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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最新修改

中国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在近期出现了新的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11日作出了大幅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11月16日公布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著作权保护意见”),本次对其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进行解说。

◇ 现地日系企业员工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事例
现地日系企业A社的员工H氏自行下载了国际知名软件企业S公司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之后将该软件在其工作用的公司电脑上进行了安装,并用该软件制作了一些产品的设计图。某日,A社突然接到了S公司发送的联络函,称S公司通过IP跟踪以及对软件运行状态的在线监控,已经掌握了A社使用盗版软件的证据。S公司要求A社以正常价格购买4套正版软件(50万元/套),否则就将起诉A社。
在核实了S公司具有权利人的身份、排除了被诈骗的可能性后,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如果发生诉讼的话,从证据状况来看确实对A社较为不利,因此建议通过和解交涉予以解决。之后,通过以降低价格为目的与S公司进行交涉,最终达成了以100万元购买3套的合意。

◇ 本次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变化内容

1、著作权法中值得关注的重要变化点
(1)扩大了受保护的作品范围,除了将近年来新兴的网络直播等新形式内容被纳入保护范围外,还规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均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
(2)增加了著作权的行使方式,作品的数字化被纳入了“复制权”的范围,并且除了以前规定的“无线”方式外,将“有线”方式加入传播作品的方式。
(3)再次明确并细化了“署名推定原则”,即:除非由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将被认定为作者。
(4)将不同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作了区分设定。
(5)新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采取防止、限制未获授权这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以保护其权利。
(6)规定了侵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标准: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1-5倍,或25万元以下(违法经营额不明或不足5万元的)。
(7)增加了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1-5倍予以赔偿;如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规定了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下限为500元。

2、著作权保护意见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方针
(1)将缩短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周期。
(2)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新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
(3)在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案件中,如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则可以简化原告的举证义务。
(4)重视互联网、AI、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型案件。
(5)当事人请求立即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侵权材料和工具,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6)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除惩罚性民事赔偿外,法院也可以支持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律师费用等维权费用。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此次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大幅修改,对于日系企业保护自身著作权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应当注意到,如果企业员工因认识不足而实施了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则企业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强化现地企业员工的守法意识、避免发生侵权事件,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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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岛等地企业社保移交税务征收

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随后,一些地方追缴企业的历史欠费,引发关注。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由此,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暂缓实施。

变化
近期,中国的多个地区单独下发公告,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据不完全了解,11月起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湖南、吉林、广西、贵州、四川、新疆、西藏、深圳等。
之前社保费是由人社部门征收,在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之后,具体如何征收呢?
模式主要有两种:
1、全责征收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核定、税务征收。
2、代收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目前来看,多数地方采用了这种模式,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相当于收银员。

影响
此前,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可能会选择按照社保缴费下限来申报缴费基数,从而少缴社保。这次变化,漏缴、少缴社保问题很容易被发现了。尤其是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下,其作为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的受理机关, 掌握着企业包括人力薪酬数据在内更加全面的财务信息,企业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的认定是在税务部门,征收也在税务部门,所以很容易核查确定社保缴纳基数跟工资是否一致。

应对
尽管当前的政策并不必然造成企业原有的社保缴纳方式会在征收机构变更后立即受到处罚,也无法确定执法机构是否会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进行追缴;但从长期来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完全的社保合规势在必行。
对于社保合规而言,除按照合规的数额进行社保缴纳外,考虑到企业最为关注的成本问题,敝所建议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今后的用工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自身的用工结构与用工方式来缓解社保缴费压力。如果各企业为如何调整用工结构和方式而烦恼,敝所可以帮助各企业一同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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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慌!被列为黑名单后可以修复

企业被行政处罚后相关的处罚信息将会在信用中国等系统公示。处罚信息被公示后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企业在办理信贷、招投标等项目时也会受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被列为了“黑名单”。
不论是否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都有可能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而被列为黑名单。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可能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尤其是日资企业,常常为不能很好的与政府部门沟通,从而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理解而烦恼。
1.被列为黑名单后可以修复吗?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敝所的实务经验,企业在被列为黑名单后,可以通过信用修复移出黑名单。
2.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修复方式。
首先,及时与政府部门交涉,说明企业目前遇到的困境,并努力纠正违规失信行为,同时,争取提交一些有力的证明材料,使得政府部门能够切身理解企业的困难,并认可企业为纠正违规行为所做的努力。接下来,及时将信用修复进展向政府汇报,并保持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使得政府部门更加能够理解采信企业的信用报告,以便顺利完成修复。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对应。
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及情况的不同,修复方式及对应技巧也不尽相同。如果贵公司正因被列为“黑名单”而烦恼,敝所可以帮助贵公司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信用修复方案。在信用修复的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专业技巧与政府部门进行友好沟通,掌握好政府部门的态度以及部门担当对于政策的理解,便于更快的进行修复信用。相信通过敝所和贵公司的努力,一定可以早日移出“黑名单”。
此外,敝所建议各日企事前做好在日常管理时加强合规培训,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等工作,尽量避免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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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新动向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0月2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以下简称“本法草案”),虽然还只是草案,但对于日系企业高度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话题来说,本法草案的内容仍然十分值得分析和解读,本次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说。

