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全国首例酒店餐饮业背景音乐侵权案结案

记者15日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浙江办事处了解到,全国首例酒店餐饮业背景音乐侵权案日前在杭州结案。涉及侵权的杭州凯悦大酒店及杭州面馆连锁店之一”九佰碗”分别判赔1.5万元和5500元。

2009年3月,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悦酒店分公司和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因公开播放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管理的歌曲《相片生活》和《憨哥哥的歌》而遭到起诉。

“在商场、饭店等营业性场所内,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国际惯例。为了经营需要,两家单位未经许可,就公开表演播放音著协管理的歌曲,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音著协浙江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在著作权人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最终只能依靠法律。

接到法院传票后,凯悦大酒店方面很诧异。音著协方面称,”他们以为’现场演奏’与播放音乐碟片性质不同,应该不属于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范畴”。而音著协澄清概念说,现场演奏属于最典型的表演侵权。

此后凯悦主动与中国音著协浙江办事处取得联系,希望能够与中国音著协达成合作。就《相片生活》,凯悦大酒店同意赔偿1.5万元。音著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双方签署年度使用费为8000元的背景音乐许可合同,而另一被起诉的九佰碗则判赔5500元。

背景音乐,特指在商场、宾馆、饭店等营业场所,以机械表演方式使用的音乐。我国1992年加入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依照目前的规定,中国音著协从营业场所收取的费用中,80%归词曲作家,20%为该协会的日常开支。

据悉,在凯悦案之前,杭州大部分五星级酒店都未缴纳任何费用。业内认为,凯悦缴费之举具有示范意义。而音著协的下一个目标是品牌连锁服装店。

(来源:新华网)

続きを読む →

中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此间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表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商标法(修改稿)》(送审稿)将于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这是中国《商标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目的是为适应形势发展和中国商标战略需要,推动自主创新,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据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赵刚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针对商标申请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和处罚力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修改后,将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努力使《商标法》达到国际水平。

此外,新修订的《商标法》还将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商标代理监管,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

2008年6月5日,中国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中国也成为亚洲继日本之后第二个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国家。

中国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近五年的目标是,本国申请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进入世界权利,对外专利申请大幅增加。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拥有一批优良植物新品种和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专家认为,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恶意抢注的界定不明,恶意申请、傍名牌的问题亟待解决。

为切实加强对商标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赵刚表示,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工商总局已于5月份形成修改稿,在6至8月份继续征求意见,并进行多次修改。近期工商总局将就修改稿达成统一意见,于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按照正常程序,国务院法制办还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据中国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意识的提高,商标注册量迅速增长。截至2009年9月30日,中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为701.1万件,位居世界第一;累计注册量为395.6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有效注册商标量为316.3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是世界第一商标大国。

付双建说,中国商标注册数量虽多,但“含金量”不高,缺少国际知名商标,且市场主体平均拥有商标数量较少,商标国际注册数量与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速度很不相称,企业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的力度亟待加大。据统计,截至2009年11月7日,中国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仅99314件。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顾问董葆霖认为,中国商标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问题。他说,目前,美国每年新注册的商标有30多万件,日本有20多万件,而中国近两年来每年都有80多万件。“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中国商标数量多但生命力弱,到2007年,中国商标的续展率是33%,只有1/3左右的商标活了下来。”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6月提出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到2020年,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此间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付双建表示,在全球经济逐渐走出金融危机以及中国正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本届商标节将促进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自主创新的氛围,同时也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以国家战略的高度不遗余力地实施商标战略。

(来源:新华网)

続きを読む →

报告称法学等5个热门专业毕业生失业最多

中国青年报11月11日报道

近日《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发布,数据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了本科失业量的44.0%。而失业最多的5个专业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当年,他们中的不少人,曾为进入这些“热门”专业而差点儿挤破头。不料几年下来,就业却全无当年的热度。在这个雨雪交加的冬天,或许有不少人正望着窗外发愁。

而又一年的求职大戏,正徐徐拉开大幕。可以想象的是,那些即将走出校门的青年,要开始努力为自己的未来谋一条生路。有些人可能会顺利地得偿所愿,但更多的人,则可能在一场又一场漫长的等待和仓促的失败后,不得不忍气吞声,甚至是卑躬受辱。

