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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125.43元

本网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7月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736元,比上年增加3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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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13项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这项工作开展的有关背景。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工作。2001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先后分四批取消和调整了一半以上行政审批项目。但是,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未得到完全落实、审批行为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十七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也都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009年以来,由监察部牵头,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12个部门组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力量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审核,向国务院呈报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决定取消1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合计184项,占国务院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10%。另有2项拟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各省(区、市)合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925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116项;有20多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全国县(市)一级基本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些省(区、市)也建立了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少地方还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记者:在审核处理行政审批项目中,你们总体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审核论证行政审批项目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既要通过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要加强监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总体上注意把握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对按现有法律法规设立的,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们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议,待按程序修法完成后,即可对社会公布。

二是职权与责任的关系。遵循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对一些部门出于管理风险的考虑而要求取消的项目,我们从该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角度,提出了保留的建议;同时,对一些部门要求保留的项目,我们从实际管理需要和防范廉政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议。对一些取消或下放后可能导致权责不清的项目,暂不作调整。

三是需要与可行的关系。有的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项目从减少环节的角度应该取消,但在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情况下,取消审批后可能出现新的风险。对这些审批项目,暂时予以保留。

四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有些审批项目包含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项,有的子项应予取消或下放,有的子项则应暂予保留。因此,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这些审批项目进行了拆分,分类作出了处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

记者: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方方面面,你们是如何开展审核论证的?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审核论证环节尤为关键。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集中开展清理。为全面了解国务院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从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情况等进行集中清理,摸清了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底数,为审核论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为鼓励地方和部门率先提出改革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31个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均报送了审核意见和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建议,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是严格审核论证。为确保工作质量,实行了审核责任制和集体审核办法。参加审核的同志查阅了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每一个审批项目都从部门职责、设立背景、实施效能、管理需要、国外实践等方面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研究论证,并吸收相关地方、部门、管理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建议,提出了理据充分的处理意见。

四是充分沟通协商。为确保对审批项目的处理稳妥恰当,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每个部门都征求了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协调。经过反复沟通协商,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涉及的46个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逐个签署了《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确认书》。

记者:这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有几种情况?

答:这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13项,主要分5种情况:一是属于重复审批的项目。如开办武术学校,取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征求其意见。二是其他有关审批项目可以包含的项目。如“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已包含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已包含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已包含了“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均不必再单设审批。三是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的项目。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由环境保护部发证,取得该证后能否执业应由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四是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为有效、便民的项目。如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一种客观情况,有相应的衡量标准,应由相关部门通过出具证明等方式确定,不必进行审批,因此,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中央企业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等3项审批,予以取消。五是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项目。如我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的6年内,同意外资在我国旅游行业设立任何独资、合资形式的企业经营旅游业务,因此,取消了“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这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有73项,主要是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项目的审批和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的审批。其中,从国务院部门下放至省级管理部门的有69项;从国务院部门下放至市(地)级管理部门的有1项;从省级管理部门下放至市(地)、县级管理部门的有2项;从市(地)级管理部门下放至县级管理部门的有1项。这些项目下放后,有利于加强监管、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能。

记者: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制约和监督行政审批权力为核心,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为重点,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国务院决定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决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的,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取消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清理所涉及的部门规章、部门文件等,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是开展对策研究,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因有专门法律进行调整,其设定比较严格、实施也比较规范;而非行政许可审批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其设定随意性较大、实施时也有很大的“弹性”,且内外监督均缺少相应的依据。因此,要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等,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调查研究,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明确其范围、设定依据、监督办法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深化改革,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原则,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其他方式运作的项目;对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可以达到管理目的,而不必设立审批的项目;对多个部门或环节重复交叉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对人负担的项目等,要本着“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的处理意见。

四是推动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做法和经验,加快建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督促各地区各部门针对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编制审批流程图,积极推行行政审批运转标准化和精细化;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健全行政审批设定听证、实施透明和结果公示制度,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出台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问责。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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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打赢化工行业海外知识产权第一案 江苏圣奥完胜美国富莱克斯公司

当地时间7月6日,在历经五年多的司法程序后,美国俄亥俄州联邦地方法院终于作出了对中国企业有利的判决:江苏圣奥不侵权。至此,圣奥在美国的两场知识产权诉讼中,都完胜对手美国富莱克斯(Flexsys)公司。

