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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或将购物免税改为出境时退税

根据日本的现行制度规定,外国游客在免税店购买日常用品时免除消费税。酒类和化妆品等消耗品在同一销售点每天的购买金额上限为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35万元)。
但是随着巨额免税商品在日本国内倒卖的违规行为日趋突出,日本计划将购物免税制度改为出境时退税,以防止或减少免税商品在日本境内被违规销售的风险,敝所对此简单介绍如下。 

1.购物免税制度或将改为出境时退税
(1)据了解,日本2025年可能会将目前的外国游客购物免税制度改为出境时退税。即外国游客日本境内购买免税物品时先缴纳消费税,在出境时,将行李物品等托运至航空公司的值机柜台之前办理退税手续,免税店在获取和保存海关或者出境部门的确认信息后再退还消费税。
(2)消费税的退还除了现金外,可能将考虑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
(3)对于外国游客在免税店的购买记录和数据,日本国税厅已开始研究更新免税销售管理系统,以便日本海关或者出境部门进行确认。
需留意,后续日本在出境大厅可能会设置读取护照的终端,判定外国游客是否存在非法使用退税制度的风险等。在必要的情况下,海关或者出境大厅可能会当场确认游客行李内的购买物品。

2.其他税制改革的内容
除了上述购物免税或将改为出境时退税的税制改革外,日本观光厅在2025年度的税制改革中可能将大幅放宽外国游客对日本免税品的购买限额和免税商品的拆封和使用限制。
(1)取消外国游客购买消耗品的免税金额上限
为了满足境外游客对高价商品和消耗品的购买需求,刺激其在日本的消费力度、进而促进日本观光旅游市场的发展,日本政府预计将在2025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酒类、化妆品等消耗品在免税店内的50万日元的免税上限金额。
(2)免税商品的开封限制或将取消
根据目前日本现行的制度,外国游客购买的免税品在出境前不得拆封,不能在日本境内使用。在本次税制改革后(消费税免税制度改为出境时退税),该免税品拆封或者在日本境内使用的限制或将被取消,外国游客在日本购买和使用免税商品将更加便利。

对前往日本的外国游客的建议
日本购物免税改为出境时退税等的税制改革及实施时间,目前尚未确定。但是一旦改革实施后,前往日本的外国游客购买免税品的免税、退税方式,以及免税品的购买金额、使用限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各外国游客有必要及时关注日本关于免税商品等税制改革的内容,正确理解日本海关及出境部门对外国游客购买免税品的审查重点,避免不了解真实情况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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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延迟退休年龄办法审议通过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下称该《办法》),该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决定和该《办法》的全文,供各企业及个人参考查看。关于该决定或办法的内容,敝所另行起草一篇文章向大家进行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附件:

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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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延迟退休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NEW]-

9月10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企业的重点关注和讨论。
随着中国老龄少子化的现状加剧,其将会对中国社会经济及个人、企业均造成较大影响。例如,劳动力短缺,社会保障和养老压力较大等等。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少子化的现状,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是必然的。弊所就目前了解的延迟退休政策简单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关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沿革
(1)关于延迟退休政策,其实早在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曾提及该政策。
(2)2021年,中国政府在“十四五”规划中更是将其列为具体任务,提出要“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3)2024年7月,国家二十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全文中也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4)2024年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草案的议案。
目前中国政府已对延迟退休方案进行了研讨和审议,并且2025年是“十四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因此,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很有可能在2025年及之前实施,各企业及个人有必要及时做好应对延迟退休政策实施的计划。

◆如何理解“自愿”“弹性”退休和“渐进式延迟退休”
目前中国政府当局提出的延迟退休年龄方案主要是“自愿式退休”“弹性退休”“渐进式退休”。敝所结合中国人社部等部门专家的解说简单说明如下。
(1)“自愿式退休”“弹性退休”
主要是指不搞“一刀切”,并不强制要求所有人员必须延迟退休年龄,考虑不同群体的诉求,让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退休方案。不愿意延迟退休的人员,在满足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等条件下,可以选择到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而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继续工作的低龄老年人,也可以选择继续工作。
(2)“渐进式退休”
渐进式退休主要是指渐进的实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并非在目前一次性延迟到预期的退休年龄,而是每过一年或几年调整一次,每次延后退休年龄几个月,逐渐延迟到预期的退休年龄。

关于具体的退休方案,仍有待于后续中国政府当局出台具体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各日系企业及员工有必要及时关注政府当局的政策动态。
关于延迟退休年龄对企业及个人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进行实务对应,敝所另行写一一篇文章向大家进行说明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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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华医疗投资有重大利好!-【NEW】-

