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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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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返乡绿码带星号标记,能回乡吗?

临近年底,不少在外地工作的人员面临返乡过年的问题。但近期部分地区提出,即使健康码是绿码,如果行程卡上带*号,也需要被隔离,这在网络媒体上引起了较大的舆论热议。

对于返乡时,绿码带*号的人员是否能够返乡,是否需要隔离等问题,近期人民日报也进行了相关解读,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1.绿码带*号是什么意思?

健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上带*号,表示您在过去14天内访问过的城市中目前存在中等或高风险区域。如果您在某一城市停留超过4个小时,且在手机上打开过行程卡,那么该城市就会被记录在您的行程卡中。
需留意,行程卡中带*号,并不表示您实际去过中等或高风险区域,并且与您的个人健康状况没有关系,无需过度焦虑。

行程卡中的信息一天一更新,如果各员工或日企驻在员有出行计划的,建议提前关注自己14天内到访过的城市的疫情状况,并提前确认目的地的防疫政策。

2.绿码带*号是否能够返乡,是否需要隔离?

对于绿码带*号是否可以返乡,是否需要隔离,还需进行具体分析。

(1)如果您并未前往该城市的中等或高风险区域,则可以正常返乡,无需进行隔离。但各地政策不一致,具体请提前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沟通确认。比如,北京市目前要求进(返)京人员持“北京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PCR阴性证明,并在72小时内进行1次PCR检测。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级的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京。

(2)如果您实际前往了该城市的中等或高风险区域,则需要进行隔离。具体如下,供参考。
① 14天内前往了高风险区域,则需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7天健康监测。
② 14天内前往了中风险区域,则需实施14天居家隔离观察+7天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则会被要求进行14天集中隔离观察。

如果您曾在14天内前往过中等或高风险区域,建议您在现居住地继续停留,待行程卡中没有带✱号的城市后再出行。

另外,有必要提醒企业员工,返乡后不要去中高风险地区,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所在家乡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春节之后可能面临无法返回工作的风险。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员工可能在春节假期后,面临无法返回或被隔离的风险,各日系企业有必要与员工、律师沟通,研讨避免员工无法返回或返回后被隔离的方法,隔离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等一系列问题。比如,各日企可以在春节休假前,提前制定书面文件或以邮件方式,告知员工公司的方针,提倡员工原地过年,告知员工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等,如住宿及核酸检测费用自行承担,隔离期间利用年休假进行抵扣等。

另外,也可以让员工签署相关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返乡后需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返乡后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等内容。对这些对应有困扰的时候,请各日企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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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2年1月14日)

  2022年1月14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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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2年1月21日)

  2022年1月21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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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2年1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秋莲(江歌母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向原告江秋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该案的起因是,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女儿的江歌在日本东京,因救助刘暖曦而被刘暖曦的前男友杀害。

在本案中,刘暖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并且,刘暖曦的做法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违背,违反常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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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拟再次修改

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外资三法”废止。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公司治理运营与内资企业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公司法成为在华日企开展运营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公司法自1993年发布以来,一共经过了5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同日发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月22日。

相对于现行公司法,《修订草案》作出约70项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和新增,这对在华日企的公司治理及运营将产生重要影响,敝所对新增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对公司股东权利及义务进行调整

《修订草案》第51条,扩大了股东对公司财务资料的知情权范围,在会计账簿的基础上增加了会记凭证。因疫情无法到中国现地企业的高管,可由总社委托现地律师或会计师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修订草案》第46条,新增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在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的,将丧失未缴纳部分相应的股权。各日企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出资的认缴期限时,可将认缴期限适当延后,防止无法及时缴纳出资,丧失相应股权。

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架构的调整

《修订草案》第63条新增在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中,应设立职工董事。第64条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另外,第68条新增了董事会表决机制的最低标准: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要点外,《修订草案》明确允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修订草案》强化了对股东及董监高等人员的责任,其经过立法程序成为生效法律后,将会对在华日企的公司治理、运营组织架构等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合规性要求会更高。建议各日企及时关注公司法修订动态,由律师根据公司法要求对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进行法律确认和修改,并合规调整公司治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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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修改的几个法律法规

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了多部新的法律法规,近期敝所整理了与公司治理运营等方面相关重要法律,分享给您,希望能够对贵公司有所帮助。如果能够给您参考就太好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根据本次工会法修改的内容,企业如果在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比如公司清算注销或经营战略方针变化的,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而在讨论员工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涉及员工利益的事项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各日系企业在研讨劳务相关的案件或事项时,除工会及员工代表外,由律师作为公正第三方一起介入,制作并保留相关会议记录等证据,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对策吧。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年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比于2020年版,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条目数量从33项减少至31项,制造业领域将实现准全面开放,取消了对汽车整车制造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外资限制。

建议各日企在投资前,尽量结合投资领域、投资地点,事前与律师确认,并实施前期可行性调查、确定完善的战略投资方案、依法合规的进行投资设立及运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对企业进出口食品提供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比如,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在出口食品前应向生产地或组货地的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或抽检后才可以出口。

从事进出口食品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相关规则,也可以与律师共同研讨,对企业内外部食品安全管理、供货商评估等制度进行合规调整,并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案。

