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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可以转委托吗?

Q:疫情期间,我公司销售到外地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无法及时提供,我公司可以将售后服务委托给当地的第三方进行吗?如果可以的话,我公司委托时要留意什么事项?
A: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安排员工到现地开展售后服务,同时也存在部分员工担心被感染不愿到外地出差,但是客户却需要紧急提供售后服务,若不能及时提供的话,影响公司的声誉,严重的话,客户可能会取消今后的订单、要求赔偿损失,这着实困扰了部分日系企业。敝所认为,企业在面对该种困境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公司可以委托当地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实施售后服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无法到外地对产品实施售后服务,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售后服务并非必须由公司亲自完成的话,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委托当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基于成本等各方面的考虑已将售后服务委托当地第三方进行。在公司无法判断售后服务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时,可以向律师咨询,由律师根据合同、售后服务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协助公司分析售后服务是否必须要由公司亲自完成,如果不是由公司亲自完成的话,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
2. 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应注意的事项
因公司对客户负有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第三方系接受公司的委托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因此,公司需对第三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成果向客户负责,如果第三方未实施售后服务或者实施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话,公司需向客户对承担法律责任。为能让第三方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售后服务,敝所认为需留意以下事项:
① 公司在委托提供售后服务的第三方尽量为有资质的公司。
② 公司在确定委托第三方前,需对第三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比如委托律师对第三方的涉诉、被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可以初步确认第三方的信誉、是否具有提供售后服务的能力等。
③ 正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服务前,委托律师起草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验收标准、费用等内容,尽量避免因相关事项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④ 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过程中,公司可全程监督第三方实施售后服务的过程,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⑤ 第三方实施完毕售后服务时,可以要求客户对第三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以及售后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同时,公司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开通售后服务热线,由律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第三方收集客户对售后服务的评价,并为公司提供客观、中立的分析,并作为支付委托费用的依据。

<日系企业留意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敝所认为,日系企业可以此为契机,将销售到外地产品的售后服务委托当地有资质、有服务精神、信用好的第三方进行,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出差成本等,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同时,为保障该服务体系的合法、合规、有效,日系企业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公司制定委托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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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劳动合同的续签

受全球疫情大流行影响,各地政府采取强力的防控措施,人员、物流等禁入、隔离措施,使得供应链中断,业务订单减少,出现了人员冗余现象。本次,敝所就疫情特殊时期员工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终止进行相关解说。
◇ 新冠肺炎流行下,有的企业可能更倾向于终止与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的合同
受新冠肺炎大趋势的影响,公司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相较于平时,有的企业可能更倾向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据敝所了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减少,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持续支出,公司资金周转不足,需要减少支出。
2、全球疫情大流行,导致供应链、产业链中断,企业订单减少,出现了人员冗余现象。
3、
◇ 在疫情特殊时期,对企业终止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及注意点
对于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是否续签问题,需根据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员工自身情况以及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认定。实际处理的方法和注意点如下:
1、提前30日通知员工不续签
公司提前30日将公司不续签或终止意向书面通知这几名员工,看看员工的反应。
在疫情期间需注意,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若擅自终止合同,属于违法终止,需承担经济赔偿金等违法后果。
2、根据员工的反应,分析应对措施
(1)劳动者要求续订
a. 分析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看企业是否有权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比如,员工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员工已与本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除外),员工要求续订合同,则公司只能续签劳动合同;
b. 若公司无权拒绝:
 可多支付几个月经济补偿金,协商终止合同
若公司无权拒绝,但又不想续签合同,公司可以以多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利诱点,与员工协商终止合同;
 协商不成,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与员工协商不成,需及时签订书面合同,防止员工以未在一月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若无法面签,公司可先发送电子劳动合同给员工,让其打印签名后传回公司,后期补签纸质文本。
(2)劳动者不要求续订
若员工不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建议要求员工手写不续签的声明或辞职信,拍照发给公司,并通过EMS邮寄该原件至公司。需注意,公司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需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
3、不要盲目终止或不续签,提前咨询专业人士
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咨询律师进行分析应对,不要盲目终止,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员工经济赔偿,同时损害公司名誉和声誉。