2024年9月8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4〕568号)(以下简称该《通知》),自同日实施。该《通知》主要涉及涉及生物技术以及独资医院两大领域的开放,外商投资者在华的医疗投资将迎来重大利好。本次敝所简单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参考。

1.对再生医疗干细胞等技术的外商投资限制放宽
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2024版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2024版负面清单》第17项管理措施原则上是禁止外商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即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该《通知》放宽了对外商对人体干细胞等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投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四个特定的地区,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并且所有经过注册上市和批准生产的产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

2.外商在华设立独资医院的限制放宽
外资进入在华的医疗领域存在较多限制和门槛。比如2021版负面清单第24项和《2024版负面清单》第22项中均写明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但是该《通知》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在特定区域先进行外商独资医院的试点,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这意味着,外商投资设立独资医院时,不能设立包含“中医类”的医院,并且不能通过“并购中国公立医院(中国政府举办的医院)的方式”设立独资医院,但是并未限制通过“并购私立医院”的方式设立独资医院。

◆对日系企业及外国投资者的建议
该《通知》以及《2024版负面清单》的发布,对于中日两国的医疗与投资机构来说,将是重大利好消息,日本的医疗及投资机构可以利用中国庞大市场拓展业务,中国的医疗及投资机构也可以借鉴外资医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整合双方资源优势,实现互利共赢。
需留意,目前外资设立独资医院的条件、设置审批权限、具体程序等,仍需等待后续中国政府当局下发的政策文件及具体细则要求。各日系企业及外商投资者有必要及时关注政策制定动态。
同时,外商在华设立独资医院还可能面临着现地法规合规要求、是否可以覆盖中国的医保支付、外籍医师在华执业、与现地医院之间的病历或检测结果等信息资源是否可以共享等限制或风险障碍,有必要与懂得现地实务经验、有信息资源的律所等机构合作,在合规的前提下,顺利拓展在中国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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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企业变更、注销手续再缩减!

2024年8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该发布会中提到自2024年开始,市场监管总局与社保、税务等有关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开办餐饮店等三大事项展开了“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本次,敝所针对企业信息变更和企业注销这两项改革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企业信息变更更简便
企业信息变更通常涉及工商、税务、社保、医保等多个部门,需要企业到多个部门办理若干手续,这就导致了企业要跑多项手续。
本次改革后,企业信息变更办理环节和流程从7个减少到了1个、提交材料减少了13份、审批时间减少6个工作日。这意味着,以后企业办理信息变更时将更加快捷和便利。

2.企业注销手续及时间再缩减
本次实行改革后,企业普通注销的办理时间由原来最快70天缩短为最快46天,其中还包含了法定公告期45天,这意味着减去这45天的向债权人公告的期限,最快只需要1天即可办理完毕企业注销手续。
本次企业注销时限大幅缩短的原因在于办理环节由10个减少为4个,这样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减少了企业前往多个部门提交资料的流程。

3.实务上留意点
企业的股东、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地址、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变更时,留意及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和备案手续,否则可能会因为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而被政府部门指摘或处罚。
中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企业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在具体实施可能存在不同之处,建议各现地日系企业在进行信息变更办理或注销办理时,提前咨询现地律师,并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交涉,避免准备不足或未充分沟通耽误企业的日程安排。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注销的办理手续和时间虽然缩减了,但是实务中,企业可能存在着税务“非正常户”、会计账目不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以及公司多个股东面临无法就解散清算达成一致等情况,该些均可能会导致企业难以进入正常的注销。企业有必要事先就该些事项与现地律师沟通研讨,制定对应方案,以简单化的方式处理,选择合适的方式(股转、解散清算、破产等等)顺利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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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借名买卖房屋的风险及对应-【NEW】-

“借名买房”实际上是指由借名人(名义使用者)实际支付购房款,而以出名人(名义提供者)的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情形。
在中国,有的外籍人员或在日华人因社保缴纳年限不够、未取得购房地的户口,或者因属外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不具备现地规定的购房条件或资格,从而发生借用第三者的名义购买房产。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因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比如出现房价的大幅波动、以及政策变化等多种原因,出现“借名买房” 导致给借名人带来诸多纠纷和较大风险。
对此、弊所就上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及风险对应等事项做简单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及现地驻在员和在日华人参考。

