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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全文及对送审稿有关内容的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送审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12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hgbh@chinalaw.gov.cn

附件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

附件2: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有关内容的说明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

为了适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形势,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海关总署可以注销有关备案”。

二、删除《条例》第十九条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三、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修改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以及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根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的担保金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作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增加“海关根据前款第三项的规定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立即向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退还担保金”作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五、删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内容有以下2个方案:

方案一:海关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

方案二:海关依据前款规定处置没收的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就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

附件2: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送审稿)》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变更、注销知识产权备案的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但没有规定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怠于履行有关义务。建议在《条例》第十一条后增加“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海关总署可以注销有关备案”。

此外,《条例》只规定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的,才要求变更或者注销,但实际上备案申请书中的许多内容,如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也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中的“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发生改变”。

二、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海关在向收发货人收取反担保后,需要等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决定是否向当事人退还担保金。由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所需时间较长,海关不能及时结案;同时,法院的此类判决并非全部需要海关协助执行,海关长期收取收发货人的担保金没有必要,需要对《条例》关于反担保的规定进行修改。建议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即删除第十九条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在第二十四条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作为该条第一款第五项,同时增加“海关根据前款第三项的规定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立即向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退还担保金”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考虑到目前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依据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法律依据中增加“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关于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申请的,《条例》没有明确海关应当如何处理。考虑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有追认授权的权利,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条例》对此应予明确。同时,考虑到权利人撤回申请可能会造成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冲突,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此项权利,避免浪费海关执法资源,建议将允许权利人提出撤回申请的时间限制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作出认定结论的3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四、关于拍卖侵权货物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而TRIPS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WTO专家组裁定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口假冒商标货物在清除侵权商标后就被允许进入商业渠道,而没有按照TRIPS的规定将其限制为“例外”的情形。本次修改需要在《条例》中为拍卖进口假冒商标货物增加“例外情况”的限制。

建议采用以下2个方案之一进行修改:

方案一:参照TRIPS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增加“海关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这一修改基本是按照TRIPS原文表述,优点是保险系数较大,无须担心有关内容是否符合专家组裁定,使美国等西方国家无懈可击;缺点是不符合我国语言特别是法律语言的表述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多数直属海关同意这一方案。

方案二:对方案一按照中文表述习惯进行适当修改,即增加“海关依据前款规定处置没收的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就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这一方案的优点是符合中文表述习惯,缺点是与TRIPS的语义表述不完全一致,美国等西方国家可能据此指责我未完全履行专家组裁定,引发新的争议。

五、关于进出口侵权货物、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进出口侵权货物、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

一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侵权货物应当予以没收,《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除规定没收侵权货物外,还明确应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目前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都是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条例》不再规定处罚条款,对侵权货物案件一概适用《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根据《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视为侵权货物,而《条例》第二十八条仍将其作为侵权物品处理。考虑到目前不法分子采取“蚂蚁搬家”和“化整为零”的手法,通过行邮渠道邮寄侵权货物出口的情况日益严重,海关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将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侵权货物。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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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记者日前在浏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时发现,在该网站“在线互动”栏目的“留言板”中,回复网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权法生效后《拆迁条例》是否废止”的问题时,称:“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12月7日,五名北大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关媒体此前曾报道,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在线互动”栏目“留言板”截图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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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得利并购中国酒业资产

据日本三得利酒类株式会社9日透露,该株式会社就与中国精品葡萄酒进口及分销企业ASC精品酒业“ASCFineWinesHolding”并购一事,与现控股公司奥地利WineholdingGmbH公司达成协议并签署了合同。在获得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准后,将正式完成此次并购。通过本次并购,日本三得利酒类株式会社将取得ASC精品酒业超过半数的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

三得利国际集团表示,将视ASC精品酒业为其长期战略资产,全力支持ASC精品酒业的拓展计划,并以其现有的供应链管理技能和IT专业知识来帮助ASC精品酒业提升供应链管理和IT业务水平。同时,ASC也将考虑与三得利国际集团众多品牌中的“蜜瓜口味利口酒MIDORI(蜜多丽)”和“高级威士忌”进行协作。据了解,此次三得利与ASC精品酒业的并购将促进三得利进入高速成长的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