此次在地方法院的胜诉,意味着圣奥公司继“337调查案”取胜后,再次粉碎了竞争对手依靠法律设置贸易壁垒的意图。

“作为化工行业海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这次诉讼的胜利对江苏圣奥乃至众多中国企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江苏圣奥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财务官蔡峥琦说:“它会鼓励中国本土企业去勇敢应对国际市场中的法律壁垒。”

“圣”“富”之争

圣奥与富莱克斯之间的知识产权之战起于2005年。当时圣奥在橡胶防老剂生产技术上已经取得突破,在国际市场上也已崭露头角。竞争对手、全球橡胶助剂领域巨头富莱克斯感受到威胁,很快对圣奥发动了连环专利诉讼。

2005年1月28日,富莱克斯在美国俄亥俄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称圣奥的产品侵犯其专利,要求禁止圣奥将产品卖到美国境内,并提出了至少两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不到一个月,富莱克斯公司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请对圣奥等公司展开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指称圣奥侵犯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申请对圣奥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俄亥俄州地方法院的诉讼被中止,等待“337”调查的结果。

“337条款”作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反倾销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337条款”的侵权调查一旦成立并生效,被告将为此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和专利许可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出口方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按规定,圣奥必须在一个月内应诉,否则视为放弃,时间本来就很紧张。富莱克斯起诉的时间节点选在春节前,使圣奥不得不在春节期间准备材料,还要在美国聘请律师团队。

对于没有经验的中国企业,要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了解程序,选择律师并作出完满的应诉几乎不大可能。而且,精通“337”调查的律师费用极高,在每小时800美元以上,如果要走完诉讼程序、最少也得300万美元。一般的国内企业还没有坚持到走完程序,就已在经济上被拖垮了。

应诉,还是不应诉?

当时公司的利润只有几千万元人民币,如果应诉,这些钱都会被律师费吞噬———事实上,五年下来,整个诉讼费用超过了2000万美元。

不应诉吗?圣奥就会被戴上侵权的帽子,产品会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富莱克斯就能利用连环专利诉讼,摧毁圣奥的国际市场,并逐步绞杀圣奥,甚至将打压对象扩展到其他中国化工企业。

实际上,富莱克斯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它在韩国将圣奥最大的出口客户锦湖告上了法庭。与此同时,圣奥的其他国外客户相继收到富莱克斯的警告信,称圣奥侵犯其专利,告诫客户谨慎采购以避免被诉风险。“一些客户不愿趟这潭浑水,马上就不买我们的产品、停止给我们订单了。”圣奥公司法务部经理楼亮说:“圣奥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陷入了僵局。”

圣奥最终选择了应诉,绵延五年多的诉讼战就此开始。

五年苦斗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6年2月17日,ITC的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判定圣奥有侵权行为。五个月后的复审维持了初裁意见,并发布了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通过上述侵权方法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

出师不利,圣奥面临着失去整个欧洲和北美市场的危险。富莱克斯趁机提出要低价收购圣奥,公司内部也有人动摇了。

公司的管理层总结了失败的经验教训,经过充分论证之后,坚定了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的信心和开拓国际市场的决心。圣奥毅然决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21日,胜负逆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以2:1的表决作出判决,认定圣奥并无侵权。2008年6月3日,ITC撤销对圣奥签发的有限排除令。

富莱克斯随即提起了第二次“337调查”的申请,但也被挫败。

2009年2月2日,ITC认定圣奥没有违反“337条款”,决定终止案件调查,不再进一步作出审查决定。圣奥在“337”调查中获得最终胜利。

富莱克斯不甘失败,又于2009年重启了在俄亥俄州地方法院的诉讼。经历一年多的审理,2010年7月,圣奥再次迎来胜利。

胜诉秘方

据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介绍,欧美的大牌企业都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体系,当中国企业发展壮大走出国门的时候,欧美公司就可能会告他们专利侵权。这些都是竞争手段,重要的是如何应对。中国企业只有勇敢地走出去迎战,并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赢得主动。

圣奥正是在与富莱克斯的诉讼拉锯战中,树立起了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也比以前有大幅增加。世界轮胎行业前20强中绝大部分都开始和圣奥合作。现在,圣奥已成为橡胶防老剂领域的全球三大巨头之一,每年的海外销售额超过一亿美元。

