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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与政府补偿

实务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如区域产业规划调整、道路规划调整)导致搬迁的实例不在少数。在政府组织搬迁时,其通常会给企业搬迁补偿。近期,敝所也多次收到关于政府搬迁时企业如何对应以及搬迁补偿等问题的咨询。敝所本次就政府搬迁补偿中的金钱补偿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一般政府补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及地方实施细则,政府组织企业搬迁时,一般可能有以下几个项目的补偿:
①土地的补偿;
②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
③因搬迁造成的机械设备等损失补偿;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⑤机器设备等拆除、运输、安装等搬迁费用补偿;
除上述补偿项目外,有一些项目也是可以与政府交涉争取的,如员工安置补偿费用、搬迁奖励费等。具体补偿还需要综合企业所在地的政策、企业土地性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厂房是自有还是租赁、厂房是否有产权证、公司因搬迁受到的影响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2.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等规定,政府组织搬迁时,需提前由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给搬迁企业的补偿等进行评估。虽然法律规定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搬迁企业)协商选定,但是实务中,这一点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实务上,企业自主选择的评估机构与政府选择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搬迁损失的评估价格可能存在一定的差额。因此,事先选择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搬迁价值进行预估,是十分重要的。

3.企业与政府或房东交涉时应重视什么?
实务中,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可能不同,且每个企业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当地搬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客户订单情况、搬迁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员工情况等进行整体的把握,准备好相关资料(如财务报表、利润表、客户的订单合同、搬迁的新址、员工搬迁意向等),有理有据的与政府或房东交涉,争取最大限度的搬迁补偿。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中国,政府搬迁涉及的利益链条非常大,日系企业与房东、政府部门之间非常容易对搬迁安置及补偿方案等产生争议,再加上日系企业因中日之间的文化、法律及语言方面的差异,在与房东、政府部门交涉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提前与现地律师沟通,就搬迁事宜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预估补偿,并制定整体对应策略,由律师站在企业的角度,依照中国的商习惯,与房东及政府部门进行强力的交涉,努力争取日系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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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经营者的责任将严格化、员工个人也将承担责任

近日,作为中国调味料行业龙头的海天味业企业因为所生产的酱油添加剂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虽然该公司发布声明称“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其在国内和国外采用了不同的生产标准,引发了各种批评之声。

在发生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时,企业存在着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为了督促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尽到经营者的责任,2022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该规定”),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期,于9月22日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该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海天味业事件

9月下旬,海天味业公司生产的酱油在国内外使用不同的生产标准的照片在网上被公开,其面向日本销售的酱油中只使用了水、大豆、小麦、食盐等天然原料,而面向中国销售的酱油中却使用了苯甲酸钠、谷氨酸钠等食品添加剂,这一事实被公开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议论和批判。有人在网络上称,其使用具有致癌性的苯甲酸钠的添加剂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发酵周期、加快生产速度、削减成本,而没有使用安全性高的山梨酸钾,这也受到了批评。

1.用新法律来整顿督促经营者落实责任

关于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食品安全以及企业的舆论对应问题,在中国一直备受关注。中国政府在很早以前就一直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59条、第60条等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截至目前,一部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岗位的配备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这被中国政府认为是一个大问题,因此,制定了该规定。

2.关于食品安全,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承担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特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企业的食堂需要配置食品安全总监的岗位及人员。比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规定第五条)

另外,该规定除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外,也明确了担当食品安全相关职务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时需承担的责任。比如,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也将被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规定第十九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规定实施后,当局将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该规定内容,根据该规定要求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组织架构进行评估及合规调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该规定及岗位职责履职时,需留意对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存档以备当局检查。

企业想在中国生根发展,尤其是外资企业,除了了解食品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法律之外,还需要把握中国人的想法、特性和舆论动向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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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最新网络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网络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问题。为了规制网络安全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实施,至今已五年多。2021年,中国政府又先后发布并实施了《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与《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数据及网络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

1.网络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中国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比如,《网络安全法》中的罚款数额最高为100万元,而《数据安全法》及《个保法》中的罚款数额最高为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可见,《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已明显低于《数据安全法》《个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个保法》中的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及《个保法》相衔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于9月1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9月29日。

2.相关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或将大幅提高

本次修改将大幅提高网络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部分罚则向《个保法》看齐,即罚款最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

