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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聆讯黄光裕资产冻结案 批准冻结16亿元资产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冻结国美前主席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16.55亿元资产。

代表证监会的大律师指出,冻结两人资产不会影响国美的业务,这样做可以保障国美股东。又要求一旦国美股价波动,令到冻结的资产价值下降,法庭可以颁令补回差额。不过,法官指法庭无权这样做,过往也无先例,否决申请。

证监会指国美去年进行股份回购,但其实回购了黄光裕手上的国美股权,令黄光裕可以沽货谋取利润。证监会要求撤销当日的回购行动,并赔偿股东。

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扣留了近9个多月的黄光裕,8日并无代表律师出庭,至于黄光裕全资拥有的两间公司则有代表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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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套取利息 “零口供”难逃罪责

作为银行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套取公存款定期利息38.5万元据为己有。9月9日,湖南首例“零口供”职务侵占案二审审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邓小敏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邓小敏原系中国银行攸县支行办公室主任、攸县支行营业部助理客户经理。2008年5月27 日,被告人 邓小敏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规开设一户名为“罗永”的活期存折。当天,被告人邓小敏从 该行公存款定期利息 支出中套取38.5万元公款转入“罗永”的活期存折帐户中。随后,被告人邓小敏 先后5次调整银行会计账并分8次 从“罗永”帐户中取出38.5万元现金并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邓小敏对犯罪事实概不承认。2009年6月29日,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职务侵 占罪判处被告人邓小敏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2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38.516万元。一审 宣判后,被告人邓小 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种种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邓小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巨额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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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咨询

Q:您好!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不是就不再使用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许可证件?具体手续是什么?
A:《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门不再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阶段实施分段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统一发放《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咨询,目前某些地区已开始受理上述三种许可证,申办证件的具体手续还有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作出详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在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分别到质监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需要指出的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食品生产经营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时,应当按前文所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对于外商投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无特殊的规定。食品(包括成品和原料)进出口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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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员工续签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Q:在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如果不续签的话,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打算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而员工又不愿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不续签的,公司须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月工资。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月工资高于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适用当时的规定,即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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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青岛就业的咨询

Q:我们公司是青岛市区的一家日资企业,为了业务发展,日本本社推荐了几名日本籍技术人员到我们公司工作。请问,聘用这几名日本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吗?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吗?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外国人就业相关手续
第一步,由贵司到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为聘用日本人申请就业许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步,由贵司到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理外国人入境工作的邀请函。
第三步,由被聘用的日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入境工作的邀请函到中国驻日的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Z证)。
第四步,被聘用的日本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十五日内到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第五步,被聘用日本人持职业签证入境三十日内到青岛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各地操作有所不同。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贵司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与聘用的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的缴纳
关于外国人社会保险的缴纳,各地情况也不相同。青岛市目前尚无法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为了降低外国人就业期间因发生人身伤害而给贵司带来的风险,建议贵司可根据需要为聘用的日本人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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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法律事务所有关诉讼时效的咨询

Q1、请问,诉讼时效已过,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A1:如果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一,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或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则债务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种方式下,如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正常审理,不会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如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确已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会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由于诉讼时效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因此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合同等进行集中管理,防止由于诉讼时效带来的风险。
Q2、请问,通过催收通知或催收公告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吗?
A2: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催款通知书,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为确保催款通知书能够作为将来诉讼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在制作和发送催款通知书过程中应当注意:第一,催款通知书中应当对到期未履行的债务进行详细描述,并明确提出要求债务人返还;第二,采用邮寄送达时,建议使用EMS等可以取得送达回执的方式。更为委托的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邮寄。即与公证机关的公证员一同邮寄催款通知书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同时在邮寄后向邮寄机关索要送达回执复印件作为中断时效的证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时的催收公告以及对原债权银行有催收债务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尚无定论,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因此,发布催收公告或起草催收通知等的时候,建议由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以便最终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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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问题咨询

Q:律师您好,我公司正打算与某公司签订壹份食品买卖合同,为了防止其收到货物后不付货款,也为了节省将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及成本,我注意到可以对《买卖合同》做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以后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是这样吗?
A:根据《公证法》、《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到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时,债权文书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内容: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五)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在实务中,因为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方不付货款有许多种原因,例如可能是货物质量有问题、卖方未按订单供货或者卖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可能对是否给付货款、给付多少货款等有争议,这样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据我们了解,公证机关一般不会对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这类买卖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力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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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最新动向》 讲座

2009年1月16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应JETRO和西安日本人会的邀请将赴西安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最新动向作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将和11月分在北京和天津进行的讲座内容类似即包括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概要、实施后对日企的影响及相关注意事项、日企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外还包括《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企业工会主席选举办法(试行)》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作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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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最新动向》 讲座

(北京:2008年11月14日、天津:11月21日)

2008年11月14日、和11月21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应中国日本商会、JETRO以及天津日本人会的邀请分别在北京长富宫酒店和天津日航酒店以“劳动合同的最新动向”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概要、实施后对日企的影响及相关注意事项、日企应采取的对策三方面。同时就9月实施的《带薪休假实施办法》、7月公布的《企业工会主席选举办法(试行)》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作了介绍、获得了与会的120多家公司人员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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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内控制度&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讲座

2008年11月19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主任熊琳律师及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其他律师应瑞穗银行邀请赴东京以“中国企业内控制度&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在本次讲座中首先介绍了在华日企企业内控的要点,然后将中国企业内控法律制度与日本SOX做了对比并就制定内控制度时得注意的事项做了重点说明。最后针对《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的模糊地带并结合实践中的做法就日资企业的注意事项和对应策略作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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