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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员工“阳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二十条”以及“新十条”落地后,各地新冠肺炎疫情有所反弹,日系企业尤其是制造型企业的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疫情增多,企业的用工压力陡增,如何鉴别员工是否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各个日系企业面对的紧迫问题,对此本文予以简要介绍。

1. 如果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需居家休息,需要向企业提交相应的检测证明

员工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认为自己感染新冠肺炎而向企业请假时,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证据,比如核酸或抗原检测阳性证明。在员工集体性出现症状时,来不及做具体判断时,第一次可通过视频方式确认员工抗原检测的情况(视频记录员工抗原检测试剂盒的番号、检测过程及结果),保留视频证据。若员工在核酸检测为混管阳性时,可要求员工进行单管检测。

新冠肺炎阳性的判断是十分严谨的医学判断,不能简单通过身体存在发烧、干咳等症状或一次抗原检测结果阳性就说明感染新冠。

2.如果员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阳性证明的话,企业可以灵活应对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阳性等证据证明自己感染新冠肺炎,企业可以灵活处理设置对应方式。员工在家可以正常提供劳动的,可按正常工资发放;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则可以按照病假、带薪年休假等处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国家对新冠肺炎防控政策的部分放开,新冠对应政策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请各日系企业随时关注,并根据新的防控政策进行对应。

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的出勤率,企业可以根据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工作表现、态度、出勤情况等,作为企业发放奖金数额、员工职务晋升等的参考因素。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考虑设置一定金额的特别奖金,奖励疫情期间的优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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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发布2022年工资调整指导线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北京市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对北京地区的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数额有较大影响,因此,敝所整理了部分要点,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一、规定了企业工资调整的指导线

北京市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指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当年的经济发展预测,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的基准线为7.09%,下线为3.12%。

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且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工资指导基准线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而经济效益与往年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以参照工资指导下线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需留意,该工资指导线是相关政府部门向企业发布的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其主要是企业确定员工工资增长幅度,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的参考标准,不是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

 

二、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职工工资

根据该《通知》规定,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下降或严重亏损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工资零增长或降低工资。(《通知》第三条)

需留意,有上述情形的企业,若要决定降低职工工资的,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企业经营有严重亏损;2.企业履行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民主程序,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该《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况,及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实务中,若企业降低职工工资,易引起劳资纠纷,员工可能会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而该《通知》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且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因此,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企业困难或亏损的认定可能会比较严格,所以企业有必要结合企业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订单等资料综合判断企业是否亏损严重,在作出降低职工工资决定之前与律师商讨,履行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民主程序,并保留好协商一致的证据(书面会议记录及视频、工会同意降薪的签名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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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修订征求意见

近年来,数字经济、电商平台快速崛起,但也造成一些大手企业利用平台及资本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及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面临新挑战。为解决实务中的新问题,适应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9日。

相比于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条文数量大幅增加,由16条增加52条,对日系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中国对境外垄断行为有长臂管辖权

境外母公司A与B签订产品销售价格协议,造成B在中国的子公司C及市场上其他公司销量大幅下降,此时,若中国境内子公司C或其他公司起诉A,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此前,反垄断法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即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而该《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中国境内市场受直接实质性影响的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不能确定影响结果发生地的,由与纠纷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地点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规定》第7条)

2.细化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

部分日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维护其价格体系,在与经销商或交易对手交易时可能会设定一定交易条件,比如“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但是这可能涉嫌构成纵向垄断行为。

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原则上推定为违法,原告只要证明存在纵向价格限制的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则可以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角度进行合理抗辩。(《规定》第25条)

 

3.列举了认定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参考因素及正当抗辩理由

日系企业基于技术、产品力、知识产权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并不少见,在其与代理商或交易对手交易过程中,为了维护其经销商体系、物流体系等,在交易时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与其制定的经营者交易的情形并不少见,导致部分企业被认定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而被处罚。

该《规定》列举了认定认定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参考因素及正当抗辩理由,例如:

(1)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

(2)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3)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

(4)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入所必需;

(5)为维护互联网平台合理的商业模式所必需;

(6)为防止对互联网平台整体具有消极影响的不当行为所必需;

(7)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各日系企业的限定交易的行为在被指摘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活用该些理由予以抗辩,免除或减轻自身受到的行政处罚及金钱损失。(《规定》第四十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规定》仍在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其细化了《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及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的内容,可以为日系企业维权及应诉提供实务指引。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最高院及政府部门的最新动态,以便企业活用该些规则维护自身权利,规避垄断风险。

