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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入境日本时新冠防疫政策的缓和

根据日本外务省的最新防疫政策,自2023年3月1日零时起,放宽对自中国(除香港、澳门外)入境日本的所有人员的防疫政策,中日航班次数或将增加。

新政策取消了今年1月份对中国入境人员的全员检查,改为有针对性的抽样检查(对乘坐从中国直飞日本航班的人员进行最大20%的入境检查)。另一方面,从中国(香港、澳门除外)入境日本的人员仍需要提供72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

关于日本外务省发布的具体政策,可参见下述内容。

1.2月27日、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に関する水際措置の実施方法の変更が公表されました。現在、中国からの入国者・帰国者に対しては、入国時検査、出国前検査陰性証明書の提示等の臨時的な措置が実施されていますが、3月1日午前0時(日本時間)以降、以下のとおり、実施方法を変更します。

「中国(香港・マカオを除く)に渡航歴(7日以内)のある入国者の全員及び中国(香港を除く)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の全員」に対する入国時検査に替えて、「中国(香港・マカオを除く)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の最大20%程度のサンプル検査」としての入国時検査を実施することとします。

これに伴い、マカオ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に対しては、従来の措置である「出国前72時間以内に受けた検査の陰性証明書」又は「ワクチンの接種証明書(3回)」のいずれかの提出を求めることとします。中国(香港・マカオを除く)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に対しては、引き続き、「出国前72時間以内に受けた検査の陰性証明書」の提出を求めることとします。

2.関係する航空会社に対しては、上記1の「陰性証明書」の保持の搭乗前確認を徹底するよう改めて要請しつつ、中国(香港・マカオを含む)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について、検疫体制等を確認の上、成田国際空港、羽田空港、関西国際空港、中部国際空港以外の空港への到着を認めるとともに、増便を認めることとします。

3.措置の詳細は、以下の別紙を参照してください。
別紙1 令和5年2月27日付「水際措置の実施方法の変更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30227.pdf
別紙2 令和5年1月9日付「水際措置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30109.pdf
別紙3 令和5年1月4日付「水際措置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30104.pdf
別紙4 令和4年12月27日付「水際措置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21227.pdf

(問い合わせ窓口)
○厚生労働省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相談窓口(検疫の強化)
日本国内から:0120-565-653
海外から:+81-3-3595-2176(日本語、英語、中国語、韓国語に対応)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入国拒否、日本への再入国)
電話:(代表)03-3580-4111(内線4446、4447)

○外国人在留支援センター内外務省ビザ・インフォメーション
電話:0570-011000(ナビダイヤル:案内に従い、日本語の「1」を選んだ後、「5」を押してください。)一部のIP電話からは、03-5363-3013

○海外安全ホームページ
https://www.anzen.mofa.go.jp/ (PC版・スマートフォン版)
http://www.anzen.mofa.go.jp/m/mbtop.html (モバイ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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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社保违规操作将被举报

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敝所本次对该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存在被举报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有些日系企业在中国各地设有事务所,但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在当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替代措施,企业会委托第三方为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此时,企业通过第三方虚构劳动关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存在被举报的可能性。(《管理办法》第7条)

2.伪造社保材料存在被处罚风险。
实务中,有的企业员工在退休时,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未达到法律规定的15年,为了领取养老保险,请求企业虚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补缴社会保险以满足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
另外,有时员工主动辞职,但是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向企业请求修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让员工满足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述的伪造材料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伪造材料骗取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举报及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7条)

3.企业被举报后不利影响
在企业因上述原因被举报后,人社部门可能会对企业展开各种调查,反复要求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材料、数据,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如果经调查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违法或违规行为,企业轻则会被罚款,重则可能会影响企业信用,导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触犯刑法,日本驻在员也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于2022年3月18日实施,作为配套措施《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省级部门如浙江、山东等多个省级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相关举报奖励政策,最高奖励可达20万元,这意味着国家对社会保险领域的管理更加严格,不排除员工以各种事由举报公司。
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前,在华日系企业有必要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补缴、公司制度制定及执行等相关情况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合规审查。对于不合规的部分与律师共同研讨解决对策,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与员工、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等政府部门交涉、折衡,尽量避免受到政府部门的指摘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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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延迟退休对现地企业的影响

