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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天然气供应紧张, 非民用用气持续限制

近来,全国多地天然气供应紧张。
近几年来为改善空气质量,一些原本通过燃煤集中供暖的地方也在逐步转用天然气,大力推广煤改气,这一矛盾更加剧烈。此外,陕西还承担西气东输的重任,贡献巨大。
天然气供不应求的并非陕西一个地方,山东、河南、宁夏、内蒙古等北方城市基本都面临这一困境,而且有向南方蔓延之势,短期内缺口仍难以缓解。专业人员估计,今年全年的天然气消费量在2300亿/立方米,增量33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其中煤改气带来的新增消费量近200亿立方米。

天然气都去哪里了
近期全国多地天然气供应告急,纷纷采取工商业全停等措施,坚守民生基本用气底线。河北省从11月28日起进入全省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同样因为缺口大,12月7日开始,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保供紧急预案,停止了全市娱乐场所、工商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暖、工业等近300家天然气供应。因为供需缺口大,天然气价格上涨非常迅速,甚至出现了连涨18天的记录,最近有所回落。如果12月和来年1月气温出现较大变化,天然气未及时充足供应,天然气市场的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加大。
“目前,在高耗能行业深化去产能工作,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优化进出口结构,都是部门煤控的重点任务。”电力、钢铁、化工、建材四个部门煤炭消费总量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80%以上,是部门煤控的主战场。
在能源消耗大,污染程度高的行业,我们的相关建议是,从基础入手,大力发展清洁替代能源,用环保燃料从根源上解决超标和重污染排放,大力推进清洁能源覆盖速度和行业,让清洁能源成为行业改革的先行者。(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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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如下决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三、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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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7年查处环境违法3549起 罚款超亿元

央广网青岛12月14日消息(记者王伟)记者从青岛市新闻办相关新闻发布会获悉,截至2017年11月底,青岛市环境执法人员共检查企业3.1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549起并全部责令改正,立案处罚2816起,罚款1.03亿元,移送公安44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起,查封扣押2起。
据介绍,2017年现场检查企业数、查处违法行为数、立案处罚金额和移送公安案件数4项指标均比去年同期翻了一番多,执法力度实现质和量的突破。其中处罚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等共2200起6744万元;大气污染类共194起1392万元,包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扬尘污染等;水污染类114起1341万,包括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噪声污染类82起136万;固体废物类169起443万,其他类8起11.5万。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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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见附表2)。
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对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表6)。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5)。经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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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8年1月24日)

  2018年1月24日(周三) 11:00~14: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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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生育、哺乳女员工的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们企业女职工比较多。从去年中国二孩生育放开后,这两年怀孕的女职工比较多。想请教一下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A:《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怀孕、生育、哺乳女职工(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在劳动用工、休假、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上述特殊规定和保护,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需格外注意,简要说明如下:

1.用工限制
①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高处、低温、高温、有毒、高强度体力劳动等;
②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

2.特殊休假优待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依法可享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休假。

3.工资待遇方面
①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
②女职工依法休产检假、哺乳假的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
③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有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4.与三期女职工解除、终止的限制
①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②不得基于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的等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③三期女职工的现有劳动合同期满的,需应延续至哺乳期满后才能终止。

留意点
考虑到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身体状况,相关法律法规除对三期女职工的用工、休假、待遇等方面作了特殊规定,还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作了限制。但是,并不表示怀孕女职工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怀孕女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例如按时上下班,服从上级的工作指示等。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怀孕女职工生理上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在处理怀孕女职工违纪事宜时应格外注意方式方法,慎重对应,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从去年开始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迎来了生育高峰。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建议提前了解女职工生育意愿,做好岗位、工作安排,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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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1月11日)

  2018年1月11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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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8年1月16日)

 

  2018年1月16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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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2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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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企必看!国务院令第691号,增值税暂行条例新旧对比!

 

转自:北京朝阳税务  微信号:bjcygs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19日

提醒

 

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是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旧)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続きを読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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