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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报告提出2010年商务工作10方面重点任务

12月24日,2009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会上做了题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推动商务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了2010年商务工作的十项任务:

(一)充实完善扩大城乡居民消费的政策

一是落实好国务院确定的促进消费政策。大幅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和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增选1个品种纳入补贴范围。将汽车下乡政策延长实施至明年年底,已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明年5月底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并在具有拆解能力等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提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着力解决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中拆解回收企业装备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

二是为城乡居民创造便利消费的环境。新建10万家“万村千乡”农家店,加快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配送率,为农民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结合农业银行开展的“农民一户一卡”工程,在“万村千乡”农家店建立电子支付网络,方便农民消费。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连锁企业拓展服务功能,挖掘社区消费潜力。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政策联动,深入推进以宣传绿色消费、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为内容的“三绿工程”。加快实施早餐示范工程,推动大众化餐饮进社区。

三是扩大信用消费。增加信贷消费品种,扩大信用保险补助范围。发展保单、仓单、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质押抵押方式,支持银行、担保机构为商贸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帮助商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大力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完善信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四是支持并规范发展网上消费。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实力强、运作规范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支持交易商品丰富、服务内容多样的新型商业网站建设。鼓励流通企业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促销的经营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二)提升内贸流通的现代化水平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推动出台典当、报废机动车回收、城市商业网点、酒类流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完善批发零售业、住宿与餐饮业、物流与仓储业等行业的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实施和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与管理。

二是构筑现代流通网络。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承办企业与农家店的信息化改造,提高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农家店之间的紧密程度,形成信息畅通、配送快捷、管理高效的有机整体。加大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流通网络建设力度,促进经济发展、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支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大力发展鲜活农产品(12.48,-0.13,-1.03%)冷链物流,加快农超对接步伐。完善工业消费品市场体系,培育专业批发市场和小商品市场,开展“名品进名店”活动,发挥流通领域培育自主品牌和支持自主创新的功能。完善生产资料市场体系,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供应链联盟,承接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外包业务,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

三是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研究制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参股、“走出去”等方面的政策,培育连锁化经营的大型流通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大型流通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和占有率,支持企业建立全球供应链,形成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市场话语权。顺应互联网与物联网结合、传感网快速发展的趋势,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无线射频识别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以信息化带动网络化和组织化。

(三)促进市场稳定健康运行

一是加强市场监测调控、保障市场供应。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扩充样本,优化结构,提高智能化水平,增强市场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大对市场应急调控的政策支持,完善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体系,提高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在通胀预期上升的形势下,要充分运用重要商品储备、跨区调运和进出口调节等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开展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综合试点,探索建立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是规范流通领域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准入许可和监管并重的全程管理。完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和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针对重点商品和重要领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侵权、维护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抓好典当行业监管和药品流通管理。

三是促进市场公平交易与竞争。认真落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部署,做好反垄断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四)努力实现外贸“保份额、调结构、促平衡”

一是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完善稳外需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积极落实贸易融资政策,推动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优买优贷业务的开展,有效使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发挥部门协作效应,提高通关、质检、外汇管理等环节的便利化水平。

二是加快外贸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优化外贸的主体、商品、市场和贸易方式结构,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培育一批农轻纺、汽车及零部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国家级设计中心,总结推广租用国外名牌、并购国外营销网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自主营销的出口途径。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更加重视外贸平台建设,打造若干个国家级会展平台、网络信息平台和国内外贸易中心。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同时,加大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加大对边境贸易的政策支持,加快边境贸易发展,促进边疆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三是扩大国内有需求的产品进口。积极扩大进口,是调结构、促平衡的有效手段。要稳定进口促进政策,清理进口环节的不合理限制,敦促美欧放宽高技术出口管制,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国内紧缺物资进口,增加战略资源的进口和储备,着力扩大自发展中国家进口。

四是推动重点领域服务出口。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修订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完善促进软件出口的政策措施,加强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建设。与服务贸易“走出去”相结合,扩大中医药和动漫产业的出口。加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办好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深圳文博会、大连软交会等展会,扩大中国服务贸易大会的国际影响力。加强服务贸易法规建设,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五)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一是积极培育新的外资增长点。积极稳妥推进服务业开放,鼓励外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引导外资参与绿色经济发展,转让低碳技术。创新外商投资方式,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鼓励外商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二是优化外资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资参与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从提升沿边开放的大局出发,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三是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编制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规划,简化认定手续,放宽认定条件,拓宽税收等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培训、公共平台建设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打造“中国服务”品牌。在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的同时,积极培育在岸服务外包。

四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继续推进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调整和简化审批内容,推进审批流程标准化和投资便利化。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和服务。

(六)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是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协力共建和优势互补,推动我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三是完善政策促进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制定调整对外投资合作产业指导政策和国别产业导向目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开战技术研发等合作,及时总结完善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相关政策。及时更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推动成立对外投资合作咨询服务中心。加快与有关国家建立双边投资促进工作机制。

(七)加强多双边经贸关系和两岸四地经贸合作

一是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推动现有自贸区谈判进程。加快中日韩以及与瑞士、韩国的自贸区可行性研究,为适时启动谈判创造条件。明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建成,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自贸协定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作用。

二是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继续推动和参与多哈谈判,做好世贸组织对我第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准备工作,充分运用经济高层对话和联委会、混委会等平台,寻求更多的利益交汇点,拓展双边经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妥善处理争端和分歧。充分利用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中葡合作论坛以及中国—加勒比、中国—太平洋(17.43,0.06,0.35%)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等机制,深化我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