◇ 疫情期及疫情期后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1、尽量与员工协商,共度难关,不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争取为社会做贡献。
在全球疫情流行趋势影响下,国务院及各地政府部门提倡稳定就业,尽量维持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缓和劳使矛盾。此时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支付、工作安排等事宜,尽量做到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互相理解,共克艰难。
公司对于需要培养的老员工或新进人才,尽量不终止或解除合同,对于其他确需终止合同的人员,与员工协商,合法合理的终止合同。
2、对公司高管、人事或一般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做好公司治理。
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终止是员工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点。不同的公司、人员、不同的情况适用的方案不一样,建议企业可以请律师定期给高管或者人事及普通员工做关于劳动方面的培训,每年1-2次,尽量做到合法合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什么样的员工可以终止、不续签,在什么时间终止,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同时与员工协商的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因此,我们可以和您一起分析应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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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货款被拖欠,怎么办?

Q:疫情过后,复工复产急需资金周转,但客户的货款却一拖再拖,债权回收难,怎么办?
A: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给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受停工停产、订单取消等影响,很多企业这几个月不但没有利润收入,还要支付员工工资、房租等维持基本经营,客户那边的货款又迟迟不支付,这使得很多日资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
很多日资企业在回收货款时,往往采取消极等待的方式,总觉得等一等客户最终是会付款的。一方面,担心急于催收会引起客户烦感进而丧失后续订单;另一方面,可能碍于长期合作关系,不好意思催收。但是,在中国债权是存在时效性的,很多债权往往在等待中错过最佳回收时机,甚至因错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对此,在遇到债权回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办法。
1、由律师协助催收、交涉
虽然,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催收和交涉,但是,如果由律师出面协助催收、交涉的话,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一定的压力,让对方充分意识到事态的紧迫性,付款的可能性会高些;另一方面,可以由法律专业人士在第三方中立角度上协助催收、居中调解,充分运用法律谈判技巧化解回收僵局,避免处理不当激化矛盾。
2、灵活运用《律师函》进行警示
虽然,企业可以自行发函进行催收,但是,如果以律师的名义发函的话,可以让对方明晰目前的事态及延迟付款的法律后果,并且,在给对方施压的同时,还可以有效保护债权的时效性,防止对方故意拖欠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3、适时申请支付令
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方住所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该种方式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支付令可能会失效,需要再另行通过诉讼处理,所以,实务中运用的较少。
4、建立建全债权管理制度
债权的风险管理应贯穿于销售签约到货款的全部回收整个过程,结合对方的履约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债权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的债权采用不同的催收政策,避免贻误催收的最佳时机。建议在律师的协助下,在法律专业的角度上,梳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建全债权管理制度,并且,注意债权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避免在谈判、交涉过程中处于不利境地。
※特殊时期对日企的建议
实务中,企业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不尽相同,债权能否回收的可行性也均存在差异,盲目的催收或是一味的等待都有可能使得货款付诸东流。特别是在疫情特殊时期,如果遇到债权回收的难题,建议尽量避免激化矛盾,促成债权的顺利回收。对此,建议可以先与律师进行咨询,由律师结合相关债权产生及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进而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回收方案。充分运用律师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和法律技巧等,尽量在不激化矛盾、避免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尽快回收债权,即便是被迫进入了诉讼程序,还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与对方协商达成和解、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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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需重点关注《民法典》中哪些方面的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总则编:第三章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公司法人。总则编第三章对法人这个重要的民事主体进行了规定。该章对法人的类型、成立、组织机构、治理规则以及解散清算退出的一般性的规定。
(2)物权编: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所取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受到物权编的保护和调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取得的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包含的权利范围和限制以及在交易活动中如何利用担保物权的设定获得融资、保障交易,这些都可以在物权编中找到答案。
(3)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每一天的商事活动中都会与合同打交道。合同编第一分编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到终止等进行了全面的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另外,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19种类型的典型合同。其中,第九章买卖合同每个企业都会用到,被称为“合同法小总则”。第二十章技术合同对于利用外国母公司技术在中国生产经营和交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尤为重要。另外,新增的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有不少全新的规定,将对未来的交易产生影响。
(4)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编被安排在第七编,但是,这并不是说侵权责任编不重要。不论外商投资企业与他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只要外商投资企业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都可以从侵权责任编中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
另外,对于从事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第四章产品责任和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两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则需要重点关注。

