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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中断缴费 再就业后可续保

“我市于日前正式启动实施新的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可到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近期,针对我市新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许多读者纷纷致电咨询。为此,本刊编辑部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

《人力保障周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适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人力保障周刊》: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保障周刊》: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时,在哪里领取退休金?

答:养老金领取地根据“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即:参保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人力保障周刊》:《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上一个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人力保障周刊》:《暂行办法》规定中对何种人应建立临时账户?

答:《暂行办法》规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当他们跨省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若他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人力保障周刊》: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是什么?

答:(一)当一个劳动者离开我市跨省流动,他不能肯定再回来就业的时候,或者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其本人的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包括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电话查询。电话号码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就可以查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

《人力保障周刊》:我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时,出示其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给予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人力保障周刊》: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2)跨省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的转回我市参保的;

(3)跨省流动参保人员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5)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人力保障周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能否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续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同样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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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能享受产假吗?

市民陈女士:

我供职于一家国有公司,和男友没有办结婚登记就同居了。现我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等因素,我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单位知道后,勒令我去做“人流”,说如果未婚生育不但不能请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要受到处分。请问,单位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劳动保障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0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 “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女性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因此,你单位的说法不完全正确。首先,你有权请产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其次,你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均明确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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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死亡,单位无责吗?

2009年,在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因丈夫(父亲)去世的母子二人顺利拿到了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等补偿。

受援者田某,丈夫刘某在某快餐店工作。一天,刘某准备到单位上班时因心脏病突发猝死。刘某死后,田某生活陷入了困境。单位认为刘某是因病死亡,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向田某支付了丧葬费,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拒绝了田某要单位支付的抚恤金和救济费的请求。田某无奈之下,到李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区法律中心新市民法律援助联络站接到田某的申请后,即时指派了一位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律师代理本案。律师认为: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有关通知规定: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同时根据青劳[1994]275号的规定,某快餐店应当自刘某死亡后向其儿子定期支付生活补助费。因此,援助律师代田某向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某快餐店向田某支付一次性救济金17850元,每月向田某与刘某之子支付生活补助费280元。

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并非与单位无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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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应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辛红 “两会”调控房价的声音言犹在耳,北京就一日涌现三“地王”,再次推高社会各界对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关注度。著名行政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于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质疑目前城市居民住宅用地供应制度的合法性,认为应当审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宪法和立法法的一致性,使城市居民直接、无偿或者低价地获得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于安分析说,根据上述两个法律规定,城市居民对生活住宅的用地权必须通过购买商业房屋才能获得。这样一来,城市居民必须支付房屋开发商的暴利房价和政府向开发商的商业性土地出让收费,才能获得生存所必需的用地权。这种制度安排不能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

“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之所以近段时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最主要的原因是由土地使用权引起的。”

于安进一步分析说,首先,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但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大超出了劳动收入的承担能力,谁有钱谁获得,以财富占有的多少来获得,与土地的全民性质不相符,也与按劳分配的制度极不匹配,是加剧社会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住房作为政府的民生工程,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与按劳分配制度相适应。他认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不是应不应该建经济适用房和建多少保障房的问题,而是土地这部分国有资产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上该如何用的问题。

“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房地产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应当改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以保证城市居民的生存权和对发展成果的分享权。”于安说,“农村的宅基地是由省政府定标准,县政府批准,城市居民要获得生存空间,也应该由省政府制定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央企屡拿地王,各界也有不同说法。在于安看来,国有企业应该在平抑房价上起作用,而不是推高房价。表面上看,各种主体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公平、公开、平等,但之所以有争议,根源在于法律制度上,试图用民法的原则来平等保护物权,调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而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他说:“民法的基本常识是人格抽象,所有的主体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差别,就像重量级选手和轻量级选手放在一个平台上,结果是弱者恒弱、强者愈强,所以民法的机制是推动社会分化的机制。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垄断是由特殊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使命决定的,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两个概念。”

“试图单独以民法机制解决公民基本住房权很难,试图单独以民法来调整国有与非国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平衡也很难,必须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共同来调整。”于安最后表示。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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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企业警惕出口遭遇“知识产权伪证书”

广州海关所辖番禺海关日前查获一批持伪造授权书出口的侵权长裤,价值61万元,这是今年以来广州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侵权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该起案件暴露出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因缺乏审核能力,遇到境外企业提供伪造或失效知识产权文件时容易遭受损失的经营困境值得关注。

