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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中国去年近8成城市家庭收入无增长

27日,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发布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金融危机以来,八成城市家庭的收入无增长,且今年前5个月的收入下滑趋势比去年更明显。

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家庭中,与2007年相比,2008年家庭总收入减少的占27%,基本不变的占52.6%,两部分相加,2008年接近八成的城市家庭年总收入无增长。

此外,2009年1至5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家庭总收入减少的比重上升到31.0%,基本不变的占54.4%,也就是说,今年前5个月以来,85%左右的城市家庭总收入无增长。由此说明,今年以来城市家庭收入下滑的趋势更明显。

调查结果还显示,自金融危机爆发到今年5月止,平均30%的城市家庭不同程度地减少了消费支出。

据悉,此次调查在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青岛等10个城市,对24至45岁的城市居民进行了定点拦截访问,有效调查人数为3295人。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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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博览会闭幕

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 历时5天的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24日在此间落下帷幕。

本届博览会有参展企业2450家,共设展位4000个。参展参会客商48619人,其中专业观众38365人。商务与投资峰会参会代表1500人,参会规模也进一步扩大。

截至10月24日16时,本届博览会累计交易总额达到16.54亿美元,同比增长3.8%。东盟国家贸易成交额与去年基本持平,订单数大幅增加。国内贸易额达到3.5亿元。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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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出席第四届东亚峰会

明博、印度总理辛格、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新西兰总理约翰·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出席。各国领导人就推动地区合作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温家宝在会上说,虽然中国的综合国力有了较大增长,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但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始终是亚洲大家庭中平等一员。我们懂得,要在世界上取得应有地位,发挥积极作用,就要与邻国友好相处,互利共赢。中国将以最大的诚心、决心和信心,与东亚各国一道,为实现共同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各国领导人就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加强在粮食和能源安全、防灾减灾、教育、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合作交换了意见。温家宝表示,中方支持东亚峰会在上述领域推进交流合作,将在未来5年向峰会中的发展中国家新增20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提供200个公共管理硕士奖学金名额。

会后,温家宝与东盟各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了多项合作文件的签署。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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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购市场规模将达2680亿

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20日发布报告预测,到2009年底中国网购市场规模将达到2680亿元。阿里巴巴副总裁邵晓锋指出,三到五年后,整个电子商务占零售的比例会比现在增长十倍以上。

正望咨询说,2010年网购市场规模将增长至4640亿元,届时网上销售额将占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以上。

其中,数码产品的网上零售发展则更快。2009年上半年,仅仅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中国网民通过互联网购买金额就达到了200亿元,这与国美电器2009年上半年包括家电在内的销售额相当。2009年所有数码类产品网购交易额将达到600亿元,到2010年中国数码产品网购市场规模将增长到920亿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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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贸易盈余显著增长

10月22日,日本财务省公布的2009财年上半年(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贸易统计初步数据显示,贸易盈余为1.9503万亿日元,约为2008年同期的2.5倍。贸易盈余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回落导致的进口额减少。

日本上半年出口总额为27.2748万亿日元,同比下降36.4%;进口总额下降39.9%至25.3244万亿日元,均连续两个半年同比下降。

同时公布的9月贸易盈余为5206亿日元,同比增长约4.7倍。在对华出口复苏等因素的带动下,这一数字创下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新高。

2009年9月的出口总额为5.1047万亿日元,同比减少30.7%;进口总额为4.5841万亿日元,同比减少36.9%。出口额自去年11月后首次突破5万亿日元,对华出口较2009年1月大增92.0%,对亚洲的出口已出现改善迹象。财务省认为“中国扩大内需的政策起到了作用”。

日本野村证券金融经济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木内登英对《财经》记者表示,扣除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9月的实际出口较上月增加2.5%,呈七个月连续增长。2009年三季度(7月至9月)的实际出口也比去年同期增长11.8%,二季度(4月至6月)同比增长12%,由此可见日本对外出口呈连续增长的趋势。

木内认为,从地区来看,日本对美国、对亚洲的出口呈增势,对欧洲的出口仍持续低迷。从贸易统计数据来看,日本进出口继续恢复,可以认为日本经济在三季度继续呈回暖趋势。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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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房、车、股市是目前中国市场三个发动机

10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在中华世纪坛大屏幕厅举行“经济每月谈”,主题为扩大内需的政策选择。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郑新立,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部长助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黄海参与了讨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郑新立在回答关于中国市场的问题时说,房市、车市、股市是现在中国市场的三个发动机。

他解释,随着越来越多的居民有了财产性收入,有了股票,股市行情上涨的时候,他的腰包就鼓起来了,买房子和汽车的积极性就会高起来。随着我们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越来越多的人不仅成为消费者,而且会成为投资者。从投资中间能够获得收益,从而股市的繁荣和稳定将会成为房市、车市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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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保安员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证件、侵犯个人隐私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保安上岗前须留指纹存档