除了上述四编与外商投资企业关联度较高以外,还有人格权编、婚姻编、继承编这三编与外籍个人的关系较为密切。例如,人格权编中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将影响到外籍驻在人员日常生活。婚姻编和继承编的内容,将关系到在中国结婚和生子的外籍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民法典》关系到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外资企业和外籍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保护,值得日系企业及相关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并对相关领域研讨采取必要的调整和对策。这里敝所暂且对民法典与外商投资企业关联度较大的内容进行简单的提示。各编中具体的关注点和建议,敝所计划以专篇解说,与大家共享。大家有什么关注的点也欢迎与敝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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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期的客户信用调查

Q:中国疫情逐步控制,我公司也在积极对外开展业务。现新开拓了一些客户,在开展合作之前,我方想调查一下对方的信用状况,对此,有没有好的建议?

A: 中国发布了首部“法典”《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另外,疫情之后,有很多的企业和以前发生了巨变,可能将来的交易方式、信用状况等等都会发生很多的变化。在这种大环境下,更应该重视对包括新客户以及旧客户等的信用调查。那么,在法律加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该如何合法有效的调查了解新旧客户的信用状况呢,在此,进行简要介绍。

1.直接要求客户提供
(1)在双方初次合作的时候,向对方索要一些企业基本信息,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如有)、企业规模、产品规格、标准、资信状况等等,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同时,为表示合作诚意,对方一般也是比较愿意提供的。当然,可以向对方索要合作所需的一些其他信息,这需要结合双方合作交涉进度、双方意向、具体合作项目等等具体分析。
(2)注意做好保密义务。特别是对方商业的秘密信息,无论双方合作是否成立,均需履行保密义务,这是《民法典》第501条明确规定的义务。未履行相应义务,泄露、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律师运用专业大数据调查
(1)对于双方合作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或者行业风险等,可能无法直接通过与对方确认获取。那么,该种情形下,就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律师通过专业的调查和分析,并作出的系统、正式的法律意见,可以作为公司是否与对方继续合作以及采用何种形式合作的重要参考。
(2)随着网路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律师可以利用政府部门公示的大数据信息以及专业的法律大数据软件,进行更为全面和专业的调查及分析。

3.与律师研讨确认是否委托正规咨询公司调查
(1)实务中,有专门的咨询公司,可以向企业提供有关其他企业(如经营实力、财务实力、未来经营预判、整体信用评级、合作风险与预警等)的调查、咨询服务,甚至可能提供上述2种方式之外更“进一步”的信息。但是,该些咨询公司或/及其信息获取方式是否正规尚待研讨。
(2)近几年,中国政府也不断在加强个人隐私、商业信息保护。此次新发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公开等都要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虽然,《民法典》未对企业信息的收集、提供等作相应规定,但是,敝所理解,对于企业一些对外公开的信息的收集、提供等也应当秉持着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那么,关于是否委托咨询公司以及委托调查的范围,就非常必要与律师进行确认。

