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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认定

日系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有时会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约定相对方支付定金后合同才生效,以及约定产生合同纠纷在日系企业所在地诉讼。如果因相对方的各种原因,合同迟迟不能生效,日系企业无法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容易陷入“合同僵局”,日系企业不得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日系企业还能否依据未生效的合同进行维权,本文对此予以简要介绍。

1. 日系企业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合同未生效时,日系企业虽然不能同合同生效那样,依据约定向相对方主张权利,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日系企业不能要求相对方赔偿因合同未生效而导致的各种损失,比如比如差旅费、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材料费等各项费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日系企业仍然可以向相对方请求赔偿该些损失。

2. 日系企业仍然可以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日系企业经过多次交涉之后,相对方拒不进行赔偿的话,是否意味着日系企业不能向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而选择受诉法院正是解决合同争议方法之一,因此,日系企业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日系企业的留意点
在实务中,可能有的日系企业认为,既然合同不生效,那么不能依据未生效的合同向相对方主张赔偿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放弃了向对方维权的机会。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敝所认为,在合同因各种原因而不生效时,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专业的帮助,由律师通过与相对方、政府部门交涉尽量促使合同生效。如经过努力,合同仍无法生效时,律师也可以协助日系企业确定损失的范围,采取多种措施向相对方进行索赔,努力减少日系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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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34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2月28日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十五条 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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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员遭遇交通事故,在第一现场如何处理?

Q:驻在员遭遇交通事故,在第一现场如何处理?
A:日本驻在员派驻中国期间,在日常的生活中,比如去超市购物或者附近的公园游玩,出于便利的考虑,驻在员可能会使用非常流行、方便的共享单车。如果驻在员在骑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将他人撞伤,作为外国人,可能不懂中国的法律法规、风土人情,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有的驻在员不知道该类案件如何处理。本文简要介绍驻在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第一现场时的留意点。
1.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保留证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报警电话是110或122,急救电话为120。如果说驻在员不知道怎么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或者无法拨打时,也可以找现场围观的人协助。同时,为避免事故现场被破坏,防止事故现场不清晰而无法认定责任,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留证据。
在实务中,有的驻在员担心在现场别被打或者怕承担责任而离开现场,在中国,这种情况属于肇事逃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论被撞伤者是否存在过错。但是如果继续停留在现场存在被打的可能性的话,律师建议在报警时向警察说明存在被打的风险,并根据警察的是否可以离开现场的指示行动,同时请求旁观者给予适当的帮助。

2. 如实向警察、医生详细说明事故的发生经过等情况,发现陈述不符时,要及时纠正
在警察、医生到达现场后,警察会现场进行勘察并向当事人、围观人员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驻在员发现自己、受伤者或者围观人员陈述的事情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驻在员一定要及时进行说明、纠正。这非常重要,直接决定驻在员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重的责任,进而决定驻在员是否需要赔偿受伤者、赔偿的金额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3. 事故发生后也可以信赖的人请求帮助
驻在员在事故发生后,很可能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予以处理,可以向信赖的人请求帮助,也可以联系我们律师(电话:0532-86678011,邮箱:xionglin@aaalawfirm.com),我们律师对处理该类突发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会努力协助日本驻在员依据中国法律、实务经验处理好该类案件,维护好驻在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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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企如何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日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供应商、交易对手等发生交易行为。而在交易中难免会发生纠纷或争议,因此,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各日系企业关心的问题。敝所在此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作相关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相关要点
1、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
出于稳定交易、缓和矛盾的考虑,这是各企业最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
仲裁是国际、国内通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主要有民商事仲裁、投资仲裁、劳动仲裁等。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条款含有以下必备要件:
①对适用仲裁达成合意;
②对仲裁事项约定明确;
③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各日系企业在约定仲裁条款时,需具备上述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另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一旦裁决作出就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诉讼
诉讼是合同各方选择受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以被告或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各日系企业在约定受诉法院时需留意。
2、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终止等,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需留意以下几点,否则仲裁条款无法使用。
(1)仲裁条款本身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具体可参照《民法典》143条规定。
(2)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留意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
(3)约定诉讼管辖时,注意受诉法院须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只能约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设定一个好的、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对后续自身权利的维护是十分重要的。各日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与供应商、交易对手签订重大合同时,需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审慎考虑,对合同交易背景、交易量、交易对手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选择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企业可以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事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调查,也可以代为与对方进行协商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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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日使领馆指定检测机构名单更新(3月29日更新)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方式,降低疫情跨境传播风险,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对现有检测机构做出部分调整。自2021年3月29日(含)起,赴华乘客需在新版指定机构名单(见附件)中选择检测机构进行“双检测”。如您此前预约的机构被从新版名单中删除,且检测日期为3月29日(含)以后,请尽快重新预约其他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将无法登机。