圣奥公司的胜利,也为国内化工同行应对国际贸易壁垒,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护树立了典范作用。在这个案子中,美国企业发现,用法律壁垒的方法来限制中国企业的办法行不通了。而中国企业则受到鼓舞,开始设法运用国外的法律体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蔡峥琦发现,最近有很多企业或客户向他讨教这方面的经验。

“我的建议是:中国企业一定要坚定信心,主动应诉;选择优秀代理律师,进行详尽的案例分析;做好充分事前准备,及时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蔡峥琦如是传授他的胜诉秘方。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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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心将欧盟皮鞋反倾销官司打到底 奥康向欧盟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反倾销的“紧箍”历经多年尚未摘下。

2010年6月27日一早8点不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来到位于永嘉千石工业园的集团总部上班。刚踏进办公室,办公桌上的电话便急促地响了起来。

电话是远在比利时卢森堡的律师蒲凌尘打来的。被誉为“反倾销第一律师”的蒲凌尘,曾经是中国打火机打赢入世反倾销第一案的辩方律师。他在欧盟反倾销法实践中,成为第一个突破欧盟“分别裁决”的律师,在欧盟修改法规后又是第一个突破“市场经济”的律师,曾相继在其他反倾销调查中为企业争取到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待遇。

蒲凌尘告诉王振滔,奥康聘请的反倾销律师团决定向欧盟高等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将欧盟贸易委员会告上了欧盟高院。

7月12日,奥康正式向欧盟高等法院针对初审法院审理的皮鞋反倾销案件提起上诉,它标志着中国鞋企与欧盟的官司在法律程序上走到了最后关口。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部分欧洲国家互相联盟,以保护本国鞋业产业、维护价格之名,发起限制中国鞋业进入欧洲的“壁垒行动”,对中国皮鞋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项决定持续了14年。

2006年初,欧盟又搬出了“反倾销”旗号,发起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终裁决定征收为期两年16.5%的反倾销税。

2008年10月,欧盟在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即将期满之际,又发起期终复审。在时限为12至15个月的复审期间,欧盟的反倾销税依然在执行。

2009年12月22日,欧盟贸易委员会宣布期终复审的裁决,将反倾销措施再延长15个月。

2006年,奥康等5家中国鞋企向欧盟初审法院审理的皮鞋反倾销案件提起上诉,官司长达4年。

2010年3月,欧盟初审法院驳回5家中国鞋企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奥康正式向欧盟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而其他4家鞋企到此均已表示放弃。

每年外销近300万双鞋的奥康皮鞋对于欧盟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感到不能接受。虽然奥康皮鞋目前还有其他海外市场,但在奥康皮鞋的规划中,欧盟是奥康皮鞋未来最大的目标市场之一。

将欧盟作为最大出口市场的浙江鞋,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来自欧盟的订单数已骤减,一些规模较小、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厂商已经被迫退出欧盟市场。部分欧洲老客户转移到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下订单。

在董事长王振滔看来,欧盟反倾销是赤裸裸的贸易歧视政策。“奥康出口到欧盟的鞋子在20美元以上,根本不存在倾销。

当地老百姓也非常喜欢我们温州鞋,欧盟反倾销其实是违背中国鞋企和欧洲消费者、进口商利益的,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有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3起,其中反倾销67起,反补贴13起,保障措施16起,特保7起。去年,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为历年之最,案件数目超百起、案值约120亿美元,两者皆比上年翻了一番。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历史仅10年左右,在法庭内和谈判桌上仍然是“学生”。商务部希望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理性对待反倾销。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学会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即使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仍然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反倾销税或撤销反倾销税。

王振滔告诉记者,随着中国鞋企海外市场的拓展,反倾销等各种贸易壁垒迟早是要来的,没有今年的俄罗斯、欧盟,也可能有明年的美国。各种贸易壁垒来了,虽然来得很没有道理,但中国制鞋企业可以借此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产业机构、提高产品品质和科技含量,加强品牌建设。这是中国鞋企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问题的方法。

王振滔说:“官司走到最后一步,如果我们赢了,欧盟也没有输,因为他们征税两三年了,中国企业也因此可能取消下一个5年。而即使我们输了,我们也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哪怕输了,下一次其他国家来,我们至少会知道应该怎么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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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加速投资山东服务业