据介绍,今年3月初,番禺海关查获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棉制男装长裤20856条,这批男裤出口至香港,申报价值61万余元,涉及“D&G DOLCE GABBANA”、“LOUIS VUITTON”、“GUCCI”等多个知名国际品牌。这批裤子质地粗糙,做工低劣,出口时仅用纸皮盒简单打包,每条裤子的均价也仅为30元。随后,企业按海关要求对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交了其香港客户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经广州海关法规部门联系权利人确认,授权证明是伪造的,涉案服装为侵权产品。

据海关介绍,目前一些境外企业使用无效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欺诈国内企业进行代工生产,主要包括域外授权、逾期授权、伪造授权书等形式。广州海关提醒,企业在接受境外订单生产涉及知识产权货物时,应当要求委托企业提供授权书,并对授权书有效性进行核实。

目前,针对企业对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的真伪辨别能力有限的问题,广州海关特别建立了知识产权状况预审核制度。企业可在接受订单及出口货物前,向海关申请对产品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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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总理:中国外商投资环境变差传言并不属实

核心提示:3月14日上午10时国务院总理温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与采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关于有外企抱怨目前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不如以前这么友好,温总理回应,该情况和每年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并不完全符合。

3月14日(星期日)上午10时国务院总理温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与采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温总理你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最近有一些外国企业抱怨说目前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不如以前这么友好,最近谷歌表示要退出中国市场,去年中国逮捕力拓公司4名员工也引起了担忧。总理,您对这两个事件有什么看法呢?将来中国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让外国企业放心?谢谢。

[温总理]其实你说的情况和每年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并不完全符合。但是,我还是愿意回答你的问题。

[温总理]: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欢迎外国企业到中国依法经营。我们不仅要大力引进外资,还要特别重视引进外国的技术、管理方法。我希望外国的研发机构更多地能建立在中国,这样可以提高外资使用的效益和质量。

[温总理]:我们要从法律上为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且使外国的企业能够享受同中国企业一样的公民待遇。

[温总理]:比如,在应对金融危机当中,我们实行了许多刺激经济的政策:家电下乡、汽车以旧换新,我们都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参加招标的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企业,也有台商和港商。

[温总理]:如果说有什么缺点的话,那就是我同外商的接触还不够紧密。今后在我这三年的工作当中,力求能多增加一些同外商接触的机会,使你们更好地了解中国的政策,同时我也愿意听取你们对中国吸引外资的意见。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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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能否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

问:我单位一些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现企业改制,单位给予一次性买断工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个月的工资、就业补助金36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合同。工伤职工不同意一次性“买断工龄”。请问,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没有区分工伤职工与非工伤职工,应当认为其同样适用于工伤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适用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如果5~6级工伤伤残职工没有自己提出或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改制,属于企业所有权或者股东的变化,一般不属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支付伤残津贴。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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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存辉代表建议立法鼓励企业投资再生能源产业

全国人大代表、正泰集团总裁南存辉在浙江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以技术进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途径。一场以能源变革为核心的全球产业竞争大幕已经拉开,智能电网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将比互联网还大。对此,必须未雨绸缪,高度重视。

南存辉代表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各国先后提出以发展新能源,构建“智能电网”作为刺激本国实体经济增长,改革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复苏的一剂良药。

2009年5月21日,我国国家电网公布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的发展计划。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权威机构开展范围更广的智能能源网发展规划的前期研究,将水、电、燃气、热力、制冷、电动汽车等多种城市公共用品,通过现代IT技术,构建基于互动化管理的用户端智能配电网络及能源管理系统。一场以能源变革为核心的全球产业竞争大幕已经拉开。

南存辉代表说,基于互动化管理的用户端智能配电网络及能源管理系统可通过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对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实现电能的削峰填谷、提高电网能源效率,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南存辉说,正泰集团已认识到智能电网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正泰面向全球开展“人才抄底”,引进了近百位华人科学家、企业家。短短两年时间,在国内率先自行研制开通投产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在光伏电池、光伏制造装备和电子电源领域已经取得了快速有效的进展。