附件1:指定双检测机构名单(3月29日版)

 1、驻日本大使馆领区双检测机构

2、驻大阪总领馆领区双检测机构

 3、驻福冈总领馆领区双检测机构

4、驻札幌总领馆领区双检测机构

5、驻长崎总领馆领区双检测机构

6、驻名古屋总领馆领双区检测机构

7、驻新潟总领馆领区双检测机构

附件2:“双检测”和健康码注意事项

一、取得检测证明后,请勿着急离开,应现场核对个人信息、检测机构信息(医师签名、机构印章)等填写完整无误。如有错误务必请机构重新出具检测证明。

二、申请健康码时,请确保申报信息与纸质检测证明一致。请拍摄上传清晰、完整的检测证明原件照片。

三、如您持有多个旅行证件,请按以下要求填写证件信息。

1.同时持有外国护照和旅行证,请填写旅行证号码,国籍填写中国。

2.台湾地区居民请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旅行证号码。

3.香港、澳门特区居民填写特区护照、旅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均可。

四、严禁唾液及指尖血采样、邮寄采样、伪造或私自涂改检测报告、故意隐瞒病情等行为,一经发现,使领馆和国内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三岁(36个月)以下儿童采样方式请以检测机构要求为准。

五、检测后注意居家隔离,避免外出就餐、购物等“三密”高风险行为,严防检后感染。在往返检测机构,赴机场及回国途中请做好防护,尽量避免使用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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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外籍人士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近日,北京市全面启动在京外籍人士接种新冠疫苗工作。在京18岁及以上外籍人士可在“自愿申请、知情同意、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预约接种疫苗。具体可通过所在工作机构或属地社区预约报名。预约成功后,各区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安排就近接种。

根据接种工作要求,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士,现场出示本市医保参保凭证后,即可免费接种。未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士,需个人自费接种。外籍人士预约报名时需提供有效证件信息,接种现场凭护照及有效停居留证件接种。

据悉,朝阳区、通州区等区域已集中组织开展了企业外籍员工、社区常住外籍人士疫苗接种。目前,北京市已有2000余名外籍人士完成第一剂疫苗接种。

◆ 外籍人员接种新冠疫苗要点

Q1有无年龄要求?

目前在京外籍人士接种新冠疫苗年龄要求为18岁及以上。

Q2接种何种疫苗?

本市目前使用的是中国产全病毒灭活疫苗,全程需要接种2剂。

Q3如何预约接种?

请有接种意愿的外籍人士关注所在机构和社区通知,有序进行接种。原则上,在京工作的外籍人士通过所在机构预约,高校外籍师生通过学校预约,其他在京外籍人士通过属地社区预约。预约成功后,各区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安排外籍人士就近接种。

Q4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外籍人士预约报名时需提供有效证件信息,接种现场凭护照及有效停居留证件接种,确保截至第2剂接种日相关证件仍在有效期内。

Q5需要签署什么材料?

接种前,需同步签署知情同意书和免责承诺书,并做好个人防护,主动告知身体状况,由专业人员判定是否符合接种条件。

Q6需要交费吗?

已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士,现场出示本市医保参保凭证后,即可免费接种。未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士如有接种意愿,需个人自费接种,目前费用为93.5元/针剂。

Q7接种完成后有什么注意事项?

接种完成后需在接种点留观区观察30分钟,无不适症状后才可以离开接种点;接种当日注射部位保持干燥并注意个人卫生;如果出现持续发烧等现象,应及时就医并向接种单位报告。

Q8接种凭证怎么领取?

