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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妥善审理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关的案件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11类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关的案件。

在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从一定时期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可能导致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为大量发生,最终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纠纷很大部分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

针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妥善审理以下11类相关案件: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城乡结构调整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服务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相关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案件;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案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各类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

意见还对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应对措施。比如在审理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案件中,要求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稳妥处理相关刑事案件。在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要求正确认定消费合同效力,依法认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无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城乡结构调整引发的各类案件中,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此外,意见还对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好涉诉信访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大调解力度,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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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力推破产案件受理审理

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论坛上指出,新破产法实施三年以来一个突出问题是,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情况阻碍了破产法贯彻实施,导致破产法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常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态度如何,是否将采取措施扭转这种局面,推动破产法全面实施?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和与会的专业人士。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尽管新破产法的实施已经走过了三年的历程,但困扰其施行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间隙,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正在起草系统的司法解释

记者:据我所知,自新的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破产法的实施,请问在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奚晓明:2009年以来,为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针对破产案件司法审理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性文件。目前,正在起草对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其草案也已经经过多次研讨,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记者: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将重点加强对哪几个方面的规范?

奚晓明:一是规定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并针对企业解散时的特殊情形对其破产原因作出特殊规定;二是分别对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义务加以明确,并对人民法院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裁定是否受理作出规定;三是在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环节,加强对法院的程序性约束,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如果未依法作出裁定,应允许申请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上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还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四是明确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和法官绩效考评的特殊性,对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量进行合理量化和科学考核。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记者:破产管理人制度也是破产法实施中大家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之一,下一步将重点完善哪些问题?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专门司法解释。但从破产法实施情况看,有些问题仍然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作进一步改进或明确:

一是“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及报酬问题。一些案件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各地法院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有的法院借助地方财政的支持设立基金或从管理人收取的报酬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设立管理人基金,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从该类基金中支取;又如,有的法院在管理人选定方式上,除了随机指定方式以外,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采取直接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从而使管理人的报酬得以平衡。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问题,值得借鉴。

二是管理人职业技能的提高。由于目前我国的管理人队伍还处在培育期,相当数量的管理人缺乏执业经验,影响了办案质量,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业务能力的培训。

三是成立管理人协会。经过前一阶段的实践,我们感到,确有必要成立管理人行业协会组织。管理人协会可以在管理人培训、信息及经验交流、建立管理人基金等多方面开展工作,对于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无疑大有益处。

四是应当建立适当的管理人考核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名册的管理和更新,通过业绩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加快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记者: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是破产法的重要功能之一,破产法司法解释将如何关注这个问题?

奚晓明: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很多方面,集中体现在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制度中。

一是债权申报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对债权申报及确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但实践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仍然找不到法律适用依据或者现有依据不够明确,如人身伤害债权能否优先受偿;税收、社会保险费、罚金、罚款等债权应不应申报以及如何申报的问题;对债务人向职工收取的就业押金、职工集资款、住房公积金等债权的处理问题;在债务人或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时各当事人如何在诉讼中列明的问题;在保证人破产情形如何处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二是债权人会议制度。完善这一制度的重点在于,要确保债权人依法通过债权人会议组织行使权利,妥善处理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管理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以及在债权人会议制度内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上,需要特别重视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之间的授权关系。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概括性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可行使由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由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比较耗时、成本较高,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债权人会议将其重要的法定职权不适当地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情况,这就违背了破产法设置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立法本意,使得一部分债权人的意志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表达。我们认为,对于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表决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关键性职权不应授予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记者:有学者屡屡呼吁成立专门的破产法院或破产法庭,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以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您对此作何评价?

奚晓明:破产审判的实践表明,凡是设立了专门破产审判庭的法院所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在程序把握、实体法的运用上,都体现出较高的水准。因此,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建设,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立企业破产审判庭,集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尚不具备设立审判庭条件的地区,可以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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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与经营管理重要事项》讲座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律师于2010 年 6 月 30 日应某著名日资企业的邀请,以“企业劳务与经营管理重要事项”为主题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做了专题讲座。本次讲座中我所律师结合企业实际,主要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先后对企业劳务管理及经营管理中的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讲解,同时对与会人员关系的问题做了认真的解答,取得了企业的高度评价。

该讲座系我所实现青岛本土化进程的重要一步,也为我所走进企业、更好的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积累了经验。

