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日前正式启动实施新的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可到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近期,针对我市新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许多读者纷纷致电咨询。为此,本刊编辑部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
《人力保障周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适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人力保障周刊》: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保障周刊》: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时,在哪里领取退休金?
答:养老金领取地根据“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即:参保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人力保障周刊》:《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上一个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人力保障周刊》:《暂行办法》规定中对何种人应建立临时账户?
答:《暂行办法》规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当他们跨省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若他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人力保障周刊》: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是什么?
答:(一)当一个劳动者离开我市跨省流动,他不能肯定再回来就业的时候,或者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其本人的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包括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电话查询。电话号码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就可以查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
《人力保障周刊》:我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时,出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给予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人力保障周刊》: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2)跨省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的转回我市参保的;
(3)跨省流动参保人员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5)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人力保障周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能否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续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同样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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