北京“健康宝”境外人士使用版(Health Kit)将于近期开通新冠疫苗接种凭证下载打印功能。外籍人士可在完成第2剂接种后登录北京“健康宝”境外人士使用版自行下载打印接种凭证。

Q9接种疫苗后是否还要继续戴口罩?

接种疫苗后虽然可以产生免疫力,可以大大降低感染风险,但任何疫苗保护作用不可能100%,部分人接种后有可能不产生足够抗体,仍然会有感染风险,特别是在还没有建立起免疫屏障的情况下。所以,即使打完疫苗,请外籍人士也保持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

Q10接种疫苗后还需要做核酸检测吗?接种证明能否替代核酸检测报告?

接种疫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感染风险,但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不能达到100%,必要时请外籍人士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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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中国现地法人反舞弊对策系列(1)—企业舞弊行为成因

随着新冠肺炎世界大流行,受驻在员回国后只能通过视频会议等远程参与管理以及日本总社难以对现地公司实施例行年度内部审计等影响,日本总社失去了对现地公司舞弊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如何有效预防并监督中国现地公司舞弊成为了日本总社关心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起草新冠疫情下中国现地法人反舞弊对策系列文章,希望能为现地企业公司治理提供参考。

◆关于企业舞弊行为成因
关于企业舞弊行为成因,有理论认为,只要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就可能发生舞弊行为;如果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则发生舞弊行为的概率就会大增或者说肯定会发生,只是发生在何时而已。

(1)压力
压力要素是舞弊者的行为动机。例如来自生活的经济压力或来自上级明显脱离实际的指标要求等。
(2)机会
机会要素是指可进行舞弊而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例如:缺乏发现舞弊行为的内部控制,无法判断工作质量,缺乏惩罚措施,信息不对称和审计制度不健全。
(3)自我合理化
自我合理化是舞弊者能够找到理由,使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无论这一解释本身是否真正合理。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公司的工资制度不合理我本应得到更多等。

◆对日企的建议
由于新冠疫情仍将长期持续,对于海外子公司的公司治理体制需要重新考虑。由于驻在员不在现地及内部审计无法进行,不排除现地一部分员工利用这一特殊时期的管理漏洞进行舞弊的可能性,失去监督的现地企业即使有员工舞弊日本总社也可能无法发现,这将对现地企业及日本总社造成巨大损失。中国现地企业常见舞弊类型有哪些?我们将在下一期文章中继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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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1年4月23日)

 

  2021年4月2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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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1年4月16日)

 

  2021年4月1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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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重点研究中

3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延迟退休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及制度调整、员工退休待遇享受等具有重大影响。延迟退休制度实施后,有许多课题需要日系企业高管及人事进行探讨、研究。

◆ 延迟退休年龄后公司各种制度建设的研究课题
1.针对老员工的薪酬体制的考量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实施后,公司如果连续雇佣年龄相对较高的人,其支出成本会有所增加,且使得那些能干的、有脑力、有体力的年轻人的工作机会减少。此时,公司如何平衡年龄相对较高的员工和年轻员工的比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进行改变,都是值得研讨的课题,比如对劳动用工合同、薪酬体制进行调整等。另外,公司在工资上是否需要与国际惯例进行区分以及如何进行区别对待,也需要企业重点研究。
2.如何让老员工在新的薪酬体制下继续保持工作热情
随着年龄增长,人的体力、健康状况等逐渐变差,在一定程度上其工作热情就会降低。在公司新的薪酬体制,如公司工资有所调整的情况下,如何让老员工保持工作热情,使其工作能力与所得的工资相匹配也是公司需要重点考虑的部分。
3.尽最大努力避免因薪酬体制调整可能产生的劳务纠纷
若延迟退休年龄实施,公司对薪酬体制进行比较大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员工劳务或者其他方面的大的变动,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上产生许多需要平衡的方面或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探讨、研究如何避免及应对公司内部产生的劳务纠纷。

◆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要求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意味着,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在延迟退休制度正式实施之前,建议各日系企业对不同的工种,从公司制度建设、人事等层面制定一系列计划,并进行重点研究。除上述课题研究之外,在实务中,对老员工的社会保险体制如何进行整体考虑也是公司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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