将在多证合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名称登记制度改革中再创新,为投资创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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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大幅放开 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无需许可

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中资企业加快了境外发展步伐,在境外上市、发债、投资并购和境内外资源整合等方面,对全面和专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外资银行在全球网络、服务品种、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验积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为此通知明确,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发挥外资银行的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

  依据通知,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通知同时要求,在华外资银行开展上述业务,应加强合规及风险管理。

  据了解,截至2016年12月末,外资银行已在华设立了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分布在全国70个城市。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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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的完成,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次就本法作简要介绍。

 

本次介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7年3月15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人需留意的要点

1.诉讼时效2年延长到3年,并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习惯也可以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

3.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属于无效行为。

4.企业更换董事、监事、总经理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留意点

《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定,上面主要列举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几项新规定,除上述规定外,《民法总则》还就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作了调整,如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完善代理等。总体上来讲,《民法总则》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行为,加强了对民事违法、违约行为的惩戒,增加了相应违法、违约成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为其创造了更加有序、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有利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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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十条增值税新规出台!六大减税措施明确!

近日,财税新政连番迭出,增值税税率四简并三,六大减税措施明确,十条增值税新规出台,我们来划重点: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是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七是专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税务理解

一、政策过渡期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二、360天的理解

(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例1】按月申报,月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月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通俗的说,取得 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9年4月13日(只要在3月份申报在次月完成申报日前),虽 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3日两个日期相差402天,但是2018年3月6日与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以勾选确认。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2】按季申报,季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季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第一季度为2019年1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第一季度的申报。

(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

特别提醒,如果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还是开票日到扫描认证日不得超过360天的限制,另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三)其他理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也就是说360日是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

2.“360”仅是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北京国税、小陈税务、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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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在国家有关自贸区等区域推出7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中国绿卡”受惠面放宽

◇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入推进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2015年7月以来,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上海科创中心、福建自贸区、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的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发挥这些政策措施的作用,近日,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国家有关自贸区及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推出7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内容提要

新的政策分别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人员、外籍华人及外籍留学生四个方面,退出涉及外国人签证、入境出境、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等多个层面的措施。本次主要向大家简要介绍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人员的政策措施。

长期在华工作人员居留将更方便

·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情形

已连续2次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

·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工作单位推荐的。

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中国绿卡将更简便

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

·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获得中国绿卡。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广实施7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有助于进一步便利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发展,激发外籍华人创新创业热情,也将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接下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做好政策的实施准备,为地方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出入境环境。

建议在有关区域内工作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这项新的政策结合企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办理有效期更长的居留许可或取得中国绿卡。这样可以节省多次办理居留许可的时间并减少了办理时无法出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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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签约”是否符合仲裁条款书面要求

我公司是一家在日本东京注册登记的日本公司(外国公司),曾与青岛B公司(国内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将该合同争议提交日本东京的商事仲裁协会予以裁决。适用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和日本法律。

后因B公司违约,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日本东京的商事仲裁协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商事仲裁协会合法合规作出了裁决。B公司以“电邮签约”的仲裁条款非有效的书面协定、仲裁裁决的违约金过高违反中国“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的公共政策由拒绝执行。我公司遂向青岛相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现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Q1:通过“电邮签约”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为有效的书面协定?

A1:因中国和日本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上述关于仲裁裁决的问题适用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书面协定是指当事人在其签订或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虽然在中国和日本加入《纽约公约》时,尚未出现电子邮件这类电子数据的通讯方式,但从“互换函电”一词的条文字面意图来看,通过文义解释可知电子邮件应当属于书面协定的一种,因此,“电邮签约”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协定。

Q2B公司可否以仲裁裁决的违约金过高违反中国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A2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属于合同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金及其适用条件应当是可预见的。并且,当事人既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则仲裁机构对争议拥有裁判权,这也是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应当承受的结果。因此,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依法合规作出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中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损害中国根本社会利益的情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裁决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随着通讯方式的发展,虽然仲裁条款已不再局限于纸制的“书面协定”,但仍需注意仲裁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准确完整性。在此,提醒企业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依法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所适用的法律等,并确保仲裁程序合法合规进行,避免在合同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作出仲裁裁决后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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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将停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停征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船舶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调整 企业减负再迎利好

  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来源:人民网  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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