今后,我所将不定期的为在青日资企业进行针对普通员工、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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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新规7月起开始实施 涉及百姓民生消费

中新网7月1日电 综合报道,2010年7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法规、政策即将开始实施,内容涉及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百姓关注民生消费等话题。

全国铁路7月起执行新运行图

自7月1日起,全国铁路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对重点线路列车开行方案进行调整优化,武汉至广州间铁路通道客货运输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每日增开旅客列车24对,日均增加货运能力25万吨。

根据新的列车开行方案,既有京广铁路武广段保留100对普速旅客列车,日均客座能力244984人。武广高铁“和谐号”动车组列车由此前的日开行33对增至63对,并增加咸宁、长沙、岳阳、韶关等地站停次数,日均客座能力增加到83820人。

武广高铁将根据客流需要实行分号运行图,日常(周一至周四)开行50对列车,周末(周五至周日)开行59对列车,高峰期满线开行,达到63对列车。武广高铁始发站最小发车间隔10分,最大发车间隔25分,将实现“高密度、公交化”开行,减少旅客等候时间,客流高峰期基本可实现随到随走。如遇突发客流,铁路部门将临时增加开行对数、组织列车重联运行,进一步增加运输能力。对春运等客流旺盛时期,既有京广铁路武汉至广州段仍将大量加开普速旅客列车,满足旅客出行需要。

此次调图后,京广铁路武广段将比武广高铁开通前增加33对货物列车,日均可增运4000车,约25万吨。同时,也使原来因京广线能力紧张而调整至焦柳和京九等线运输的日均1300车货物,由京广线承担,减轻京九和焦柳等线运输压力,实现货运总量增长。

网店实名制正式实施 卖家不再“虚拟”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今天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相关的证明“标记”经审核将出现在其网店页面。

但据了解,因为没有先例可以参考,网店实名制的一些相关细则还有待明确,其中网店经营者最为关心的是税费和工商登记细则。

针对《办法》,工商总局负责人曾表示,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此,《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北京将上调职工最低工资

调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动作已于各地频频展开:6月3日,北京市人保局发布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自今年7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涨幅达20%,比常年平均增速高出近一倍。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于4月1日上调至1120元,为全国最高;浙江省也于4月1日起对全省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高一档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提高到1100元;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100元,新标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最低工资亦从7月起统一提至1100元。据了解,除了去年,深圳自2005年以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每年调整都在15%左右。同时,今年广东省从今年5月1日开始上调两成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已达到1030元/月。深圳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中国公民赴日本个人旅游签证申请范围扩大

7月1日起, 中国公民赴日本个人旅游签证申请范围扩大了,包括受理地域、送签代理和申请人群的三个方面;其中对收入门槛的大幅放宽,将刺激7月以后的日本游市场。

办理日本个人旅游签证的条件,从原来年薪25万元降至10万元。申请者若拥有国际信用卡金卡、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具有一定职位等,获签率也会大大增加,这项新规从7月1日开始实行。而各大旅行社也加大了开发自由行产品的力度,旅行线路增了一倍,游客们还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享受菜单式服务。对此,旅游业内人士预计,该新规可能起到示范效应,或掀起第二波出境游高潮。第一批享受新规的自由行客人将在7月9日左右成行。

具有一定程度职业地位和经济能力的人士都可以申请赴日个人旅游签证。具体解释为,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或高级职员,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处级以上人员或1年以上员工,及持有国际信用卡金卡或年薪10万元的人士,获签日本个人游签证的概率相当高。此外,符合个签申请条件人士的家属,也可以申请日本个人旅游签证。

上海上调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

上海决定从7月1日起正式上调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此次上海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将上调0.39元;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5元。

上海是一个资源主要依赖外供的特大型城市,通过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等多种渠道不断增加天然气的采购和供应。目前上海天然气的来源有五个:西气东输一线、西气东输二线、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东海平湖和川气东送,其中进口LNG和西气二线为进口气,采购价格高于国产气。今年全市用气量将达到45亿立方米,预计到2015年,全市供气量将达到约100亿立方米,其中进口LNG供气将成为上海天然气最主要的来源之一。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进口气量增长较快,上海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即平均采购价)大幅度上升,已与部分用户销售价格产生倒挂的矛盾。为及时反映上游天然气、煤炭等价格变动情况,2006年上海建立了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与上游资源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周期为一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仅在2008年对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进行过一次联动调整。