ASC精品酒业是中国最大的精品葡萄酒、高级葡萄酒杯等的进口和销售公司,拥有包括法国波尔多高级葡萄酒、澳大利亚葡萄酒Penfolds(奔富酒园)、西班牙汽泡酒Freixenet(菲斯奈特)等100多个世界各国著名高级葡萄酒品牌的独家进口代理权。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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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8个品牌入选2009年“世界品牌五百强”

由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编制的二00九年度(第六届)“世界品牌五百强”(The World´s 500 Most Influential Brands)排行榜揭晓,中国内地新添四个品牌入选,使中国入选品牌总数达十八个,其中,中央电视台(CCTV)、中国移动(China Mobile)、工商银行(ICBC)和国家电网(State Grid)均位列前一百名。

世界经理人集团(icxo.com)八日宣布,上述榜单于美国时间十二月七日在纽约揭晓。微软(Microsoft)击败哈佛大学(Harvard)从去年的第七名跃居第一,可口可乐(Coca-Cola)续居第二,排名第三的是互联网“巨头”谷歌(Google)。中国今年新上榜的品牌是人民日报、中国电信、青岛啤酒和华为。

今年“世界品牌五百强”入选国家共计二十八个。从数量的国家分布看,美国仍居首位,占二百四十一席,比去年少两席;法国以四十六个品牌数位居第二,日本以四十个品牌排名第三。其它入选品牌较多的国家包括英国(三十九个)、德国(二十四个)、瑞士(二十二个)、中国(十八个)、意大利(十一个)、荷兰(十个)、瑞典(八个)。入选品牌覆盖五十二个行业,其中品牌数最多的是媒体业,共有三十七个品牌入选,其次是消费品领域的食品与饮料、汽车与零件和零售等行业。

此外,世界品牌实验室还将超过一百年历史的品牌定义为“老字号”,在本年度排行榜中,“百岁”以上的“老字号”有二百二十个,入选品牌的平均“年龄”达到九十九点六岁。中国只有一个“老字号”青岛啤酒入选,品牌“年龄”一百零六岁;品牌“年龄”最大的是牛津大学, 迄今已有九百一十三年历史,剑桥大学、海德堡大学因为分别拥有八百年和六百二十三年历史而分别位居最古老品牌第二和第三。

据介绍,连续六年发布的“世界品牌五百强”排行榜的评判依据是品牌的世界影响力。世界品牌实验室按照品牌影响力的三项关键指标,即市场占有率、品牌忠诚度和全球领导力对世界级品牌进行了评分。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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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道场起死回生 北京首例破产重整案成功

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是北京法院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成功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其重整成功,盘活了该企业4000多万元的存量资产,1000多人获得新的就业机会,数百位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全部债权人拿到了高于破产清算5倍的清偿款,维系了五谷道场与300多家企业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的多方共赢。

一起如此重大的破产重整案件,其间还屡现波折,遭遇了种种现实困境和法律困境,但却很快作出了裁定并顺利执行完毕,得到了各方都能接受的近乎完美的破产重整结果,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的确值得探究。

□视点关注

五谷道场方便面在沉寂一年多后重整旗鼓,不同的是产品包装上多了“中粮集团”的标识。

对于众多普通消费者而言,这4个字完全可以忽略,然而对于五谷道场的员工、债权债务人以及新五谷道场的出资人中粮集团而言,这一年却走得有些艰辛。

12月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仲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披露了北京法院审理的这起首例破产重组案的始末,并向记者剖析了其背后的法律困局。

如果一破了之,对于法院来说,不需太多周折,但这意味着1000多名员工将面临离职下岗,债权人权益也将没有保障;法院想起了新企业破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

五谷道场在2004年以非油炸的“搅局者”身份突入油炸面占主流的方便面市场,到2006年以销售额达15亿元进入鼎盛时期。然而,一年之后,曾信誓旦旦要拿下方便面市场份额60%的五谷道场,却由于其不断扩大生产等原因,出现了供应商货款给付不及时、无法给经销商正常发货、拖欠广告费和员工工资等一连串问题。据当时媒体的报道,每天前去五谷道场要钱的“债主”都排起了队。

2008年9月,难以维系经营的五谷道场来到房山法院咨询破产事宜。“如果一破了之,对于法院来说,不需太多周折,只需按部就班走程序就行。但是,随着五谷道场这个企业不复存在,1000多名员工将面临离职下岗,公司上下游企业将受到牵连,债权人权益也将没有保障。”房山法院副院长张仲侠表示,当时,法院想起了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