据新华社济南7月11日电 据山东省商务厅介绍,今年上半年外商加速投资山东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和商业外资增长明显,助推山东产业结构调整。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山东新批服务业外资项目276个,合同外资19.6亿美元,分别增长29.6%和97.3%,高于全省平均增幅6个和29个百分点。服务业合同外资占全省的31.4%,比去年同期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和商业合同外资分别为8.4亿美元和3.2亿美元,大幅增长180.7%和407.8%。

山东全省上半年共新批外商投资项目760个,总投资111亿美元,合同外资62.4亿美元,主要外资来源地全面增长。山东省商务厅介绍说,山东区域发展战略促进作用初显。半岛蓝色经济区合同外资占全省的72.2%;黄河三角洲地区滨州、东营市新增合同外资分别增长3.2倍和2.3倍。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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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次认定外国技能生“过劳死”

多数外籍遗属不知申请“过劳死”

2005年12月,蒋晓东以研修生身份从江苏到日本茨城县潮来市一家金属加工厂学习电镀技能。根据日本的外国人研修制度,研修生一年后转为技能实习生,最高时薪780日元(约合60元人民币)。据蒋晓东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在其成为实习生后,每月加班经常在150小时以上,2007年甚至还有加班时间超过180小时的月份,而休息日仅有两天。2008年6月6日,蒋晓东因心力衰竭死在员工宿舍,终年31岁。

蒋晓东死后,其遗属方面认为蒋的死因为“过劳”,并在去年8月向茨城县鹿屿劳动基准监督署(以下简称“劳基署”)提出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因为外国研修生过劳死问题而提出工伤事故认定申请,这在日本属于首例。在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后,7月2日,茨城县鹿屿劳基署最终认定蒋晓东的死因确系“过劳死”,属于劳动灾害。这是日本首次认定外国实习生在工伤事故中过劳死。

据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统计,最多的一年(2008年)共计有34名外国研修生、实习生在日死亡。外国人研修生问题律师联络会介绍说,联络会曾接到过不少关于此类过劳死的咨询,但是因为遗属不在日本,无法了解工作实情,所以大部分最终都不了了之。其实,还有些可能了解工作实情,但因不知道如何申请过劳死,继而要求过劳死赔偿,所以被迫放弃了维权的机会

在2008年因工作事故和疾病而死亡的34名外国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中,有16人是因脑梗塞或心脏病死亡。而据联络会介绍,除蒋之外,其余15人的遗属均未能与之取得联系。

厂方伪造出勤卡月加班在100小时以上

据日本NHK电视台报道,蒋晓东生前曾向妻子流露过,在日本加班很多、身体吃不消之类的话。共同社报道指出,蒋晓东的遗属在其遗物中偶然发现了他的出勤卡,才掌握了蒋劳动时间过长的事实,随后遗属又通过其在日本留学的亲戚,费尽周折才找到外国人研修生问题律师联络会的律师进行代理。2009年8月,代理律师向鹿屿劳基署提出认定过劳死的申请。

蒋晓东的遗属在向水户地方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时,日方公司提供的出勤卡上记录每天快8点才上班,下午6点左右下班,每月加班时间不到20小时,与遗属方主张的数字相差甚远。但与蒋一起赴日的工友却证实,他们每月加班100小时以上属家常便饭,而且有时还没有加班费。据此,代理律师认为,厂方“是想隐瞒劳动时间过长的事实”。根据劳基署的调查,认为厂方提供的并非原始的出勤卡,系后来伪造,认定蒋死亡前一个月时间加班在100小时以上,符合过劳死的条件。

就此,厂方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否认恶意伪造出勤卡,还说工厂订单多的时候,加班是会长一些,但蒋晓东死亡之前的2008年4月份进行了体检,没有发现问题,死亡前一天还在正常工作,因此厂方不认为蒋是过劳死。而且,长时间劳动也是蒋为了多赚些钱,主动要求的。目前,该负责人因拖欠加班费等涉嫌违反《劳动基本法》已被检方调查。

在日“过劳死”申请要分六步走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现代汉语中的“过劳死”一词其实就是源于日本,英文中的“过劳死”(Karoshi)一词,就是直接借用了日语的发音。1988年日本“压力疾病工伤研究会”开设了“过劳死110热线”后,过劳死一词在日本开始被广泛使用。而所谓的“过劳死”,在日本主要是指因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导致心脑血管疾病致死的现象。另外,因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抑郁而自杀的,被称为“过劳自杀”,也属过劳死范畴。

