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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发布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要符合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认证、签署标准合同三种方式之一。作为三种合规模式中最简便方式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一直是现地企业及日本总社关注的问题。2023年2月22日颁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下称“办法”)回应了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标准合同的内容、标准合同的适用条件、合同备案等问题。

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实施,在实施前有必要了解并学习办法的相关内容。

1.适用《标准合同》的主体限定
通过签订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①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②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③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④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2.标准合同应在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自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标准合同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如果不进行标准合同备案的,可能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3.标准合同备案时还需提供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虽然办法并未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具体方式,但实务中,可参考网信办于2022年08月31日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中的《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制作评估报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3年。

4.该办法规定标准合同需严格按照范本订立
标准合同范本不能更改,需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范本订立。对于需要添加的其他内容,在不与标准合同相冲突时,可以在标准合同附录二中约定对各方有利的条款。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一般来说,新法规从生效到成熟运用通常都会经历一段时间,但是为了普及标准合同,也存在主管机关在新法规生效后主动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执法行动的可能性,因此,提早进行准备和对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轻风险的发生。近期也有很多客户咨询弊所关于标准合同的制定、补充及适用等问题,各位读者如有需要的,可以随时联系弊所咨询。

本文系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创作,转载、使用请标明文章出处、作者及作者单位,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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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会让律师行业消失吗?

近期,OpenAI 宣布推出了 ChatGPT 4,其拥有了更广的知识面和更强的解决问题能力,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ChatGPT会让律师行业消失吗?

1.ChatGPT解决法律问题的原理

ChatGPT是一款智能化聊天机器人工具,其将会给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法律知识信息。例如,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对当地政府的政策法规理解不全面,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与法律要求不相符,企业是否会被政府部门处罚,以及企业如何应对?

在处理解答该问题时,ChatGPT主要是基于其此前收集的大量的法律条文、裁判案例等各种数据信息,构建语言模型,然后根据提问人描述的具体案情及语句上下文,进行类案裁判文书及法规条文的检索和数据分析,给出在不同情形下应考虑的法律认定因素、初步的策略分析、法律意见或案件预测等等。

2.理屈的律师将会被取代、淘汰

从ChatGPT的运行使用原理来看,对于律师行业中的基础性、辅助性的同时不需要创意性的工作(可能占据律师工作的50%-80%),ChatGPT基本都可以做。这就意味着那些只会提供法律知识信息、单纯进行汇报写作的,不接触现场第一线情况的,没有实战经验或实战经验不强的、理屈的律师是没有办法适应客户的需求的,将会被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取代,在社会上很难有生存空间。

3.现场第一线的律师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
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虽然可以对大量的法条、案例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归纳,对客户的问题提供初步的法律建议和案件预测,但是无法与政府当局交涉,也无法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律师所需的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是人工智能工具无法替代的。

因此,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才不会被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取代,才可以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1)真正的在现场第一线,以强烈的态度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充分表达客户的主张;
(2)利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策略,在法庭中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的对应;
(3)具有高度的人际交往能力及人情属性,与客户详细充分沟通,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
(4)了解现场第一手的信息,与政府当局、法院及相关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涉,适时调整对应方案和策略,从而提供更加高效、准确和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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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入职两月后不来了,企业该怎么办?

近期,有企业向敝所询问,一名新入职二个月的90后员工突然不来上班了,企业该怎么处理才能尽可能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
这是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问题,若企业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十分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敝所本次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就该问题简要分析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Q1:员工不来上班能直接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吗?
A:企业直接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风险,可以先核实没来上班的原因,再具体分析判断。理由如下:
(1)对于旷工,法律并无明确的定义。实务中,旷工一般是指员工应工作而不来工作的缺勤行为,是能来而不来的可归责的行为,企业一般会在《员工守则》等制度中对旷工及旷工的后果进行规定。
(2)对于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已失效)中作了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3)而员工不来上班实际上是员工一种未出勤、缺勤的事实状态,其不来上班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因生病无法告知企业;有的涉嫌犯罪被拘留;有的可能是单方面想辞职;有的可能是心情不好不来了等等。
因此,员工不来上班不等同于旷工或自动离职,不适合直接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Q2:企业该怎么办?
A:敝所根据实务经验,就企业如何应对类似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1)企业人事或总务与员工联系,核实未上班原因;
(2)若联系不上,向员工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同时微信、电子邮件等发送给员工;
(3)若员工仍未返岗或未回复,可以考虑再向其发送一到两次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告知其未在期限内返岗的法律后果;
(4)员工仍未返岗或未做回复,与工会开会商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听取工会的意见。之后,通过多种方式(EMS邮寄、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实务中,若企业未履行上述(2)(3)流程,而直接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能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为处理不合理,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员工不来上班的情形各种各样,企业在处理时也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谨慎、合规。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请各企业留意。若有不尽之处,企业可具体咨询现地律师共同商讨解决。
(1)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记载员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甚至紧急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作为公司发送相关文件时的送达地址,并记载地址送达的法律效果。
(2)中国现行法律对于“不辞而别”、旷工天数等没有具体规定,需要企业依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必要及时向员工公布。
(3)在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留意留存各种证据(签署的文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等),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作为后续发生争议时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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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跨国文书流转将无需领事认证