一旦他们不幸“沦落”进失业的队伍,成为下一年的统计数字,专家们早已准备好了说辞——失业的多是“专业能力与要求不匹配”,而离职的,多是“职业发展路线不清晰”,或是“对自身能力和兴趣没有清晰认识”,等等,不一而足。

年年岁岁人不同,岁岁年年话相似。板子一如既往地会打在毕业生身上,而贴在他们身上的各种标签也会越贴越厚。

少有人追问,在这些青年进入大学校园之前,他们何以作出种种选择;也少有人追问,在那样一个十字路口,那一段青春,是否真的能由他们自己做主。

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中的不少人,是被潮流和环境裹挟着,不由自主。“当初是父母觉得计算机专业容易就业。”一个23岁的女孩这样向前来采访她的记者解释。

即便他们当初是自己选择了赶这个时髦,我们也必须清醒而真诚地意识到,那时,他们毕竟还只是一群十七八岁的孩子,少不更事,有的甚至尚未成年。他们对这个社会的认识,来自父母,或者是老师,甚或是周遭的片面之词。更何况,在“热门”专业扩招的大潮中,还有那些虚位以待的大学,频频向他们招手。

在那简单的青春里,他们原本不应遭受这种“蛊惑”或“引诱”。或许没有环境对“热门”的趋之若鹜,没有师长们对此的用心良苦,也就没有孩子们的孜孜以求。

在青春的关口,他们似乎越来越多选择的自由,但评价的标准,却在他人之手。对选择所能带来的风险,他们尚无力承担和承受。这个社会给了他们选择的权利,却没有给他们判断的支撑。

在人生的第一个十字路口,真正能够决定他们选择的,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他们的父母,是那些具备评价权力的人。“热门”之路,由这些人引领。

对不少毕业生来说,游戏的规则早已被身后那些“看不见的手”设定。或许4年的大学生活,不过是青春里一个早已被摆好的棋盘。作为局中的一个棋子,他们进退都身不由己,所谓兴趣,所谓能力,都会被一些更功利和更现实的考量所代替。

就像那个女孩,明知自己兴趣并不在计算机专业,却还是遵从父母的意愿和期许,选择了这个“热门”专业。只是4年下来,她不仅没有从中尝到甜头,相反,最终却不得不吞下苦果。

其实,对上一届的统计结果显示,也是这5个“热门”专业的毕业生,成了失业大户。对这些毕业生来说,4年火热的青春,燃烧不出一个志得意满的归宿,这实在过于残酷。

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过于无辜。他们站在一个被肯定的起点上,用4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换来的却是一个被否定的结局。在这肯定与否定之间,他们经历的都是同样的一种不由自主。

所以,当他们身陷失业的窘境,在焦虑中煎熬,在压力下挣扎时,许多指责是不负责任的。相当程度上,正是这些指指点点的人,在当年指引那些简简单单的孩子,走上了今天这条牵牵绊绊的路。

也许,只有看清他们这一场青春是怎样地不由自主,这个社会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们抵御这场“寒流”,才能让更少的后来者重蹈覆辙。而那些隐藏在统计数字背后的一张张脸,也不用再望着窗外发愁。

続きを読む →

中国工商银行在东京•池袋开始营业

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池袋支店于7日正式开始营业。该支店位于交通便利的池袋车站西站口,每日的营业时间到晚上6点,为在日本特别是在池袋生活工作的中国人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日前向本报记者介绍了《纪要》出台的背景,并就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据悉,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加,《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了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在此基础上专门出台《纪要》,请问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各地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规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过程中,陆续向我院反映,鉴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特点等原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翔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虽然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一定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一些高级法院自行出台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规范意见,以解决本辖区内审理相关案件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

在当前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的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庭在充分调研,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专家学者和我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结合各地法院审判经验,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形成该《纪要》。

问:《纪要》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确,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程序法一直被视为实体法的辅助法,随着程序独立价值的日益彰显,程序保障或者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程序保障的实体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公司强制清算主要是一种程序制度,其所规范的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各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理秩序,目的在于在公平、公正的秩序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清算程序有序地结束公司存续期间成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更需要程序的保障。