◇ 个人信息保护是日系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现地的日系企业A社从事消费品制造和销售。为了深入了解中国消费者的喜好,并且加大自社产品的宣传力度,A社计划在微信平台上开设会员服务功能。由于已了解到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的状况在中国国内十分常见(A社社员也有被害情况),A社经营层认识到强化社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中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能够予以参考,因此A社先导入了日本本社的个人信息保护体制,不过对于本社的保护体制是否能够在中国有效发挥作用,总是感觉到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希望中国的专门法律能够尽早出台,以作为A社制定对策的依据。

◇ 本法草案中值得关注的重要内容
相比于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本法将设定较为详细的规则体系,重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受规制的行为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多种形式(统称为“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主体简称“处理者”)。
●地域方面,除了规制在中国境内的处理行为外,以下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属于本法的规制对象:
   ・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为分析、评估中国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2、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2类
(1)一般信息,需要遵守的处理规则要点是:
●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遵守“最小限度原则”。
●应当提前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以清晰、明确地向个人告知处理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
→ 本法在这方面的要求较为细致,今后将成为企业对应的重点之一。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 处理者应当与受托方约定委托事项范围及处理方法,并对受托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2)敏感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对于敏感信息的处理,除了需要遵守一般信息的处理规则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应当向个人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3、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
只有在具备业务处理必要性的前提,并至少具备下列一项条件,境内的处理者才能向中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① 通过中国政府组织的安全评估;
② 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认证;
③ 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监督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 对于企业而言,方式③将是作为简便、高效的方式,值得作为对应的方向。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公布后,日系企业将马上面临根据新法律的规定完善社内个人信息保护体制的课题。根据本法草案中体现出的重要内容进行提早的检讨和准备,将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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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0年12月18日)

 

  2020年12月18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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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0年12月11日)

 

  2020年12月11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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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等15国签署了削减关税壁垒的RCEP

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东盟十国等15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协定主要是通过“立即将关税降为零”、“10年过渡期内将关税降为零”等降税模式,对区域内各国进出口的原材料、货物和技术贸易等绝大多数税目实施零关税。 比如,中、日企业之间互相进出口纺织服装、电子电气、机械设备等商品的关税降低或免税后,可以大大节省外贸企业的贸易成本。