3月8日,中国正式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生效实施,将大幅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公约》对华生效后,企业或个人提供外国出具的、在中国使用的文书资料的流程有什么新变化吗?敝所本次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或驻在员参考。

◆ 新变化

1.领事认证手续将被海牙认证手续取代

此前,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一般需在当地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后,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公约》对华生效后,对于日本国内出具的在中国使用的文书资料,无需再经过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由手续更为简便的海牙认证手续取代了领事认证手续。

*海牙认证主要是指由文件签发国的主管机关(日本一般是外务省或公证处)在被证明文件上加贴《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用以证明文书签字、文书签字人的身份、印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不足之处

本次中国虽然加入了《公约》,取消了跨国文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后续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证认证了。

对日本国内出具的文书,仍需前往日本当地公证处或外务省进行公证或认证,并同时对文书进行海牙认证,然后才能在中国国内使用。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因《公约》尚未对中国生效,各政府部门对跨国文书的流转手续未出台新的实施细则,且在执行时可能与《公约》要求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或驻在员可以及时关注政府部门的动态,在办事前由中国现地律师与现地政府部门交涉确认,准确掌握政府部门对《公约》执行后的理解和实务要求,防止准备错误,增加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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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金融公司向数字化转型新意见

2023年1月17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对各银保监局,各类型的银行(含中资、外资等银行),各类金融公司(资产管理、资产投资、理财等),各类保险公司(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养老金管理)提出了大力向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普及数字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同时提升数据治理、数据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指导意见全文见下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数字化转型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构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数字金融新格局,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把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作为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全局谋划、战略布局,协同推进组织架构、业务模式、数据治理、科技能力等方面的变革。

——坚持创新驱动。以创新作为转型发展的第一动力,推动机制创新,实现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相互带动,改进经营管理和服务模式。

——坚持互利共赢。在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合作共赢、安全高效的经营生态环境,加强系统集成,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坚持严守底线。坚持依法合规、守正创新,统筹安全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数字化条件下的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数字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广泛普及,基于数据资产和数字化技术的金融创新有序实践,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和服务开发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数字化经营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数据治理更加健全,科技能力大幅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战略规划与组织流程建设

(四)科学制定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目标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学制定和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将其纳入机构整体战略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目标,长期投入、持续推进。

(五)统筹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高级管理层统筹负责数字化转型工作,建立数字化战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专职或牵头部门,开展整体架构和机制设计,建立健全数字化转型管理评估和考核体系,培育良好的数字文化,确保各业务条线协同推进转型工作。

(六)改善组织架构和机制流程。鼓励组织架构创新,以价值创造为导向,加强跨领域、跨部门、跨职能横向协作和扁平化管理。组建不同业务条线、业务与技术条线相融合的共创团队,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快速响应市场和产品服务开发能力。完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考核机制。建立创新孵化机制,加强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研发,完善创新激励机制。

(七)大力引进和培养数字化人才。鼓励选聘具有科技背景的专业人才进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注重引进和培养金融、科技、数据复合型人才,重点关注数据治理、架构设计、模型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专业领域。积极引入数字化运营人才,提高金融生态经营能力,强化对领军人才和核心专家的激励措施。

三、业务经营管理数字化

(八)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积极支持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数字化的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重要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进企业客户业务线上化,加强开放银行接口和统一数字门户建设,提供投资融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财务管理、国际业务等综合化金融服务。推进函证业务数字化和集中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利用大数据,增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九)大力推进个人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个人金融产品营销和服务,拓展线上渠道,丰富服务场景,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构建面向互联网客群的经营管理体系,强化客户体验管理,增强线上客户需求洞察能力,推动营销、交易、服务、风控线上化智能化。对老年、残障、少数民族等客户群体,加强大字版、语音版、民族语言版、简洁版等应用软件功能建设,增强对无网点地区及无法到达网点客群的服务覆盖,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可获得性,推动解决“数字鸿沟”问题。