北京7月起垃圾未分类 处理费每吨涨50元

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将大幅调高混合垃圾处理费,进入转运站和填埋场的每吨均涨价50元,而分类过的垃圾处理费则维持不变。此外,本市还出台政策鼓励区县自建垃圾焚烧设施,弥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目前,本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此次调价不会加重居民负担。

经市政府批准,自7月1日起,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和其他垃圾进入转运站处理的每吨收费203元,直接进入填埋场的每吨收费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50元。而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进入转运站、填埋场的,仍然执行原每吨153元和60元的标准。区县所属垃圾处理设施对进场垃圾收费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将对各区县进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量进行核定,超过核定处理量5%以上部分,处理基准费用加倍收取。同时,本市还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由市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调整。

此外,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的,垃圾产生区向处理区支付的经济补偿费将提高1倍,涨至每吨100元。其中,垃圾转运站所在区县将获得10元,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将获得90元。2012年起,该补偿标准将再提高50元,至每吨150元。经济补偿金将用于改善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不向附近居民发放现金补偿。

为鼓励区县自建垃圾处理设施,弥补实际垃圾处理设施的能力不足,自7月起对生活垃圾进入区县焚烧设施的,市级财政每吨补助100元;进入生化处理等综合处理设施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吨45元的补助。

旅游投诉有效期由60天延至90天

国家旅游局5月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后,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新《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业内专家表示,新《办法》明确了对游客投诉的反应时限、投诉流程,使投诉处理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及时化解旅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

此外,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外管局下放十项资本项目外汇审批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目的在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放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至分局、支局或银行,以促投资贸易便利化。下放的审批权涉及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等,外管局上一次下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是在去年5月。

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包括: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级支局的审批权包括: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外资参股非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外管局称,此批权限下放,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汇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统计监测。

证监会修订《行政复议办法》 资本市场依法监管

中国证监会5月5日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自今年7月1号起实施。新颁布的行政复议办法对之前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做出了制度化规定,并且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切实提高了行政复议水平。

新颁布的行政复议办法把早前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并且明确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议书制度,推进了行政复议和解等创新做法,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培训和保障,以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此前,中国证监会曾经就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专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建议就提出,应当统一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限规定。为此,办法将原来规定中写明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成了“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关于回避制度,证监会也采纳了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在内部回避办案、相互监督方面已经有了实际做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款:“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办法颁布以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以明确复议工作标准为基础,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机制;发挥复议监督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和谐发展。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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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答记者问

6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决定从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406个税号的退税率。日前,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调整是对出口退税率结构微调,主要是为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应不会对外贸出口产生大的影响,长期来看将有利于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他表示:

第一,本次调整不意味着国家外贸政策的转向。2010外贸工作主要着力点是“拓市场、调结构、促平衡”,保持外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是全年工作的重点。取消406个税号产品退税率;同时,控制部分农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势头,保持国内农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不代表外贸政策的“退出”。相信部分企业会克服暂时困难。

第二,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外贸复苏增长势头。据统计,本次取消退税的406个税号,仅占海关税号总数的3%左右;2009年上述产品实现出口110亿美元,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1%左右。取消退税政策,短期内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但应不会造成出口的大幅下滑,不会改变对外贸易发展的大局。

第三,本次调整将有利于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体现了国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意图,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有利于引导企业提高精深加工程度,促进低碳排放、节能环保产品出口。下一步,我部还将根据外贸出口形势,继续推进完善出口退税率结构,努力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稳定,争取为外贸发展创造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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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未来10年我国外贸总额应比当前增一倍

商务部4月18日发布《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战略》,提出到2030年要初步实现贸易强国目标,并提出中国推进贸易强国进程建设的数量、质量和评价指标。

报告提出,未来十年我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内的总贸易额将达到5.3万亿美元左右,比当前增一倍,届时我国对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和主导权也将得到大幅提升。

报告执笔人李刚说,按照数量指标要求,预计到2020年我国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内的总贸易额将达到5.3万亿美元左右,包括货物贸易额约4.3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约1万亿美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额将达到2.4万亿美元左右,占世界比例约10.1%,居世界第1位;进口额将达到1.9万亿美元左右,占世界比例约8.2%,居世界第2位。

