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新冠疫苗接种最新情报

3月1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新冠疫苗的接种安排,18-59周岁的人群可以普遍接种新冠疫苗了。

◆ 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安排要点

(1)从3月19日到6月底,全面对18-59周岁的人群接种新冠疫苗。

具体结合上述目标人群的健康状况、暴露风险以及疫苗适用人群情况等综合评估,优先对传播风险较高的人群,如感染风险较高的老年人及其他人群进行接种。

(2)从7月份开始,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有基础性疾病的重症高风险人群进行接种。

(3)上述人群接种完毕后,再继续扩大人群接种范围,如18周岁以下及其他人群,形成人群免疫。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目前对普通人群接种疫苗仅是原则性通知,具体如何接种各地还没有明确的通知,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留意当地新冠疫苗接种信息动态。对于日籍人员及公司员工如何接种新冠疫苗,建议自行或者通过公司向当地社区进行咨询。后续有任何消息动态,敝所也会及时共享给大家。如有需要,各位可随时来函、来电敝所或到敝所面谈。

続きを読む →

进口货物新冠消毒的最新情报

据新闻报道,2021年3月9日,烟台市福山区一宗进口集装箱货物(国外采购的汽车配件)经核酸检测及烟台市疾控中心复核均为阳性被全部封存,相关接触人员已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

这一新闻再次引发了大众对非冷链进口普通货物的关注。但其实早在2021年1月开始,山东省各地政府就已经开始要求企业对不属于冷链运输的普通货物也采取核酸检测及预防性消毒措施。经政府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可能要求企业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一般来说,政府部门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1.是否完成山东省冷链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注册及是否逐笔完整登记货物出入库信息。
2.是否制定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3.是否按照3天1检、7天1检的频率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是否做好记录。
4.预防性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5.核酸检测情况
6.检测采样频次、数量、部位及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7.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注意个人卫生等
8.手套、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储备量是否充足

◆对日企的建议
需要提示日企注意的是,除以上列举的内容外,政府通常还考察其他项目,山东省内各地区考察重点也有所不同,如何与政府部门有技巧地沟通及交涉是关键。另外,随着烟台市发现,可以预见山东省内必将再次强化对非冷链进口货物的监管,建议日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实施动态。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

続きを読む →

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日企密切相关

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由64条增加至86条,该法不仅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指引。本次新修订的条款中有不少与日企在华投资的实务以及合规等方面密切相关内容,它直接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的方方面面,值得日系企业重点关注。敝所在此对与日企相关的要点简要说明如下。
◆ 日企留意的主要相关要点
1.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将行政机关常用的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限制企业权利或增加企业义务等行为也列入行政处罚范畴。
2.新增“主动报告减轻或从轻处罚”、“首次违法可不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等减轻企业处罚的规定。企业若出现环境轻微违法、广告用语违法等情况,如果及时改正、主动报告行政机关未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给日企的对策
现时点,日系企业十分有必要找到一个十分了解现地企业方方面面的实务,以及可以与日本总社交流并站在日本总社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及对策的的盟友或律师,及时梳理企业自身经营中常见的风险点,制定并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并严格执行,这将非常有利于说服行政机关免除或减轻对企业的处罚,避免企业被列入失信或经营异常名录而导致企业声誉受损。

続きを読む →

网络经济领域反垄断新规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称《指南》),并于同日实施。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的迅速崛起,大型电商平台企业的市场影响力逐渐增强。但是,截至目前世界各国针对电商平台企业涉及的反垄断规则并不多见,对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指南》对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现将《指南》要点整理如下。

◆《指南》相关要点

1.对平台经济领域中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几个重要概念予以明确。
2.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的形式及认定标准。
《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涉及的横向及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以及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有针对性、区别于传统经济领域的规定。
《指南》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情形予以明确规制。比如,认定是否构成“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否通过检索、流量限制等屏蔽店铺、扣去保证金等。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日企今后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时,可能会涉及与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届时将面临各种与平台经济相关的法律及经营管理问题等。对此,建议日企及时了解与平台经济领域相关的反垄断规则及法律,事前注意对企业的商业模式自行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慎评估,避免涉及垄断等合规风险。

続きを読む →

对接种中国生产的新冠肺炎疫苗人员赴华提供有关便利的通知

为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自2021年3月15日起,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将对已接种中国生产的新冠肺炎疫苗,并持有疫苗接种证明的签证申请人员提供以下便利:
一、赴华从事各领域必要复工复产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属,可按照疫情前要求准备材料并递交申请。
二、因“紧急人道主义需要”赴华的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外籍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赴华事由为家庭团聚、赡养、探亲、奔丧或探望危重病亲属的,可递交相关材料申请签证。
三、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可凭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及中国国内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申请办理商贸类(M字)签证。
中方关于搭乘航班赴华人员须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血清抗体检测双阴性证明乘机的要求不变。入境后请遵守中方关于隔离观察的相关规定。

转载自: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続きを読む →

快讯:最新国际健康证明促使人员跨境往来

3月7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记者问中表示,为改善因新冠疫情导致人员的流动困难现状,促进各国经济复苏发展,中国将推出最新的中国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该证明可以显示PCR及血清抗体检测结果以及疫情接种情况等健康信息。

3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也表示,中国将与各国尽快商讨建立健康码信息互认机制,让各国人员持健康证明进行移动,促进人员及经济往来。健康证明有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该证明中含有加密二维码,可以充分保护个人的隐私。

目前该“中国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仅供中国公民使用,后续中国考虑与各国达成健康码信息互认,外籍人士能否适用以及何时适用,还请随时关注国家最新消息。如有最新消息,敝所也会及时与各位共享。

続きを読む →

感染新冠后传染给他人,是否要赔偿呢?

近期,国内北方多地暴发疫情,青岛平度也在上周确定两名新冠病毒阳性患者。最近,各地防控政策升级,人们的防控意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由于新冠病毒非常狡猾,不少日系企业管理人员担心员工在通勤或者出差过程中不小心感染到新冠病毒,而后不小心传染给他人而被索赔,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应对呢?下面敝所尝试分析一下这个问题,与大家共享。
·浅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敝所认为,如果员工是因为不小心感染到新冠病毒,且自己不知道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正常的接触而导致他人被感染的话,因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向他人进行赔偿。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也持类似的观点。该意见中规定,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延伸
如果员工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肺炎,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到公司上班(当然,现实中这样的人是极少的)从而导致他人被感染的话,不仅存在被索赔的风险,同时该员工可能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还可能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留意点
为防止员工发生上述情况被索赔,敝所建议各日系公司和员工要注意严格执行当地防控政策要求。在平时做好防疫措施,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避免被感染;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及时治疗以及做好隔离措施。

続きを読む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对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号令有关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缴期间,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规定的缓缴、延缴期限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

二、 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记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补缴业务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每年产生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业务进行抽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补缴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可参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一)本通知印发前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应缴数额,滞纳金可在协议期内适当延后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协议期内,已缴纳的欠费本金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
(二)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记录,计算参保人员相应的缴费年限。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同时废止。我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1年3月26日)

 

  2021年3月2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1年3月19日)

 

  2021年3月1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Page 31 of 165 «...102029303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