据“过劳死110热线”人士介绍,根据规定,日本劳动者过劳死保险赔偿申请程序可分为六个步骤。首先是向所在市的劳基署提出申请,如果得到认可即可获得劳保赔偿。在申请未获准的情况下则需在获得通知60天内,向所在都道府县(省级)劳动基准局工伤保险审查官提出行政复议。若仍未获准,那第三步则要向国家劳动保险审查会再次提出复议请求。

在3个月内没有结果或者仍未获准的情况下,就要走行政诉讼的道路了。官司可以由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当然也可以在提出保险申请的同时,直接走民事诉讼的道路,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获得保险赔付的申请未被确认,民事诉讼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死者家属在民事诉讼之前已经获得了保险赔付,法院在判决企业民事赔偿的金额时也要做适当下调。具体到蒋晓东过劳死一案,其在鹿屿劳基署即已获得认定,下面赔偿金如何补偿问题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赔偿金计算加班时间长短成关键

按照惯例,一般是由劳基署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计算出具体的保险赔付金额。依据该法,遗属可以一次性获得300万日元遗属特别支付金,另外有权主张赔偿的遗属(包括配偶、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60岁以上的父母及其他死者生前的被扶养人),根据人数每年可以获得153天至245天的死者生前的日平均工资作为年度补偿金。而在丧葬费方面,遗属也可以获得60天日平均工资或31.5万日元加30天日平均工资,两者取其数额大者。

这里所说的“日平均工资”,是依据日本《劳动基准法》为死亡前3个月应得工资除以3个月内的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平均数。据鹿屿劳基署认定,厂方支付的加班费平均每小时只有400日元,存在拖欠加班费的现象。如果计算死亡前3个月应得工资,应该按补齐加班费后的数字计算。

为什么加班时间的长短成为此案定性的关键?早在1995年,日本就修改了《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下称《标准》),提出了“心脑疾病工伤”的概念,并将此法规作为认定“过劳死”的法律依据。其后,日本政府于2001年12月再次修改《标准》,对构成过劳死的工伤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标准中,对于过劳死的病因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认定过劳死的疾病有脑血管方面的脑出血、蛛网膜下出血、中风、高血压性脑病和心脏方面的心肌梗塞、狭心症、心脏骤停和剥离性大动脉瘤。

《标准》认为,超负荷劳动可以引起、加剧心脑血管疾病。所谓超负荷,不仅指发病近期的工作情况,还需考虑长期疲劳的积累。认定工作是否过重,应具体、客观,综合考虑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工作样式、精神状态等因素。

日本“过劳死”认定率尚不足40%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在确定死亡病情为上述疾病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认定为过劳死:一是发病前一天工作上遭遇突发事件的。所谓突发事件,是指引起极度紧张、兴奋、恐怖、惊讶等精神压力的不可预测事件;突发超负荷工作;工作环境巨大变化等。

二是发病前一周内经历过过重劳动的。具体考虑因素有劳动时间的长度,是否有不规则出勤、频繁出差、深夜出勤、温度噪音时差等工作环境变化、从事造成精神紧张的业务等情况。

三是发病前长期(6个月左右)从事繁重劳动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劳动时间长度,当发病前一个月加班时间在100小时以上或发病前2个月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时间在80小时以上,可以认定过劳死。劳基署认定蒋晓东过劳死的依据也是基于此,证明死亡前一个月内的加班时间超过了100小时是本案的关键。

据厚生劳动省统计,自1995年日本修改《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以来,日本每年认定过劳死人数总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再次修改标准后,每年认定过劳死的人数均在300人左右(数据不包括公务员过劳死,下同),过劳自杀的年认定人数近五年也都在百人以上。但是即便这样,日本本国劳动者过劳死认定率仍不足40%,而且日本过劳死辩护团全国联络会议代表干事冈村亲宜曾表示,还有很多过劳死并没有提出申请。通过“过劳死110热线”所获信息推测,日本每年仅因工作原因罹患抑郁症而自杀的人就在5000人左右,远远大于每年提出申请的百十人的水平。

蒋晓东“过劳死”并非个案只是冰山一角

外国研修生、实习生被认定“过劳死”在蒋晓东之前更是没有先例。熟悉研修生制度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肯定有不少研修生、实习生劳动时间过长,得病去世的人也不少,“蒋晓东过劳死只是冰山一角”。

