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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销,可入刑?

青岛A公司的销售经理张某,因工作需要频繁出差于全国各地,报销发票较多。公司在进行年底审计时,发现张某提供的很多发票与实际出差地点、时间、工作内容等不符。经调查,其中有部分差旅费发票系虚假报销,虚假报销金额高达到15万余元。
随后,公司在律师的协助下,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最终,张某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虚假报销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追缴之款返还给A公司。
实务中,针对员工虚假报销的行为,一方面,建立健全虚假报销防范机制,建议在律师的协助下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虚假报销行为的有效处罚措施、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性培训;另一方面,加强事后追责、避免其他员工效仿,在发现员工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后,及时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有效保存证据材料,在通过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罚的同时,对于涉案金额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5000元以上),有效运用法律手段追求其应付的刑事责任,对其他员工予以警示。如果贵公司正在面临类似的问题,建议及时与律师咨询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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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赴华部分人员可直接申请签证

为进一步便利中日双方人员往来,根据国内主管部门通知,近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东京、大阪、名古屋)或无签证代办的驻长崎、福冈、札幌、新潟总领馆递交签证申请。

一、自2020年8月22日0时起,持中方相关有效居留许可(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团聚类)的日本籍人员,赴华事由与现持居留许可相符。

二、无有效工作类、私人事务类或团聚类居留许可,但已取得目的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厅等单位的邀请函(《邀请函(PU)》、《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拟赴华从事经贸、科技等活动的申请人及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无有效工作类、私人事务类或团聚类居留许可,但已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厅等单位的邀请函(《邀请函(PU)》、《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拟赴华工作的申请人及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因下列人道事由需赴华的:

1、探望病危病重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处理直系亲属丧葬事宜的,须提供医院证明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亲属证明信、亲属关系公证书、户籍藤本等)复印件及国内亲属邀请信和邀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公民(或持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赴华团聚生活的,须提供该中国公民(或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信、邀请人中国身份证或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亲属证明信、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

3、赴华照顾或赡养中国籍父母的外籍子女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提供该中国公民出具的邀请信、邀请人中国身份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亲属证明信、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

五、申请C字乘务签证的。

注意事项:

1、自2020年9月1日起,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东京、大阪、名古屋)或无签证代办的驻长崎、福冈、札幌、新潟总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所有申请人必须事先在线填表并在线预约。 2、持中方相关有效居留许可(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团聚类)的日本籍人员申办签证时,需填写签证申请表、签证申请健康承诺书,无需提供邀请函等其他材料。

以上系现时点的临时性措施,后续可能发生变动,可关注敝所网站、公众号查看关于签证的最新动态。

转发自: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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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8月20日下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利率的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超过上述上限标准的,会被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各日资企业或个人在发生日常经营或交易过程中有借贷行为时,留意借贷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否则利率过高会被认定为高利借贷,超过部分不会得到支持。尤其涉及大额借贷行为时,如果不留意的话,将会对商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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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用减免、延期缴纳政策延长

      在3月24日发表的本栏目文章《第155回 社会保険料の一時的な減免、納付猶予に関する新政策》中,向大家介绍了中国政府在2020年2月公布的临时性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应负担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以下简称“2月社保政策”)。6月22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新规定(以下简称“6月社保政策”),决定将部分类型社会保险的减免、延期缴纳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本次对6月社保政策的要点进行解说。

◇ 2月社保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现地企业的负担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现地企业需要以员工工资为基数按照相当高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目前北京市的比例接近40%),成为企业的一项高额成本。由于2月社保政策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即使在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许多现地企业也只是出现了可承受的亏损,度过了最为困难的时期。随着中国经济自4月份起开始回复(全国GDP增长率从第一季度的-6.8%,提升为第二季度的3.2%),部分企业甚至受益于本项新政策而实现了盈利。

◇ 6月社保政策的内容及留意点
      在现行的社会保险“二元化”管理体制下(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人社部管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国家医保局管理),需要分别确认有关两类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内容。

1、养老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
① 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从原有的“不超过5个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②各省份(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从原有的“不超过3个月”变更为“执行到2020年6月底”。
③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
④ 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费,延长期限从原来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变更为“可以延期至2020年12月底缴纳”,延长期间免收滞纳金。
⑤ 本次新增的一项规定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的基数下限标准,这将有利于减少员工个人的社保费负担。

留意点:
① 在不违反中央政策的前提下,各省自行决定具体的缴费减免比例及期限,因此在不同省份之间存在差异。北京市在免缴、延长缴费期限的设置上与人社部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在缴费手续等程序性规定方面做了一些细化规定。
② 仅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不减免员工缴纳部分,但北京市等部分省份规定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部分都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③ 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与2月政策相同,仍然是基于员工人数和年营业收入,但根据行业不同具体的标准有所不同。以制造业为例,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人民币4亿元以下的,属于中小微企业。

2、针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国家医保局在近期并未出台新的规定,因此仍需按照该局在2月21日公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进行执行,目前医疗保险的免缴及缓缴政策已经执行结束。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因中国经济和社会运行状况逐步恢复正常,6月政策相比于2月政策的减免和延期范围有所减小,但对于现地企业而言仍然是能够减少企业经营成本的利好政策,建议在华日系企业及时与企业所在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以继续享受新政策所带来的好处。另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成本的变化确认、调整现地企业的短期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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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对员工受到的性骚扰承担责任吗?

