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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满15年后停保将影响个人养老金水平

个人缴费满15年后是否需继续缴费?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参保后,户籍调入本市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本期将是周刊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的最后一期,广大读者若有其他问题,可致电或发送邮件进行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联系相关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人力保障》周刊:退休人员如何异地领取养老待遇?

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确定,不再办理转移手续,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可通过银行异地结算存取方式办理。

《人力保障》周刊:职工跨地区转移,统筹金部分(单位缴费)只转12%,会不会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答:不会,职工跨地区转移,统筹金部分(单位缴费)只转12%部分,这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属于宏观层面的平衡。而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人力保障》周刊:个人缴费满15年后是否需继续缴费?

答: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参保职工暂停缴费期间,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保障》周刊: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是否属于在本市就业的?此类人员如何办理参保?如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性工作,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应按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青岛市市内四区从业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在青岛市其他区、市从业的,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保时,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的,按规定建立正常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按规定予以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人力保障》周刊: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参保后,户籍调入本市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按规定在本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后,户籍调入我市的,其临时缴费账户予以调整为正常缴费账户,并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

《人力保障》周刊:本市户籍人员在青岛市参保缴费后,户籍迁往外省城镇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答:本市户籍人员在青岛市参保缴费后,户籍迁往外省的,若其继续在本市参保,可仍按原办法参保缴费;若其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应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参保而是去其他城市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符合接续条件的,可按规定将在青岛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额转移至新参保所在地,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接续至确定的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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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向我国请求引渡韩籍犯罪嫌疑人 大法官齐奇主审浙首例审查引渡案

法制日报杭州4月27日电 记者陈东升 马岳君 实习生郁燕莉 韩国向我国请求引渡韩国籍犯罪嫌疑人朴柱铎一案今天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查。法院当庭裁定准予引渡。这是浙江省首例审查引渡案。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大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

据韩方引渡请求称,被请求引渡人朴柱铎在1994年至2003年任韩国(株)水产(水山)集团总经理期间,在韩国涉嫌违规欺诈,请求将其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在法庭审查中,被请求引渡人朴柱铎承认其在韩国以作假账等欺诈方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等经济犯罪行为,愿意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朴柱铎的指定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背景下,应充分考虑这一历史原因,对朴柱铎从轻处罚;且朴柱铎从2009年11月15日起被拘留于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在中国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韩国司法机关对其可能判决的相应的刑期。

听取了被请求引渡人和指定律师的意见后,齐奇大法官当庭裁定,朴柱铎的行为依照中韩两国法律均已构成犯罪,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被请求引渡人朴柱铎符合中韩两国所规定的引渡条件。该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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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何雨欣、罗沙)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制定发布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指出。

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指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发布将对防范企业风险、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和积极推动作用。

世界银行高级专家陈楠希认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企业战略、董事会职责、风险评估、员工薪酬、诚实守信、受托责任和审计等问题设定了良好实务标准,有助于企业管理当局防范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的重大意义已经形成共识,那么,如何实施好这套指引也成为各相关部门主要考虑的问题。

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指出,要妥善处理好内控规范实施过程中的三大关系:一是处理好外部监管要求与内部管理需求的关系,强化公司内生动力;二是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自我评价的关系,着力建立通过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机制;三是处理好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控体系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系,通过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报告信息质量。

“证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按照‘选择试点、逐步推广、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企业内控规范在上市公司的实施,并把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范围,确保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质量。”李小雪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适时出台,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内部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合作,持续关注银行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为进一步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稳固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作出不懈努力。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指出,加强内部控制有助于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他要求,中央企业要在贯彻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方面作出表率,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为契机,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发言中也指出,内部控制监管是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会将按照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原则和要求,结合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控规范体系在保险行业得到有效执行。

据介绍,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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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状告深圳一科技公司盗版侵权一审胜诉

新华社深圳4月24日电 黄浩苑 王迪 走进电脑城大卖场,选好一台“裸机”,安装系统,付款,出具发票……这是很多人买电脑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却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并被记录在案。深圳近日就发生了一宗这样的案件,微软公司将一家电脑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10月26日,深圳福田区一家科技公司电脑销售部迎来了几位熟客。自2009年6月9日做成第一单生意以来,这几位熟客经常光顾,已经购买了10台笔记本电脑。

与往常一样,顾客很快付款买下一台笔记本电脑,工作人员为电脑安装WindowsXP Professional Edition Microsoft Office等系统软件和工具。但是,这一切都被数码相机悄悄记录着。

一天,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纸传票送到了这家科技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手上,50万元人民币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让杨某某顿时傻了眼。原来熟客竟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微软公司的代理取证人。

微软公司调查发现,深圳某科技公司代理销售的笔记本电脑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安装WindowsXP Professional Edition、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软件的情况,于是聘请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

自2009年6月至10月的时间里,必浩得公司工作人员与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前后几次前往被告公司销售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必浩得公司工作人员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共11台,保存购买票据,并对上述公证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的软件安装情况逐一进行了拍照。拍照使用的数码相机、存储卡由公证人员事前检测,拍照完毕后由深圳市公证处封存。