据7月5日厚生劳动省最新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27名外国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在日本死亡,仅次于2008年。研修生大多数在20至30岁之间,2009年死亡的27人中,有9人是因为心脑疾病,3人死于自杀,根据《标准》这些都有过劳死的可能,此外还有交通事故、受伤等原因死亡的。从国别看,中国人最多,死亡21人。法务省统计,2009年有360家违犯研修生制度的企业和团体接受了处理。

厚生劳动省称,出现如此多的死者,会严肃对待这个问题。要落实对策,做好指导,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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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山东的影响需引起重视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9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最大的省份是山东省,直接经济损失164亿美元。

山东之所以深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主要原因之一是山东商品的主要海外市场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是对我国商品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最主要的发源地,其特点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间早、限制措施多、实施程度严厉。二是山东的出口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出口在山东出口贸易中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与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是技术贸易措施更易发生的区域。三是山东出口工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价格低,比如作为最大出口商品的纺织服装类在遭遇技术措施时历来首当其冲。

技术性贸易措施继续被认为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对此,提醒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变被动为主动,确保我省产品出口的稳定发展。

一是以构建大合作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环保等部门加强联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应建立起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各部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中介组织、企业和专家组成的具有良好协作、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一体化的联动机制,统一协调、监管我省进出口商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决策应对、反馈实施。提出预警防范或紧急控制的措施,启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程序,进行有效应对和实时处理,以确保对我省产品出口及生产、加工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是以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为突破口,健全完善技术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等加强对国外技术措施的研究,特别是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技术法规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和跟踪各国实施的TBT信息,对国外正在制定和现行的对我出口造成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分析和评估,特别要加强对WTO成员的TBT和SPS通报的评议工作,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及时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能够做到事前积极应对,突破限制和扩大出口。

三是以推行认证认可制度为主线,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检测的作用。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认证和认可工作的协调和管理,通过整合和有效协调职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运转灵活、高效快捷、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支持企业获得国外权威机构的产品认证。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健全完善以导师制的科研攻关队伍,联合科研院所进行技术攻关,确保“检得出、检得全、检得准”。各级政府及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出口产品的结构分布,有规划的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在财政、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重点扶持。积极参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标准、认可、认证和检测实验室的互认活动,争取签定多边性质和双边性质的互认协议,为应对技术贸易措施提供强有力地技术支撑。

四是健全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山东外贸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检验检疫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协会等部门要积极沟通,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尤其是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引导企业加快培养和引进复合型专业人才,并对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知识的培训。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出台财政、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行生产结构调整,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引进国际新技术,开展技术创新,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引导企业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采用产品向多个国家出口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国际化经营。检验检疫、行业协会等应充分发挥作用,帮扶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按照进口国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等,通过多项措施的实施,规避技术措施,促进外贸经济稳步发展。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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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胜诉

青岛某日资企业有一高级管理人员,在2009年下半年提出辞职后,于近期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共计8万余元。

我所接受客户委托后,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指导客户准备、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积极应诉。经过两次庭审,最终我所客户的主张得到了劳动仲裁委的全部支持,驳回了该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仲裁请求。

目前随着各种劳动法规的出台,劳动争议越来越突出。我所根据日系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劳资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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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严查拖欠克扣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行为

新华网天津7月13日电(邹兰、晁振源)来自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消息说,到七月底,天津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对用人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情况及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福利待遇规定情况,特别是发放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情况等。

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天津市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特别是使用劳动者较多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筑施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据介绍,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限期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无理阻挠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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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 网购纠纷可以直接网上投诉

法制日报南京7月12日电 记者丁国锋 习生沈静喆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后,7月9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开通“江苏工商网络商品监管服务网”。据悉,该网站设有各地动态、消费向导、政策法规、申诉咨询、互动专区和经营性网站主体查询6个栏目。而一旦发生网购纠纷,江苏省内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前往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还可以登录“江苏工商网络商品监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诉。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统计,江苏省去年网上购物投诉达到1172件,比上年增加了41.03%。据了解,“江苏工商网络商品监管服务网”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结合传统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和网络商品交易申诉处理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

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监管服务网的开通不仅为网络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及众多网站提供了一个集沟通、交流、咨询和互动为一体的网络平台;工商部门还将通过这个平台接受网上购物投诉、进行网上巡查、发布消费警示及自动搜索网页上的违法内容等,进一步规范省内网络交易秩序,提升网络监管的效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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