4.给各日系企业的建议
上面我们仅就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几种有关首次合作对象信息了解途径作了简要介绍。实务中,对于新客户或者此前的旧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具体行业不同、合作对象、合作项目等的不同,对于首次合作时所需要提前了解和掌握的信息也不尽相同,这是非常复杂的,需要由专业律师结合合作对象是供应商还是客户、以及具体合作项目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另外,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民商事活动规则也会发生相应调整,从大的层面可能涉及到的民法典和公司法的适用,具体层面如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等等,商事活动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需要特别留意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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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壤环保检查和日企留意点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仍处在各方关注中,但是,在2020年6月,我们也注意到青岛市公布了13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这里面既有国有企业,也有不少日资、韩资、德资等外资企业。
●最新立法动态
①从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开始,中国政府就逐渐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又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土壤防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②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法规、规章,比如《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
③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增加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④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土壤污染相关的大数据分析
①我们在法院裁判文书大数据中,以“土壤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有595件民事判例、224件刑事判例以及63件行政判例。
②在行政处罚大数据中,以“土壤污染”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找到了98件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2002年1月至今,青岛市环保机关就大气、固废、土壤等环保问题已做出了近600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企应在土壤污染方面特别留意的点
①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②企业在购买土地进行工厂建设时,必须要提前对土壤、地下水进行调查和了解,避免购入后承担修复责任。
③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过程中,在涉及土地转让时,一定要明确告知受让方土壤和地下水状况,避免受让方将来以“欺诈”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或撤销转让合同。
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可能会产生土壤污染隐患的工序、工艺,要注重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治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治理。
⑤针对土壤污染重点企业,必须建立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以及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2次地下水环境监测。
●日企在环保问题上的对应(解决)方案
①十分透彻的了解所在地区、所处行业相关环保法律和行业标准。
②摸清企业环境现状:建议外聘律师与专业机构共同排查(法律+技术)。
③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环保应急救援机制,以应付污染突发事故。
④借助律师或专业环保机构,在企业内定期举办环保相关讲座、培训,让相关岗位员工切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提高环保意识。
⑤出现环保问题后,要借助律师及专业环保机构的力量,有技巧的与政府进行交涉、沟通,降低因环保问题而给企业增加的经济负担,避免承担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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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商业秘密

企业特别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看到了很多企业研讨应该怎样保护商业秘密,各个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商业秘密防范措施。近年来,商业秘密的保护再次受到关注。在这里介绍一下中国近年来发布和修订的商业秘密相关新法律法规和相关留意点。

◇商业秘密保护最新立法动向
(1)《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123条确立了“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作品一样,同属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之一的地位。
(2)《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法律。受到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推动,2019年4月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次修订全部集中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3)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年 6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解释。

◇商业秘密认定条件
原来有很多的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客户信息就断定为商业秘密。但是,有一些客户信息未必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得需要具备一定的特性。现行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对这些特性设置了相关的明确规定。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2)价值性: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市场价值,能够带来竞争优势。
(3)保密性: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例如限定知悉人员范围;标识为保密信息等。
因此,仅仅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据,这些文件上记载的客户信息不能体现上述特性,不一定被认定为属于商业秘密。

◇给日企的建议
日本和中国的商业秘密概念存在差异。理解不同之处,并对在中国,怎样的信息被看作商业秘密、怎样的信息被归为一般信息进行把握后,才能更加准确和有效地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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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性骚扰

Q:我公司系日系企业,有员工A反映,经常收到同事B发来的不雅图片、视频,自己感觉受到了侵犯,请求公司制止员工B的行为,这与我公司有什么关系吗?

