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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运用细则公布

      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但内容较为原则,在实际运用时出现了许多不明确的问题。自9月12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运用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次对本规定的要点进行解说。

◇ 商业秘密泄露是日系企业面临的困扰之一
      日本企业A社制造的产品(基于一定的技术秘密而制造)在中国国内采用代理店的体制进行销售,其中最大的代理店B社在制造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实力。在与B社进行了3年的销售代理合作后,A社突然发现中国国内出现了与A社产品十分类似的低价国产品,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是与B社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C社进行生产和销售。
      在A社提出质问时,B社承认了C社制造销售同类产品的事实,但提出C社是基于 “反向工程”而完成了产品制造,是合法的行为。但经过深入调查,A社发现是B社的技术担当者利用了“完善两社间销售代理关系”的借口从A社获得了技术秘密,由此完成了自身产品的开发。基于这一事实,最终迫使C社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但也已经给A社造成了一定的销售损失。

◇ 本规定的要点及留意点
      在总结了中国的司法机关近年来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后,通过本规定的形式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运用细则,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重点内容如下。

1、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 对于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企业应当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

2、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措施
①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③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④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⑤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⑥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 现地企业应当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应当留意在员工退职时应当使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3、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金的认定标准
●在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时,将以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作为确定赔偿金金额的考虑因素。
●在适用综合判断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时,将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对于日系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是长期稳定开展中国业务的重要课题之一,应当在充分认识本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社内的保护体制。在自身的商业秘密被侵权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直至侵权行为、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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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假期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十一”国庆及中秋假期即将来临,有部分企业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安排人员在岗工作。对于在“十一”假期加班的员工,公司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2020年国庆及中秋放假的安排,10月1日至10月8日放假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调休上班。

一般来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须按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10月4日至8日为休息日,应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倍标准支付。但是今年中秋节(阴历8月15日)和10月1日国庆节在同一天,加班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

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十一”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10月1日至4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按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②10月5日至8日安排员工加班的,首先应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再按照日工资的2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日系企业如有安排员工在“十一”假期期间工作的,应按照法定标准发放工资或者安排调休,否则可能引起劳资纠纷或者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各日系企业如有其他关于企业管理、合规经营、劳动人事、债权回收等等问题,可随时联系敝所,敝所十分愿意与您一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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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M&A中的劳务留意点

受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及中国环境规制的强化、人件费等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在中国的很多日系企业都面临M&A再编的问题。

部分管理者认为,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既然法律都规定了股权转让没有改变现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需要再格外对应劳务问题。

但在实务中的部分股权转让案件中,部分员工会抓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加班费支付不合法、社保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的事项,以股权转让没有与员工协商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发生罢工等群体性事件,而最终股权受让方以目标公司员工不稳定无法继续经营为由终止了股权转让。因此在股权转让中也不可忽视劳务问题。

那么在股权转让中应该如何对应劳务问题呢?

弊所认为,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1.征求政府部门的意见,与政府部门交涉・折衝后,合理设计股权转中的劳务对应方案
2.通过DD调查全面掌握公司的情况
3.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实施X-Day
4.合理选择企业人员配合股权转让

鉴于劳务问题对应的复杂性,为依法、妥善处理劳务问题,建议委托中立的律师事务所来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不论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是股权转让后都尽可能发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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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允许持有效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直接入境

9月23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公告,自9月28日0时起,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团聚类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入境,不用再重新申办签证了。 对于上述三类居留许可,如果于2020年3月28日0时之后过期的,外国人来华事由不变的,可以凭过期居留许可和有关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即可。具体需要什么材料,本公告中没有详细规定,可以询问所在地中国驻外使领馆。

3月26日公告其他措施继续实施。中方将在确保防疫安全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

公告详细内容(中文、英文),请打开下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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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的有效活用

我们上次给大家说过,关于退休之后人员需要有一些商业保险,可能会对公司减少很大损失。现在发现与退休后员工的劳动争议有开始增加的趋势,不排除将来一旦发生争议时会让企业措手不及。实务上来讲的话,可以在雇主责任保险上有一些考虑。
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就是在员工发生某种事故,比如工伤,在需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替代公司赔偿,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现在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但是社会保险对员工的赔偿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于企业雇佣的退休后的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并不能代替公司在工伤事件中的赔付责任,能保障公司不再支出大量费用的,就是雇主责任险,它能够非常有效的规避掉企业的赔付风险,同时该赔偿给员工的一分不少,对保护企业的和员工都是非常有利的。
公司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时,也要尽量多和律师商量一下,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将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的事实通知员工,让员工知道雇主责任险是公司购买的,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的话,在员工发生意外或者问题的时候,雇主责任险才能够真正达到保护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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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出台了

9月19日,商务部正式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日实施。

《规定》主要是针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国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①可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利益发展的;

②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不正当的中断与中国企业、组织其他、个人的正常交易的;

③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存在上述情况的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可能会被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商务部、海关、边检等)进行调查,被列入中国的“不可靠实体清单”之中,这会对外国企业在华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阻碍或不利影响。

比如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从事有关中国的进出口活动、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限制人员入境、限制相关人员(如派驻驻在员)在华工作或居留等。 同时,这也可能对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各日企应充分重视该规定并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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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10月23日)

 

  2020年10月2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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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10月16日)

 

  2020年10月1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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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9月24日)

 

  2020年9月24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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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9月17日)

 

  2020年9月17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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