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要求整个清算程序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严密、程序合法、程序正当。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将清算程序的全部过程置于法定程序之下,不能出现没有程序保障的真空状态,即使在法律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恪守正当的程序理念。

这里,我想再明确一下,缺乏细致的清算法是我们出台该《纪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强制清算的审理和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窄,很多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问:《纪要》专门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进行了规范,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案号问题表面看似简单,但实践中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规范。有的法院原先是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确立案号,如此,一是无法体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非讼特点,导致法院在适用诉讼程序中错误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如当事人以起诉书方式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以判决书方式判决公司清算,当事人又依据法院判决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等等;二是在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时无法准确确定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和审结率、未审结率等,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对公司存续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概括性了结,审理这类案件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按照普通案件确立案号统计工作量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审理。

因此,我们参照企业破产案件案号的管理,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确定为“清”字号。而且,考虑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法院要进行大量的质证审查工作,因此,又将“清”字号案件区分阶段确立为“清(预)”字和“清(算)”字两种。这样,一是在案件进展阶段上即受理还是没有受理做了区分,二是在程序逻辑上进行明确,以此保障法院受理前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在工作量统计上也更加客观准确。

问:《纪要》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审查和受理做了细致的阐述,这其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如前所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在是否受理的审查中涉及很多内容,在这点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因此,《纪要》一方面明确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清算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以及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又对法院应当仅仅围绕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听证审查予以明确,目的在于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对于申请人具备了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资格,公司确实已经发生了解散事由,以及公司应当自行清算而没有自行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反之则应裁定不予受理。

这里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解决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对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二是申请人以其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其不符合申请强制清算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问:实践中,普遍存在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非诚信现象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对此,我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以及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作出相应规定,我们在《纪要》中对此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提交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经过法院释明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仍然不提交上述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明显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根本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对于尚有部分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法院应当就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然后以无法全面依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

最后,因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而终结清算程序,与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果,是剩余债务不再清偿;债务人仅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除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原则上不再予以清偿。而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此,《纪要》明确,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在终结裁定中分别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这里,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时向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范畴是明确的,因此,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范畴也是确定的。但是,因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的原因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股东因无法获得应有的剩余财产分配而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时,其权利范畴的界定是个问题,对此,我们考虑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即在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前提下该清算不清算,或者不依法提交有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其他股东起诉请求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返还出资并承担损失的,除非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能够充分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者不能返还出资,或者虽然公司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但数额低于权利人主张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诉请。

问: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同为法人退出机制中的清算程序,且都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请问这两个清算程序有什么区别和关联?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分类上,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的,而破产清算是因不能全额清偿债务从而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对同一顺序的债务在破产财产不够清偿时是按照比例进行清偿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公平受偿。

由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尚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具有冻结清算中公司财产的效力,对于强制清算中公司的给付之诉和强制执行等,原则上不具有停止功能。而破产清算因其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一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给付之诉不得再行提起,对于申报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只能提起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二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归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一揽子解决,以此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实践中,由于启动强制清算时公司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更多是从账面体现出来的,而在清算变现企业财产、追收债权、转让股权等过程中,账面财产和实际变现财产可能会出现差额,甚至差距甚大,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变现后事实上无法全额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这时就面临着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化。

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首先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以此避免进入费时、费力、费钱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公司清算效率,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二、如果债权人不能协商一致形成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前已述及,由于公司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并无冻结公司财产的效力,强制执行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在申报债权后是可以进行的。如果有关债权人认为公司事实上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存在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重大嫌疑时,为阻却个别清偿和个别执行,防止最终公司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而有损其利益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对此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第四、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要注意做好两个程序的清算机构、清算费用、清算事务等的衔接。对于强制清算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成员,除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以便通过清算成员的衔接实现清算事务的衔接。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同时作为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和破产清算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人民法院收取强制清算申请费后,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收取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09-11-09

続きを読む →

日本企业加强外贸投资风险管理

国际贸易及海外投资对资源匮乏的日本而言是立国之本。日本政府于1950年出台了《贸易保险法》,在该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贸易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对外贸易及对外投资的风险,对日本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起到了良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在国家建立贸易保险制度的同时,日本企业对风险更加敏感,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将其作为一项战略纳入企业整体战略框架中,积极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以消除或降低损失。