南存辉代表介绍,去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我国政府做出承诺:2020年非化石能源将占一次能源消费的15%左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届时,新能源接入比例大幅提高,对电网智能化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南存辉认为,智能电网建设,不仅着眼于电力供应的廉价、安全、可靠,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本土资源的核能、风能、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实现“以电代油”、“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变,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能源安全和能源独立问题。并带动风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电动及混合动力汽车、现代电力铁路系统等多个产业的发展,从而全面推动我国制造业、交通运输及能源产业实现转型升级。

南存辉代表说,建设智能电网,需要在立法体系中确立对企业和用户的奖惩机制。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大的公共用品定价空间,以富有弹性的价格体系刺激民间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热情,促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广泛应用。

南存辉代表说,建设智能电网,需要在产业发展规划中鼓励扶持新能源产业、规定省级行政区域年度碳减排标准、制定建筑能耗标准等。建立分级、分区竞赛式的向低碳经济转轨的模式,调动城市智能电网建设的积极性。

“建设智能电网,需要建立政府指导与市场相结合定价机制。如果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购电议价权和本地电价定价权,必将刺激地方政府建设用户端网络,运用价格杠杆主动调峰、引导节能技术推广、发展分布式能源的积极性。”南存辉代表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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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临时工”,必须签合同!

·案情简介

劳动监察部门近日接到举报,某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15名营业员,口头协议干3个月,并且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是,劳动监察部门立即派人到这个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小严对调查人员说,她是两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8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社会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

接受调查时,该公司副总经理吴强承认上述事实。他说,本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所以就招用了一批“临时工”,因为“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时间不长,干不了多长时间就离开了,所以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人员严肃指出,该公司招用所谓“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当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与所有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双薪的赔偿。同时,公司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被录用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全部社会保险费。经过耐心解释,吴强表示接受劳动监察人员的意见,限期做出整改。

·专家评析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前,确实有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往存有只要领工资有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

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还要承担每月支付双薪的赔偿。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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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舒代表建议修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设立专门的出入境管理部门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调研后发现,现行的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颁布在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其滞后性日益显现。

“在新形势下,系统修改外国人出入境法已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陈舒说。

服务管理都存在漏洞

在北京后海经营着一家“创可贴”T恤店的江海森来自英国,今年已经是他来中国的第16个年头了。现在,他可以和胡同里的大妈们没障碍地“侃大山”。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像江海森这样的来华工作、生活、旅游的外国人数量越来越多。

陈舒说:“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科技、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对外籍高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的需求增加。中国正成为一些外国人心中的‘世外桃源’但同时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她认为,总体上我国对于外国人入境的管理是好的,特别是公安部门将入境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之后,管理水平有极大提高。但是在实践中,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整体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于外国人的入境管理,没有缜密的源头管理,主要是事后管理,粗放型管理为主,不能形成信息网络全面覆盖的精细化管理,同时,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源头管理机制不完善,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不完善。”陈舒说,原有的多头管理和纯行政化的粗放管理模式确已无法满足目前对外交往发展的需要,修改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势在必行。

强化源头管理遏制非法入境

陈舒说,目前我国对外国人入境管理是由外交部和公安部按照外、内分工管理。即外国人在外国入境由外交部发签证,进入国内后的续签由公安部负责。因为外交部无法对虚假骗取签证的个人和单位回溯追究,致使邀请单位和外国人合伙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行为,无法遏制。

“必须要从体制上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要设立专门的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从源头上抓起。”陈舒说。

陈舒建议,取消现有的邀请授权单位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采取诚信化信息管理模式,确立邀请单位的担保责任。从源头上控制邀请单位和外国人合伙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行为甚至倒卖邀请信、入境签证的行为。发现有邀请不实的,或以此为牟利手段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该单位包括其经营者、经办人列入禁止名单。

应明确保障本国公民就业权

根据优先保护本国人就业权利的原则,陈舒建议,修改的法律中应明确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符合中国的资质要求。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按照确属特殊需要且国内暂缺的原则制定。“同时应该增加规定,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工商登记进行经营性业务的,应当安排中国公民就业。在中国投资必须有安排中国公民就业的最低条件。现在又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开办合伙企业,如不做此规定,会挤占我国公民的就业空间。”陈舒强调。

陈舒说,现在的居住管理由于居住分散,人员流动性大,原来的管理模式很难奏效。她建议在签证后增加居住登记证,对外国人在华的居住情况由登记机关在居住登记证上进行登记,由外国人随身携带备查,要求外国人自己提供已办理居住登记的证明,并加大流动检查,以此督促外国人自觉办理居住登记。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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