一、实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
1. “借名买房”的事实否认风险 
 “借名买房” 因为是以出名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法律上判断,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借名人与自己出资所购的房屋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权利关系。因此,实务中如果出现出名人主张借名人支付的购房款系借款,并以此否认代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事宜,而借名人不能提出足以证明自己“借名买房”的事实时,可能会因出名人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而出现不能正常转让房屋的风险。

2. “借名买房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
实务中关于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有的观点则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

(1)中国《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所有权)取得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按照上述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在买房协议中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款时,应理解为无效。

(2)除上述(1)的条款约定外,借名买房协议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还需要区分情况具体判断。
其一,如果借名人(外国人或中国人)不符合中国现地政府规定的购买买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一般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村政府颁发。因此,该类房屋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者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主体资格却借用中国人的名义购买,通常按照案例,此种情况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其二,借名人的“借名买房”行为会扰乱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主体的合法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一般认定该类「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其三,如果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的,一般不认定该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依照案例,「借名购房协议」一般认定有效。

总之,需要留意的是,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在出现「借名买房协议」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对借名人来说可能会出现不能卖房的风险或被认定为不具有出卖房屋权利的风险。

3. 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风险
如果出名人因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同时还拒绝向借名人归还房屋或者拒绝给借名人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手续时,借名人在不能提出充分证明自己“借名买房”和自己支付房款的证据事实时,可能会出现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风险,比如,出名人在房屋增值过高而为了获得高额的利益时,很可能出现故意拒绝给借名人归还房屋或者拒绝按照借名人的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的情况发生。

4.存在“借名买房”的房产控制风险
按照中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即使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而擅自出售其代借名人持有的房屋,或在房屋未过户给借名人期间内对房屋任意进行处置,包括使用、抵押、或出现因抵偿债务而被查封等情况时,只要受让人实属善意受让该不动产,且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经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那么,借名人将会面临无法对抗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者,并且无法排除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巨大利益损失的风险。

5.其他注意点 
在司法实务中,在借名协议有效、房屋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情形下,借名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名人的上述诉求若想得到支持,需留意以下几点:
(1)借名购房协议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2)借名人可举证证明自己具有购房资格;
(3) 借名人可举证证明该房屋确系自己出资购买、并实际偿还房贷等事实;
(4)房屋不存在司法查封、交易年数受限等过户障碍情形;
若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借名人可能很难将房屋过户给意向购买方,届时购买方可能会向借名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对中国现地驻在员及在日华人的建议
目前中国的住房限购政策有所缓和,各中国现地驻在员及在日华人如有购房、卖房需求,可以与现地律师联系确认当地的房产交易政策,通过设计合理的交易模式实现规避风险、节省税费等事宜。 
如果之前有“借名买房”且存在争议的情况发生,建议尽早与律师沟通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以及协议的发生效力,同时制定对应方案。积极寻找收集购买并使用房屋、偿还贷款的证据。例如实际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与出名人的沟通记录等等,及时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避免出售卖房时产生更多的风险与争议。
如果借名人在无法要求出名人协助过户时,可以考虑通过要求出名人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已偿还的房屋贷款本金及其利息、交易的报酬、房屋升值的利益等事项以减轻自己的损失。对于借名人要求出名人支付贷款利息、房屋升值利益等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事前与有中国实务经验的律师沟通以便探讨最适当的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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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企业如何降低风险-【NEW】-

实务中,企业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名单”。此时企业经营活动会受到限制,法人代表、股东、董事等高管的声誉及工作生活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如何减轻“黑名单”企业的风险,是各企业重点关注研讨的课题之一。现敝所对此简单介绍如下,供各在华日企及中国企业参考。

1.经营中的“瑕疵”有几种?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或“瑕疵”。例如,未及时申报纳税、虚开发票、未及时申报企业年报、劳务与人事管理瑕疵、企业产品质量瑕疵及交易行为不合规等等。敝所现就企业存在哪些情形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介绍如下:
(1)在食品安全领域,医药、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特定的违法行为
例如,①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②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等等。
(2)存在特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例如,①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②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等等。
(3)存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例如,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虚假交易、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价格串通及欺诈、传销等多种违法行为。
(4)在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登记方面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事实,干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
(5)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需留意,企业存在上述(1)至(4)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会企业必然会被列入“黑名单”,还需要满足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且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较重的行政处罚(例如,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

