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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年底带薪年休假如何处理

每到年末,多数公司都面临着员工未使用完毕年休假,该如何应对的难题。因为年休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安排、工资发放等各方面,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公司与员工的纠纷。所以,公司需慎重应对。对如何处理未休年休假,敝所从实务层面介绍如下,供参考。

◆ 公司应对方式
实务中,部分公司会在《就业规则》中规定,员工享有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因此,首先需确认未休年休假的性质是法定休假还是福利休假。根据未休年休假的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未休假是法定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对未休法定年休假,公司可以采取下述方式对应: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如在限电、疫情、公司业务量少的时候,在本自然年度内,优先安排员工消耗完未休的年休假。
(2)如员工仍未休完,公司可征得员工书面同意,用2倍的标准,将未休年休假购买回来。
(3)对于生产、工作集中,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假的,公司可与员工、工会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在下一年度内休完未休假。各日企需留意,公司需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的民主程序,并留存相关证据。

2.未休假是福利年休假

如果员工未休的是福利年休假,则公司需根据《就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有的公司《就业规则》规定,当年度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公司也不向员工支付未休假工资补偿。有的公司则规定,当年度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公司按1倍的标准向员工支付未休假工资补偿。
各日企需留意,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对未休福利年休假,公司要给员工工资补偿,则应按规章制度执行,否则可能引起员工与公司的纠纷、甚至是引起群体性事件。

3.无法确认未休假的性质

如果无法确定未休假的性质,则建议优先安排员工将该些未休假全部休完。如果发生争议,公司和员工均无法证明该些未休假的性质时,仲裁员或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对于年休假,在实务中,还存在着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员工未申请休假视为自行放弃等诸多问题,敝所在其他文章中再进行介绍。建议各日企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就业规则》等制度重新进行评估及合规调整及完善,对法定及福利休假的享受条件和休假天数、福利休假未休完如何处理、法定休假及福利休假使用的优先顺序等进行明确约定,并组织对高管、人事的合规培训。敝所希望能与各位读者共同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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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减碳法律法规(建筑行业相关)

2020年9月,中国在全球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将在2030年达到峰值,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随即各省市开始编制对应的“碳达峰”和“碳中和”计划。

在中国,住宅带来的能源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4.34%,与建筑相关的热电联合产出的碳排放占比高达42%。对建筑行业领域进行绿色规划、对建筑进行绿色建设、改造,是实现碳中和不可缺少的一环。敝所整理了关于建筑行业减碳的部分法规,供参考。

◆ 部分法律法规

1.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公布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_T50378-2019)
该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及标准。各相关企业需留意,该标准仅适用于住宅、院校、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民用建筑,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生产性建筑。

2.2020年7月15日,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发布《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
该方案提出,到2022年,中国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需达到70%。同时,要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规范。

3.2020年11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中,提议制定绿色建筑促进法。
对该项法律,审议结果是,建议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4.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

5.2021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意见第三条第(一)、(四)款提出,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提出新要求,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

6.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通知的工业领域和城市建设碳达峰行动中提出,要求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

7.2021年11月1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第三条提出,提升建筑绿色低碳运行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对公共机构新建及改造建筑、建筑用能智能化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对企业的建议
上述法规政策对建筑行业、建筑的规制可能比较原则,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后续各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能会制定并出台相应的“碳达峰”、“碳中和”方案及实施细则,建议相关日系企业及时关注相关动态,提前进行研讨,根据法规要求实行合规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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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起,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新规将实施

近日,关于“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将禁用经营性服务,个人静态收款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消息,相继在各大媒体发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消息是否意味着,商户等主体不能再使用个人收款码或者个人静态收款码?据了解,该消息主要是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下称《通知》)。

◆部分要点
《通知》将条码支付纳入监管范围,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规定,支付宝、微信的个人收款条码不能用于收取商业费用,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向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另外,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的,经过申请、特别同意后,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可以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防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线上赌博、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

根据《通知》要求,以往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的小微商户、个体经营者等在2022年3月1日以后,可能将会被重点监测、甚至限制收款和交易。同时,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特约商户收款条码的商家、商场等进行的交易信息,也将会被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通知》中的部分条文也并不明确,有待后续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进一步制定并出台实施细则,建议相关主体在未来收款和交易过程管理中尽量规范化、合规化,并及时留意该方面的相关动态,敝所也会及时向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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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新规征求意见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公司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其中5名曾任或在职的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5名独立董事合计赔偿金额约3.69亿元。近期,30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纷纷递交辞呈,多家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

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至12月26日。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举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禁止任职的8种情形,同时也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应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比如,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事前认可判断的依据,具体详见《征求意见稿》。

在康美药业事件中,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2017年等年度报告的审议中,在董事会上投出赞成票。经证监会调查,该些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重大遗漏等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应尽到勤勉履职之责,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发表公正、独立的意见,但其投出赞成票,未审慎的审议年报,导致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需与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康美药业事件给独立董事及相关上市公司、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股东等敲响了警钟。随着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关注度提升,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目前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更加严格了,独立董事应站在公正第三方的角度,勤勉尽责的履职,不能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等行为,否则公司等机构及独立董事不仅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而且也面临着投资者民事侵权索赔的风险,请相关日系企业及独立董事重点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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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1年12月10日)

  2021年12月10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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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2月17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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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Q:员工上班“摸鱼”,公司该怎么办?

