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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标准迎来曙光

2021年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成为关注点,个人信息出境怎样才能合规?日企普遍很焦虑,因为录用中国员工后,会把员工信息跨境传输至总部,如果违规,法律责任很重,最高可处以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将近一年后,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CAC”)终于发布了配套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的草案,解决了在华日企对于个人信息出境法律责任的焦虑,敝所对标准合同规定的相关注意要点进行介绍。

◆标准合同文本未公布期间的日系企业的对应

自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CAC迟迟没有公布标准合同的文本和管理规则,导致日系企业没有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参考基准,部分日系企业委托律师基于当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和认识,制作了《个人信息出境的预备合同》,并由中国现地法人与日本本社等境外机构签署,为避免遭受可能来自于CAC的合规性质疑。

◆标准合同规定及文本(草案)中日系企业值得关注的内容

CAC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内容较长,建议向律师进行详细的了解,标准合同应当注意的点:

1.日企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CAC省级机构进行备案。
2.在标准合同的约定内容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等状况时,日企应当注意与接收方重新签订标准合同并办理备案。
3.即使签署了标准合同,日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还应当事先展开自我评估。

◆对日企的建议

标准合同规定生效后,日系企业向中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之前,将需要履行签订标准合同并完成CAC备案的法律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来自CAC的调查和处罚。从草案的内容来看,标准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CAC备案手续的办理也并不简单,因此,日系企业有必要提前联络专业律师,提早做好与此有关的对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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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公众的极度关注。当局虽然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法规,不断地强化对食品领域的执法监督,但是,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应对上述现象,2022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该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9月17日。该规定共27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设置、具体要求,以及违法时的法律责任。现敝所对该规定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明确了哪些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岗位
该规定明确了下述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岗位(第5条):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
(3)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4)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5)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其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上述(1)中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三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另外,上述(3)(4)(5)中的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划分按照《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主要以企业员工人数、营业收入作为划分标准。(第26条)

比如,中型餐饮企业当年度末的员工人数需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并且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强调了企业对员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必要性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任职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第19条)

企业如果未按该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将会被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将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会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是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员工及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十分重要且必要。(第21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规定虽然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待其出台实施后,会对在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该规定。

需留意,企业在对员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有必要留存相关的培训通知、培训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讲座资料、视频等),以及考核记录等资料,防止被政府部门检查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除了上述内容,企业也需留意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决策人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的合规制定、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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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2年8月5日)

 

  2022年8月5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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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2年8月19日)

 

  2022年8月1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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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籍商务人员入境更便利

近日,中国驻日本、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大使馆相继发布公告,进一步优化了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具体如下:

一,自北京时间2022年8月24日零时起,持有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的外国人,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可以进入中国境内,无需另行申办签证。

二,持有效中国学习类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进入中国境内,无需另行申办签证。

注:

(1)APEC商务旅行卡(英文全称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以下简称“旅行卡”)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各经济体之间的签证便利化措施,旨在促进APEC各经济体人员的商务往来。

(2)APEC商务旅行卡最长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入境时,可凭有效护照和与该护照相关联的APEC商务旅行卡自由往来于上述经济体之间,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3)需留意,APEC商务旅行卡原则上只适用于以商务活动为目的的国际旅行,而不能用于旅游、探亲、访友、看病等非商务目的的活动。

出典:北京外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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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就业扩岗补助政策

据了解,截至2022年6月份,10名应届毕业生中就有2人处于失业状态,大学应届毕业生面临着就业困难的现状,因此,为了缓解就业困难现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7月25日发布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通知。
该一次性扩岗补助是指,在2022年12月底之前向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发放的临时补助金。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是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之间的大学毕业生,申请时要求提交大学毕业生证明。但是,企业并不是只要雇佣员工就可以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员工缴纳1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才能获得临时补助金。临时补助金规定每人最高1500元。以下简要介绍,企业的人事总务部可以参考。

◆ 发布一次性扩岗补助金政策的背景

据了解,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预计1000万人,达到史上最大规模,并且新冠疫情对就业的影响仍在持续,就业市场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就业难度增加。该政策是政府部门通过给于企业金钱补助的方式,来促进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在如此严峻的环境中,日企在进行招聘活动时,在选择“缺乏经验的社会人”或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该一次性扩岗补助金的引入可能会给选拔标准带来变化吧。再雇佣应届毕业生时,加强对新入职毕业生岗前及在岗时的导向性培训,增加其对工作和企业的好感,可能会增加长期就业的稳定性。可以说,保持雇佣的稳定性,才是处于严峻经营环境中的企业进行长期战略不可或缺的。

◆ 本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不能重复使用

本政策规定1名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只能被1家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二次使用该政策。也就是说日企在录用毕业生时,如果该生信息已经被别家企业申领过了,那么招聘该生后将不能再享受补助金。

因此,日企需要更加完善的招聘制度和管理手册,对于调查该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及上家企业是否已经申请补助金时,不要忽略自身的调查合规性,尽可能的减少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 对日企的建议

