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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企业内控新规指引以及注意点

5月上旬,中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正式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上合称“配套指引”),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对此,我们提请外资公司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配套指引的发布标志中国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形成,以后逐步进入企业实施阶段。

此次发布的配套指引包括18项应用指引、1项评价指引和1项审计指引,应用指引除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3项指引暂未发布外,其他均已发布。应用指引是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依据,评价指引是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审计指引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的执业准则。

配套指引标志中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内部控制的建设重点从制度完善阶段转入到制度实施阶段,外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外资企业需要逐步按照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企业应及早进行内部控制的准备工作,修订内部规章制度。

由于中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已经超出了萨班斯法案所要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范围,涵盖战略、运营、合法合规以及战略实现等内容,因此,中国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需要及早准备,一是着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二是建立内部控制工作的团队,包括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

作为外资企业,首先需要尽快就公司内部进行合规性建设,包括对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工资规定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符合新修订或新颁布的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所得税法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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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劳累死亡 权益难以保障“过劳死”凸显法律空白

近日,济南某单位一位42岁的男士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死亡。同事们认为,超负荷工作、竞争压力等,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应当属于典型的“过劳死”。但记者了解到,如何认定和保障“过劳死”者的利益,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过劳死”现象近年来呈多发趋势。同是在济南,山大路上一家公司也曾发生过“过劳死”事件。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王某年仅38岁,毕业于名牌大学,在晚上加班时猝死。事发前,他已连续在电脑前工作了一昼夜,一日三餐全在办公室里吃,累了就在电脑桌上趴一会儿。第二天早上,公司其他职员来上班的时候,发现王某趴在电脑前一动不动了。后经鉴定,王某下肢静脉中形成了大量血栓,而死亡原因正是由于血栓脱落后游走至肺,堵塞了肺动脉,再加上他过度劳累,身体十分虚弱,结果不幸身亡。

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人孟广彦介绍说,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长期超负荷劳动等,往往使人精神长期过度紧张,可能导致高血压、 心脏病、 冠心病等心身性疾病。在身体患上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再加上一段时间内长时间高强度工作,饮食不规律等等,就可能导致“过劳死”。因此说,“过劳死”既有身体方面的原因,也有精神方面的原因。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介绍说,“过劳死”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具体规定。因为“过劳死”不在职业病范畴内,也不是因为受到意外伤害,因此“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超时加班超过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违反劳动法,对企业进行处罚。但是,“过劳死”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因此,“过劳死”目前应该说击中了法律的空白。

“‘过劳死’现象的出现,反映了一些单位漠视员工的生命,也反映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孟广彦认为,除了加强劳动监察,及时制止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外,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他建议,大家首先要调整好心态,注意心理健康。 再者,要学会排解忧虑烦躁的心情,培养健康的爱好,学会劳逸结合,确保身体和精神都不能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如果发现自己难以排解,要及时看医生。记者 吴允波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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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 安置回迁户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如何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何扣除,以及对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等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了详细的解读。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

就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此外,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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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保险蓝本拟从明年1月起退出历史舞台

北京市人社局计划自明年1月1日起,彻底把住院持卡就医并入社保卡体系,届时医保蓝本就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昨天(24日),该局医保中心和医保处相关人员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透露了这一消息。

据介绍,由于社保卡的发放是阶段性的,有些人拿到社保卡,有些人还暂未拿到,所以目前参保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还需要医保蓝本作为辅助。对于何时参保者持卡可以住院就医,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局计划自明年1月1日起,彻底把住院持卡就医并入社保卡体系。届时,本市所有医保参保者都会拿到社保卡,所有医院将开放持卡就医,全市也就会真正实现持卡就医,医保蓝本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该局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北京市社保卡从去年7月份试点后,到现在为止全市共发放社保卡550万张。目前,本市除了三个远郊区县尚未开通持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外,本市已开通了1202家定点医疗机构,而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共有1800余家。本市的目标是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参保人员社保卡的发放,并开通 1800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社保卡的全覆盖。(记者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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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工资协商制度最受关注

中广网北京5月1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08分报道,原地踏步了一年多的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10年终于有了松动的迹象。今年年初,江苏率先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今年有20个省份计划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详细情况连线中央台实习记者田蕾。

主持人:备受大家关注的《工资条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记者:我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起草中的《工资条例》已经写进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制定完成后将在今年推行。这部条例规定得非常细,工资支付办法、同工同酬甚至职工每年带薪休假的政策都被列入其中。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还代表全国总工会建议,《工资条例》对工资支付范围、标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为了推动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也将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就工资定额提出谈判,企业一方必须接受,可谈判的内容包括工资定额、计件、单价以及工资分配的各种事项。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被派遣工和本企业员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工资条例》将是目前级别最高的关于劳动者薪酬保护的法律条款。

主持人:请你分析一下《工资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条款。

记者:《工资条例》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同工同酬,指的是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被派遣工和本企业员工享有同样的权利。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这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怎么衡量?提供“相同的劳动量”,这相同的劳动量,怎么测量?相同的工作岗位的话,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不一样,单纯地以工作岗位来定相同的薪酬,就好像有的厨师做的这道菜卖座,有的厨师同样做这道菜却无人捧场。好吃不好吃,只有尝过了才知道。所以在实施上会有一定难度。

