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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境外入鲁人员隔离费用自担

3月17日,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自3月18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针对境外人员入鲁后住院诊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相关费用承担问题作出规定:

一、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诊疗费用承担

1、对境外入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境外入鲁在医疗机构留观的人员,其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由基本医保承担。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

4、对未参加基本医保且经认定确实有困难的人员,可先进行医疗救助。

二、境外入鲁人员隔离费用承担

1、对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其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2、对集中隔离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隔离地地政府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对有困难人员,各市确认后给与适当补助。

3、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4、对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

请各境外入鲁的日企驻在员注意,提前做好部分费用自担的准备,如遇乱收费情况,可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或政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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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风险防范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我公司现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请问以这种方式签订合同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因受疫情防控的影响,许多企业在此期间选择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该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隐患,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因此,日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留意以下几点。

(1)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的,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往来的传真号码及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并妥善保管好传真原件及复印件。

(2)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效力,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双方的收件人及邮箱地址。

(3)保存好签订合同时的邮件、微信等往来记录及与合同相对应的运输单据、送货单、签收单、发票、收款凭证等。

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因从技术上容易被篡改,通常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建议双方尽可能在通过上述方式签订合同后邮寄传签合同原件。签订合同时除需注意上述问题外,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日资企业留意,具体可来函咨询敝所。此外,疫情期间,日资企业可能比平时多了更多的烦恼和问题,比如说外籍人员入境隔离、签证延期、公司治理等方方面面。敝所在这些方面均有整理和研究,各日资企业如有需要,欢迎来所面谈,敝所非常高兴能为各日资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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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拟入境来青、返青人员提前72小时进行信息申报

3月16日,青岛市疫情防控办公室下发最新通告,要求自3月16日起,拟从境外入青、返青的人员需提前72小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申报。

截至3月16日已经入境返青,但未满14天且没有向所在社区(村居)或企业(单位)报到的人员也需进行信息申报。

请各日企及驻在员多加留意,按要求如实进行信息申报,否则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登录“青岛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疫情防控”专栏,点击“入境登记”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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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境外入京人员需集中隔离14天 原则上费用自担

3月15日,北京市召开疫情防控第51场新闻发布会宣布境外入京人员管控新措施:

1)自3月15日起,从首都机场的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进港航班全部停靠在首都机场T3B处置专区,所有人员都需要填写健康健康申报卡;

(2)3月16日0时起,所有境外入京人员,都需要转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集中观察点会配置专业医护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有特殊情况的,经严格评估可进行居家观察。此次并未明确“特殊情况”的情形,后期需继续关注北京相关政策的发布和实施。

提示各境外入京人员注意:

1)不要虚报信息隐瞒病情,如果造成疫情传播,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行政、民事等责任,并纳入信用体系。

(2)集中隔离观察期间,原则上隔离人员的费用自己承担,请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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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通行码省份互认方案 无需隔离14天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互认应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加快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互认应用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疫情监测和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充分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推进我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互认应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和简化健康证明办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目的,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支撑,全力推行电子健康通行码,加强高频场景应用,加快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实现“一人一码”普通人群全覆盖,“一码查验”重点人群全监测,“一码共享”健康信息全采集,“一码通行”重点场景全普及。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电子健康通行码标准。电子健康通行码是疫情防控期间用来身份确认和健康风险预警的重要标识。即日起,电子健康通行码不再实行基层核验签发,支持申请者通过“爱山东”APP、微信“健康山东服务号”、支付宝“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进行网上申请,经与全省防疫数据库比对核验后自动生成电子健康通行码。电子健康通行码作为个人出行的电子凭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通用,也是疫情防控查验的依据。各市要统一部署应用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不再自行发放本地健康通行码。对于已经发放的地方性健康证明存量数据,要按照电子健康通行码规则批量转换成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各市政府具体负责,3月12日前完成)

(二)规范电子健康信息采集。各市要统一利用“爱山东”APP、微信“健康山东服务号”、支付宝“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或整合利用本市已有信息采集系统,集中采集人员的健康和流动信息,做到“一次填报、全省通用”,减少个人信息重复填报。可根据本地防疫需求,在商场、超市、药店、物业等行业或场所部署应用“场所码”,记录个人行动轨迹信息。社会公共服务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不得自行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性信息采集。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配合,各市政府具体负责,3月13日前完成)