2.除去“隐患”即为减轻经营风险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可能会面临诸多风险。
(1)面临政府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日常经营受限
①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等业务中,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②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2)市场交易及企业及股东的信用、声誉受到不利影响
在市场交易中,相对方可能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甚至取消合作,企业及股东的信用、声誉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3)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会受限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监高的相关信息会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
企业如果想办法除去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和隐患,则可以降低对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人员带来的风险。

◆排除风险点的实务对应技巧
通过上述以了解到“黑名单”对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减轻或排除该些不利风险,将是各现地日系企业及中国企业研讨的重要课题之一。弊所结合实务经验,简要介绍如下实务对应技巧,供各在华企业及中国企业参考。
根据企业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和情况的不同,应对技巧也不同。
(1)若企业被政府当局告知将要列入“黑名单”,根据中国的商业习惯与对应的政府当局解释和交涉,寻找合适的证据资料说明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企业并非主观故意”所造成,争取不让企业被列入“黑名单”。
(2)若企业已被列入“黑名单”,则通过律师分析调查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问题点,查明原因,与对应的政府当局说明和交涉,了解政府当局的态度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改正违规行为,尽量将问题简单化的处理,争取说服政府当局将企业移出“黑名单”,恢复正常状态。
(3)在简单化的将企业的风险点及“瑕疵”消除后,走简易注销程序。若企业难以直接通过简易注销及其他方式注销,研讨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让企业休眠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或者以股转等方式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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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交易监管将更严

2024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该细则一经出台便引发了境内外华人对非银行支付(主要是指支付宝、微信)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细则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05月01日施行、以下简称为“条例”)的具体规定,细则的出台距条例施行仅2个多月,这体现了中国政府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更严格。弊所本次简单介绍如下,供各现地驻在员及海外华人、外籍人员参考。

1.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有最低5年的保存限制
细则第61条规定了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保存的最低年限5年,具体如下:
(1)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2)司法机关的调查未结束时,可以继续延长用户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对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税务部门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对微信、支付用户的交易记录的调取将更加便利、可调取的时间更久,交易被调取监察的风险随之变高。

2.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交易达到规定数额会被重点检查
细则第9条、第15条规定,微信、支付宝等需要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资料,该资料里就包括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根据2018年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5条,以下情况会被重点检查:
(1)当日单笔或累计现金交易超5万元;
(2)当日公对公/对私转账超过200万元;
(3)当日私对公/私跨境转账超过20万元、境内转账超过50万元。
这意味着,即使不通过银行账户交易,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方式转移交易国内资金、换汇、转账交易等也会受到监管。

◆对日系企业/驻在员及外籍人员的建议
该新规加强了对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的监管,尤其是跨境支付业务,以防范洗钱、电信诈骗等金融风险。企业或个人在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账户进行频繁的资金交易或者跨境转账交易时,有必要留意确保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尽量分散交易金额和合理规划交易时间/次数。如果交易资金的来源、用途或者转账、换汇等的交易相对方的账户涉及到洗钱、诈骗等,则自己的账户可能也会受到监管或者被冻结。
对于一些特殊大额交易,如购房、车辆买卖等等,建议提前准备好购车/购房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与银行/税务等政府部门解释说明和交涉,避免被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处罚。
另外,各位日企及驻在员不必过于担心,该新规施行的目的为监管洗钱和非法交易等不法犯罪行为,对于日常的交易和转账并没有太多的影响,正常合法的使用微信和支付宝还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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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上海社保基数再上调!-【NEW】-

2024年7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的通知(京人社发〔2024〕12号)。

根据该通知,2024年度北京市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由2023年度的6326元上调为6821元,自2024年7月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即使员工的工资低于6821元,企业也要按照6821元的基数缴纳社保,企业每月社保成本支出就超过了2500元/人,比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月)还要高。

同日,上海市人社局也发布了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自2024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6921元/月,下限上调为7384元/月。

目前青岛市虽然还未调整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但是青岛市统计局于2024年7月9日公布了青岛市2023年度的社平工资,约为7918元/月,这意味着后续青岛市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也可能会提高。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员工对未来的信心普遍不足。该次社保基数的上调,导致企业及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增加,可能会导致企业更加不敢增加用工。企业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减轻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将成为各现地日系企业研讨的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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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继承日本房地产时的留意点 -【NEW】-

近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以及国民财富不断增加,前往中国境外生活、置业的情况逐渐常见,涉外继承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
如果出现在日本拥有房地产的中国人去世而发生遗产继承,或者因华人和外国人姻亲出现继承日本现地房地产时,会遇到哪些问题呢?应该如何对应?就此,敝所结合中日两国相关法律规定,就华人继承在日本的房地产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简单介绍,以供在日华人参考。