据介绍,破产重整制度即是针对像五谷道场这样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仍有较大知名度,仍可能恢复生产、继续经营的企业,让其选择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等手段来恢复生产,维护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2008年10月16日,五谷道场正式提交破产重整申请。10月30日,房山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

对于新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与原有的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之间的不同,张仲侠表示,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企业法人既可以在出现破产原因后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也可以“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特定条件下也可向法院提起对某家企业法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此外,破产重整由于涉及出资人、职工利益、普通债权及担保债权等方方面面,其表决程序也相对复杂。房山法院在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时,就依法将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分为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四组。

首先强调一个“快”字,但必须建立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接下来,如何寻找合适的重整投资方,成为摆在办案法官面前最大的问题

房山法院受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后,组成了由庭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截至2008年10月,五谷道场公司的资产评估总额为4420万余元,负债总额6.28亿元,预计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为2.76%。

“我们在受理此案后,首先就强调一个‘快’字,并强调‘快’字必须建立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张仲侠说,尽管涉及此案的各方利益不同,但是大家都有着一个共同心愿,那就是期待案件能得到尽快处理,最大限度保护这个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在受理此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房山法院便根据五谷道场的申请,确定了由房山区工业局、广渠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咨律师事务所三方组成的五谷道场重组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接下来,如何寻找合适的重整投资方,成为摆在办案法官面前最大的问题。张仲侠告诉记者,后来法官了解到,中粮集团对五谷道场一直十分关注,早在其自行清算阶段,中粮就伸出了“橄榄枝”,希望能全面接手五谷道场。在法院立案之后,中粮也多次表示希望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事宜。法院认为,作为国资委直属的特大型央企的中粮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粮油加工贸易企业,具有良好的产业优势和资信等级,投资五谷道场可以实现双方共赢。

“更为重要的是引进特大央企,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张仲侠看来,仅仅获得欠发的工资并不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大保护,让职工在拿到工资的同时获得新的就业机会才是根本。而中粮集团在与法官接触之初,便承诺对原来的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2009年9月9日,房山区法院进行了破产企业债权清偿款发放工作。那天,有297名职工闻讯赶来领回欠款。当时有一位职工对张仲侠说,厂子停产后,他负责看门,开始还有人给发一部分工资,后来就找不着人了,欠了他近一千元,原以为拖欠的工资肯定要不回来了,没想到,在法院的主持下新公司最后连三险都给他们补齐了,还通知他回去继续上班。

结局堪称“完美”。

从法院立案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迈出决定性的一步,仅仅过去了100天,这得益于新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中粮集团在准备重整五谷道场之初,也给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那就是必须要快,否则就会退出。中粮的要求来源于他们当时所做的几期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五谷道场的品牌认知度正在逐渐下降。

“为了满足中粮及相关权益方所需要的‘快’,我们特别制定了重整日程表,各项工作都要限时完成。”张仲侠说,为了让各方彼此信任,房山法院还特别邀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有关重整草案的表决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

2008年11月7日,房山法院发出公告,要求五谷道场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申报债权。截至12月18日,共有632名债权人纷至沓来,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7.5亿元。经过审查核准,最终确认了5.2亿元实际债务。2009年1月16日上午,法院组织召开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债权人第二次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会议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宣布五谷道场的重组方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中粮天然五谷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中粮集团在此次会议上公开承诺,重整计划批准后的10天内,将一次性向破产管理人账户支付1亿余元,专门用于五谷道场公司支付破产费用和债务,并尽快恢复五谷道场公司的经营生产。

按中粮提出的重整方案,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为15.75%,远远高于破产清算2.76%的清偿比例;职工债权组的债权人在得到全额清偿的同时,还将获得新的就业机会。“我们当时提出的这个重整方案还是一个开放式的方案。”据张仲侠介绍,在确认债权时,破产管理人严格把关,对于很大一部分存疑债权均没有确认,但这并不代表这部分债权就无效。没有被确认债权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旦将来法院认定了这些债权,中粮则会按照重整方案的比例来偿还这些债权。