Q:员工上班“摸鱼”,公司该怎么办?

A:如何有效对应员工在上班时间利用网络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听音乐、网上购物等等,是困扰经营者的难题之一。最近,中国家电销售巨头国美公司对员工上班期间利用网络玩游戏、听音乐、刷抖音等与工作无关的“摸鱼行为”进行了处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是否有权对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监控以及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产生热议。本文对此予以简要分析。

1.公司能否监控员工的网络使用情况
公司安装网络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工作效率,而员工在工作时间玩网络游戏、听音乐刷抖音等摸鱼行为,违背了公司的初衷。在此次国美公司事件中,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办公区域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员工的摸鱼行为消耗的网络流量及浪费的时间明显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也规定,公司应当落实具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的技术措施。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公司规章制度,还是员工内心来看,公司都有权监控公司内部网络的使用情况。

2.公司监控员工使用网络的行为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公司知晓员工的工作情况,是公司行使管理权的应有内容,并且只是监控公司网络的使用状况,并未直接入侵员工的个人网络。因此,员工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的隐私权的范畴,不构成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对日企的建议
为预防员工在上班时间的摸鱼行为,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有必要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处。进一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提升员工合理、高效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资源的意识,培养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增强责任感的态度,促进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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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进口食品标签新变化

11月初,深圳海关、上海海关发布通知,提醒相关进口食品企业留意,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增加,中国政府对进口食品及进口商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就对部分进口食品的标签提出了新要求,《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部分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1.对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

如上所述,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须印制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上,不能采取加贴或贴标的方式。

从事上述两类食品进口的现地日系企业,需留意在进口前与境外出口商沟通好,将中文标签印刷在上述两类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避免货物运输到中国境内后由于标签不合规,导致清关延迟或无法进口等问题。

2.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及水产品的标签要求

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建议现地日系企业提前告知境外出口商,中国政府对进口产品的标签要求,并按照要求操作,否则可能导致产品无法进口。

(1)产品内外包装上的文字需要牢固、清晰、易辨,用中英文或者中文书写,有出口国家(地区)的文字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商品名或学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2)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以下内容: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保存条件等。
对于水产品,还需标明: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的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
(3)外包装上要有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各现地日系企业及驻在员请留意,上述四类食品的标签要求仅适用于跨境贸易进口,对于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旅客携带等方式入境的食品,不适用上述标签要求。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中国政府日益加强对进口食品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建议从事食品进口的现地日系企业,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及时根据《办法》要求进行合规完善,调整企业内部与外部食品安全管理、供货商评估等制度,并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敝所希望能与各位读者共同交流探讨,尽量避免企业被处罚,造成经济或信用损失,甚至引起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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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速报!国家反垄断局今日挂牌成立!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正式挂牌成立。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方共同实施。2018年,三方执法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自2020年开始,欧盟、美国纷纷加强对平台巨头的管制。中国也从2020年起便推动反垄断法修订,并加大平台经济的监管力度。阿里被罚182亿、叫停虎牙斗鱼合并、美团被罚34亿元等大要案持续引起市场震荡。2021年11月,反垄断执法部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变为国家反垄断局,反垄断执法进入新纪元。

中国反垄断执法接下来将如何落地,执法模式将有哪些创新,重点执法领域有哪些,后续国家反垄断局可能会陆续制定并出台有新的措施,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这方面的动向,敝所也会随时关注并分享给各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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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PBOC最新征信办法出台

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区块链、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数据存在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的情况,但因缺乏明确细化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该情况不断发生。本次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本《办法》,对企业或个人征信业务进行了细化规制。

《办法》共八章53条,其中不乏对现地日系企业及日本总社影响重大的内容,本次敝所简要介绍如下。

◆ 《办法》要点
1.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含义、范围

信用信息是指依法收集、为金融等商业活动提供服务,识别判断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如企业或个人的身份、地址、财产、支付交易、生产经营、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如是否按时申报企业年报、纳税)等信息本身,及对前述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所得信息(如企业纳税信用评级A、B级)。

需留意,各现地日系企业的上述信息可能会被采集、使用,在经营过程中需注意自身信息合规披露、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防止信用受损被政府部门监管,影响企业正常商贸活动。

另外,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属于隐私信息,不属于信用信息,现地驻在员发如现征信机构收集的个人信息含有此类信息,可以要求征信机构删除。

2.明确跨境提供信用信息的规则和限制

境外日系企业如果向境内征信机构查询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的,除遵守本《办法》外,还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的合规要求。

比如日本总社想要查询中国境内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时,需留意向征信机构说明本次查询用于跨境贸易或投融资等合理用途。

◆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办法》在实施后,可能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法规结合使用,现地日系企业及日本总社需留意遵守各法规的综合要求。日本总社如果计划与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贸易,可以委托律师对提前调查交易相对方的信用信息,判断其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为后续交易提供判断基础。

另外,对于涉及跨境业务的企业,应尽早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构建完备合规的数据出境体系,可以由专业律师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并进行调查、分析之后,制定专门的内部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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