工资协商是《工资条例》中另一块重要的内容,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早在2000年国家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谁来牵头协商?协商未果的话,有没有后续的救济手段,作为集体协商的双方,雇主和雇员之间谁更强势一些?另外,协商的依据是什么?我还采访了一些企业的员工,他们表示期待《工资条例》带来的利好。由于许多一线员工的工资与管理人员差距很大,他们希望普通员工加点工资,也希望相关政府加大监督。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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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资集体协商已启动立法调研 拟订三条线

北京市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已进入调研阶段。

昨日,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在市政协“一线职工收入问题”研讨会上透露,该局已针对工资集体协商拟订了“三条线”,分别是预警线、基准线和下线,即将提交市政府和人保部审议,有望作为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参考标准。

委员建议提升最低工资标准

在对北京部分行业一线职工工资进行调研后,市政协委员表示,目前建筑、餐饮等行业工资水平较低,多以北京最低工资为限。相较当下的物价水平,其收入亟待提高。

市政协委员、石景山区总工会党组书记李桂珍表示,在调查中发现,百人以下的小企业大多雇用本地或外来农民工,工资标准一般以本市最低工资为准。

由于年轻人不愿从事这样的工作,所以这些小企业中的农民工年龄普遍偏大。李桂珍建议,应该提升目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而提高一线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现在北京的最低工资应该高于1000元了。”

“三条线”即将提交审议

如何保障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的权益?市政协委员、首农集团工会主席宋春来支招:“应该考虑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他称,目前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很大,存在能不能协商、协商后能不能执行等问题,他建议通过立法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王彦表示,目前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已进入调研阶段,“政府有关部门确实有必要干预工资协商问题”。同时,市人保局已针对工资集体协商拟订了“三条线”,分别是预警线、基准线和下线,即将提交市政府和人保部审议,有望作为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参考标准。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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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部门解读立案追诉标准(二)

明确相关界限内容保持延续性

法制日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赵阳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两位负责人说,立案追诉标准(二)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完善为亲友非法牟利等15种标准

法制日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赵阳 “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案追诉标准(二)对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在解读将要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时说。

两位负责人说,有6种案件———第13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4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第1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第17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85条挪用资金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

有9种案件———第8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39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58条抗税案、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75条虚假广告案、第76条串通投标案、第81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83条逃避商检案、第86条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

30人三层级传销对组织者立案

法制日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赵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说,2001年追诉标准出台以来,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经在2008年补充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予以沿用。另外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

两位负责人说,具体包括: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案、第9条虚假破产案、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如第9条虚假破产案参照了第7条妨害清算案的标准,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参照了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标准,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参照了第35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参照了第40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标准。

两位负责人说,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16种立案标准调整含合同诈骗逃汇等

法制日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赵阳 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综合各种因素,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其中,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据介绍,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50条贷款诈骗案、第51条票据诈骗案、第52条金融凭证诈骗案、第55条有价证券诈骗案、第77条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

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第45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

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0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22条持有、使用假币案、第23条变造货币案、第46条逃汇案、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的数额标准。

修改虚报注册资本等11种标准

法制日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赵阳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

据介绍,修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第3条虚报注册资本案、第4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7条妨害清算案、第43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44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57条逃税案6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第5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26条高利转贷案、第34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37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38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5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兜底条款)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立案追诉标准(二)遵循4大原则

相关链接

◆合法性。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

◆协调性。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科学性。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

◆适用性。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实际掌握和执行。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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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涉及86种经济犯罪案件

法制日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赵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5月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最高检、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高检、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为此,最高检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最高检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它的印发施行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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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纳入工资协商与同工同酬条款

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一片。

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5月1日起,宁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达24.9%;吉林省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于5月起执行,平均涨幅为22.9%,这是自2007年7月以来,吉林省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让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此举另一大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必须向更有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

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

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也就是将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在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般都能实现,每年工资也能够根据效益的增长而上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量众多且为就业主体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协商难,需要强力推进。“在这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单独开展集体协商,普遍存在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好多中小企业主不想和职工方协商工资,认为‘企业就是我自己的,工资肯定是我说了算’。”

对上述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也表示认同,“我们应该承认,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了这么多年是有成就的,对保障工人的权利,特别是提高工人的工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较难。我认为,在中小企业推进的基本前提是要建立工会,要有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去协商。”

但即便工会成立了,雇主也存在拒绝协商的可能,那么工会和职工该如何维权?据记者了解,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势在必行。”王珍表示。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将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劳工三权”需立法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珠三角等一些地区,为吸引和留住日益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众多企业也开始着手提高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采取的方法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后,如何保证其能有效实施?

常凯认为,工资协商制度“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要为协商创造一些条件,比如说工会组织问题、工会独立性问题,工资协商的手段问题、压力问题、效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应该系统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办法。”

据记者了解,除了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以外,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应政策,推动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也将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明确规定。

“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而劳资关系问题、工资问题、工资协商问题涉及到劳资关系系统和政策怎么去调整,应统筹考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协商的效果会打很多折扣。” 常凯表示。

在杨宜勇看来“在工资协商中,政府、工会、企业主、工人等都有责任,各自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工资协商应该逐渐地硬起来。比如在国外,工人找你谈,企业主可以躲着不谈;不谈可以,工资就可按当地GDP加上物价水平涨,逼着企业主回来谈。”杨宜勇表示,对于不愿接受协商制度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对其进一步施压。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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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应缴纳工伤保险

顾某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查,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8年12月31日。该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因是顾某系非全日制劳动者。

专家解析: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概括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何种社会保险费。

劳社部发[2003]12号文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得知,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在执法实务中,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和第六十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践中,无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是否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一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多个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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