会议上,原企业出资人组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同意无偿让渡股权,同时也得到了普通债权组80%以上和职工债权组70%以上的高票通过。“普通债权组能以高比例通过重整计划,这是令大家最为欣慰的。”张仲侠说,只有他们才能代表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不过,占优先债权比例99.68%的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在会议上投了反对票。会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多次向华夏金谷公司了解原委,并阐明重整成功与失败的现实意义,在反复权衡之后,华夏金谷公司同意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2月12日上午,主审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房山法院民二庭庭长纪红勇宣布法院最终裁定,批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方案。中粮集团当庭向破产管理人支付了1.09亿元的支票,为破产的五谷道场偿还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至此,五谷道场破产重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而这一天距法院立案,仅仅过去了100天。

张仲侠告诉记者,之所以能够如此之快,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专业素养、多方协调能力和勤勉尽责,管理人制度取代了老破产法中的清算组,承担起更多的事务性工作,职能也更为综合。在房山法院确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团队能够迅速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债权登记、债权人会议召集、重整方的选择、重整方案提出等各项工作,平衡各方利益,随时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在债权审核确认工作中,管理人总计核减债权金额2.2亿元,特别是对14家关联方1.8亿元债权的核减,赢得了债权人的信任。

新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却没有对具体操作进行明确规定;最后,四级法院联动突破了这一司法困境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依据该规定,房山法院在2月12日宣布裁定批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后,就可以进行案件的完美报结。

不过,房山法院并未止步于此。今年4月下旬,一篇名为《1.09亿元鸡肋?中粮重整五谷道场深陷法律门》的文章见诸媒体。文章指出,因为债务问题,五谷道场原股东中旺集团在五谷道场持有的36.67%股权被六家外地法院查封,而这一查封发生在破产重整之前。

“如果当时就结束了这个案件,有可能导致整个重整过程的失败。”张仲侠说,“五谷道场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股权变更的司法困境。这个难题,中粮集团根本解决不了。”按照管理人提出的重整方案,五谷道场原股东中旺集团需要将所持有的五谷道场公司的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组方中粮集团,只有在股权过户之后,中粮集团支付的1.09亿元五谷道场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才能启用,中粮集团才能够正式开始后续的一系列动作。但因为债务问题,中旺集团在五谷道场持有的36.67%股权被6家外地法院查封,如果迟迟过不了户,或许就意味着重整失败。

股权变更完毕,重整才能宣告结束。2009年5月初,房山法院开始积极组织管理人交付资产,促使企业恢复生产,同时就重整方案执行过程遇到的司法困境及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汇报。北京高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亲自出面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200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召开由广东、山东等6省市高级法院参加的研讨会,并作出特例批复,要求相关法院在不损害五谷道场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协调解决股权解封事宜。之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和房山法院先后与相关法院进行了几十次的沟通,最终促使相关法院陆续裁定解除了对五谷道场股东股权的冻结。

2009年9月19日,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终于全部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生产,清偿款顺利发放,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个司法困局也暴露出新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些问题。”针对股权被6家外地法院冻结事项,张仲侠表示,新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却没有对具体操作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破产企业股东股权被查封怎么办没有规定。张仲侠认为,在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中,五谷道场的净资产最终被确定为负数,原股东也同意无偿转让给重组方,那么此时可以由审理法院依法裁定股东权益无价值,并以此认定对股东权益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失效。

此外,张仲侠还建议,适用重整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应急于报结,而应在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之后再进行报结,以使法院能更好地对重整计划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更好地协调处理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化解遇到的阻力。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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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修改拆迁管理条例 正在调研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其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昨日,沈岿联合北大四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昨晚,记者致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室一位官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这一建议书;至于能否给北大五教授反馈,“目前还没有建立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正在研究怎么去反馈。”

这位官员坦言:“不是不想去反馈。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我们也就成了信访单位了。难度在于法规备案审查多涉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规章等很多已经成型、生效的规定,怎么去操作,是个问题。”

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

据悉,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拆迁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现在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制度去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47岁的唐福珍在医院与伤痛搏斗了16天后,在11月29日孤独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路程。弥留之际,她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重症监护室被4名治保人员警戒,亲人无法探视。

16天前,为了抗拒拆迁,唐福珍将汽油泼到自己身上,点火自焚。

中国式拆迁更为惨烈

唐福珍本是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她的三层小楼建于1996年。2007年8月,成都市要在此地规划建设一项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工程,唐福珍家正好位于规划红线内。这幢建筑面积1000多平米的房子政府按1996年建房标准赔付117万元,而唐福珍一家希望赔偿800万元。