Q:我公司是销售食品的日企,我比较关注性骚扰这个点,原因是我公司员工之间也有类似的情形发生,让我非常困扰。我公司曾发生过中国高管对下属之间的性骚扰,这个事件与我们公司有关联吗?我们公司有义务去处理吗?
A:

◇“性骚扰”的前世今生

1、各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都相当重视,欧盟、日本民法典、香港《性别歧视条例》等均有相关规定,2002年4月,美国发生一个案例,法院最终判决企业向受到性骚扰的员工赔偿3000万美元,成为赔偿金额最大的性骚扰案件之一。

2、在中国,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最早出现在2005年8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该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3、以 “性骚扰“三个字为关键字,我们搜索到近1000份民事判决书,北京、上海、广东判例最多,说明性骚扰是一个相对高发的问题。

◇员工之间发生性骚扰,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员工之间发生性骚扰,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吗?这是很多企业都存在的疑问。

在《民法典》出台前,该问题实务中确实有很大争议,原因是之前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010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但是,对于企业具体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日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企业采取的措施

1、重视《就业规则》的作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等规定,在《就业规则》添加性骚扰的预防、处罚条款。

2、委托律师向员工讲解关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知识。

3、设立员工投诉性骚扰的举报渠道(如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举报热线)。

◇律师建议

1、在公司调查性骚扰过程中,注意对涉嫌性骚扰员工及被骚扰员工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以免受害员工信息被公开后造成二次伤害。

2、民法典明确男性为性骚扰受害对象。

此次民法典将受害者笼统规定为“他人”,这是中国首次承认男性和女性都有免于性骚扰的权利,同时,男性与男性之间、女性与女性之间,即同性之间如果出现民法典界定的性骚扰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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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9月24日)

  2020年9月24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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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9月17日)

  2020年9月17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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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本“国际客厅”已落户24家日本企业

截至8月10日,青岛日本“国际客厅”已于横滨、神奈川、新潟、岩手等4城达成合作意向,与神户、熊本、京都等9城正在洽谈合作,签约落户了24家日本企业。

青岛中日“国际客厅”已经促成了与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三菱日联银行、瑞穗银行、4500万美元的铁臂阿童木“一带一路”商城项目等20余个项目签约、合作。

下一步,青岛日本“国际客厅”将视疫情情况,举办日资企业政策宣讲会、中日企业家论坛、日本客厅—青岛“日本节”分场活动等宣传推介活动,为各进驻日企配置法律、审计、会计、签证、生活等全方位配套服务。

如想了解青岛最新的中日投资合作优惠政策及动向,可关注敝所微信公众号和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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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饮酒后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呢?

我们了解到在新冠之后,有很多情形是必须要应酬的,这是没有办法的。经敝所大数据调查,在应酬中因饮酒发生意外,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高管在应酬饮酒后应如何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呢?在此,敝所根据实务经验简要介绍如下。

1、注意饮酒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应酬中饮酒,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如果共同饮酒者中有人发生伤亡事故,共同饮酒者或组织者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通常我们可能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酒桌上劝酒,如果对方发生事故,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以下几点情形需要共同饮酒者或组织者留意,否则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1)明知对方酒后驾车,仍不加劝阻的;
(2)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的;
(3)明知驾车人饮酒的,仍然乘坐其车辆,或者唆使其酒后驾车的,根据《刑法》规定,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高管需高度留意饮酒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责任。

2、高管应酬饮酒的风险应对对策

(1)公司综合评判各种情况,看是否有必要安排高管去应酬,否则去了可能适得其反。

(2)饮酒后,须对此有高度的风险控制和注意义务。饮酒后一定要找代驾或公司安排司机接送,否则酒后驾车可能会受到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

此外,疫情尚未结束,建议企业尽量避免安排高管外出应酬,减少新冠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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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稳外资政策及增人员往来

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共15项稳定外资外贸举措,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出口信保等,都是让外资振奋的消息。其中,第11项关于提高外籍商务人员来华便利度,对于新冠期间驻在员特别有利,首次从国务院层级明确:优先安排常驻外商返华、增加国际航班等。这表示中国对于驻在员来华的“管控”有放松的趋势。

现阶段,驻在员无法持原有效居留许可来华,需要重新申请邀请函、办理签证来华,手续繁琐、审批需1到2、3个月。根据本意见,各地区在具体落地时,是不是会简化申请手续、将审批时间缩短到几个星期之内,那将对驻在员来说是极大的便利。

关于外籍人员来华的动向,敝所也一直在关注,后续动向,敬请关注敝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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