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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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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对日系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因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的肺炎(简称“新型肺炎”)自2019年12月下旬在武汉市出现以后出现了大范围流行的状况,中国中央政府及各个地方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1月23日起推行了包括封锁城市、限制交通、延长假期等多项强制性行政措施,但截至目前确诊及疑似患者的数量仍在不断上涨,因此相关行政措施预计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对于日系企业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措施内容及对策,本次进行解说。

◇ 新型肺炎的流行给现地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由于新型肺炎出现初期的认识不足,在病例出现后当局并没有立即采取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于1月20日才宣布将新型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最高级)传染病进行管理(分级及管理均与SARS相同)。针对患者范围迅速扩大的状况,武汉市政府于1月23日宣布封锁城市,随后所有省级政府在1月25日至1月29日期间陆续宣布本省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最高级)状态。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原定于1月30日结束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后各省份都发布了命令将员工出勤的日期继续延长至2月9日以后,包括日系企业在内的大部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特别是餐饮、商业、旅游和交通运输等行业损失惨重。

◇ 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影响及对策
      新型肺炎成为最高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政府采取了多项强制性行政措施,以遏制传染的扩散。对日系企业影响较大的行政措施及企业对策如下:
1、人员流动限制
(1)在湖北省、浙江省等疫情严重省份的许多城市已经基本禁止人员出行,城市内外的交通也已停止,应当避免公司人员前往这些地区。
(2)北京市和上海市对于人口流动的管制措施较为宽松,对于来自湖北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如果不存在发烧等症状,则并不强制性要求隔离观察14日,仅是建议减少出行,因此目前日本-北京/上海、以及北京-上海之间的出差等移动仍可以正常进行。
(3)其他地方政府对人员流动也普遍实行严格的管制,禁止非本地区人员进入或者进入后强制隔离观察14日,也建议避免前往这些地方的出差。
(4)由于人员流动限制可能导致部分员工被隔离或无法正常出勤,但企业仍需要向其正常支付工资,建议与相关员工协商采用在家工作等灵活应对的方式,以减少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大部分地方已经禁止举办大型活动等人员密集的活动,现地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事业计划。
3、对于小范围的会议,目前并未被明令限制,但应当控制参加人数(尽量少),并应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戴口罩、消毒、通风等)。
4、大部分各地政府将企业的出勤时间推迟至2月9日,同时也要求企业在付延长假期期间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这将大幅增加企业的负担,建议积极与员工协商采取在家工作、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减少损失的方式进行对应。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新型肺炎的流行将使日本本社及现地企业面临供应链、销售、员工管理等多方面的挑战和困难。在做好本企业及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的同时,应当及时了解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最新动向并及时采取灵活的对策,以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并尽量减小本企业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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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不可抗力条款使用相关问题(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员工被隔离观察不能按时返岗、原材料储备不足、物流迟缓等问题致使一些企业的商业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大家对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以及如何使用非常关注。现将相关问题汇总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鉴于个案差异性很大,如遇有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建议及时与律师个案咨询商讨,共同研讨妥善的对策。

Q1:因政府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春节后企业不能按时复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生产的货物。这属于不可抗力吗?可以向合同对方主张免除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吗?
A1:
(1)政府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
WHO已经宣布中国当前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对于因中国政府采取的延期复工等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符合中国《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三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涉外合同适用准据法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还需要具体分析。
(2)是否可以免责需要个案具体分析
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需要具体分析每个案件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况。因此,并非属于不可抗力就意味着一定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3)留意点
①及时通知、积极协商
企业需要及时通知交易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并与对方就合同的后续履行方式进行积极协商和交涉。
②防止损失扩大
作为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免责。
③保留重要证据
留意收集不可抗力事实方面的证据以及与交易对方联络、协商等方面的证据。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如果合同履行受到本次疫情影响,建议企业及时与律师就个案进行协商,及时采取适当的对策,避免错失良好的机会。

Q2:因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收集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
A2: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目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
(1)向CCPIT(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
企业可以向CCPIT(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各地方的分、支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CCPIT在2月2日已经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2)向中国当地公证机关申请
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公证机关可以办理可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和文书类证明,如: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客观事实的公证,对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通知函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3)企业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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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社保费减免、住房公积金缓缴

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以减少疫情对各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1)湖北省企业: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2月份到6月份的社保费用,即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企业:①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月份到6月份的社保费用(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②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月份到4月份的社保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3)到6月底前,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未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做逾期处理。
 
具体办理事宜请各企业负责人员及时关注各地区动态,以各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以上信息分享给各企业,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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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

2月14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
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
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
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特此通告。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原文URL: https://mp.weixin.qq.com/s/e7a7uh8DAnmbhfwAQWkn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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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における大地の緊急支援窓口設置について

クライアントの皆様

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による肺炎の感染が蔓延している昨今、多くのクライアントの方々から様々なルートを通じて弊所へ如何に職場復帰したら良いか、感染拡大期間中の労働関係の整理、従業員への賃金支給、発注品の納品延期等、様々な問題について、お問い合わせいただいております。弊所は、全てのクライアントの皆様へ適時・詳しい回答をさせていただいております。

今後も感染拡大の予防・抑制という特殊な時期、弊所は電子メール、ウィチャット、電話等の「非接触」な方式を充分利用し、皆様のため効率がよく、高品質のリーガルサービスを提供し、皆様の生産経営のナビゲートをさせていただきたいと考えております。

