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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9年3月14日)

 

  2019年3月14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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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将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将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进行处理。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导向主要有:适应利用外资新形势新需求,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和区域结构,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
→主要包括两部分:
(1)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修订,适用于各省(区、市)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已经废止。
该部分积极鼓励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外资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外商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投资,享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政策。
该部分注重发挥地方特色资源等优势,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国际、东部地区外资产业转移,促进沿边开发开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
→留意点:
随着本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以及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二次审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也正在全面清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对外资单独设置的准入限制,确保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外商在华产业投资将迎来更多机遇,相关立法动向值得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持续高度关注。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有:
(1)以列举方式规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这些行为主要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2)明确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留意点:随着外资在中国投资市场的不断扩大,中国政府针对外资领域营商环境不断进行改善,开展了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行动。规范商标申请等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出台,将为外资企业营造更加公平、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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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准备安排一名员工赴外地参加培训,费用较高,我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吗?若其违反服务期约定,我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一旦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实务中,并不是所有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务操作中,为了确保服务期及相关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支持,需要留意以下要点,事先做好相关证据的准备。
1、与员工之间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条款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审查和判断:
(1)企业是否确实为员工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费用不仅包括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还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等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没有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的约束就是不存在的。因此,企业应留意保管好专项培训费用的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
(2)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此处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不包括面向普通劳动者入职前的培训及通用性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如上岗培训、职业培训。因此,企业应留意保管好培训内容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相关证据。
(3)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①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为该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②如员工培训完后在企业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在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之前提前离职的,员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剩余服务期间所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用。
2、实务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会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希望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好的适应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为尽可能防止企业投入高额培训费用后员工跳槽,建议企业在付出成本,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之前,留意以下事项:
(1)选择合适的受训人员
①考察员工的工作态度,是否有工作积极性,对本职工作及企业现状是否满意;
②查看员工之前的工作履历,是否存在经常跳槽的现象,便于分析该员工能否在本企业长期工作;
③尽量选择在本企业已工作一定时间(如3年以上)的员工,试用期员工尽量排除在外。
(2)为员工提供培训前,与员工签订合法完备的培训协议,并妥善保管上述培训费用和培训内容的相关证据。
①在协议中明确培训费用及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可根据培训费用多寡、培训时间长短合理确定,如约定显失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②明确服务期的起算时间点,实务中多以培训结束之日作为服务期的起算点。
③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构成项目及数额。
④妥善保管各项培训费用和培训内容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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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9年2月21日)

 

  2019年2月21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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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9年2月18日)

 

  2019年2月18日(周一)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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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9年2月14日)

 

  2019年2月14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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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释放更加积极对外开放的信号。 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释放更加积极对外开放的信号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 《外商投资法(草案)》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2月24日。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对草案提出意见。 《外商投资法》草案从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及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释放了中国更加积极对外开放的信号。草案在外国投资者高度关注的禁止强制转让技术、不实行征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化工作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打消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顾虑。 留意点:继在2018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稿后,据最新消息,在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可能再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外商投资法》立法进程加速,有望尽早通过。《外商投资法》作为外资领域基础性的法律,相关立法动向值得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持续高度关注。 ●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修改点有: (1)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前述综合所得税制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综合所得税制,仍然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2)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根据其在中国居住时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纳税范围。此点与2019年1月1日前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 针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各个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扣除申请材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留意点:无论对于外籍人员还是中国员工,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都将对其产生直接的影响。还请各企业对于新个税法及相关规定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关注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新个税法的执行情况,避免出现纳税申报错误,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便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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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NUMBER”的提供对日籍驻在员会有什么影响

Q:我是一名派驻中国的日籍员工,近日,我在中国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时,被银行要求提交作为日本人纳税识别号的“MY NUMBER”,请问为什么银行要提交这个信息呢?这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A: “MY NUMBER”是中日两国之间实施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一部分要求
(1)近几年,中国政府不断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和完善中国税务征管体制。2018年,中国和日本成为第二批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并且两国进行了首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这其中就包含了作为日本人纳税识别号的“MY NUMBER”。
(2)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逃税避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诚信纳税税收征管体制。

CRS的简单介绍
(1)CRS简单来说,即承诺实施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中国承诺自2018年开始以后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CRS涵盖范围,据统计,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CRS,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以及全球主要“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
(3)CRS交换的信息不仅仅限于个人或者企业的银行账户,还包括在托管机构、投资机构以及特定保险机构开设的金融账户。但是,房屋、汽车、珠宝玉石、名贵字画等不包含在内。

对日籍驻在员的影响
中国承诺实施CRS,给在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产生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上述银行手续中,其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在纳税方面的影响。全球税收透明化的趋势不断发展,同时也是不可逆的。中国的税收征管也必然将进一步的完善和透明化。
另外,中国政府2018年8月31日新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第八条规定),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为进一步通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论是中国居民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都要重视税收问题,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同时也要意识到,税务合规成本加大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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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近期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通知单,想了解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知识,包括缴纳条件、计算方式、企业留意点等等。
A: 2015年9月9日,国家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的比例要参考当地的实际标准,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缴纳条件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各地政府部门单独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上述减免条件的规定略有不同。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留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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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下,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企业还需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吗?

前言:
虽然中国已经结束了独生子女政策,但对于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所在企业需向其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企业支付前可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资料,审核职工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审核后再行支付;企业未支付的,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权利救济。
内容:
Q1:中国已经放开二胎了,还需要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吗?
A:2016年1月开始,中国已经放开二胎生育,结束了实施长达三十五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补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执行,只要在国家提倡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即2016年1月以前)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仍享受独生子女相关补助。2016年1月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相关补助。
Q2: 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应向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A:按照规定,只有独生子女父母才享受该待遇,因此企业在支付前应重点审核职工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实务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1)要求退休职工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件证明;
(2)根据需要,要求职工提供户口簿以查验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是否再生育子女;
(3)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职工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具独生子女证明,或通过走访职工亲友、同事等进一步落实生育子女情况。
Q3:如果企业未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
A:按照山东省高院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此,企业将面临被职工提起劳动仲裁,索要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风险。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对于已经从企业退休多年的员工,在听闻这个补助相关规定后,再来找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这种情况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对此,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该员工退休或者离职时的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寻求稳妥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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