根据照片显示的ID号码,上述11台笔记本电脑预装的WindowsXP Professional Edition、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均未经原告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深圳某科技公司辩称,必浩得公司存在诱导取证行为,属恶意维权。该公司称,必浩得公司取证中都采用诱导、欺骗的方式,要求免费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和Office软件,谎称自用且是公司老客户不会有问题,销售人员是一时麻痹大意才答应了订购者的请求。因原告的诱导性取证行为才实施了情节极为轻微的侵权行为,并没有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杨某某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微软公司赔偿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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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商标纠纷案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商标成为广大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商标的申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部分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等恶性竞争现象。如何统一把握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的尺度,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课题。

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的商标纠纷案后,向记者详细解释了他们在审理商标确权案件中所把握的“度量衡”。

度量衡一 突出公众利益保护

“春运”这个词,对于全国的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将“春运”作为商标,用在运输工具上,却引发了一场个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申请“春运”商标的人名叫刘宇忠,他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是卡车、拖拉机、叉车等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春运’系我国春节前后出现的陆海空运输高峰这一特定的运输现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作用”,因此驳回了刘宇忠的申请。刘宇忠不服,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春运”作为商标注册于卡车等指定商品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量,认为“春运”虽然指向的是一种运输现象,但刘宇中所申请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叉车、起重车、卡车等商品并不用于我们通常所称的“春运”服务。因此,当“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时,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车辆是从事“春运”的车辆,也就是说“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仍具有显著特征。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本身比较笼统和抽象,而内容却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院必须始终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采用慎重稳妥的司法裁判尺度,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度量衡二 维护在先合法权益

记者发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抢占市场,利用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与驰名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世纪宝马与德国宝马之间的驰名商标案即在此列。

据了解,2001年,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和宝姿集团合作,由宝姿集团独家生产与销售带有BMW标志的服装,随后“宝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进入中国。2004年,世纪宝马集团受让取得“MBWL及图”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对于中国冒出的这个“MBWL”,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认为,世纪宝马集团的商标是对自己“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的刻意摹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并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世纪宝马集团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裁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4月26日上午,世纪宝马集团再一次以失败告终。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世纪宝马集团“MBWL及图”商标和德国宝马公司的“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不仅整体的视觉效果近似,而且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方面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德国宝马公司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在“皮鞋、服装、帽”商品上撤销争议商标,在“领带”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此,法官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都坚持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针对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度量衡三 引导市场公平竞争

提起易建联这个名字,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我国著名的篮球运动员,而当“易建联”这几个字被用在体育用品上时,必然又会有很多人认为,这一体育用品与运动员易建联有所关联。而事实上,使用“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的却是一家名为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与易建联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易建联提出,“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与自己的姓名相同,一方面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而另一方面,自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易建联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易建联本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机会,明显是一种故意的抢注行为。

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在易建联的申请下,裁定撤销了争议的“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易建联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应该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易建联的姓名权,该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应当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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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商标纠纷案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商标成为广大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商标的申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部分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等恶性竞争现象。如何统一把握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的尺度,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课题。

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的商标纠纷案后,向记者详细解释了他们在审理商标确权案件中所把握的“度量衡”。

度量衡一 突出公众利益保护

“春运”这个词,对于全国的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将“春运”作为商标,用在运输工具上,却引发了一场个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申请“春运”商标的人名叫刘宇忠,他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是卡车、拖拉机、叉车等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春运’系我国春节前后出现的陆海空运输高峰这一特定的运输现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作用”,因此驳回了刘宇忠的申请。刘宇忠不服,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春运”作为商标注册于卡车等指定商品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量,认为“春运”虽然指向的是一种运输现象,但刘宇中所申请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叉车、起重车、卡车等商品并不用于我们通常所称的“春运”服务。因此,当“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时,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车辆是从事“春运”的车辆,也就是说“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仍具有显著特征。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本身比较笼统和抽象,而内容却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院必须始终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采用慎重稳妥的司法裁判尺度,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度量衡二 维护在先合法权益

记者发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抢占市场,利用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与驰名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世纪宝马与德国宝马之间的驰名商标案即在此列。

据了解,2001年,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和宝姿集团合作,由宝姿集团独家生产与销售带有BMW标志的服装,随后“宝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进入中国。2004年,世纪宝马集团受让取得“MBWL及图”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对于中国冒出的这个“MBWL”,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认为,世纪宝马集团的商标是对自己“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的刻意摹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并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世纪宝马集团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裁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4月26日上午,世纪宝马集团再一次以失败告终。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世纪宝马集团“MBWL及图”商标和德国宝马公司的“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不仅整体的视觉效果近似,而且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方面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德国宝马公司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在“皮鞋、服装、帽”商品上撤销争议商标,在“领带”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此,法官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都坚持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针对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度量衡三 引导市场公平竞争

提起易建联这个名字,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我国著名的篮球运动员,而当“易建联”这几个字被用在体育用品上时,必然又会有很多人认为,这一体育用品与运动员易建联有所关联。而事实上,使用“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的却是一家名为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与易建联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易建联提出,“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与自己的姓名相同,一方面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而另一方面,自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易建联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易建联本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机会,明显是一种故意的抢注行为。