A:从员工A的反映来看,本案涉及到性骚扰的问题。性骚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关注,敝所以“性骚扰”三个字为关键字,搜索到近1000份民事判决书,北京、上海、广东判例最多。立法机关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民事基本法的高度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单位的防止和制止行性骚扰的义务。
1.员工B向员工A发送不雅视频、图片,属于对员工A实施性骚扰,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员工B向员工A发送的不雅图片、视频的行为,属于对员工A实施性骚扰,侵犯了员工B的人格权:
(1)员工B在员工A拒绝的情况下,仍向员工A发送不雅图片、图片,违背了员工B的本人意愿;
(2) 员工B向员工A发送的不雅图片、视频具有性取向,损害了该员工的尊严。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的相关规定,员工B应向员工A承担停止发送不雅图片、视频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员工A造成严重影响的话,还应向员工A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 《民法典》对于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要求
针对员工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典》除规定实施性骚扰的员工承担侵权责任外,还规定了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这是此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员工A因遭受性骚扰而向公司求救时,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调查并制止员工B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否则,员工A可能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如何预防、制止公司内部发生性骚扰的行为,避免现地公司以及日本总社因发生性骚扰而影响声誉,是日系企业均需面对的新课题。敝所认为,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制止性骚扰:
(1)制定预防、制止性骚扰的相关措施,比如修改《就业规则》、委托律师讲解预防、制止性骚扰的法律知识,以及在律师事务所设立预防性骚扰的投诉邮箱、热线等。
(2)面对员工提出的性骚扰,公司应积极应对。但是,需注意对涉嫌性骚扰员工及被骚扰员工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以免受害员工信息被公开后造成二次伤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该给予受害者必要的心理辅导。
(3)对于查证属实的性骚扰,公司应及时、依法对员工进行处理,并对其他员工进行必要的警示教育。公司采取相关的措施时,一方面要留意了解事实,保存证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因举报人诬陷影响被举报人的名誉。必要时可委托外部律师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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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再瘦身

Q: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马上就要实施了,据说又进行了缩减,这次放开了哪些限制领域?日资企业可以投资吗?
A: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于7月23日起实施。近年来,为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并吸引更多的优质外资,作为《外商投资法》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负面清单”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年缩减,2020年全国版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外资可涉足的领域变得更加广阔,具备条件的日资企业可以参照投资。
◇2020年版“负面清单”更新要点
1、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制造业、农业领域开放水平。
·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
·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自贸区在全国范围的基础上,继续优先开放试点(区外仍禁止)。
·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
·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2020年版“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点
1、落实外资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对于有外资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与之相应的“中外合作经营”的投资方式已不再适用,“负面清单”中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达方式。例如,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修改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3、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
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的豁免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在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适用的灵活性。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虽然,2020年版“负面清单”取消或放松了部分领域的股权比例、投资准入的限制,外资可以投资、进入相关领域。但是,准入不代表无条件的进入,外资在涉足相关领域时,一样要符合法定的投资主体资质、条件、以及地方政策性要求等。建议日资企业事前结合投资领域、投资地点等咨询专业的律师,由律师协助结合具体情况实施前期可行性调查、制定完善的战略投资方案、依法合规的进行投资设立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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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可防范!

在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两人或以上人数担任。而在中国,只能由一人担任。日本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与中国的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关于法定代表人,本文简单说说中国实务上的一些留意点,供日系企业参考。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法律上,现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现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对此,需要留意。实践中,为了抓住权限,很多情况下,由日本本社社长担任现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有不少日本企业,由日本本社委派日籍管理人员担任。如何选任现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日本本社需要慎重考虑的。
(2)法定代表人职权行使与公司治理
法定代表人具有非常大的代表权限。如果法定代表人可以很好地控制和管理公司,那么,对现地公司的经营将是非常有帮助的。
然而,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可能因过错被公司追偿民事责任(《民法典》第62条)。特别是在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个人可能也会受到牵连,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所以,为了尽可能避免法定代表人个人被追责,确保其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行使职权,有必要加强现地公司治理,建立符合中国现地法律和实情的合规体系,找到关键法律风险点,予以重点防控。
(3)现地化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权限限制
随着现地化的推进,也有日本企业开始尝试放手由中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风险可能是日本本社比较担心的。对此,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但是,需要留意的是,这些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1条)。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促使其产生对抗效力,例如在政府部门进行章程备案,向第三人择机披露内部限制文件。

◇给日企的建议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三资法被废止。日系企业有必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现地公司内部控制。委托既熟悉中国当地法律和实务需求,又理解日本本社合规文化的现地律师,与日本本社和现地公司共同研讨,找出各公司的关键业务风险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方案,监督实施。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定代表人职权得到很好地行使,也能有效地防范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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