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第二波疫情员工请假如何处理?

在新冠疫情政策大幅放宽,新冠疫情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背景之下,在第二波疫情中员工请假企业应如何处理?敝所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员工“阳了”,并不是必然享受休假。这涉及到阳性的判断标准。新冠疫情的症状复杂多样、有轻有重,是否需停工治疗一般需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等诊疗证明为依据。有些客户咨询弊所,怀疑在第一波疫情中公司有20%的员工并未感染但申请休假。为对应改难题,企业可参考以下方法:

(1)如果员工依照就业规则规定流程申请病假,并按照就业规则规定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等资料的,可享受病假待遇。

(2)员工无法提供任何证明,但希望申请带薪休假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带薪休假。员工带薪休假已经休完仍想继续休假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是否同意员工事假。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第一波疫情高峰已经基本结束,但第一波疫情暴露出的员工休假及工资支付如何对应仍值得现地企业继续思考。相对于第一波疫情的手足无措,现地企业有必要在第二波疫情开始前尽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工会、律师共同研讨休假、居家办公时的工资、食堂用餐等防疫问题。弊所近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如果有这方面疑问需要解答的,可以联系弊所。

続きを読む →

使用“销量第一”等绝对化广告用语是否一定会被处罚?

近年来,因广告中使用“第一”“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而被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尤其是化妆品行业。那么,广告中只要使用了“第一”“最佳”“顶级”等用语就一定会被处罚吗?

2022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月6日。

《意见稿》对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判断标准、不被禁止的情形、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说明。敝所本次对《意见稿》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企业自身的简介一般不作为商业广告被规制
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或自有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自身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内容的信息,且未直接或间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商业广告予以规制。(《意见稿》第三条)

需留意,若上述信息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而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信息的真实性,且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府执法部分将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理。

2.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被禁止的情形
中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意见稿》对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做了详细划分,不再是一刀切的禁止。

该《意见稿》列举了两大类使用“绝对化用语”不被禁止的情形:
(1)绝对化用语未指向企业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意见稿》第4条)
①“顾客第一”等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词句;
②“争当行业领头羊”等仅表达经营者或商品的目标追求的词句。

(2)绝对化用语虽然指向企业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但是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例如:
①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②仅用于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意见稿》第5条)

对于上述(2)的情形,该《意见稿》共列举了7种情况。需留意,若绝对化用语属于(2)中的7种情况,而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话,很可能会被政府部门检查、处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互联网及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商业广告成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日系企业在进行网站构建、产品经营过程中,如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留意遵守《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要求。

若广告中运用“绝对化用语”时,有必要提前与律师研讨,寻找充足的材料和数据支持,在限定范围内使用绝对化用语。

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制定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清单,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若遇到政府监管,可以参考《意见稿》的规定,积极改正,消除广告产生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続きを読む →

简讯!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食品将执行新标准

食品与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极大的受到中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尤其是与婴幼儿有关的食品。

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以下简称《该公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浓缩乳制品等产品进口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下称“新国标”)问题进行了规定,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予以关注和了解。

例如,中国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食品或者中国境内企业进口上述食品的,应符合上述新的国家标准的规定。但是,原则上对于新国标实施之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在保质期内是可以继续进口、销售的。(《该公告》第1条)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将于2023年2月22日起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已经于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

在华日系企业在进口上述食品或日本总社向中国境内企业出口上述食品时,需留意与进口企业或境外出口企业沟通确认按新国标规定执行,防止进口不符合新国标规定的食品,导致被政府部门处罚或在进入中国海关时被检查退回。

続きを読む →

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中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并就其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月28日。
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敝所对其中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股东的出资义务进一步加大
现行《公司法》体系下,公司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享有期限利益。
《二审稿》为了保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例外情况,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即公司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权清偿期限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二审稿》第53条)
如果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由受让人履行该出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转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二审稿》第88条)