两年的协调,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今年4月10日,强拆开始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带着拆迁队浩浩荡荡,但在唐福珍的楼前,他们遭到了激烈抵抗。唐福珍及亲属向执法人员不断投掷石头、汽油瓶,这场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时隔半年多的精心准备后,拆迁队伍卷土重来,这次他们集结了更庞大的队伍,穿着迷彩服的人、消防队的战士,甚至医务人员,悉数到场。11月13日天未亮,力量悬殊的拆迁大战打响,亲属们继续用石块、燃烧瓶阻止拆迁,唐福珍则在天台,她提前备好了汽油。

谁也不知道看着拆迁队伍,唐福珍在想什么,根据录像,只能看到当时唐福珍的肢体动作,她几次往自己身上浇了汽油,“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否则我就要自焚了!”但无人理会,强拆继续进行,执法人员持械冲入,唐家人仰马翻。10分钟后,唐福珍点燃了身上的汽油,她变成一团火,很亮很亮,最终倒在自家的天台上,身后是一面五星红旗。

唐福珍在被送到医院时留给家人的最后一句话是,“你一定要从我家里面选一张漂亮的照片做遗像”。但她的自焚并没有阻止房子被拆,当天房子就变成了一片废墟。

唐福珍的悲剧上演前后,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在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在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

天南地北,形态各异,中国式拆迁所引发的对抗正逐步升级,方式则更为残酷惨烈。

对抗历经三阶段

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这让遭受同样境遇的被拆迁户多了幻想,但吴苹的幸运并没有在中国拆迁案例中复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蔡定剑看来,当初是因为《物权法》出台时出现舆论高潮,地方政府对强拆稍有收敛。但实际上,从本世纪初至今,暴力拆迁从未停止,“有时地方政府只是潜伏一阵,等风头过后,还是会强拆”。

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越来越强悍,抵抗的百姓还会被刑拘。前段时间,某直辖市的一份内部讲话资料曝光,其中明确提到强拆是一种合适的手段,并且要“形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这次金牛区地方政府定性唐福珍事件为“暴力抗法”,并刑拘家属。正是种种强压,业主采取了玉石俱焚的抗议。

国内知名评论人五岳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从最近的事例来看,拆迁中双方的耐心似乎都被消磨了,对抗的手段与结果都越发的激烈。

“对抗从哀求式的上访,开始转变成伤害自身以求传播效力的最大化。”作为强势的一方,由于各种条件都具备,越发没有了协商解决的耐心与诚意,而住户方在财产损害更大、权益被侵害更多的状态下,也以更激烈的方式进行对抗。

五岳散人把中国拆迁的对抗分为三个阶段:最初,对抗是单向压制,因为那时传播媒介是有限的;第二阶段是上访以寻求司法救济;第三阶段,伤害自身同时也伤害对方,有时集体对抗,更极端的是自焚造成社会伤害。

《物权法》无力抗拆迁

近期频发的暴力拆迁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日本《产经新闻》就此评论认为,中国市民维权意识增强,“一方面是地方不顾形象的蛮横做法,另一方面是市民保护私有财产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这种官民冲突的事件很可能越来越多。”

于是,在拆迁的对抗中,有媒体人士将这样的场景形容为:一边是高举着支持依法强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边摇动着本该更有力的《物权法》;一边是现实利益的铲车,一边则是铲车下迅即变成砖瓦石块的立身之所。

“无法阻止拆迁,人们才发现《物权法》是没有牙齿的。”蔡定剑认为,2001年6月修改制定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为拆迁矛盾频发埋下隐患。尽管2004年修改宪法时,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并在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但拆迁条例并没有改变。

不少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都是以拆迁条例来支撑,高高地举起推土机铲。

背后的地方利益诉求

与以往中国式拆迁不同,本轮强拆行为中,有不少涉及地方政府的公共建设,成都被拆迁户唐福珍和上海被拆迁户潘蓉的房子在拆迁后,前者用作建污水厂,后者则用作上海世博会的重点工程虹桥交通枢纽。

去年,为抵御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出台了规模庞大的4万亿投资计划,其中流向地方的基础建设占了很大比重,而当前宽松的货币政策也进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投资热。“这次强拆集中爆发是由一个整体经济框架走向决定,地方政府需要消化这些资金,进而拉动GDP。”五岳散人告诉本报。