本次扩岗补助金政策是基于就业难的现状制定的,不是常态的,因此,在招聘应届毕业生和申请补助金的时候,需要随时关注当地政府的最新信息。日企不仅要自己从政府网站上确认相关的政策,还要从律师那里听取关于相关政策的详细理解和最新的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招聘计划,这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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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与实务要点

据了解,自2022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修订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听说这次对部分反垄断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合作、业务管理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敝所本次部分要点说明如下,供参考。

1.企业对垄断协议的抗辩事由增加了
本次修改新增了企业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抗辩事由,即企业如果举证证明该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予禁止(第十八条第二款)。

实务中,因为企业向其代理商、经销商发送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价格的通知,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进而进行处罚的事例不在少数。本法修改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将会更多地听取企业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竞争效果的陈述和抗辩。企业可以尝试与反垄断执法进行沟通说明,论证其行为不具有限制市场竞争效果,不会导致零售价格上涨,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证明其行为不构成违法。

2.新增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
本次修改,针对垄断协议建立了“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参照6月27日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的规定,前述的法定标准是15%,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予禁止。(第十八条第三款)

这样的话,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可能会降低。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某一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等数据综合分析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律师商讨应对策略,共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解释说明。

3.相关垄断行为的罚款数额将大幅提高
此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但是未实施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现在罚款数额增加为最高300万元。而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即使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会被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另外,本次修改也新增了倍数罚款的条款,即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2倍-5倍进行处罚。(第六十三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明确了中国政府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点执法领域(加强互联网、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对本企业所在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关注。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虽然对反垄断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但是也存在一些原则性的表述。建议日系企业及时关注相关配套法规对反垄断法的细化规制,评估有关商业行为的反垄断风险,并进行合规调整。在遇到调查时,及时与律师研讨对应策略,与执法机构沟通、交涉,合理运用规则减轻或免除对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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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经营者集中案件将委托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SAMR”)发布《关于试点开展委托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拟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5个省级(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相当于SAMR将部分前期审查权力下放给地方了。

◆ 权力下放的背景和重点内容

截至目前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均由SAMR进行审查,并且近年来呈现出增长趋势,导致审查时间较长。为了提高审查的效率,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市场管理局将按照SAMR统一的要求,负责材料审核、立案审查的工作。各地区在完成审查后,依然最终由SAMR作出最后决定。

◆ 23号公告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1.SAMR设定的试点期限
SAMR设定的试点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也就是说权力下放目前只发生在此期限内,期满后的具体安排待政府发出最新消息后进一步确认。

2.SAMR委托的5个试点地区管辖地域范围

北京市管辖的地区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市管辖的地区有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广东省管辖的地区有广东、广西、海南
重庆市管辖的地区有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陕西省管辖的地区有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3.23号公告强调了不同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需要区分管辖地域

管辖地域大体根据以下四类案件进行区分,一般案件为申报人所在地区域管辖;当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的案件,由其他企业所在的区域进行管辖;新设合营企业的案件,由合营企业所在的区域进行管辖;有相关地域市场的案件,可以由全部或主要市场所在的区域进行管辖。

◆ 对日企的建议

对于一般3个月内审结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委托地区审查,而对于像跨国并购、重要行业、规模影响较大,一般需要6个月的审理期限的普通程序案件仍需要SAMR审查。权力下放后,各地区管理局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运用并不完全一致,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审查意见,因此敝所认为,要运用充分的法律实践经验判断案件是否是可以被下放的案件,保持与所属地区管理局积极沟通联络,及时回应其提出的问题和补充文件等,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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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山东省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新变化-【NEW】-

近年来,中国出生人口数量呈现降低趋势,为了摆脱中国未来即将面临的的高龄少子化困境,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通知明确了“三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后,2021年年底,北京、上海等多省市审议修订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自2021年11月30日初次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后向社会征求意见,直到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该条例”)的决定,在这期间,该条例一直备受社会公众及企业的关注。

此前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将配偶陪产假由7天延长至15天,新设育儿假及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本次审议通过的该条例与修正草案相比,对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的相关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是对于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制度有新变化,独生子女有每年10日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也可以享受每年7日护理父母(60周岁以上且生病住院)的假期。

因为篇幅原因及时间原因,敝所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请各读者见谅。后续,敝所会在其他文章中对该条例重点内容,以及该条例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的实务留意点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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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细则出台

自《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日本总社及中国现地企业对在中国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存在各种顾虑,极大限制了总社与现地企业的沟通。比如,现地企业是否可以向总社提供财务、员工数据等信息,是否需履行安全评估、签订合同等特定手续等。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范围、条件、程序、评估内容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该办法第四条重点明确了需要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其中,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5条规定,上述(1)的重要数据,是指可能影响中国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生态、资源、核设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等安全的数据,比如,重点领域工业生产的数据、关系出口管制物项数据、人口普查资料、关系敏感物项生产交易以及重要装备配备等数据。

因为,重要数据将采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方式确定范围,后续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数据目录》,并根据该办法评估、合规调整企业对数据跨境传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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