保安市场有条件放开 

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新华社19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条例明确,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条例包括9章52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法规提出,保安员在获得保安员证前,须留下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专设“保安员”内容

此前的2008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在文本结构和一些细节上有所调整外,正式公布的条例内容变化并不大。

此前征求意见稿未对保安员专章规范,此次条例则专设“保安员”一章,对此予以规范,并增加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的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留存指纹等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将由公安部作出规定,为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保安市场有条件放开

该条例有限度放开了保安市场,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而此前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稿还曾规定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此次条例则取消了对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同时为有利于维护不被批准者的权益,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审批部门需说明理由。

对于成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公司,条例规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此外,除了武装押运保安公司对外资有所限制外,外资保安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界限,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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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不可抗辩”第一案开庭

10月13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保险法》施行后首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的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某公司职员王涛(化名)先后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王涛按照双方达成的《保险合同》每份保险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2年起至2006年,王涛5年内共计缴纳保费10200元。

2006年10月,王涛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8月30日,王涛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2007年4月,王涛向两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7年8月9日,两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

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但原告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则认为,新《保险法》第16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为“不可抗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新保险法,不容置疑。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不同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根据“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含义完全不同,合同“解除”是双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必须主动而明确地表明和通知到对方,否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被告出具的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张宏雷对这一证据提出了异议:“为什么要在法院立案之后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为什么这份通知书还未交到原告手中?为什么这份我们都没见过的通知书竟出现在证据当中?”

对此,张宏雷认为,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告超过两年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仅签注了“合同终止”字样,始终未解除合同并通知原告,因此本案被告应当适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应该全额理赔。

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不可抗辩”条款是新法最大亮点

由于此案是新《保险法》施行的第一案,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特别是第16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修改,也得到了大多数保险业人士的赞许,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一位业内人士说,“此案在新《保险法》施行前,几乎毫无胜算;但根据新《保险法》,则少有败诉的可能。新《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条款是该法的最大亮点,它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精神。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看得见的进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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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状告张海祝维沙 追讨资金近1.3亿元

距离张海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一年有多,健力宝也开始着手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张海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账”了。健力宝公司认为,张海为偿还祝维沙出资款而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在其刑事案中未判决追缴,于是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赔偿本金及利息近1.3亿元。

昨天上午,该系列案的第一起案件在佛山中院正式打响,双方围绕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辩论。案件审理接近三个小时,并未当庭宣判。

健力宝追讨“旧账”,就不能不重提张海的旧事。2001年底~2002年初,张海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全部股权,张海须向健力宝饮料厂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3.38亿元。张海在筹措收购款的过程中,他找到了愿意出资的合伙人——香港上市公司裕兴科技的老板祝维沙等人。根据当时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收购健力宝集团后不久,张海采取侵占健力宝集团自有资金的方式,以偿还祝维沙借款,同时向原国有大股东三水公投支付收购余款。

健力宝公司认为,张海为偿还祝维沙收购健力宝股权的出资款而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在其刑事案中未判决追缴,于是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赔偿上述款项及利息近1.3亿元。

昨天上午9时许,该系列案在佛山中院第六法庭开庭,该庭的被告分别为张海、祝维沙以及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山市创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五间公司,祝维沙只派出了代表律师,本人并未到庭。

健力宝公司称,为达到零成本持有健力宝股权,祝维沙的公司等又能收回出资款的非法目的,祝维沙与张海恶意串通,张海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挪用资金的犯罪手段,将健力宝的资金非法支付给与祝维沙有关联的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裕兴软件有限公司、中山市创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智兴电子有限公司和盛邦强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合共96153748.93元。

昨天下午,健力宝有关负责人罗先生表示,本次诉讼追讨赃款全部金额达到1.3亿元左右。此次诉讼是健力宝公司首次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张海时期涉及到的赃款。

庭审PK
健力宝:被告公司所得款项是赃款

法庭上,健力宝方面表示,根据省高院确认的事实,张海实施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损害健力宝利益的目的之一,就是将健力宝的资金用于偿还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当初为收购原告股权的出资款及利息。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张海的犯罪行为从健力宝公司所得的全部资金从刑事法律角度属于赃款。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祝维沙及关联公司与张海一同非法侵占了原告公司的资金,张海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祝维沙及其两间关联公司,应当承担退还责任。

金裕兴:未与张海恶意串通

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祝维沙当时只是董事,并无能力操控健力宝公司,不存在与张海恶意串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的情况。而涉案的款项是善意取得,并不是赃款,不应承担责任。

张海的代理律师则称,张海对于涉案的款项并没有占有,也不是获利者,且在此前的刑事案中已经付出入狱10年的代价,而且法院认定的非法所得已被追缴执行,不应该再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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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被判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宣判。海淀法院认定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在今天的宣判中,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学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王学武采写《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长篇报道。该文报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请托,指使原网监处案件队副队长张鹏云、原网监处产品管理科副科长齐坤(于兵、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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