在涉及公共项目和基建项目建设时,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牌子进行拆迁,如果有合理的赔偿,想必唐福珍和潘蓉不会以死抗争,但是,拆迁行为往往被利益集团和开发商利用,成为一种掠夺。

“地方政府出现罕见的拆迁冲动,是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学者袁剑这样分析。他认为,地方政府将土地从居民那里拿来之后,要么亲自拍卖,要么通过地方政府拥有的地产公司转手土地,一方面拼命压低买地价格,另一方面又拼命抬高卖地价格。这种具有经纪性商人的身份让地方政府成为交易中的一方。

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表示,这轮拆迁暴力也许仅是开始,“四万亿的效应还没有完全显露出来,一些央企地王还没开拆,将来对抗方式或许会更加极端激烈。”

蔡定剑则认为,无论刺不刺激经济,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所获得的巨大利益,“拆迁背后有巨大的利益诱惑,现在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制度去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燃烧的现代化

自焚的唐福珍在医院挣扎了16天,还是死了。

那栋她试图用生命保卫的“违法建筑”如今仅余残迹,用不了多久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成都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将会“正常运行”,金新路也会“全线贯通”,唐福珍的房子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带来不便”的局面将一去不返。

就算这些金牛区政府的上述自辩理由既冠冕堂皇又言之有据,人们还是会不禁问一句“值得吗”?用生命换来的“正常”还能算是正常?诚然先哲有云 “不语怪力乱神”,但金牛区政府难道真的一点都不担心某个坊间传说会从此徘徊在污水厂上空?比如说走夜路时会看见一团刺眼的火焰在街边升起?

当然,21世纪了,现在没有多少人还相信我们敬天法祖的传统,更别指望用这种涉嫌迷信的东西吓唬住那些拆迁公司和他们的幕后主使了,因为他们有一个可以横扫一切的理由――现代化。

小区开发、道路升级、工业园建设,这些年来,打着现代化旗号的大规模建设在中国的每一个城市和乡村方兴未艾。漫天尘土中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尽管很多困守蜗居的老百姓只能望楼兴叹;厂房林立,拯救世界经济的奇迹就在机器轰鸣中照进现实,尽管我们也因此使自己成为了排放巨头。

金融危机期间,我们被很多国家看做是拯救经济的救星,甚至在电影中,“中国制造”已经成了人类的最后希望。然而,现实中的“诺亚方舟”并非建立在喜马拉雅山麓,而是诞生在响彻九州的机器轰鸣声中。

没有人反对现代化,除了那些一厢情愿幻想在古老东方保持千年田园牧歌传统的欧洲养老金领取者(或者说是领取养老金的欧洲),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要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化?在我们的现代化之路上,要拆掉多少栋房子?破坏多少亩田地,要有多少个唐福珍被碾在“前进”车轮下?

上海、南京、青岛、赤峰,从金融中心到三线城市,不止一个成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而蒙羞,用“自我劫持”对抗暴力拆迁不起源于“暴力抗法”的唐福珍,也很难说会结束在“处置失当”的钟长林。唐福珍不是“前进”的落伍者,而曾是当地招商引资的楷模。这可真应了那句俏皮话“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前浪”尚且如此,那些在死水微澜中沉浮的平头百姓又当如何――深更半夜被“拆迁公司”破门而入,架起来扔到大街上?难道我们要的就是这样的现代化?

更为重要的是,用这样的方式我们能实现现代化吗?试图用一句“处置失当”开脱责任的金牛区政府懂得什么叫做现代化吗?他们知道用错误方式是不可能解出正确答案的吗?他们是觉得用170万补偿款拆掉价值800万的房子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还是觉得靠暴力就可以保证人民的“正常生活”?再说一句诛心的话,谁能保证他们的目的真的是为了当地人民的福祉?