此次修改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对部分法律责任的修改可能会在正式稿中得以保留,因此,请各日系企业务必留意,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业务的违法风险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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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相关的Q&A

在日系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秘密,除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还通常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敝所本次简要介绍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

Q1:为什么要签竞业限制?
A:在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就是为让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即不允许员工与公司同业竞争。

Q2.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多长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
A: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员工的就业权的平衡,《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2年,超过部分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Q3.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A:① 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需要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② 关于补偿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③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话,则存在员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风险。

◆对日企的建议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除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的保密制度,比如与员工保密协议,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保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进行合规评估,彻底保护公司的利益。无论是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合同,还是公司内部制度,事先的法律审查是必不可少的,有困难的时候随时咨询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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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载企业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已启用!

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凭证,是市场主体合法成立的直接体现。

为配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统一和优化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自9月1日起就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作相应调整。敝所此次对通知中新版营业执照主要变化的内容进行介绍。

1、记载信息项的重大调整

本次照面记载信息项做如下重大调整(第一条):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2、可以电子查询

各类市场主体纸质营业执照统一加载“市场主体身份码”。“市场主体身份码”,也被称作“企业码”,归集整合了企业执照信息和电子许可证等常用涉企信息。

社会公众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以及微信、支付宝、百度等移动端应用扫描企业码,可以查询市场主体信息,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之间开展经营合作时也可相互查询对方的信息,增加对对方的信用及信息了解,便于开展合作。

3、新旧营业执照的换领办法

根据该通知,对于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登记机关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新的营业执照。

对于之前存续的且9月1日起未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第二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营业执照上加载“企业码”,意味着政府部门可能将更多的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供政府服务、监管企业营业信息及动态,越来越多的领域将应用电子化,比如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等,企业有必要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外部经营等方面加强电子化制度的建设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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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0月11日起取消单日入境人数上限,解除个人自由行禁令-【NEW】-

9月22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在纽约召开了记者会,就新冠疫情边境口岸对策表示,将取消单日入境人数上限。还将解除个人自由行禁令,短期停留将免除签证要求。这些政策均于10月11日实施。

此举意在利用日元贬值效应来吸引秋冬季节的旅游需求,通过扩充入境游客来刺激经济。在七国集团(G7)中,目前因防疫而限制入境人数的国家只有日本。

岸田表示,补贴日本国内旅游费用的“全国旅行折扣”和门票打折的“Event折扣”也将在同一天启动。他同时称:“将为一直以来因疫情而饱受痛苦的住宿业、旅游业、娱乐业等提供支援”。

目前只有部分地区补贴旅游费用,今后的补贴对象将扩大到日本全国。两项支援措施之前因疫情扩大暂停启动。

岸田明确表示,9月30日将指示全体阁僚制定10月出台的综合经济对策。他强调:“将理清旨在实现日本经济复苏和增长的具体政策”。

预计日本政府将把应对物价上涨的追加对策以及绿色转型(Green Transformation)推进方案等列入其中。

岸田认为,在10月召集的临时国会上“最大的争论点是如何保障国民生活和经济活动”。他提到了全球经济衰退担忧及日元快速贬值等问题,并表示将应对“目前正在发生的各种危机”。

 

转发自:日经中文网

日经中文网:https://cn.nikk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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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出台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中国国内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问题引发了各种担忧,比如中国现地企业向总社提供财务、员工数据信息是否需要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签订合同等手续,不少企业向敝所咨询了类似的问题。

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出台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予以规制,并于9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申报方式及流程、所需资料等,国家网信办于8月31日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下称“指南”),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明确了数据出境行为的具体情形

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出境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一条):
(1)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
(2)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的;
(3)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数据出境行为。

上述(2)主要是指数据存在中国境内,但是在境外可以远程访问、调取、下载的情形,这也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2.提供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及自评估的模板

该《指南》为企业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供了申报书及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的模板,明确了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的具体要求。比如,境内企业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需对数据出境相关约定条款做高亮、线框等显著标识,并以中文版本为准。(《指南》的附件1)

同时,企业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被国家网信部门予以处罚。(《指南》的附件3)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对于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敝所在公众号、网站的《データ越境移転の安全性評価細則が公布》文章中已经进行了简要说明,各日企可以参考。

《指南》的出台为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企业提供了具体指引,各日企有必要建立数据出境评估的合规内部制度,梳理企业及总社数据处理活动中涉及的数据出境情形及相应事实,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并研讨数据出境应对策略(数据完全本地化存储或按要求准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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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企业档案在线查询试点开始!