据2023年2月中国中信证券报告消息,中国延迟退休方案或于2023年公布,并于2025年正式实施,到2055年前后实现65岁男女同龄退休。随着中国少子高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金缺口逐步扩大,中国也将面临与日本同样的延迟退休问题。

很多驻在员都在关心,中国实施延迟延退后将对现地企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选取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1.加重企业经济负担
一般而言,老年员工的工作效率会低于青壮年员工。在制造业等对体力有较高要求的行业中,以及对创新能力有较高要求的新兴商业行业中,企业接纳老年员工并为其缴纳社保将会造成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企业负担加重。

此外,员工在职期间治疗疾病、治疗工伤、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的部分待遇企业承担(例如病假及工伤期间工资、丧葬费等),延迟退休也将导致企业承担的成本增加。

2.影响企业工作内部效率
延迟退休后,大量的老年员工将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可能会导致部分年轻劳动者无法实现晋升,这会降低年轻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他们的工作效率。

另外,延迟退休以后,部分继续留在领导岗位的老年员工会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将大量精力投入工作,他们的工作效率也会降低。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与日本不同,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临近60岁后降低员工工资的制度及惯例,这显然将加剧现地企业的负担。现地企业在关注中国最新退休政策的同时,也应参考日本本社对60岁以上员工工资支付的通行做法,提早研讨将员工的能力和贡献度进行量化并据此确定工资待遇的工资体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工资待遇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项目,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在实施前建议与律师相谈。

此外,中国劳动法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而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不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与其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需要签署民事合同,用人单位无需缴纳社保。随着退休年龄的变化,将影响员工签署合同的种类及现地企业的义务,建议企业自查目前与退休员工签署合同情况,委托律师审查合同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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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系列二)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并就其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承接前一期关于《二审稿》的内容,本期敝所将简要介绍《二审稿》中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用设置监事或监事会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监事会或1~2名监事,来监督公司运营。但实务中,因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因此,其监督效果很难得到有效的实现。

《二审稿》就这一问题,对监事制度做出了调整,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或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69条)

另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第83条)

需注意,实务中企业若需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实现;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欲废除监事会或监事,则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2.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董事会中应设置职工董事

关于职工董事,现行《公司法》第44条仅对“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公司”有强制设置职工董事的要求。

而《二审稿》则扩大了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一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职工董事制度是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还有一定争议,该制度是否会被保留至正式文件中尚不能确定,因此,还需提醒各企业持续关注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动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二审稿》的意见征求已经结束,其中的部分内容或许代表了未来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治理及运营的相关内容。

《二审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可以积极研讨,与律师沟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实现最优化经营。需留意,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需遵守法定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等方式操作,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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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恢复“正常名单”的办法

近期,敝所在与部分企业沟通时了解到,有的企业因为曾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而被商业伙伴排除在交易对象范围之外。该些企业都曾提出这样的疑问,此前的行政处罚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可以申请消除该些不良记录呢?

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受理单位、前提条件等作出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敝所本次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企业可以修复哪些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付款记录、企业发展史、经营状况、失信不良信息等。

该《办法》规定修复的是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

需留意,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是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对于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是不对外公示的,企业不能申请修复。

2.申请修复信用信息是有特定的前提条件的

对于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若想提前终止公示,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对于上述最短公示期限,原则上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三年。但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办法》第十五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考察交易对手信誉、政府考察投标人信用等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在企业生产经营或个人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留意劳务、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合同履行、企业年报信息申报等方方面面的事情,防止产生失信等不良记录,对企业名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和情况的不同,修复的方式和应对技巧也不同。在信用修复的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专业技巧与政府机构等进行友好沟通,了解政府或信用平台网站运营机构的态度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这样有助于更快地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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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手续简化 -【NEW】-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删除《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并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行。在此背景下,敝所就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事宜,进行简要的说明。

1.企业取得进出口权,不用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

此前,企业取得进出口权,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后,企业无需再前往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增加“进出口业务”即可获取进出口权。