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日本企业进行对外贸易或投资过程中,对国外市场及合作企业的信用状况无法做到全面把握,因此,在产品质量、履行合同、货款结算、交货方式等方面存在众多不确定性因素。日本企业应对上述信用风险采取的措施如下:贸易保险制度。贸易保险由日本贸易保险公司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等多家民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服务。对于海外业务较多的企业而言,一般会选择日本贸易保险公司提供的全套保险组合,此组合成本较低,但覆盖险种全面。当然,日本企业在选择具体险种时,也会对成本与风险进行权衡比较,以期用最小的投入通过转嫁方式将风险化解。贸易信用证(L/C)。信用证交易方式也是对外贸易活动中经常利用的一种避险措施。但由于进口方须承担一定的费用,能否使用信用证交易方式依具体的贸易关系而论,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呈下降趋势。

汇率风险防范措施

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过三次较大的本币升值。在对外贸易及投资活动中,如何规避汇率风险已成为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通常日本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加快海外转移,强化海外生产体制,扩大多边贸易。日本企业充分利用日元升值带来的优势,建立全球化生产体制,同时,提高当地零部件采购比例,培育当地合作企业,扩大多边贸易。这样既可以提高对汇率变动的抵抗能力,又能够建立全球化的内部分工体系,还可以带动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

扩大日元结算。外汇风险主要存在于对外交易使用外币时,如果使用本国货币来结算,则可以避免外汇风险。因此,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企业采用日元结算的交易不断增加,特别是在进口方面,日元结算率已由1986年的10%上升至2004年的25%。

外汇资产平衡。上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欧洲等地设立金融运营公司,从企业全局考虑通过对冲和债权、债务调整等,对外汇资产进行管理和平衡。但这种措施仅限于跨国企业,对中小企业则难以适用。

反向交易平衡。日元升值有利于进口而不利于出口。因此,日本既有进口又有出口业务的大企业,主要是综合商社,采取了减少出口,扩大进口的措施来规避日元升值带来的风险,维持公司的盈利。但这种方法适用企业也较少,只有约4%。

突发风险防范措施

贸易或投资国的政局变动,贸易、投资及汇率管理等经济政策突变都会导致贸易或投资环境发生巨大改变,这种风险难以预测,也不是单个企业的薄弱力量所能解决的,可以说是企业海外投资最棘手的风险之一。复杂的经营环境对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本企业的对外投资风险管理体制也是源于此建立起来的。此外,企业海外投资还面临着劳资纠纷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

应对上述风险,关键在于风险预防。日本企业大多设有信息收集部门,提前做出科学的分析与预判,或者在风险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内与本部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此外,分散投资、海外投资保险也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有效措施。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知识产权风险。日本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缜密的中长期技术管理及利用战略。一般来说,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新技术在海外可能被指控为侵权,由此不得不做出巨额赔偿或被判令禁止生产,从而导致投资失败。二是不了解当地法律法规,新技术无法取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导致技术流失;信息安全风险。一部分日本企业采用日本信息处理开发协会实施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简称ISMS)认证标准”来对日常经济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监控,以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日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贸易保险课作为主管部门对《贸易保险法》具有解释权。随着国际金融、保险环境的巨大改变,日本政府一手独揽的贸易保险业务实现了民营化,政府只为创造企业主导的大环境建设而努力,即政府定位为只做企业无法完成部分,制定游戏规则,如根据形势变化新成立“资源能源保险”、“知识产权许可保险”机构,由官民共同推进等。(驻日本经商处)

(来源:新浪网)

続きを読む →

中国进口汽车市场显现稳步增长态势

中国进口汽车市场正显现稳步增长态势,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进口乘用车上牌量约为二十五万辆,同比增长一成七。明年中国进口汽车市场总体依然会保持平稳增长。

5日发布的《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秋季报告》显示,在宏观经济企稳回升和汽车产业调整振兴的大背景下,今年中国汽车市场总体发展迅速。即使享受不到政策优惠,进口汽车上牌量前三季度也实现了平稳增长。但受金融危机和二00八年九月消费税调整政策的影响,相对去年四成四的增长幅度,预计今年进口乘用车上牌量增速将放缓。