服务贸易出口额将达到0.5万亿美元左右,占世界比例约8.1%,居世界第2位;进口额将达到0.5万亿美元左右,占世界比例约8.7%,居世界第2位。

《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还提出,中国实现外贸由大转强的工作将分成“两步走”。根据报告,未来我国第一个10年即到2020年的目标是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第二个10年即到2030年初步实现贸易强国的目标。具体将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巩固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在“十三五”期间即到2020年实质性推进贸易强国进程。

李刚说,质量指标要求到2020年时,中国拥有一批跨国公司和世界品牌,占据产品、技术、环境、劳工、社会等标准的国际领先地位,同时将提升我国对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和主导权,不断改善我国对外贸易条件,形成国际竞争的综合优势。

李刚说,评价指标参考了《2009-201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全球贸易便利指数》(简称ETI)等相关报告中与贸易有关的指标,设计了贸易强国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13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并作出了相应的预测。其中包括产品竞争力、人均贸易额等指标。

来源:中国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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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网上立法听证会29日以电邮方式进行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我省(山东)首次网上立法听证会将于6月29日举行,目前已从48 名报名者中确定了10人为听证会正式陈述人。此次网上立法听证会是就《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举行的,届时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据了解,此次网上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旅游服务和管理方面,还有哪些职责需要作出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在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还应补充哪些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条关于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时间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将举行网上立法听证会的消息传出后,先后有 48人报名做陈述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代表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相当、地域分布合理、代表性强等原则,今天正式确定其中的10 人为陈述人,他们分别来自济南、泰安、淄博等市,其中有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负责旅游工作的政府官员、从事旅游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游客代表。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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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多家外商独资企业突然急于申请破产 逃废债务甩包袱应引起警惕

法制日报南京6月24日电 记者丁国锋 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今年5月份前后,先后接到3家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立案破产事宜,且多要求法院尽快予以受理,这一不正常的情况引起了法院工作人员的高度警觉。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这些企业大多无大宗资产,厂方土地均为租赁使用,且有大量职工没有任何安置资产和方案,到法院申请破产,基本上是为了利用司法程序逃废债务,一旦法院予以受理,相关包袱就直接甩给法院和地方政府。基于这些原因,滨湖区法院目前暂时未予受理这3起案件,但相关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对法院和当地政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据记者了解,这3家到法院申请破产的外资企业,小的债务有500多万元,大的则近3000万元,而经过法院调查发现的企业在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资产结构上的特点则出现惊人的一致:土地、厂房均为租赁,基本无大宗的固定资产,仅有的固定资产就是一些生产设备和流水线,且大多已被抵押;企业流动资金,生产、经营陷于停顿;职工未获妥善安置,多次到地方政府上访,而企业负责人对此亦予放任,不管不问。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均为外商,由于身份特殊,对其人身控制还存在一定难度,有的身处境外,有的则难以见到本人,均是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丁国军法官介绍说,此类企业申请破产案呈现出潜在案件数量可能较大、申请立案前企业资产不正常转移现象较为严重、企业负责人“弃企隐匿”等趋势。

记者还了解到,滨湖区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破产企业则采取了将企业问题往政府推卸责任的方式,鼓动债权人和职工到政府上访和闹事,给当地政府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法院还透露,在这些案件背后还有着律师协助企业逃废债务的情况。由此,法院呼吁政府加大外资企业投资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并通过加强事前防范、完善破产保障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和趋向严重。

有法律专家对此分析,如果是恶意逃废债务,特别是在设立、经营外资企业过程中涉及虚报、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涉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尽早介入,以避免这些不正常的违法经营行为蔓延,给社会稳定和职工权益保障带来潜在的严重危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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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透露首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解释将出台

“2008年正式启动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日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不久将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上透露了此信息。

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各地富有涉外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出席论坛,围绕外商投资企业法与行政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商事裁判、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万鄂湘介绍,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关注外资政策导向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执行力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我国法院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列入年度重点调研课题,2008年正式启动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进一步指出了一些有待探讨的领域: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二是加强对外商投资法律和公司法之间法律适用关系的研究;三是加强对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作机制的研究。

未经审批合同“未生效”