需留意,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仍需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电子口岸IC卡,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企业名录备案。

2.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等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料

由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因此,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优化了营商环境,为外贸企业节省了事务性手续。但是该《决定》发布时间较短,不同地区政府机关执行上述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政策可能存在时间差。

另外,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虽然不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但是政府部门仍可以利用海关、外贸等大数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情况,日系企业需关注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避免因不了解政策变化对进出口业务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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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中国政府将实施多项便利措施吸引外资

2020-2022年,受新冠疫情传播及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中国及世界各地的经济均受到重大影响。为了稳定并恢复经济,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会议上,其提出将积极实施多项便利或鼓励措施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举措主要包括:
(1)加快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落地实施;
(2)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的举措,中央政府将予以支持;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商务、技术等人员的跨境往来提供便利。
在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次日,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宣布于1月29日恢复审发日本公民赴华普通签证,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也于同日宣布对日本公民恢复签发口岸签证,恢复实行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以期降低境内外人员和货物往来的障碍,吸引外资。

需留意,商务部、海关、国家移民管理局等各部门对吸引外资的措施可能会出台具体细化的规定,到各地方政府部门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且不同地区在执行政策时可能存在不同,有必要对各地吸引外资的优惠及便利措施进行调查和确认,与政府担当部门沟通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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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集中就餐易发生新冠感染

据了解,多数生产型日企会设置食堂供员工就餐。自2022年12月7日开始中国放宽防疫政策后,中国各地疫情频发,日企员工也出现大面积感染。食堂属于三密场所(密闭空间、密集场所、密接场面),由于员工座位间距小、空气流通不顺畅,员工集中就餐时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

很多日企在分析感染员工的共同特征后,发现食堂是企业内部第一波疫情的重要感染源之一,希望在第二波及后续疫情中避免员工集体感染影响生产计划。

员工在食堂集中就餐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员工感染新冠的风险:

(1)轮流就餐、错时就餐,提高用餐分散性;
(2)避免面对面就餐,员工用餐挡板的设置,避免谈话交流并缩短就餐时间;
(3)扩大员工就餐的座位间距;
(4)每日检查食堂工作人员体温,食堂通风;
(5)在食堂入口设置消毒液或消毒用品,员工进入食堂前洗手、消毒;
(6)每天对食品加工区和就餐场所进行清洁、餐具的消毒。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对食堂就餐采取措施外,在防范第二波疫情对生产计划的影响方面,很多现地企业已经开始未雨绸缪。例如,实行新冠“乙类乙管”政策后,对于员工新冠转阴但仍需继续停工治疗的工资支付,企业职工因后遗症需继续在家休养等情况下工资如何发放等等,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弊所已协助多家日企制定对策。如果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也可以来函联络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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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中国恢复签发日本公民来华口岸签证及72/144小时过境免签

自2023年1月11日中国暂停签发韩国、日本公民来华口岸签证及 72/144 小时过境免签以来,中国于2023年1月29日率先对日本公民恢复签发口岸签证,恢复实行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尽管中国已经于2023年1月29日同日恢复了日本公民的签证办理,但对于需要紧急赴华的驻在员来说,等到签证办完时间上来不及。中国恢复了外国人72/144小时免签过境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需求。

◆适用于144小时免签口岸及活动范围(部分):
・上海浦东、上海虹桥、上海火车站、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南京禄口、杭州萧山、宁波栎社(后加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北京首都、北京铁路西站、天津滨海、天津邮轮母港、石家庄正定、秦皇岛海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青岛胶东(山东省)

◆适用于72小时免签口岸及活动范围:
・桂林两江(桂林市)
・哈尔滨太平(哈尔滨市)
・长沙黄花(湖南省)

注意事项
(1)72/144小时过境免签人员在华停留不应超出免签准许停留的72/144小时,且只能在相应的指定区域活动,有逾期停留或超出停留范围的,可能受到处罚。
(2)在中国境内住宿,无论旅馆还是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包括自购房、租赁房、借住房等),均需依法办理住宿登记。外籍旅客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由旅馆办理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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