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 2018年3月20日(周二)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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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听说自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税务机关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否介绍下这部法律的施行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企业应该留意哪些事项呢?
A:正如您所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1、对企业的影响
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开征环境保护税对排污企业可能带来以下影响:
(1)部分地区的企业纳税负担或有增重
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是通过“平移”排污费标准而来。虽然环境保护税的税率须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享有确定和调整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的权利。例如地处京津冀周边地区的山东省,因承担着大气污染防治重任,政府对大气污染物征税标准,与其他省份相比,处于较高水平。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因此,《环境保护税法》在赋予地方政府有限权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某些企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负担。
(2)新法实施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考虑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的加强,企业将面临增加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和更换升级污染减排设施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其他企业也可以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以便可以使用该数据作为排放量基数进而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新法的出台无疑会给企业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带来更多的成本支出。
(3)由费改税,征管、执法力度加大
《环境保护税法》实现了由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是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2018年1月1日以前实施的企业排污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违反规定拖欠排污费的,处罚手段主要是行政处罚。而在当前环境保护税法的体制下,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外,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执法力度都有了大幅增加。
2、留意事项
敝所认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建议企业留意以下事项:
(1)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尽快熟悉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征收方式、税收减免条件、申报缴纳等相关具体规定,重视环境保护税
合法合规问题,避免因政策、征缴流程不熟悉等原因出现纳税不合规的事宜。
(2)建议排污纳税的日资企业,对可能增加的环境保护成本支出做好充分准备,实时关注政府补贴政策,提升节能减排的能力,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3)利用合适机会,增进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强信息交流和互相了解,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争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减少处罚。
众所周知,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都需要通过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来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然而现实生活中,证据却往往没有想象的那么完美,很多实践中形成的事实依据都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根本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录音来弥补缺陷。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长期请病假,不到公司上班。经公司调查了解,该名员工私下设立了一家面包店,生意做得有声有色。公司决定辞退该名员工,但苦于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于是公司决定采取录音的方式证明员工泡病假的事实。公司找到与该名员工关系较好的几位同事,安排他们前去该名员工经营的门店探望,在相互交流时,该名员工无意透露了自己泡病假开面包店的事实,而该名员工与同事的对话恰好被有心的同事录音了。最终,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录音,仲裁委采信了这份证据。
那么所有的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未必,还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下面敝所就从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的角度来分析录音证据需留意的几个要点:
要点1:录音的取得方式应合法
录音证据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通常是在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形成的,由于其取证过程较为隐蔽,录音对象警惕性较低,所以录音取证比较容易实现,但在取证时应注意方式方法。
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及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例如,在录音对象的工作场所或住所以窃听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所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胁迫、暴力、非法拘禁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员工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庭审时提交的录音中含有人事经理威胁员工的内容,该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点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一方
①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因为只有承担义务人本人的讲话才对其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其本人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鉴别录音对象的声音和身份。
②录音对象的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录音时,尽可能叫出对方的姓名,如果对方是法人的话,录音的对象应当是法定代表人。
要点3:录音资料的内容应能被其他证据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证据提交,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录音资料外,还应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佐证录音资料的证明事项,增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要点4:录音内容应确保准确无误,体现录音对象的真实意思
①录音时应确保录音内容的准确无误,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内容。因此,在取证前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例如,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如果时机合适,尽可能让录音对象明确表达事实内容,这样的录音证据可信度相对较高。
②录音时不能采取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必须确保录音对象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录音对象不会承认录音的内容,法院也不会采信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要点5:录音内容应真实完整,完好无损的保留在原始载体中
①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由于天生具有被伪造的嫌疑,所以被采信的可能性较低。法院在审查录音证据时,会审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连贯性,以判断录音证据没有被剪辑、伪造、篡改。如果提交的录音资料不完整或有被剪辑的痕迹,都不会被法院认定。
②有的当事人不注意保存证据,将录音内容拷贝到电脑后,将存在手机或录音笔等原始载体中的资料删除了,庭审时因无法利用原始载体播放录音而输掉官司。因此,原始载体非常重要,应注意保管。从原始载体拷贝出录音资料后,不要轻易删除。
以上是敝所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总结的录音证据应具备的留意事项,希望未来客户在实践中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合法利用。但是,录音证据始终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日常经营活动中,建议还是应注意保存书面证据这类直接证据,尽量避免事后补救的情况出现。
时 间 | 2018年3月16日(周五)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Q:您好!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日资企业,听说最近有媒体报道,很多企业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变成了“六险二金”。能否介绍一下“六险二金”政策呢?
A:“六险二金”是指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制度已施行多年,并非新出台的政策。二者均为企业自愿缴纳,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主要内容体现如下:
1、缴费方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由企业单方缴费,也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青岛市为5%)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每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每年缴费总额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2、优惠政策
目前,对于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费用,分别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留意点
从职工角度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有利于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企业年金有利于为职工增加养老积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从企业角度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体现了企业对职工退休生活的关注,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另外,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有建立意向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
时 间 | 2018年2月12日(周一)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时 间 | 2018年2月5日(周一)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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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 间 | 2018年2月9日(周五) 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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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下文将对该政策作简要解读。
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并且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缴纳比例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缴纳方式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确定具体的企业年金缴纳方式。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可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领取条件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主要有按月领取、分次领取、一次性领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方式。
留意点
企业年金并非强制性规定,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及适用该制度的人员范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职工薪酬体系,增强人才吸引力,尤其是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年金的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合理的节税方式。建议有建立意向的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照《办法》要求,合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
(DXL)
続きを読む →Q:随着微信等聊天软件的普及,实务中,常有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后由于其他原因又不想离职了,然后就以这些辞职方式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为由反悔,认为其辞职行为无效,那么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不有效?
A:《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发送的内容也属法定的书面形式。员工通过此种方式提出辞职的,应视为其使用书面形式提出了辞职申请。
实务中,该案还有一个争议核心,就是公司能否证明发送电子邮件、微信或者短信的主体就是员工本人(比如员工的手机号不是本人注册的,怎么证明实际使用人就是员工本人呢)。建议聘请律师全面搜集相关证据,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实现相应的证明目的。
(S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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