4.公司法(修订草案)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于同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月22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机制,优化公司治理及组织机构,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比如,《修订草案》第46条,新增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在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的,将丧失未缴纳部分相应的股权;《修订草案》第63条,要求在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中,应设立职工董事。

另外,除上述内容外,《修订草案》还有近70项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和新增,该些内容对公司合规性要求会更高。企业可及时关注公司法修订动态,与律师开会研讨,对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进行法律确认和修改,合规调整公司治理架构,使公司更好的实现合规治理。

另外,近期也有一些其他新的法律法规,由于篇幅原因,敝所在此不再赘述,希望各位读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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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与供应商或客户在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相关争议,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很可能会诉诸于法庭。届时,法院受理、审理等事宜均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比如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证据等,企业需重点留意,否则适用不当,很可能会发生败诉风险。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改内容虽然不多,但其中也有一些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敝所对部分修改内容介绍如下,供参考。

◆ 部分修改内容
1.明确民事诉讼可采取线上方式开展
本次《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并且线上及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留意,采取线上方式审理案件,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企业不同意、不习惯或者自身技术条件、案件情况不适合在线审理,法院不能强制要求适用在线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线上审理或者现场审理方式。

2.扩大了可以适用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
修改之前,小额诉讼案件适用对象为标的额不超过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山东省2021年的标准约为人民币2.3万元)的简单民事案件。
(1)本次修改后,可以适用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为:
① 标的额为不超过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山东省2021年的标准约为人民币3.8万元)的简单案件;
② 标的额超过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但在2倍(山东省2021年的标准约为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本法也明确以下案件不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②涉外案件;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请各日企留意涉外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否则即使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本次也在普通程序中导入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制度(此前只有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另外,明确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的时限由60日缩减为30日。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重点在于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建议日系企业及时了解诉讼相关动态,与律师共同研讨,以便及时调整企业诉讼方式,节约诉讼成本,管控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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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2022年元旦起,来返天津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PCR阴性证明

从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获悉,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天津市实施全部外地来返津人员查验48小时内PCR阴性证明制度。天津市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有以下三点要求,供参考。

1.减少人员跨区域流动
(1)限制人员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限制人员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和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
(2)“非必要不离津”
天津市发生本土疫情期间,涉疫区域人员“非必要不离津”。倡导非涉疫区域人员“非必要不离津”,自愿在津过年。

2.减少人员聚集性活动
(1)非必要不举办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两节”期间,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严控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体育赛事等聚集性活动,压减线下活动,倡导线上团拜。
(2)对本土疫情所在地人员及14日内有天津市域外旅居史人员的要求
要求本土疫情所在地人员不得参加集体活动,14日内具有天津市域外旅居史人员,须持抵津后、活动前48小时内PCR阴性证明参会,即查验行程码发现“*”人员不得参加,行程码显示“天津市”以外地区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PCR阴性证明。
(3)公园、餐饮机构、商场需做好常态化防控措施
公园景区坚持“限量、预约、错峰”原则,市场、商超、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和文体场所做好测温扫码、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强化民间集会、丧葬嫁娶等管理,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妇等高危人群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游与聚集。

3.实施“两节”期间来返津人员PCR证明查验
(1)“两节”期间,提供48小时内PCR阴性证明
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天津市实施全部外地来返津人员查验48小时内PCR阴性证明制度。全部进津通道(含交通场站)开展公示告知及核酸查验工作,选定独立区域设置临时核酸采样点及采样等候区,采样后登记离开。
(2)对日常通勤人员的防疫要求
日常通勤人员由其在津单位所在地防控指挥部出具通勤身份证明,异地工作通勤人员由其在津现住址所在地防控指挥部出具通勤身份证明,外地通勤码信息允许互认。

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将根据国内和天津市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及时关注相关动态。
另外,中国其他各地区后续也可能会出台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请以各地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为准,敝所也会及时与大家分享相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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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规:进出口报关备案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国务院于2021年4月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下称《注册登记规定》)进行修改,制定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下称《备案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案规定》对《注册登记规定》的条文作了大幅缩减,条文由46条缩减为16条,其中,不少条文发生变动,对日系企业的进出口及报关业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介绍如下,供参考。

◆ 变化点及影响

1.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

原《注册登记规定》要求,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而《备案规定》取消了这种限制,报关单位在中国范围内可同时具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这样的话,各日系进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办理报关业务,而无需再花钱委托专门的报关企业报关。

2.放开对报关企业的限制

原《注册登记规定》要求,报关企业只能在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在关区外从事服务需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而《备案规定》取消了该地域限制,报关企业既可以在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也可以在关区外的中国其他地域办理,这给报关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另外,原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只能以其总公司的名义开展报关业务,而现在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手续。各日企在中国的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分公司名义报关,减轻总公司的责任及负担。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变化外,海关总署也出台多项诸如“全国通关一体化、取消报关人员资质、机构整合、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等报关单位备案管理便利化措施。同时,海关总署也加强了对进出口及报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和现场检查,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在法规实施时,确保企业报关行为的合规性,防止被当局调查、甚至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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