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在易建联的申请下,裁定撤销了争议的“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易建联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应该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易建联的姓名权,该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应当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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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若干问题意见 首次统一驰名商标保护司法审查标准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司法解释共20条,对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判断等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了相关法律界限,统一了司法标准,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和规范商标授权确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自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所作的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和撤销复审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近4千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社会影响大和关注度高。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急剧上升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2001年商标法修改,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所作的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和撤销复审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据介绍,这些案件即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称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此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级审理。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审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商标评审委员会大幅增加审查人员和加快审查速度,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第一季度受理此类案件高达551件。

外文商标显著性依境内公众判断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些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其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指出,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不称其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重点和难点之一,因此意见用了较多条文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给出指导性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判断。

一定市场土特产通用名不得注册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以特定情形下的通用为例外。

何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什么情形可认定构成通用名称,是实践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指出,意见第七条首先明确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种,并对法定和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通常认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明确,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只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即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这主要是一些地方土特产。

“另一种是指仅在相关市场中的部分区域通用,但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注册。”该负责人说。

以申请日确定商标是否在先使用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何种情形构成不正当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只要能证明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现有”需要一个判断相对时间点。由于目前商标注册审查时间较长,审查过程中在先权利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意见提出判断是否损害在先权利,原则上应当以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则权利冲突的障碍已经消除,故不因之前存在在先权利而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该负责人介绍说,意见明确指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不能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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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诉广东玩具厂仿冒“高达”模型

“高达”(GUNDAM),在中国被称作《机动战士高达》,是日本最著名的一部机器人题材的卡通作品,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经久不衰,在我国也深受卡通迷们的喜爱。日本著名的株式会社万代(BANDAI)是“高达”系列模型玩具业界的龙头老大,日前该公司将我国广东省汕头市某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意市场一家个体工商户黄某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者未经其许可仿冒制作和销售“高达”系列模型和“三国”人物系列模型,侵犯了其著作权。4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前,原告代理人早早就来到法院,在书记员的帮助下用小推车拉了满满一车被诉侵权的模型玩具以及万代公司生产的模型真品,以便法庭当庭进行对比。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诉称,原告是日本最大的玩具产品制造商,也是世界最大的玩具企业之一,多年来致力于开发、策划、宣传和推广“GUNDAM” 机动战士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和“Three Kingdoms”三国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原告的“GUNDAM”机动战士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和“Three Kingdoms”三国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设计新颖,富于动感,深受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市场不同年龄阶层的消费者喜爱和认可。原告分别于2008年5月6日和2008年10月27日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对原告创作的部分上述拼装玩具模型作品、产品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以上著作权登记证明原告对上述的拼装玩具模型作品、产品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经调查发现,第一被告广东省汕头市某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TT”系列拼装玩具模型产品的产品外包装以及使用手册,在未经原告的许可下,复制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第二被告北京天意市场个体工商户黄某作为第一被告在北京的经销商,大肆销售了第一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两被告理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制裁措施。

玩具厂辩称,该公司并不知晓所生产的产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且系授他人委托进行加工生产的,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黄某则认为,其虽然销售了涉案产品,但系委托销售,并无侵权故意,也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知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故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所提供的真品进行比对,第一被告表示,在原告所主张的41件涉案作品中,有一部分的确生产过,但原告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并非全部由其生产。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当庭并未作出判决。审判长最后宣布,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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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律师情系玉树 奉献爱心

自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地震以后,灾区人民的衣食住行时刻牵动着大地律师事务所每一名员工的心。

日前,大地律师青岛分所的全体员工自发组织起来,向玉树灾区进行了捐款,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帮助灾区的人民尽快走出困境,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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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临时缴费账户人员 出国定居可一次性领取储存额

转移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时应如何转移资金?建立临时账户缴费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本刊此前连续两期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部分政策进行了解读,受到读者广泛关注。本期,应读者要求,周刊将继续对该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人力保障》周刊:参保人员如何将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答:(一)参保人员提交转移申请。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需经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向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二)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各区、市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受理参保人员转移申请并予以审核后打印参保人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印章。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我市经办机构的《临时帐户转移联系函》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回《<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3、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发回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生成并打印《信息表》,按照正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转移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保障》周刊:转移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时应如何转移资金?

答: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金额,包括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人力保障》周刊: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否正常计息?

答:参保人员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后,临时缴费账户正常计息。

《人力保障》周刊:建立临时账户缴费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把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待遇领取地,并领取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确认,仍按《暂行办法》“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

《人力保障》周刊:已办理临时缴费帐户人员出国定居或在职死亡帐户如何处理?

答: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申领人可以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人力保障》周刊: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人力保障》周刊: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人力保障》周刊:在新办法出台前转移至我市的职工,转入时只转入个人帐户部分,现在要从我市转到外省,转出时将转走哪些基金?

答: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转入我市的职工,按照老办法只转移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积部分资金。目前,要离开我市到外省市就业,基金转移应按照新办法进行转出,即在转出个人帐户资金的同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部分基金。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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