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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了?到社保局领取社保待遇不用带证明材料了?山东省女职工痛经可以不上班?答案在这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来了 快来看看每月能省多少钱
财政、税务等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例如由公安部门提供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等。
留意点:
一方面,员工的个税负担减轻。另一方面,提高扣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强大的征信系统,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专项抵扣将进一步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个人纳税需更加重视合法合规。

●人社部拟规定:领取社保待遇无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018年11月13日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国家建立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共享。
留意点:
该条例发布实施后,一方面,企业办理社保手续更加便捷。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断加强,大数据监管下对于企业经营的合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月经期间: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怀孕期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期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留意点:
该办法发布实施后,将对企业对女员工的休假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驻在山东省内的日系企业关注该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情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该办法的新内容及时调整休假制度和相应的休假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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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请留意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是否已使用完毕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现在又到了一年的年末,但是,部分员工的年休假尚未申请使用完毕,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应对?

A: 每到年末,很多公司都会存在员工未使用完毕年休假该如何应对的烦恼。关于年休假,实务中,很多公司一般是按照“员工申请→公司批复”的流程操作的,但是,这并不表示公司必须经员工申请后才能安排其使用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关于员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公司是有权自主安排的,即即使员工未申请使用年休假的,公司也可以安排其休年休假。实务中,公司做好以下工作的,可相应控制员工未休年休假相关的风险。

1、做好员工所享受年休假天数及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需要提示的是,
①员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按其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即不仅仅包含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如果在入职本公司前在其他公司也曾工作过的,还包括在其他公司的工作时间。实务中,一般通过员工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合同等予以确认。
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在年度中,根据员工年休假消耗情况以及公司生产经营安排,例如在工作安排、订单少时主动安排员工休年假,尽量让员工在本年度内消耗完年休假。
①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于未休部分年休假,公司应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向其支付工资报酬。该3倍工资报酬中包含了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在正常月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2倍日工资。
②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只能跨1个年度。
③如果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员工本人不休的,公司应要求员工书面提出“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申请,否则,公司仍有向员工支付3倍工资报酬的风险。

以上主要是就员工所享有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做的相关说明。实务中,部分企业特别是日资企业,除法定带薪年休假外,还会额外给予员工福利带薪年休假。一般情况下,建议优先使用完毕法定带薪年休假后,再使用福利带薪年休假。另外,福利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其休假程序及未休完如何应对等,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对此,望各日资企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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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新入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我公司新招用了一名员工,计划本月末入职。我公司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是否存在相应风险?

A:
1、法律规定层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无论劳动者当月何时入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即应依法为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实务操作层面
实务操作中,关于月末新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入职当月员工已自行或者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了当月社会保险费的,新入职的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在下月补缴。
(2)入职当月员工本人或者原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务操作中,新入职员工的社保增员手续有指定的办理时间要求,以青岛为例一般要求在每月1-15日之间办理,16日后无法办理社保新增员手续。即,用人单位实际上无法在当月为月末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根据相关政策,用人单位可在下个月进行补缴。

【留意点】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补缴入职当月社保的,有被投诉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另外,从用工成本考虑,用人单位为月末新入职员工负担入职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增加了用工成本。结合上述分析及从用工成本考虑:
(1)除紧急岗位外,其他一般岗位新招用的员工,建议控制在月初入职。
(2)对于比较紧急的或者其他必须月末入职的情形,从公司生产、管理需要考虑,可暂且忽略增加的社保成本,让新员工在月末入职。对于其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
①如果属于上述2、(1)情形的,建议提前与新入职员工说明无法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社会保险的原因,并取得其书面认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上述风险。
②如果属于上述2、(2)情形的,建议提前和员工说明当月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以及下个月补缴事宜,取得员工的理解,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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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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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8年11月16日)

 

  2018年11月1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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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8年11月9日)

 

  2018年11月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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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发力破解企业注销难●上海出炉全国首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青岛办企业,3个工作日搞定!

◇最新法律动态
●税务部门发力破解企业注销难
国家税务总局9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着力从三个方面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果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则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限时补齐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可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等五大类。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一是简化资料报送,对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二是优化大厅办税服务,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窗口,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等;三是优化税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注销业务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留意点: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合规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将进一步得到优化。另一方面,税务注销是税务部门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税务注销程序,顺利完成撤退,企业除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注重税务合规以外,在税务注销程序启动前进行合规自查也是非常重要的。

●上海出炉全国首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上海发布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共列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的文件包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负面清单》)两部分内容。
《负面清单》主要是列出了与国民待遇不符的一些限制性的措施,《实施方案》是负面清单的具体落实方案。
之前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是对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其中涉及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这次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主要解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领域的问题。
留意点:该负面清单仅适用于在上海投资的服务贸易经营者。将来有可能会在其他区域或者全国范围内被借鉴、推广适用。相关动向值得服务贸易经营者关注。

●在青岛办企业,3个工作日搞定!
2018年9月6日,青岛发布《青岛市优化企业开办专项行动方案》,方案明确,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方式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腿;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刻章事宜。公章制作单位要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章刻制,并按规定将企业公章印模电子信息上报公安部门备案。
税务部门取消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登记信息确认。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14项办税事项,实现线上一并办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开办企业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要在0.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营业执照手续与提供银行开户服务同步进行;逐步实现开户资料在线预审核,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符合条件的开户资料,要在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业务网上办理,即时办结。
留意点:一方面,企业设立手续更加便捷。另一方面,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断加强,企业经营需更加重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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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8年10月31日)

 

  2018年10月31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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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10月24日)

 

  2018年10月24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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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8年10月19日)

 

  2018年10月1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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