2.董事、高管的责任将增加
现行《公司法》体系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一般由公司承担。
《二审稿》新增了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即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除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管也要赔偿。(《二审稿》第190条)
除了上述内容外,监事会或监事在公司组织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被弱化,例如,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二审稿》第83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二审稿》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建议。本次修改的多数内容可能会被保留到正式条文中,届时,股东、董事的责任将被加大,这会对在华日企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日系企业的股东、董事应及时留意公司法修订的最新动态,研讨公司治理架构的调整,合规修改、调整公司章程,防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続きを読む →

员工食堂集中就餐易发生新冠感染

据了解,多数生产型日企会设置食堂供员工就餐。自2022年12月7日开始中国放宽防疫政策后,中国各地疫情频发,日企员工也出现大面积感染。食堂属于三密场所(密闭空间、密集场所、密接场面),由于员工座位间距小、空气流通不顺畅,员工集中就餐时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

很多日企在分析感染员工的共同特征后,发现食堂是企业内部第一波疫情的重要感染源之一,希望在第二波及后续疫情中避免员工集体感染影响生产计划。

员工在食堂集中就餐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员工感染新冠的风险:
(1)轮流就餐、错时就餐,提高用餐分散性;
(2)避免面对面就餐,员工用餐挡板的设置,避免谈话交流并缩短就餐时间;
(3)扩大员工就餐的座位间距;
(4)每日检查食堂工作人员体温,食堂通风;
(5)在食堂入口设置消毒液或消毒用品,员工进入食堂前洗手、消毒;
(6)每天对食品加工区和就餐场所进行清洁、餐具的消毒。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对食堂就餐采取措施外,在防范第二波疫情对生产计划的影响方面,很多现地企业已经开始未雨绸缪。例如,实行新冠“乙类乙管”政策后,对于员工新冠转阴但仍需继续停工治疗的工资支付,企业职工因后遗症需继续在家休养等情况下工资如何发放等等,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弊所已协助多家日企制定对策。如果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也可以来函联络弊所。

続きを読む →

新冠感染背景下的经济性裁员的留意点

受新冠疫情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双重影响,许多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为压缩成本,不得不进行裁员。本文结合下述案例简要介绍经济性裁员时的部分注意事项,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案例简介

Z某等人是M公司的员工,2021年下半年起,受新冠疫情的影响,M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员工30人。公司领导内部确定裁员名单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在2021年12月20日向Z某等被裁减人员发出书面裁员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最迟3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Z某等人认为公司直接作出裁员通知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集体罢工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本案中,M公司是否可以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集中裁减一部分员工(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因此,M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裁员。

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各地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认定,企业也可在规章制度、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若M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则其裁员行为很难得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的风险。

 

2.M公司直接向员工发送裁员通知是否合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要求,经济性裁员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例如,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说明等。

本案中,M公司计划裁员30人,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直接由领导确定裁员名单并向员工发送裁员通知的行为不合法。若本案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M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性裁员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实务中,稍有不慎,则可能引发员工混乱、罢工,因此企业在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时应格外慎重。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不少在华日系企业的订单减少,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企业可以结合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订单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企业是否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再研讨裁员理由及对应方案。

若企业决定裁员,有必要事先与律师研讨,确定优先留用和不能裁减的人员,做好预案,积极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并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员工说明会签到表、会议视频、工会会议记录等。同时,企业可与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或管委会等)、上级工会等进行沟通说明,寻求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另外,企业在裁员前可以优先考虑与职工协商,提供内部转岗或者介绍其他工作等,从情理上与员工沟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实务中十分常见且风险较小的方法。

続きを読む →

前往日本,被查出阳了怎么办?

据了解,日本国规定,从12月30日开始,凡来自中国(香港、澳门除外)或者7天内有中国(香港、澳门除外)旅居史的人员,在入境日本时,要接受PCR检测。

近期,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不少在华的日企驻在员想回日本团聚休假,且不少人员计划去日本旅游,如果前往日本,需提供多少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被查出阳性怎么办呢?敝所对常遇见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供前往日本的人员参考。

1.出发前,需要准备多少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呢?