展望二0一0年中国进口汽车市场,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宏祥分析认为,在宏观经济向好趋势的带动下,明年中国进口汽车市场总体会保持平稳增长。但是,近一段时期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对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政策主要包括:小于一点六升排量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年底到期,后续是否有替代政策出台;商务部对原产美国的进口汽车产品开展“双反”调查;“构成整车特征进口零部件管理办法”宣布取消后的一些政策变化,等等。这些政策调整将很大程度影响明年进口车市场走势。另外,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中国市场已成为跨国汽车公司销量的主要贡献者,更是利润的主要贡献者,各跨国汽车公司更加重视中国汽车市场,纷纷加大了各方面的投入,明年中国进口汽车市场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

(来源:人民网)

続きを読む →

中日合资汽车携手冲击中国高级车市场

中日合资汽车一汽丰田1日联手推出其旗舰车型全新皇冠。业内专家认为,此举将对中国高级车市场产生冲击。

据悉,皇冠至今已拥有五十多年历史,曾历经十三代创新,代表着日本丰田的最新技术。一九六四年皇冠首次进口到中国,一时间竟成为高级车的代名词。而随着二00五年国产皇冠的正式上市,皇冠在中国高级车市场一枝独秀的局面终于被打破。此次发布的全新皇冠,以其革新的豪华感及尖端科技的运用,再次展示了日本丰田七十余年科技的积淀。

一汽丰田高层介绍说,为了获得中国消费者的青睐,全新皇冠并不是日本最新的第十三代皇冠的直接导入,而是在对中国高级车市场、目标用户、道路状况、气候条件等做了全面调研后,专为中国市场量身打造的车型。相比现款车型,全新皇冠的车身长、宽均有提升,车内空间更加宽敞。

一汽丰田对新皇冠的市场前景充满信心,其二0一0年的目标销量锁定在六万台以上。

続きを読む →

中国成为轻型汽车最大制造国

国际金融报报道

虽然北美和欧盟的汽车市场在2009年的表现趋于稳定,中国市场在逆境中的迅猛增长促使普华永道在其《AUTOFACTS》中上调了对全球汽车总装量的预测。29日,普华永道发布报告预测,2009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轻型汽车最大制造国。

2009年,全球汽车行业发生了令人始料不及的变化。普华永道年初预期中国的汽车行业不会有显著发展,而现实却是“跃进式”的增长。由于美国和日本市场的艰难处境,中国将取代其全球整车领导者的地位,成为2009年最大的轻型汽车制造国,而这一地位未来可能也难被撼动。

普华永道第一季度预测,中国轻型汽车的总装量将达到760万辆左右,但中央政府的激励政策促使中国本土市场需求迅速增长。因此普华永道在四季度将原有的预测量上调了200万辆。政府的激励政策为中国市场带来了2009年至今35%的销售增长。

続きを読む →

姜大明在青会见日本客人

昨日下午,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在八大关小礼堂会见了日本外务副大臣武正公一等一行。

姜大明对专程从日本赶赴青岛参加日本驻青总领馆开馆仪式的武正公一一行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自1979年青岛与下关市建立友好城市以来,山东与日本缔结友好城市关系18对,建立了一大批友好学校、友好港口和友好团体,山东与日本的友好交流关系得到快速发展,双方高层互访频繁。此次日本驻青总领馆的开馆是山东和日本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山东与日本的交流与合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希望双方以此为契机,继续致力于开展友好往来,力争在多个领域取得务实成果。

武正公一对日本驻青总领馆开设过程中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说,近年来,山东与日本的交流协作日益加深,对促进日本与山东乃至日中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日本驻青总领馆的成立为加强日本与青岛、山东的深入交流搭建了桥梁,希望在此基础上,能为两地开展更为频繁、密切的交流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山东省政府秘书长张万青,日本驻华大使宫本雄二、日本驻青总领事斋藤法雄一同出席会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9-11-01 来源:李莉莉)

続きを読む →
Page 157 of 165 «...13014015015515615715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