三是提高对外援助工作成效。落实好中非务实合作八项新举措,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加强卫生和教育等社会事业,加强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继续做好千年发展目标六项举措落实工作。

四是密切与台港澳地区的经贸合作。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支持香港发展金融、物流、文化及创意等支柱和优势产业,支持澳门发展会展、旅游等服务业,促进港澳地区经济发展,提升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贸合作水平。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签进程。

(八)妥善应对国际经贸摩擦

一是制定实施贸易摩擦应对战略。统筹运用政治交涉、法律抗辩、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手段,强化“四体联动”应对机制,提高贸易摩擦应对能力。

二是推动形成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氛围。积极倡导自由贸易,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广泛寻求国际共识。利用WTO贸易措施监督机制,防止贸易保护主义泛滥。通过与美欧经贸高层对话、经贸联委会以及知识产权双边工作组会议等机制,加强与贸易摩擦主要发起方的沟通、磋商与交涉。

三是依法实施贸易救济。密切监控国家重点产业运行状况,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数据库,强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监控。

(九)研究编制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

明年,国家将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商务部也将编制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要精心组织,科学谋划,使“十二五”规划成为应对挑战、抢抓机遇的规划,成为转变方式、科学发展的规划。

(十)加强商务系统自身建设

一是创建学习型机关。二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大力推动商务公共信息服务。科学配置商务促进资金,突出重点、强化绩效,集中财力支持商务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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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结构 提升水平——国务院常务会议为2010年外资工作定调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正深刻改变着全球资金的配置方向和规模,如何利用危机带来的机遇不断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我国对外开放中面临的新课题。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下一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

扭转外资持续下滑局面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与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目前我国一半以上的出口额都是由外资企业贡献的。

在金融危机的“海啸”面前,国际投资者普遍收缩或暂停了对外投资,对中国市场也不例外。对此我国政府及时出台了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通过完善服务和优化投资环境,有力扭转了外资不断下滑的趋势。

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自8月份起,全国吸收外资已连续4个月保持增长,预计全年实际使用外资850亿美元左右,下降约8%。

“这一数字低于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平均降幅,不仅说明中国引进外资的一系列举措成效显著,更说明投资者对中国经济长远发展抱有信心。”经贸问题专家周世俭说。

根据美国商会最近对400家在华外资企业所做的调查,超过九成的受访者认为,在中国经营前景乐观,65%的企业计划在2010年进一步增加对中国的投资,这一数字比去年同期增加了7个百分点。

稳住规模,更要提高水平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于危机中“稳外资”取得的成绩,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坦言,我国一般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能力已经相对过剩,引进外资更重要的是要调整结构,提升水平,引导外资在更高端的领域和我们一起发展。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绿色经济、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已成为中国经济未来增长的核心。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外资政策应从过去追求经济效益转向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引导外资为中国的产业升级服务。

“未来一个时期正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结构调整的关键期,我国要更加鲜明地推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利用外资带来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将国际先进资源‘为我所用’,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开放型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伟文说。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

数据显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10年来,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由1998年的23.51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66.19亿美元,增长了181.54%。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只占到全国的7.2%,和中西部地区的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并不相称。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

推进投资便利化 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今年以来,通过落实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投资推介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国努力稳住了外资规模。面对明年国际上金融危机与经济复苏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

按照部署,我国将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同时,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业内专家指出,中国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不但源自巨大的市场潜力,也来自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日前表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在制定外资政策方面,将着力于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和服务,使行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国务院: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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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年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国税总局29日消息,国税总局局长肖捷日前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0年税收工作要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不断增强税收调控职能,优化税收制度安排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

肖捷表示,2010年要推进税制改革。继续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办法。调整完善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务院已经确定的税收调整政策。实施好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民族和边疆地区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税收政策。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预案。

肖捷强调,2010年在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方面,要认真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卷烟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措施,切实抓好白酒消费税征管工作。加强货物运输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管理,推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强化合并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工作。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抓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推进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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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会议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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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将对多部涉税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有变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明年将开展对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推动提升车船税条例、耕地占用税条例的立法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继续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办法。推进各税种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管理,认真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卷烟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措施,切实抓好白酒消费税征管工作,要加强货物运输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管理,推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肖捷还指出,要健全税法体系。开展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专项检查。加大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完善和施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要做好税法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国家税款。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税收违法案件。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巩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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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12月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今年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王晨说,自今年6月1日《管理规定》施行以来,一些外国机构积极提出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信息服务的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10家外国机构通过审批,获得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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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接续 为平衡地方利益单位缴费只转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这位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据介绍,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农民工退保、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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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肇事逃逸者承担事故全责

27日,记者从山东省交警部门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下月起实施。《规则》在交通事故认定方面对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还应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缩小了执法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规则》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规则》对事故责任的量化还体现在严重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数量对比上。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如果存在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如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如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倘若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此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按照推定原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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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专利权保护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20条的司法解释旨在秉承立法本意,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此司法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部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2009年1月,专利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2009年3月完成初稿。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说,这部司法解释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二是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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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地公司派遣员工赴境外总社接受技能培训问题的咨询

Q:请问:我们公司派遣中国籍员工赴日本总社接受技能培训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事宜。贵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派遣员工到日本总社学习技术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贵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有必要考虑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就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1)出国培训期限;
(2)相关各项费用负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费、交通费、在日本期间住宿费、餐饮费等);
(3)培训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的支付;
(4)接受培训后在公司的服务期限;
(5)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6)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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