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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如何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Q:我公司系一家日资贸易企业,现在公司基本通过电子网络进行贸易,为减少签约风险,不知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及履行能力?

A:随着商品全球化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贸易企业通过电子网络进行贸易,但是订立电子合同可能无法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合同履行能力,无形中增加了合同的履行风险。因此,企业在订立电子合同前应当谨慎的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同的履行风险。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及方式审查合同主体资质:

1、审查相对方的订约资质:
(1)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部门、科室、项目部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2)对于从事特定限制行业的单位,还需要审查其是否有该类生产经营的资质证书,否则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如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广告企业需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
(3)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文件(授权权限及有效期限)及身份证件,以免出现表见代理、越权代理和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等纠纷。
2、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
(1)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工具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这些系统提供的企业年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间接的了解到企业的履约能力。
(2)通过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网等查询对方是否有大量的法律诉讼案件、是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等,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3)查看相对方的企业官方网站。通过其官方网站可了解相对方的基本情况(企业架构、经营状况、联系方式等),并结合其他媒体(网络、报纸、广告等)、同业资讯加以综合判断。
如通过上述方式调查到相对方网络负面信息较多、作为被告的法律诉讼比较多,或经常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工商登记信息异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则可从侧面反映出其经营情况可能不规范、经营困难、信用较差等。

综上,企业在合同订立前,对相对方主体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可有效减少合同的履行风险。在涉及标的额较大、风险性较高的交易时,建议企业可咨询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对相对方开展必要的资质、经营调查,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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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免缴个税条件放宽!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山东将在年底前实现政府部门全部接入政务信息系统!

●境外人士免缴个税条件放宽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2、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留意点:
该公告的发布使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更为宽松,减轻了来华工作境外人士的个税负担,为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营造更有吸引力的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主要内容:
1、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留意点:
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负担减轻。建议各企业关注所在省市针对该方案所做的调整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
→主要内容:
1、便利企业投资经营。2019年年底前,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窗受理”。
2、切实解决企业办事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问题。2019年年底前,对接国家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互认互通,业务办结时电子证照有望同步签发。
→留意点:
一方面,企业在山东办理手续将更加便捷。另一方面,从监管上进一步加强了部门间的联动。今后山东会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抽查频率,对风险高、信用差、投诉举报多的提高抽查频率,提高监管的精准性。企业经营须更加重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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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9年4月26日)

 

  2019年4月26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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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9年4月12日)

 

  2019年4月1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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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9年4月19日)

 

  2019年4月1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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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外商投资法》被表决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对“外商投资”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2、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得强制转让技术等外国投资者高度关切的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3、“外资三法”自本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等适用《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五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留意点:
1、该部法律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该部法律在投资促进和保护方面确立了相关制度,给外国投资者吃下定心丸。另外,该部法律多为原则性或指导性的规定,还有待于国务院等政府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加以落实。相关动向值得外商投资者持续高度关注。
2、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形式等需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在来看,该法实施后组织机构受到影响较大的将是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虽然本法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但由于组织结构调整将涉及到公司治理机构以及公司股东之间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因此,需要对合资合同、章程等文件进行修改,相关企业有必要及早着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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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我公司向客户供应商品,想了解一下我公司作为供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A:实务中,部分企业只重视合同的签订却忽视合同的履行,认为合同签完之后就没有问题了,殊不知即使所签订的合同内容齐备、详尽,也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如果疏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就会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在合同履行中需注意的地方很多,因篇幅限制,本文仅就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合同、签收单、安装调试的文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保管。
实务中部分企业不重视合同往来中重要文件的保管,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往往因证据材料不足、缺失而无法主张权利,并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合同等重要材料的保管。
①由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统一保管,避免业务人员自行保管;
②对各类材料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并建立电子存档方式;
③业务人员不及时提交材料时,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催收、考核;
④设置借阅簿,对纸质文件、材料的查看、使用做书面记载。
2、关注合同约定的各个期限。
①可确保己方依约履行合同,防止因自身出现违约行为而被对方主张权利或以此对抗供方的请求;
②可避免企业因超过合同约定的某些期限而丧失一些权利的行使权。
3.加强所供货物的签收管理。
签收单最好由收货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如无法盖章的,应注意收货人是否是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或者签收人是否有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以免双方出现争议时,收货方不认可其已收到货物并拒绝付款。
4.财务管理方面
每年或定期的与收货方对账,要求对方出具对账函、欠款确认书等。
优点:a.可发现双方记账有无不一致的情形,及时发现问题;b.可避免因财务人员离职而出现账目不清的情况;c.重点是可有效避免因双方出现纠纷而发生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形。
5、经常关注对方企业的资信状况
对于有长期往来、欠款额较大的客户,一旦资信状况变差,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合同履行阶段,供货企业也应随时关注、调查和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可派人员定期拜访客户,一方面有利于加深双方的合作,另一方面也可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

以上是供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几点问题,实务中,很多供货企业因为疏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效跟进和管理而引发风险。对此,企业可安排专人跟进每个合同的履行,保即证己方依约履行,又督促对方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己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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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5%;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出口稳中提质;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金融财政风险有效防控;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000万以上,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上述主要预期目标,体现了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发展实际,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是积极稳妥的。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2019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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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9年3月22日)

 

  2019年3月2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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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9年3月20日)

 

  2019年3月20日(周三) 9:00~12: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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