根据现时点政策,在抵达日本时,日本对来自中国的入境者(中国人和外国人)要求提供3针疫苗接种完毕的证明,或者72小时内的PCR检测阴性证明,二者选择其一即可。

需留意,上述3针疫苗接种完毕的证明或72小时内的PCR检测阴性证明需是英文或日文的,纯中文的证明无法使用。

2.落地PCR检测是针对来自中国的所有入境者吗?

根据规定,自12月30日起,对所有来自中国(香港、澳门除外)的入境者进行落地PCR检测,该落地检测不仅针对中国人,也包含来自中国的日本人及其他外国人。

在抵达日本机场时,日本检疫部门会要求排队做核酸检测,然后进入专用大厅等待结果。入境的时候会进行抗原检测,但是抗原检查结果出来所需时间不同,在机场的等待时间也不同。通常来说,从下飞机到拿到检测结果,一般需要1-2个小时的等待时间,但不排除延长的可能性。因此,请预留出充足的时间,合理安排行程。

3.被检出阳性到哪个酒店隔离呢,隔离多久?

在机场,如果被检出阳性,则会被日本检疫人员安排去机场附近的政府指定隔离酒店隔离,其一般不会事先告知去哪个隔离酒店隔离。

对于新冠阳性者,如果有症状的,一般隔离7天;无症状的,一般隔离5天。

需留意,多名同行人员均是阳性的,可能不会被安排至同一隔离酒店。因此,如果与家人或他人同行时,注意互留联系方式,并将洗漱及化妆用品提前分开单独保管。

4.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谁承担呢?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答复,入境时被检出阳性送往政府指定隔离酒店隔离的话,隔离期间的住宿和餐饮等费用,均由日本国费承担,个人不需要支付。这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好的消息。

5.隔离期间的吃饭及其他问题

据了解,在隔离期间是不能离开隔离房间的,如有房间有阳台的话,可以在阳台活动。

一日三餐一般是日式盒饭,如果需要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话,一般是给工作人员现金,委托工作人员代买。因此,请事先准备好一部分的日元现金。

6.关于使用的机场

另外,据了解,日本政府将从中国出发的航班限定于东京成田、东京羽田、大阪关西和名古屋中部4个国际机场,近期可能不会增加新的航线和航班,因此,出发前请提前咨询出发地及目的地的机场。

続きを読む →

1月8日起,入境中国将无需隔离

1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该方案”)。该方案取消了入境中国后隔离及PCR检测的管控措施,敝所对此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入境人员参考。

1.入境人员将无需隔离

现时点入境中国后需进行“5+3”(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的隔离。该方案规定,自2023年1月8起,入境人员在登机前48小时内的PCR检测为阴性即可入境,入境后无需进行集中隔离,同时落地后也不需要进行PCR检测了。(该方案第三条第十二款)

入境人员在登机前不用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PCR检测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即可。
需留意,入境人员如果PCR检测为阳性的,则需要转为阴性后再入境。

2.国际航线班次等限制被取消

该方案取消了对国际客运航班的客座率、班次、数量等限制措施。这意味着,各航空公司入境中国的航班及航线将进行调整、恢复,短期内出入境人员数量将有所增加。(该方案第三条第十二款)

后续水路及陆路口岸的客运出入境也将逐步恢复。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中国政府将新型冠状病毒由“乙类甲管”(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乙类乙管”,降低了传染病的管理等级,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商务、旅游等人员的出入境。同时,该方案仅原则性的提到了对复工复产、商务、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提供签证便利,但是未提到放宽日本免签进入中国的政策。

因后续不再划分高低风险区域、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社会公众很难知悉新冠感染情况,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事先做好员工考勤、出差、订单生产等各方面事项的安排,准备好部分防疫用品及消毒用品,员工在进行出差进行商务沟通时也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另外,据最新消息显示,日本宣布,自12月30日起,对从中国入境的人员及7天内有中国旅居史的人员,将在入境日本时进行落地检。检测结果呈阳性者,原则上在隔离点隔离7天。同时,为确保彻底的入境检查,今后将限制来自中国的航班。鉴于此,回日本时需多加留意。