另外,日系企业在中国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已十分常见,因此有必要更加重视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法方面的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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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2月22日,敝所本次对《修订草案》修改背景、修订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修订的背景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实务中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问题层出不穷,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些新问题缺少必要规制。因此,为了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部分修订要点
该《修订草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企业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该《修订草案》对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网络开放共享等进行了细化规制。企业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时应注意避免触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规则。
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该《修订草案》规定了认定数字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考因素。(《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2)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得到补充完善
该《修订草案》对下述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
①商业混淆行为;
②商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其他商业诋毁行为。
比如,对于商业混淆行为,补充了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增加了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近似的标识(如“海底捞”和“河底捞”)纳入商业混淆的范围。同时,将销售商业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印制等便利条件纳入规制范围。(《修订草案》第七条)
如果销售不知道是混淆商品,且能证明商品取得的合法来源(如提供合同、发票等),并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将免予罚款等处罚。(《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
(3)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该《修订草案》列举了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述6种损害公平交易的行为,并新增了4种恶意交易行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
①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②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③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④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⑤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⑥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在上述①中,其属于实务中常见的“二选一”的行为,日系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时,可能会涉及与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对方可能会要求企业只能本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而不能从其他平台上销售商品,对方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该《修订草案》对如何判断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作了细化和指引,“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不再局限于“具体交易过程中”,除了经营者在技术、资本、用户数量、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之外,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也是判断标准之一。(《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4)部分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增加
该《修订草案》对损害公平交易、实施恶意交易,以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上限金额设置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同时,该《修订草案》修改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比如,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金额由20万元降低至至10万元,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下限金额自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订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是,《修订草案》中的多数内容可能会被保留到正式稿中。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正确理解该《修订草案》的内容,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可以与企业一起分析研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潜在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并研讨应对方案,在遇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共同研讨制定合适的抗辩策略予以对应,尽量避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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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

Q:疫情期间,中国不少企业的员工或高管频繁被爆出有商业贿赂行为,那么在中国,什么是商业贿赂呢?其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呢?

商业贿赂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毒瘤”,受到全世界各国的防控,不同国家对商业贿赂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同之处,中国也有自己的认定标准。本次敝所对中国商业贿赂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实务中常见的表现形式简要解说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商业贿赂的内涵及构成要件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谋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其主要是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手的工作人员、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或者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从法律上分析,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有金钱利益的转移,其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标准。
(2)目标的违法性,其是通过进行贿赂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促成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3)有损害结果,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通常可能会导致实施人获得交易机会,销量或价格提升,或者导致关联方或消费者利益受损失的其他情形。

2.商业贿赂的常见表现形式
由于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及商业模式的多样性,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实务中常见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直接给与财物
直接给与财物是商业贿赂行为中最直接、最典型的形式,比如,现金、实物(高档烟酒、名牌箱包等)、有价证券、票据等。

(2)给与“回扣”
在交易过程中给予对方回扣,是一种常见的行贿手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给与各类名义的费用
实务中,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费用,比如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等,如果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交易优势的,则属于商业贿赂。

(4)给与对方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实务中,以旅游、考察等名义给交易对方提供间接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可置换为金钱的利益,也构成商业贿赂。比如,安排相对方工作人员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等高档消费活动。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随着商业模式的发展及法规的变化,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且不同行业的商业贿赂,其表现形式也可能不一样。比如,医疗行业中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让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医院做CT或其他检查等。

日系企业有必要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了解实务中常见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判断,也可以与现地律师就具体情况进行沟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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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企业无需再负担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10月3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对独生子女父母(此处所说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补助做出修改调整,企业无需再负担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了。

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敝所对该办法中值得注意的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人事及总务参考。

1.奖励扶助金额调整了

(1)将子女18岁以前每月享受的奖励金额由10元调整为不少于5元。(《办法》第五条)

(2)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养老补助由“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给”(青岛市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2.8万,养老补助约为“3.81万”)调整为“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办法》第六条)

2.企业无需负担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在修改之前,应由企业承担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补助。而该《办法》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办法》第九条)

这意味着,该《办法》实施后,企业无需再承担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补助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减少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办法实施后,各地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且当地经济水平高的,有可能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标准,因此,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动态,在正确理解该《办法》及当地法规的基础上,向员工进行解释和说明,取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另外,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其中新修改的陪产假、育儿假、父母护理假制度,各企业也有必要及时根据最新法规对公司就业规则、劳动合同等进行合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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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隔离期限再缩短

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再次缩减了入境人员的隔离天数,并取消了入境航班熔断机制,敝所对此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入境人员隔离天数缩减为“5+3”
该《通知》将对入境人员的隔离天数由原先的“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缩减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入境人员在集中隔离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PCR检测,居家隔离第1、3天各开展1次PCR检测即可。(《通知》第二条第十款)

需留意,隔离期间,入境人员的健康码将会被赋予红码或其他标识,不能外出。

2.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取消了
该《通知》取消了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入境人员“登机前48小时内持有2次PCR检测阴性证明”缩减为“登机前48小时内持有1次PCR检测阴性证明”。这意味着入境人员进入中国将更加便利,国际航班次数可能将有所增加。(《通知》第二条第七款)

3.对入境重要商务人员的隔离场所限制将减小
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人员,将“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的闭环管理区,在政府指定的隔离管理区内,该些人员可以进行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但是不可离开管理区。(《通知》第二条第八款)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通知实施后,将更加便利商务、旅游等人员入境中国,后续可能将逐步放开对入境人员的限制。但是该通知中也存在部分内容不明确,比如并未规定哪些入境人员属于“重要商务人员”,从而导致实务操作中引起争议。如果与当地政府部门人员事前进行确认及交涉的话,可能会有入境商务人员进行商务活动有一定的便利。