我们要现代化,我们希望拥有现代化的道路,现代化的污水处理厂,但我们也要一个现代的法治社会,要拥有尊重人民生命权利的城管执法局及其背后的公共权力,我们要一个知道自己的前进需要代价并且敬畏这种代价的现代化进程。

再过20年,不会有多少人还记得唐福珍,大天污水厂可以夜以继日地为一个清洁的成都服务,然而,万一锦官城的孩子们问起这座现代化污水厂的来历,我们这些大人可该怎么回答呢?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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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事件”促成学者上书 《拆迁条例》修改阻力大

北大五学者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 称与宪法抵触

前天,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并已启动前期的立法调研。

-学者上书
条例与《物权法》抵触

提交建议的5名学者是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在建议书中,他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依照《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抵触的三个方面,并详述了理由。

修改条例阻力比较大

前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昨天,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告诉记者,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但目前的进展尚不得而知。

沈岿和王锡锌均告诉记者,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拆迁条例》与之有抵触之处,即开始酝酿修改。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拆迁条例》将在2008年完成修改。但时至今日,修改仍无音讯。

王锡锌说,修改的阻力比较大。这种阻力包括来自地方政府的。

专家未收到正式回复

建议书提到,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

5位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需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于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昨天,王锡锌告诉记者,他们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对此的正式回复。

拆迁条例 现行法律
冲突之处

1

补偿主体

到底是谁?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拆迁时

再进行补偿?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3

未依法征收

就能拆?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学者上书部分内容

-对话·王锡锌

(5名建议人之一、北大法学教授,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拆迁泛滥源自拆迁权下放
“自焚事件”促成建议

记者:2001年,《拆迁条例》即已出台并实施,为何现在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王:对于《拆迁条例》,我们一直在关注。尤其是在《物权法》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其中明显相抵触的地方,一直想呼吁对它进行修改。最近,各地发生了多起因拆迁引起的极端事件,包括成都一名被拆迁人自焚事件等。针对这些事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解决,但都是治标之策。这一系列具体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希望在这个时候提出建议,引导公众去关注制度层面的问题,促进问题从根本上的解决。

拆迁的前提是征收

记者:拆迁很复杂,您认为出现各种极端事件的原因在哪里?

王: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国家才有征收权,这种征收权可通过各级政府实现。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将这种权力下放给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至于本该征收后再拆迁的房屋,则交给了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就得到拆迁许可。一旦获得拆迁许可,就能依法拆迁了。

记者:拆迁就变成居民和开发商之间的事了?

王:是的。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下,加上各种复杂的利益,开发商自然会积极拆迁,产生冲动,出现暴力拆迁等问题,导致拆迁泛滥。地方政府通过下放权力,使拆迁变成一件很便利的事情,自然也愿意维护这样的局面。

补偿标准应市场化

记者: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就变得很被动?

王:事实上,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谈拆迁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拆还是不拆的问题,因为开发商已经拿到拆迁许可了,所以是一定要拆的。而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修路、架桥等,拆迁时应该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

记者:有的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却又不得不拆迁,“钉子户”就出现了。

王:被拆迁人不能决定是否拆迁,因此他希望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钉子户”多数是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有人说,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出现了很多拆迁富翁。我看这个不一定,是否漫天要价是标准不一样。如果按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来看,很多被拆迁人的要求的确是漫天要价。问题是,按照当年的建设成本,他现在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吗?因此,拆迁的补偿标准应该市场化。这个补偿应该由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的时候,同时完成。

修改可免诸多矛盾

记者:在城市发展中,拆迁不可避免,如果《拆迁条例》被修改,这一领域的问题岂不是更没有规范了?

王:拆迁的问题有两个核心,一是拆迁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的补偿就要参考市场来定价。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解决了根本。如果还有漫天要价的情况,一方面会遭到民众的谴责,另一方面可启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应该是法律可以赋予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力。我们希望将《拆迁条例》中与法律相抵触的部分废止,启动综合调研,制定比较全面的关于征收和拆迁方面的法律,通盘考虑城市发展和拆迁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记者:这是你们提建议的目标?

王:是。最低的目标是引起公众和立法机关的注意,进行相应修改。对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充满信心。

(来源:中新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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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

国务院已正式批复《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此为起点,黄河三角洲地区的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全国重要的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特色产业基地、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和环渤海地区重要的增长区域。《规划》明确了发展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高效生态经济发展新模式;到2020年,率先建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的国家级高效生态经济区。

加快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不仅关系到环渤海地区整体实力的提升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全局,也关系到环渤海和黄河下游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务院指出,要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保护环渤海和黄河下游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把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推动这一地区科学发展。

国务院要求,《规划》实施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为主线,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完善基础设施,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打造环渤海地区具有高效生态经济特色的重要增长区域,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参与东北亚经济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黄河三角洲