この時期、皆様に何か法律的なご質問がありましたら随時下表に記入(日本語・中国語いずれも可。)して、大地の緊急支援窓口xionglin@aaalawfirm.comに送付していただければ、速やかに回答いたします。(回答の順番は、状況によって調整する可能性がありますので、予めご了承願います。)

この非常時に、皆様と手を携えて難関を乗り切りましょう。

会社名

社  名:
部 署 名:

申込者

氏  名:
電話番号1:
電話番号2:

相談内容

及びご質問

(概要)

 

北京市大地法律事務所日本部

                                     北京市大地(青島)法律事務所

                                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202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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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岛市市南区企业复工明白纸

各驻区企业:

根据青防指办第122号《关于做好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组11号《关于做好辖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学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复工前做好充分准备。各企业制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加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对接联系,及时掌握疫情防控要求,主动融入疫情防控大局。组织力量对企业可能发生疫情的区域、部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摸清抓准薄弱环节、问题漏洞和关键要害,做到不安全不复工。认真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人员排查。严格做好复工报备。企业复工前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备,通过扫描企业驻地街道的二维码(见附件),填报《企业复工备案表》,及时将复工情况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未提前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企业不得自行复工。

二、复工后做好日常防控管理。企业应建立返岗职工健康管理台账,严格执行返青人员隔离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防控需要,配备口罩、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并做好日常排查。做好办公场所消毒、通风等环境卫生工作,工作期间全员佩戴口罩。引导职工错时上班、分时就餐,减少人员聚集。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重要情况及时向所在楼宇和街道社区报告。

三、强化防疫物资保障。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尽最大力量为职工配备防护物品和消杀用品,购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市南区建立了防疫物资供销信息群,帮助企业拓宽防疫物资信息渠道,企业可通过扫码进入防疫物资信息群,关注群内发布的物资信息并根据需要自行对接采购防疫物资。

四、加强政企沟通联系。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市南区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组,将在企业用工、税务服务、金融支持等方面,为驻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解读和保障服务。

(一)如果企业存在援企稳岗政策、缓交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用工信息等方面的问题,请联系市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援企稳岗补贴咨询电话:
68896012,18561561507;
缓缴社会保险咨询电话:
68896023;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咨询电话:
85912362。

(二)如果企业存在延期缴纳税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优化退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请联系市南税务局,联系电话:
82612366,13616427922;
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83887731,
83870859,18663953577。

(三)如果企业存在中小微企业贷款、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金融优惠服务等方面的金融类问题,请联系市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88729586,88729581,
15063933977;

市南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88729926,13306396120 。

(四)如果企业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方面的问题,请联系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南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联系电话:
85753953,15020091011。

(五)如果企业存在外贸纠纷专项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
请联系市南区商务局,联系电话:
88729739,18853260187。

另外,如果您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市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组,
联系电话:
85753953, 17663922272。

附件:青岛市市南区街道办事处企业复工备案二维码及联系方式

青岛市市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复工复产复学服务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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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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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对于紧急疫情的日系企业应对最快讯(二)

近期,不断有客户咨询弊所关于企业复工、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在家办公等问题。弊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了近期实务中涉及各日系企业重大利益的法律问题及解答,以期供客户决策参考。由于疫情、相关政策均在持续变化,对于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解释或意见的,还请以其为准。

目录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最新法规相继出台
关键词七  劳动合同解除或延长
关键词八  企业努力减少裁员
关键词九  再次审议公司就业规则(非常时期的待遇)
关键词十  关注员工心理健康
关键词十一  在家办公
关键词十二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关键词十三  WHO发布的PHEIC相关

关键词七     劳动合同解除或延长

Q19:对于属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Q20:对于属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处理?

A: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其隔离或者治疗结束时间。延续期间届满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还需要看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双方续约的意愿等。建议与隔离和治疗的员工或家属保持密切的微信、电话联系。

 

关键词八     企业努力减少裁员

Q21:受到这次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裁员吗?

A:这次疫情确实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不过,在这种特殊时期下,企业实施裁员造成大面积员工失业,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企业在这个时期最好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这也是彰显企业社会责任,增强员工凝聚力的好时机。

1、灵活用工方式的活用

在不裁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优先与工会、员工协商采取以下措施,努力度过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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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对于紧急疫情的日系企业应对最快讯(一)

2019年岁末之际,发端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春节期间迅速席卷中国各地。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2020年2月3日24时,累计确诊病例20438例,累计死亡病例425例,现有疑似病例23214例,各项数据仍在增加。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肺炎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1月31日,已有62个国家针对中国新型肺炎疫情发布了入境管制措施。

中国国务院及各地地方政府根据疫情的变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出台了包括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在内的诸多疫情防控应急政策。

近期,不断有客户咨询弊所关于企业复工、疫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在家办公等问题。弊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了近期实务中涉及各日系企业重大利益的法律问题及解答,以期供客户决策参考。由于疫情、相关政策均在持续变化,对于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解释或意见的,还请以其为准。

目录
一、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最新法规相继出台
(一)国家层级通知
(二)地方层级通知
二、新型肺炎~企业最关注的13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  必要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二  现地企业与总社、员工的信息沟通
关键词三  正确理解延长的假期工资
关键词四  大型活动、出差
关键词五  带薪年休假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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