另外,实务中各地疫情状况不同,不同城市、不同社区对该通知的执行程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入境人员提前向入境城市的疫情防控部门及目的地社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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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养老金实施细则出台了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导致的养老金不足的问题,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该制度)的实施,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共52条,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加条件、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养老金的领取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敝所本次就个人养老金制度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参加主体为个人,且金额存在缴纳上限

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企业无需为员工缴纳个人养老金,全部由员工个人缴纳。(实施办法第二条)

另外,目前个人养老金每年最高缴纳12000元,可以按月、按次或按年缴纳,后续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缴纳金额上限可能会提高。(实施办法第八条)

2.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等养老制度的补充,参加的对象是已在中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施办法第三条)

需留意,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缴纳个人养老金。

3.个人养老金领取有限制条件

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出国(境)定居;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述条件,参加人可以提供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资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另外,参加人如果定居国(境)外或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转至本人的个人账户或由继承人继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4.关于个人养老金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于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可以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先选择在部分城市试行,试行城市名单后续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请各日系企业员工及时关注政府部门的最新动态。

对于在中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籍驻在员,是否可以参加该个人养老金制度,可能还需要与当地人社部门、商业银行等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另外,为应对养老金压力,延迟退休将在不远的未来开始实施,企业也需要尽早考虑员工老龄化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待遇调整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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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措施发布

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大流性、中国国内人工及环保等成本增加的影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外迁至越南、泰国等国家。

为了稳定现有外资、吸引新的外商投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6个部门于10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促进措施”),敝所本次对促进措施的部分要点和留意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关于部分促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稳定外资,恢复外国投资者的信心,缓解中国“动态清零”的防疫政策给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影响,中国政府出台了15项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部分措施如下:
(1)对于重大外资项目,给与用地、环保、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2)组织举办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针对医疗、半导体、化工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举办招商活动。
(3)对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给与出入境便利政策,用好中外人员的“快捷通道”。
(4)地方政府部门将加强与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对接沟通,尽量保障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的运输。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利润再投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利润再投资,给与与新增外资(国外直接投资)同样的优惠政策,境内利润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6)优化外商投资结构,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① 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制造业。
② 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
③ 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环保领域。
④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

2.留意点

本促进措施虽然给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和优惠,但是其内容比较原则化,对于企业关注的税收、跨国人员出入境等便利政策,由于该促进措施的发文机关中没有税务总局、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门,因此,相关政策的实施方式、实施时间等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该些优惠政策,还受到地域、产业政策、政府执行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关于地域因素,不同地方政府当地的资源及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不同产业的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也就有所不同。如,某一城市新设立的产业园以生物医药产业为主,对于医疗器械制造、生物医药研究产业比较欢迎,但是对装备制造、化工能源等行业可能就不允许进入。因此,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事先与投资目的地的地方政府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涉,并将其固定到投资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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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有哪些新变化

10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下称“新版鼓励目录”),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鼓励目录相较于之前有哪些新变化呢?外资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敝所对此简要解说如下,供参考。

1.新版鼓励目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性,国际经济形势以及中国国内对外企的产业、人力成本、企业合规要求的提高,部分外企选择外迁至越南、缅甸等地区。

为了稳定现有外资,吸引新投资,优化投资领域,中国政府提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修改2020年版本的鼓励目录。

2.新版鼓励目录有哪些新变化?

新版鼓励目录与之前一样,分为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称“全国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下称“中西部目录”)。全国目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中西部目录仅适用于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和海南省。

本次修改共增加了239条、修改了167条。敝所对部分新变化介绍如下:

(1)先进制造业仍是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中国目前比较倾向于发展实体经济,而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制造业。
本次针对制造业领域新增或扩展了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医药制造业相关耗材开发及生产等条目,在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盾构机轴承、高性能轻金属、智能网联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相关零部件等条目。

(2)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领域发生新变化
由于疫情、用工成本、产业要求等因素的共同影响,部分传统产业可能将从对东部地区外迁。为了将东部地区的外企保留在中国,中国政府利用中西部劳动力成本低和能源资源等优势,扩大了中西部目录的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比如,在江西、安徽、河南、宁夏、广西等省区新增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条目,在重庆、四川、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市新增装备制造等条目,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新增农畜产品加工等条目。

3.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对于外资鼓励类项目一般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设备和产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2)对于符合西部地区和海南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为25%);
(3)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将优先供应土地,同等类别的土地的出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及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提供了行业、领域、地区的指引,外资企业可以及时关注,必要时调整企业在中国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

在中国东部地区发展缓慢的外资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行业性质及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西部地区投资,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好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降低企业成本。需留意,如果企业选择迁移时,有必要统筹考虑现地企业的订单、员工劳务、新厂选址、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处置、与政府部门的交涉等方方面面的事情。律师全程参与的话,可以与现地企业及总社共同分析风险,商讨对应策略,从而顺利实现迁移及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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