黄河三角洲位于渤海南部黄河入海口沿岸地区,包括山东省的东营市、滨州市和潍坊、德州、淄博、烟台市的部分地区,共涉及19个县(市、区),总面积2.6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1/6,总人口约985万人。该区域土地资源优势突出,地理区位条件优越,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生态系统独具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具有发展高效生态经济的良好条件。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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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恶意抢注域名败诉率近九成 还要赔上诉讼费

记者12月5日下午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获悉,近年来,中国总计受理了“.CN”及中文域名纠纷一千三百八十三件,其中一千一百九十一件的仲裁结果为“转移域名”,换言之,恶意抢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域名的败诉率接近百分之九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指出,这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域名恶意抢注行为敲响了警钟。

随着“.中国”域名国际申请的递交以及应用环境的日臻完善,各类企业纷纷注册启用“.中国”域名。一些注册者想利用注册知名企业中文品牌名称而“一夜暴富”,以为提前注册就可以“卖个好价钱”,却忽视了法律风险。恶意注册行为一旦被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注册者不仅难以从中获得利益,反而因此赔上注册费、仲裁诉讼费等。

据了解,在被裁定恶意抢注者归还域名的案件中,包括“三星.中国”、“可口可乐.中国”、“爱立信.cn”、“谷歌图书搜索.中国”、“中化.中国”、“金龙鱼.中国”、“特仑苏.中国”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的公司或品牌名称,也包括“鸟巢.cn”等行业热点词汇。

专业人士说,域名的基本价值在于使用,域名投资不是域名的本质属性,而是由域名使用价值衍生而来,其升值空间与域名使用情况息息相关,域名只有与“配对”的企业才能产生真正的价值,当域名真正是自己的企业所有、并且运用于企业的网络品牌建设、进行网络营销以及市场推广时,才能真正产生出高额的附加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专家表示,域名抢注和域名恶意抢注具有显著的区别。抢注作为“抢先注册”的简称,是良好域名资产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的体现,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也是广大企业实施域名战略的重要举措;但“恶意抢注”作为一种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

(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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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赢得赞誉承载重任

2009(东京)中国山东省区域发展战略说明会12月3日上午在日本东京王子塔酒店隆重举行。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中国驻日本大使崔天凯,日本外务省政务官西村智奈美等先后致辞。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出席说明会。

在说明会上,青岛赢得了日本政府和企业界的敬意:我市被赞誉为日本与山东乃至中国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同时,作为山东区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极,青岛承载着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的重任。

当地时间上午10时,说明会举行地点东京王子塔酒店水晶厅内座无虚席,来自日本政府代表、各大商会、知名大企业、工商界知名人士400多人参加了说明会。正播放的多媒体录像片吸引了日本各界人士,而无论是多媒体播放的关于青岛承办北京奥帆赛残奥帆赛的介绍,还是会议材料内关于青岛城市发展的说明,更引起了日本各界的强烈关注。

10时30分,说明会正式开始。

姜大明在致辞中深入分析了山东与日本加强交流合作的显著优势,并希望重点在广泛开展制造业合作、深化服务业合作、积极开展新型产业合作、加强生态环保合作、扩大农业合作、建立更加务实的合作机制等6个方面,与日本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加强交流合作,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崔天凯在致辞中代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向说明会举办表示祝贺,并希望日本各界进一步加深对山东、中国的了解,推动双方合作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无论是姜大明和崔天凯的致辞,还是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山东省区域发展战略的说明,均对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进行了重点介绍。而青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作为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先行区和以青岛为龙头建设高端产业聚集区的载体,深深吸引了与会的日本各界,激发了他们加强与青岛交流合作的信心和决心。

西村智奈美在代表日本政府约3分钟的致辞中,一半的时间和青岛有关,并对青岛表示感谢和敬意。她说,青岛支持建立的日本人学校,为在青日企的日本员工子女提供了便利的学习条件。日本驻青总领事馆的开馆,更深化了日本与山东的经贸、文化、体育等领域交流合作,是日本与山东乃至中国交流与合作的新桥梁。

“日本政府对在青的日本人学校、日本驻青岛总领事馆非常重视,并对青岛深表感谢。”西村智奈美的谢意,赢得了与会人员的掌声,这更是对青岛为促进中日交流与合作的感谢。

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张万青主持。副市长吴经建参加说明会。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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