企业档案主要是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是企业资信的组成部分。为了防范交易风险,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提供法律依据时常常需要查询企业档案。过去在津日企在查询打印企业档案时,要带齐证件到窗口排队办理,因查询业务量大、打印盖章耗时长等因素,降低了企业业务的办理效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互联网查询系统(下称“查询系统”)于9月8日试点开通运行,在津日系企业可以在网上发起查询申请,经实名验证后,系统将可查询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展示给企业。敝所此次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试点运行范围
本次试点的运营范围为天津市,即企业登记机关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自贸区)各局、北辰区局、武清区局、南开区局的市场主体可以进行网上查询。

在津日系企业有的已在国内很多年,有很多注册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在进行查询前,需要注意检查自身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上述试点范围。

2.查询方式

试点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可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s://scjg.tj.gov.cn)中的“在线服务–在线办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系统”栏目,或点击官网页面底部滚动条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链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登录,并进行查询、打印。需留意,在津日系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档案,打印件上确保带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查询证明专用章”的电子印章。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为了适应目前的电子化趋势,企业有必要从合规方面提前调整企业经营及管理制度,治理及内部业务层面,包括电子合同(含商务及劳动合同)、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电子营业执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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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的实务对应

随着新冠肺炎病毒的持续,新冠病毒PCR检测阳性人员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实务中,不少人员因为曾经PCR检测为阳性而面临着被公司解雇、调离岗位或者应聘被拒绝等多种问题,引起了政府当局及各公司员工的广泛关注。

为了缓解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歧视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称“该通知”),对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招聘等行为具有重大影响,敝所对此简要介绍如下,供企业人事、总务人员参考。

1.明确了企业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歧视行为

明确了企业招用人员及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能有以下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的行为。(第一条)

(1)以曾经新冠病毒PCR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
(2)发布含有针对曾经新冠病毒PCR检测阳性的康复者的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3)擅自非法查询劳动者新冠病毒的PCR检测结果。

在上述(3)中,如果企业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的目的,且履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取得个人信息的必要手续(比如取得员工的同意)的话,是不违反该通知规定的。

2.加强了对企业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企业在招聘信息发布、面试录用过程中有就业歧视行为,对劳动者声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能会被政府当局进行行政约谈,以及被媒体曝光。(第二条)

实务中,新冠肺炎PCR检测阳性患者被治愈后,多数可能存在后遗症,比如疲劳、身体虚弱、失眠、头痛、记忆力衰退等。此时,企业如何对应该类具有后遗症的新冠肺炎康复者,是企业亟需考虑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劳资纠纷、被政府当局处罚等潜在风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就业歧视问题不仅涉及到企业的法律合规,而且涉及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及声誉等方面。因此,企业人事总务部门有必要对企业计划发布的招聘信息、面试问题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面试时增加身体状况询问环节,尽可能增加对每一个面试候选人的新冠背景调查,确保企业了解员工的真实情况,确认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要求。

另外,对PCR检测为阳性的在职员工,有必要核实其身体康复状况及后遗症情况,根据公司的就业规则等规章制度,综合研讨判断其是否可以胜任目前的岗位以及应对处理方案,及时应对媒体舆论,防止劳资纠纷的发生,损害企业及总社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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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北京小额诉讼受理费下调至10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以及商业的迅速发展,企业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及社会公众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根据国务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2022年8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暂时降低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下称“该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结束之日止,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每件收费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收费标准降为0元。

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2)金钱给付案件;
(3)案件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4)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对于上述(4)中的标的额,北京是以其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人民币112,886元的标准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限额。即:标的额在人民币56,443元以下(包含本数)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6,443元但在225,772元以下(包含本数)的,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低,举证答辩、开庭宣判、文书制作等诉讼程序简便,审理时限较短(一般为2个月),因此,各日系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需求,及时调整诉讼方式,节约诉讼成本,管控诉讼风险。

另外,需留意,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且其适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日系企业及现地驻在员可以向律师咨询,事先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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