“涉外商事审判常常需要在司法权与行政权、依法裁判与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不断寻找结合点和平衡点。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滞后性给涉外商事审判带来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司法解释起草,试图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中间道路。该司法解释最近要出台,我本人十分期待,希望其能够为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的裁判尺度和科学合理的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的一席话,可以大致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司法裁判困境。以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为例,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抗诉的过程中就很难把握好尺度,因为有的法院判有效,有的法院判无效,有的法院判未生效。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突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称,“如何在审理案件中既不僭越行政权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有效抑制违约当事人利用行政审批逃避民事责任又能够与外资行政管理合理衔接,成为涉外商事审判一大难题”。刘贵祥说,在早期合同效力二分法(有效与无效)下,应报批而未报批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显然不合于法理,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率先改变了此种做法,认为其属于未生效合同。随着“未生效”概念的确立,其越来越得到了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广泛认可,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了肯定,认为未经审批的合同属于未生效而非无效合同。当然,“未生效”只是效力的一种中间状态,为结束这种状态,“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转为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未报批的合同固然不生效力,而经过审批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有效。刘贵祥说,如果经审批的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径行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撤销权人也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无须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隐名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确权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股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高晓力介绍,外资企业股权的取得与变动均应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判决中直接确认外资企业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也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高晓力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人所提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的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也发现,有的地区,法院在审理个别的案件中,就外资企业的股权变更问题取得了审批机关的支持。审批机关明确表示,法院如果在民事判决中直接对外资企业的股权作出变更的,审批机关将随之变更审批。为了对现实中的这种做法给予肯定,司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会支持隐名股东提出确权之诉,这些条件应该同时包括:1,实际投资人已经实际投资;2,其他股东对实际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不持异议;3,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征得了审批机关的同意。

在不能被确认为外资企业股东的情况下,隐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实际投资者可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对于因借名、冒名产生的隐名投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权益的保护,这次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老股东是否同意问题适用公司法

外资企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也是司法审判的一个难点问题,其原因主要来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与公司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因而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2条则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上,前者规定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公司法对此并无规定,理论和实践一般认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刘贵祥认为,应采折中做法。在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还是全部同意问题上,应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在同意权与老股东购买权的关系问题上,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如何影响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呢?《实施细则》采取了无效说,公司法则未作具体规定。对此,刘贵祥认为,无效说并不合理。因为合同无效主要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侵害优先购买权仅涉及特定第三人利益。至于如何保护特定第三人利益,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可撤销说,二是相对无效说。刘贵祥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如采可撤销说,则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从而使得合同对当事人、对其他第三人也失去了约束力,既不符合保护特定第三人利益的目的,也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有违比例原则。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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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406种商品取消出口退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自2010年7月15日起,我国将取消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其中,钢铁产品尤其是热轧首当其冲。中钢协副秘书长戚向东表示,国家有意通过该措施抑制钢铁产能过剩,主动减少贸易摩擦。

这406种商品从类型来看,主要包括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六大类商品。

从数量看,钢铁产品首当其冲,有48个,包括了几乎所有的热轧产品以及部分中厚板、冷热轧窄带和型钢产品,冷轧产品只有1个。事实上,热轧、冷轧等产品即将取消出口退税的传言由来已久,钢铁企业一度相当紧张,因为热轧、冷轧是附加值较高的产品。

据悉,去年6月,因我国钢铁出口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国家出台政策给热轧等产品以出口退税。迄今为止,这一政策刚好出台一年左右。据了解,热轧钢铁产品出口退税为9%。

财政部税政司方面透露,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等信息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查询。具体执行时间,将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可主动减少贸易摩擦

>>专家分析

中国联合钢铁网分析师胡艳平介绍,热轧产品是我国钢材出口的主要品种,以4月为例,热轧产品占据钢材出口的1/3。今年以来,我国与贸易国的贸易摩擦不断,钢铁产品是首当其冲的摩擦对象。

对此,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戚向东表示,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一措施,一方面是国家不希望钢材大量出口,因为我国钢材的生产定位主要是满足国内需求,这样也可以主动减少贸易摩擦,而且通过抑制出口将反过来抑制国内产能过剩的情况,推动节能减排的进行。此外,他认为,目前国内外钢价差距逐渐拉大,出口退税的取消,或将推动国内钢材出口价格的上涨。(记者张艳 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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