实务中各地疫情状况不同,不同城市、不同社区对该方案的执行程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入境人员提前向入境城市的疫情防控部门及目的地社区进行确认。

続きを読む →

“阳过”,啥时候可以返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二十条”以及“新十条”落地后,各地疫情蔓延,日系企业员工大面积感染新冠肺炎,企业用工严重短缺,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康复、是否适合返岗,本文简要予以介绍。

1.员工可以不用提供核酸、抗原检测,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返岗

现在各地政府陆续不再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抗原阴性证明也可以返岗。如何判断员工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敝所认为,企业可以参考北京、广州、石家庄等省市的经验,员工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返岗:

(1)如居家隔离满7天时,未使用退烧药情况下,发热症状消退超过24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时;
(2)如果轻型患者体温正常三天以上,且呼吸道症状明显缓解(嗓子疼、咳嗽不影响睡眠),就说明身体基本康复,可以解除隔离,适合返岗。

由于各地政府要求不同,建议在实施前提前与律师确认。

2.员工返岗前后,企业需做好相关的准备

在目前员工大面积感染新冠肺炎的非常时期,企业急需员工返岗工作,为能够让员工返岗、稳岗,企业在员工返岗前后,需做好相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1)准备防疫物资、做好防护措施。企业可以准备防疫物资,比如口罩、消毒用品、抗原检测试剂、药物等。做好日常疫情防护措施,比如要求员工佩戴口罩、间隔一米以上、避免面对面讲话,取消非必须的室内外聚集性活动(如餐厅堂食等),自然通风等等,尽量避免企业内大面积感染。

(2)制定员工返岗基准。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说明制定员工返岗基准,员工返岗基准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敝所建议履行与企业工会、员工协商的民主程序,征求工会、员工的意见、建议。为了能够充分协商、保留协商的证据,应该由律师和企业、工会、员工代表一起开会研讨并形成书面的返岗标准判断文件。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1.目前重庆、浙江、安徽芜湖等地陆续宣布无症状、轻症人员可以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返岗。对于未做类似规定的其他省市,能否同样要求无症状、轻症的员工返岗,现在还不明确,为稳妥起见,敝所认为可以事先与政府部门交涉、折衡,在政府部门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经员工同意后,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可以安排返岗。

2. 对于可能无法达成的订单,敝所认为有必要向日本总社、客户通过发送邮件、商务函等方式说明企业目前的现状,让日本总社、客户理解这是因为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交付订单不构成违约,取得客户的理解。对于不可抗力证明的开具以及如何向每个客户说明,可以和律师一起根据个别合同以及订单履行的具体情况探讨、协商后,与政府部门、客户交涉、折衡,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至最低。

続きを読む →

食品添加剂管理将进一步被强化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重点关注,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存储等,因不合规使用、存储食品添加剂而被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因此,食品相关日系企业有必要重点留意政府对食品添加剂的合规要求。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对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其对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重要影响。敝所要点介绍如下,供食品相关日系企业参考。

1.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企业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的规定,制定内部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并实施。在向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时,有必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公告》第二条)

2.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分开存储
实务中,有些企业可能为了生产加工的便利,将食品原材料、半成品与食品添加剂存放在一起,但这是不合规的。
根据《公告》要求,企业应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具、厨具等)分开存放。(《公告》第三条)

3.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企业应按照《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但是,如果企业需要适量使用(GB 2760-2014)规定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公告》第四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自2022年2月份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大了对食品添加剂、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多个领域的打击及检查力度,多家企业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各食品相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后续该《公告》的颁布及实施,从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存储等多个环节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需留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企业时,不仅会对企业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也可能会查看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各种管理文件,比如内部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存储的书面记录等。各日系企业在注重食品添加剂的现场管理时,也需制定并留存内部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每日及每周或每月的检查记录等文件。

続きを読む →
Page 14 of 165 «...1012131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