一 适用法律
1 按照日本涉外案件的适用法律「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中文:《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第36条的规定,在日本办理继承案件适用被继承人的所属国籍的国家法律执行。
也就是说,继承所适用的法律是按照死亡者的国籍来决定适用哪国的法律。如果死亡者的国籍是中国,无论继承人的国籍如何,都将适用中国法律。即使死亡者居住在海外,中国法律仍然适用。相反,如果死亡者不是中国人,即使继承人是中国人或其最后地址在日本,也将适用死亡者国籍所在国的法律。

2 但是,为了稳定国际私法秩序,每个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本国法律中对国际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上述「通则法」第41条(反致)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所在国法律规定适用现地法时,则适用现地法律。
也就是说,在日本拥有房地产的中国公民因死亡而出现继承事项时,根据日本「通则法」第36条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但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继承房地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最终还是依照日本法的规定实施继承分配。这就是所谓的日本「通则法」第41条“反致”的内容。

二 谁有继承权?
1 没有订立有效遗嘱时的不动产分配
在实务中,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没有有效遗嘱、且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通常适用法定继承。
比如中国国籍的继承人在日本继承房地产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日本《通则法》
第36条、第41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和分配原则适用日本法律。
但请注意的是,日本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继承顺位与中国的不同。在中国,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按照日本民法第887、889、89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是恒常继承人,原则上永远拥有继承权。法定继承的优先顺位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等直系亲属(祖父母/曾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三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姊妹。也就是说,在日本,原则上当子女还有继承权时,父母等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姊妹就不能继承遗产。

2 存在有效遗嘱时的不动产分配
当被继承人订立了有效的遗嘱时,原则上按照遗嘱指定的份额进行遗产分配。
需要留意的是,日本对涉外遗嘱的效力认定较为严格,按照《通则法》第37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需要符合被继承人所属国籍的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如果被继承人为中国国籍时,建议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内容要求订立遗嘱,避免订立遗嘱后因欠缺有关形式或内容要件而导致遗嘱部分不成立或完全无效。

三 未成年人的继承
按照日本《通则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子女,且和父母同一国籍,则按照父母国籍的法律规定办理。如果父母和未成年人子女具有不同国籍,未成年子女的继承则适用未成年子女居住国的法律办理。

四 遗产税的合理处置
在日本,发生遗产继承时,要对遗产征收遗产税。遗产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价值越高,税率也越高,最高可达到55%。房地产一般属于价值不菲的遗产,如果个人直接继承房地产,那么遗产税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实务中存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将其房地产出资并设立一人股份公司等事例。这样,房地产就变成了公司法人所有的资产,被继承人获得该股份公司相应的股份的同时,可以通过设计股份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章程规范,将继承人作为下一任股份公司的经营者。这样,在被继承人过世后,目标房地产对应的股份作为遗产继承而产生遗产税。因为小微企业股份的评估价可能会低于房地产本身的评估价,届时继承股份所产生的遗产税额就会相应减少。
当然,具体还需要对设立公司及个人直接继承房地产两种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进而选择合理的方案进行操作。

五 房产继承别忘了登记
在日本,因为继承而发生的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请注意及时完成过户登记,否则有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为了有计划地减少所有者不明的土地,自2024年4月1日起,日本正式施行“继承登记义务化”制度。在之前,继承过户登记并非法定的义务,而在今后,房地产的继承人无正当理由,在知道自己继承之日起3年内或在2024年4月1日起3年内没有申请继承登记的,会被处以最高10万日元的罚金。
这项制度同样适用于2024年3月底之前继承的房地产。若在2027年3月1日之前继承人未完成登记的,同样会被处以罚金。
在登记义务出台的同时,出现了“继承人申告登记”制度。利用该制度同样可以视为履行登记义务,且该制度最大的优点是,与通常的继承登记相比,大幅减少了繁杂的资料提交以及手续的简便化。

六 对在日华人的建议
实务中,遗产继承的处理相对较为复杂,尤其是涉外的遗产继承案件。因为中国的民法典和日本的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先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在哪理进行审理对继承人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另外,华人及外籍人员在处理涉外继承或房地产时,可能还需要按照现地法律规定履行多种程序,例如公证、认证手续等,有时还需要与日本及中国现地的居民或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取证。
对此,敝所在中国和日本均设有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对日及对中投资的经验,十分乐意为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提供公司设立、个人投资置业、经营管理签证办理、房产及继承纠纷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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