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 2019年9月20日(周五) 9:00~12: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山本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时 间 | 2019年9月18日(周三)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 间 | 2019年9月3日(周二) 9:00~12: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Q:我公司系一家日资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有什么区别吗?具体约定时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吗?
A:仲裁和诉讼作为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势,企业在选择时,可根据个案的特点及企业对案件的时限要求等因素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仲裁与诉讼的优劣点比较】
(1)选择的自由度不同。仲裁机构的选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诉讼则在不违反级别、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审级制度、审理效率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效率相对较高;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但审理时间相对较长。
(3)审理方式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保密性较强;诉讼一般公开进行。
(4)裁判人员的专业程度不同。仲裁员中有具备特定专业能力的人员,复合型人才多;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相对来讲较为单一。
(5)费用不同。在同等条件下仲裁费一般会高于诉讼费。
【选择争议解决条款的留意点】
上述对仲裁与诉讼优劣点的比较,企业在选择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和诉讼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同时选择。
(2)约定仲裁条款时,约定要明确、具体,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名称要准确。
(3)约定管辖法院时,注意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最近我公司员工A与员工B发生冲突,员工A殴打了B员工,在公司里产生恶劣影响,我公司想以员工A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吗?
A: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企业非常大的一个自主权,企业在人事管理中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权利。实务操作中,以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符合、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留意,否则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企业留意点】
1、规章制度方面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严重违纪的行为能够具体量化,在员工违纪时,能够清楚的界定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2)留存规章制度经民主制定的证据。如:员工提交的对规章制度的意见书;组织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通过邮件发送,征求员工的意见等。
(3)保留规章制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实践中,如:企业向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就业规则等经员工确认签字的证据;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的相关材料;通过会议宣传,会议纪要和与会人员签到的材料。
2、保留好员工违纪的相关证据。包括员工对违纪事项的自认,如检讨书、悔过书;证人证言、员工证言;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相关的物证;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证明等。
3、有工会的企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须事先通知工会。
以上是企业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留意点,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应注意保存上述所述的相关证据,并合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该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但因每个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员工违纪的情形也多种多样,具体操作时情况复杂多变,企业除自身注意上述留意点外,建议事先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及时与律师确认,预防和控制相关风险的发生。
続きを読む →[事例]
2019年3月中旬,杭州市桐庐县的吴某在使用微信转账返还借款时,因没有注意到联系人而转错账,再联系对方时已经被对方拉黑。此后,吴某多次辗转找到对方,要求对方返还该笔款项,但对方拒不承认收到该笔转账的事实。最后,吴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联系腾讯公司后台恢复转账记录,要回了该笔款项。
[启示]
通过以上事例可以得知:如果在使用微信支付不小心转错账时,不要慌张,我们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该笔款项。
各日企驻在员在碰到微信转错账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保留自己的转账记录,与对方协商要回款项;
(2)保留好微信转账记录,联系腾讯后台,寻求帮助;
(3)通过微信小程序“腾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4)如果通过以上途径都没有要回该笔款项,可以保留转账记录,通过腾讯后台搜集对方的身份信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此处,需要提示各日企驻在员注意:
(1)如果手机客户端里的转账记录不小心被自己删除,可以联系腾讯公司进行后台数据恢复。
(2)对于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是在被告所在地,所以,需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当然,在微信转账之前,各日企驻在员也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的支付管理设置延时到账时间,这样即使不小心转错账,也可以在对方未收到账之前联系腾讯客服撤回转账。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的联合制定机关包括13个国家机关:发改委、最高院、工信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
《改革方案》对主体退出方式、注销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要点如下:
1.按照市场化法治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2.健全清算注销制度;
3.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细化完善重整程序实施规则,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4.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5.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
6.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
7.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
8.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落实工作责任等方式推进组织实施。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日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
《改革方案》的出台,有利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建立,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在本方案出台后,这13个部门也将会以《改革方案》的精神为基础陆续推出配套的具体改革措施。因此,作为日资企业来说,持续关注《改革方案》及后续出台的具体措施,对研究和决定今后的经营政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称“全国版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称“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如期而至,将于2019年7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两清单限制外资准入领域再次精简,进一步展现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
●全国版负面清单更新要点:
1、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燃气、热力管网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3、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4、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三项业务的外资限制;
5、农业领域,取消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行业的外资限制;
6、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外资限制;
7、制造业领域,取消宣纸、墨锭生产的外资限制。
●自贸区版负面清单更新要点(区外仍禁止):
1、农林牧渔领域,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66%,取消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业的外资限制;
2、制造业领域,取消出版物印刷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业及核燃料生产业的外资限制;
3、文化领域,取消禁止外资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但需由中方控股。
时值自贸区设立6周年,“负面清单”取消多领域外资限制、新设6个自贸试验区等一系列对外开放新政陆续出台,自贸区内便捷高效的政府集中办公模式、对于外资企业减免办事流程的新政等提高外资业务便利化的措施,将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请相关日系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实施动态。
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新版全国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个文件将于7月30日开始实施。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主要内容有:
1、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
2、从7月30日起,中国船舶代理、城市燃气、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增值电信、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将被放宽或取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主要内容有:
1、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
2、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其中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将在2020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将在2022 年取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主要内容有:
1、较大幅度增加鼓励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2、全国目录新增或修改条目80%以上属于制造业范畴,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
3、在装备制造业,新增或修改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条目。
→留意点:
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清单条目近两成,并较大幅度增加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支持外商参与中国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本次取消或者放宽限制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开始研讨和着手在中国投资项目。另外,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和区域结构。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土地使用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对负面清单等的落实情况值得外国投资者高度关注。
时 间 | 2019年8月23日(周五) 9:00~12: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