(三)拓展电子健康通行码应用场景。利用“爱山东”APP、微信“健康山东服务号”、支付宝“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各市统一系统,完善电子健康通行码核验功能。省内社区(村)、公共场所、交通枢纽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应统一对电子健康通行码进行核验,对持有绿码人员一律放行,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加强人员健康及出入情况监测。对于省(境)外来鲁人员,应引导其第一时间通过电子健康通行码“来鲁申报”模块申领。(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配合,各市政府具体负责,3月13日前完成)

(四)积极开展电子健康通行码省际互认。首先与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青海、新疆等14省(区、市)建立省际互认机制,在经济交流、人员往来等方面,实行亮码互认或转码互认,做到绿码互信通行,无需隔离14天。(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负责,3月15日前完成)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设立工作专班,加强人员健康和流动信息管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人员有序流动。

(二)强化工作落实。建立省级统筹、各市具体落实的协调推进机制。要严格落实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善信息采集、通行核验等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时优化调整有关措施。要结合后续工作需要,有序拓展至复学复课等其他领域,不断增强联防联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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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审理

2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疫情期间,可以适用在线审理。但如果企业不同意、不习惯或者根据自身技术条件、案件情况不适合在线审理,可以要求延期审理,法院不能强制要求适用在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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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中日系企业的劳务对策

      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决定将企业业务再开的日期延长至2月9日后,对于2月10日以后的企业复工方针,一方面为了维持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央及各地政府均鼓励企业尽早复工,但同时新型肺炎的流行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控制,各地政府所采取的人员隔离、限制移动和交通封锁等严格的防疫措施仍然在执行,导致现地企业即使能够复工但许多员工仍无法正常出勤。本次对应对此类问题的政府规定及企业对策进行解说。

◇ 各地的防疫措施导致许多员工无法正常出勤
      目前许多城市(北京市、福州市等)仍在执行严格人员隔离和移动限制命令,对于返回当地的人员一律要求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导致无论是日籍驻在员和中国籍员工都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即使当地政府没有公布上述隔离命令,许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擅自增设了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例如禁止返回人员进入所居住小区、小区内居住人员仅允许每2天外出1次购物等,严重妨碍了企业员工的出勤工作。
      另外,许多省际及市内的公共交通系统尚未恢复正常运行,也使得部分员工事实上无法出勤工作。

◇ 特殊时期中国政府关于劳务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総工会等5部门于2月7日联名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就新型肺炎流行的特殊时期的劳务问题处理原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涉及无法按期出勤工作员工的内容如下。

1、对于无法按期出勤工作的员工,鼓励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安排员工采取在家工作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无法安排在家工作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对于能够恢复出勤但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员工,允许企业依据法律及就业规则的规定予以处分。
3、不能正常工作员工的工资待遇规定: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员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如下工资支付方法: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疫情结束前,政府将对企业的裁员方案将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监督裁员过程的合法实施,并规定了企业不得裁减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从上述指导性意见内容来看,政府并未赋予企业能够单方变更无法正常工作员工工资标准的权利,所有的变更均需要基于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方可执行,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即使员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工作,企业也有义务正常向员工发放工资,这对于企业将是很大的负担。因此,如何基于政府的指导性意见与员工展开协商并说服对方接受临时性工资调整方案,有关的方法和技巧显得十分重要。
      另外还值得留意的是,能够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虽然能够在而很大限度上减小企业的人工费损失,但如何准确衡量员工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也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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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中国、韩国入境限制措施

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3月5日,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检疫法》规定,日本政府从3月5日起对从中国和韩国入境的所有人员采取在政府指定场所隔离14天后再入境的措施。

另外,此前对中国和韩国发放的签证将停止生效,近期游客不要再去日本。

目前,中国和韩国的航班仅允许飞往成田机场和关西国际机场,同时要求船舶停止旅客运输。

安倍首相于5日晚在首相官邸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对策本部,表明对中国、韩国的入境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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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0年3月26日)

  2020年3月26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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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0年3月23日)

 

  2020年3月23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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