RCEP的签署,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各国的贸易自由化,降低区域内各企业的供应链运行成本。建议各在华日资企业及时了解各进出口原材料、货物商品的关税减免情况,尽快利用协定的优惠便利条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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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企相关的出口管制法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管制法》共5章49条,对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这将对中国从事外贸业务的中、外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现敝所对《出口管制法》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供各日企参考、交流。
1、主要内容
(1)除通常的“出口”行为外,本法还将“视同出口”和“再出口”行为列入受管制范围。
①“视同出口”行为。如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外国企业、个人提供管制物项,这也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规制。
②“再出口”行为。对于“再出口”行为,本法仅进行了原则性保留,并未明确“再出口”行为的含义。敝所认为,“再出口”行为可以理解为从中国境内出口货物、技术到国外后,外国企业再将其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当然,针对“再出口”行为如何界定、实施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2)新增了“临时管制”措施,清单外物项也可能受管制。
对于管制物项,虽然国家会制定并公布出口管制清单。但是,未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中的货物、技术,也并非必然不受管制。
出于“中美贸易战”及美国采取的出口限制的影响,除去军民两用货物、技术外,中国对于云计算、大数据、5G通信等高科技及冶金、化学等相关产业的货物、技术都有可能被列入临时管制物项清单之中。各相关日企应对临时管制物项充分重视,研讨相关预案。
(3)出口企业申请管制物项出口许可的难度增加,不得与管控名单的实体进行交易。
①根据该法规,出口企业在向国家出口管制部门申请管制物项的出口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由最终用户或最终用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的最终用途等证明文件,并且最终用户需承诺不得擅自改变管制物项的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对于在华的部分外企来说,其可能是通过总社将货物或技术转让给最终客户。如果这样操作的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口企业出口管制物项的难度。
②对于国家建立的外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管控名单,原则上出口企业不得与管控名单上的企业进行交易。否则会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等行政处罚。建议相关日企提前对国外客户进行风险预判,必要时可向国家出口管制部门或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4)新增了管制物项出口代理、货运、报关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和合规义务。
出口管制合规行为,不仅针对出口企业、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对于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代理报关、货运等中介机构也需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否则会被处以高达50万元的罚款。
(5)新增了出口经营者及企业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法明确了出口企业及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在5年内可能不得从事相关出口业务,企业负责人员可能在5年内或者终身不能从事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建议各相关日企及高管担当重点留意,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2、对日企的建议
《出口管制法》虽然规定了相关出口管制制度,但其中部分内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后续国家相关部门会继续制定相关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予以规制。建议各相关日企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敝所也会及时向大家分享、交流。
另外,各相关日企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建立对企业自身产品、技术的出口管制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外国客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对策。避免企业被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海关处罚,进而遭受经济、信用损失,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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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隔离?日本“超短期”入境新政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一些需要前往日本进行的国家、企业的重要商务项目的洽谈,由于人员在入境日本后和回到中国后均有14天的隔离要求,这些至关重要的国际商务往来事项不得不暂时搁置了。同时,疫情的隔离要求也给需要到日本工作的中国员工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相关报道,为了推进与海外的商务,日本政府接连发布了多条赴日新政策。从10月1日起,日本就已经放宽了对于短期目的的商务人士、持有家族滞在、留学生等中长期签证人员的入境限制。10月22日,日本政府再次出台相关新政,从11月中旬开始有条件地接受72小时以内的“超短期”外国籍商务人士入境。这一消息对于计划近段时间到日本办理短期事务的中国籍商务人士无疑是个好消息。
1、“超短期”入境新政是什么?
10月22日,日本政府宣布正在协调以中、韩等约30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务人员为对象,有条件地接受停留72小时以内的超短期入境免隔离。
2、“超短期”入境的条件:
①持有PCR检测阴性证明(72小时内);
②承诺在日本境内不使用公共交通、避免前往人来人往的地方;
③递交详细的行动计划书且活动范围仅限登记的工作区域以及居住区域;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免除14天隔离期。
3、“超短期”入境的实施时间及对象:
预计这项政策最快会在11月中旬正式实施。
日本政府决定对开放商务往来的30个国家以及地区中,除了疫情相对稳定的中国、中国台湾以及韩国以外,也包括疫情仍然严重的美国、印度。但是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日本政府会有计划地缩小政策开放的范围,同时严格按照规定接收外来商务人士入境。最终具体对哪些国家以及地区的哪些对象进行政策开放,届时还需日本政府根据各国各地区疫情感染情况做最后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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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10月21日,全国人大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共8章70条,其中不乏各日企及驻在员关注的问题,本次敝所对草案内容作简要介绍,供各日企参考。
1、与日企相关的的要点
(1)赋予《草案》域外适用效力,境外机构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受《草案》管辖,且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均受《草案》的管辖。
①以向中国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②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外国企业、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还需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2)境内外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事前充分告知并取得个人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漏或被窃取、篡改等。
①充分告知+同意。对于境内外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事前充分告知并取得个人同意。个人可以撤回同意,原则上企业不能以个人不同意为由不提供服务或货物。
②企业采取的必要措施。比如,企业需采取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区分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分类管理,利用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定期对公司进行审计等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对于境外企业或机构来说,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专业机构或代表,并将机构名称或代表姓名、联系方式等向个人信息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3)明确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和限制
对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比如现地日企向日本总社提供境内自然人(包括客户、交易对手、员工等)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是出于业务需要,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经过国家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②经过专业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③与境外接收方签署合同,监督境外机构处理个人信息活动达到了《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除了上述要求,境内企业还需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并经其单独同意,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方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加大了对侵犯个人权益的惩罚力度,最高可处营业额的5%或者5000万元罚款。
《草案》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企业处以1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的罚款,严重的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2、对日企的建议
《草案》提交审议意味着国家从立法层面对个人信息被随意收集、过度使用等现实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制和保护。建议各日企对此高度关注,尽早了解相关规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或委托律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个人信息处理。尤其是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事前委托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和规划。防止个人信息泄漏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企业受处罚,信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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