(十)提升金融市场交易业务数字化水平。加强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前、中、后台协同的数字化交易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投资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投资交易数据平台,提升投资组合分析及风险测算能力,优化投资规划、组合管理、风险控制。

(十一)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建立线上运营管理机制,以提升客户价值为核心,加大数据分析、互联网运营等专业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内容运营、市场活动运营和产品运营水平。促进场景开发、客户服务与业务流程适配融合,加强业务流程标准化建设,持续提高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统筹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场景运营与前端开发有机融合。

(十二)构建安全高效、合作共赢的金融服务生态。针对客户需求,与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创新服务场景,丰富金融服务产品与渠道。强化系统集成,加强内外部资源整合,统筹规划与第三方企业合作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立面向开放平台的技术架构体系和敏捷安全的平台管理机制,对金融服务价值链中的关键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协调。

(十三)着力加强数字化风控能力建设。加快建设与数字化转型相匹配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企业级的风险管理平台,实现规则策略、模型算法的集中统一管理,对模型开发、验证、部署、评价、退出进行全流程管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各类风险管理系统,将数字化风控工具嵌入业务流程,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

四、数据能力建设

(十四)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大数据发展战略。确立企业级的数据管理部门,发挥数据治理体系建设组织推动和管理协调作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运用科技手段推动数据治理系统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数据治理检查、监督与问责。加强业务条线数据团队建设。

(十五)增强数据管理能力。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资产管理体系,优化数据架构,加强数据资产积累。建立企业级大数据平台,全面整合内外部数据,实现全域数据的统一管理、集中开发和融合共享。加强数据权限管控,完善数据权限审核规则和机制。

(十六)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数据源头管理,形成以数据认责为基础的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立企业级数据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数据标准对提升数据质量、打通数据孤岛、释放数据价值的作用。强化共用数据和基础性数据管理。

(十七)提高数据应用能力。全面深化数据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中的应用,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加强数据可视化、数据服务能力建设,降低数据应用门槛。挖掘业务场景,通过数据驱动催生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提高大数据分析对实时业务应用、风险监测、管理决策的支持能力。加强对数据应用全流程的效果评价。

五、科技能力建设

(十八)加大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弹性供给。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构建多中心、多活架构,提高基础设施资源弹性和持续供给能力。加快构建面向大规模设备和网络的自动化运维体系,建立“前端敏态、后端稳态”的运行模式,推进基础设施虚拟化、云化管理。建立对信息科技资源全方位覆盖的统一监控平台。提高运维侧研发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加强态势感知、故障预警和故障自愈,不断提高运维智能化水平。积极推进数据中心绿色转型。

(十九)提高科技架构支撑能力。推进传统架构向分布式架构转型,主要业务系统实现平台化、模块化、服务化,逐步形成对分布式架构的自主开发设计和独立升级能力。加快推动企业级业务平台建设,加强企业架构设计,实现共性业务功能的标准化、模块化。加快数据库、中间件等通用软件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大规模企业级技术应用。加强创新技术的前台应用,丰富智能金融场景,强化移动端金融服务系统建设。加强对开放金融服务接口的统一管理,实现安全可控运行。

(二十)推动科技管理敏捷转型。建立能够快速响应需求的敏捷研发运维体系,积极引入研发运维一体化工具,建设企业级一站式研发协同平台。建立适应“敏态”与“稳态”的全周期线上交付管理流程,完善数字化交付管理体系。通过精益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对大规模科技队伍和复杂技术工程的管理能力。

(二十一)提高新技术应用和自主可控能力。密切持续关注金融领域新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提升快速安全应用新技术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前沿技术研究,探索技术成果转化路径,培育金融数字技术生态。坚持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原则,对业务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平台、关键组件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形成自主研发能力,降低外部依赖、避免单一依赖。加强自主研发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技术供应链安全管理。鼓励科技领先的银行保险机构向金融同业输出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

六、风险防范

(二十二)加强战略风险管理。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战略风险管理,确保数字化转型战略和实施进程与机构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技术实力、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明确数字化转型战略与银行保险机构风险偏好的关系,将数字化转型相关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二十三)加强创新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对新产品、新业务及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估范围应覆盖消费者保护、数据安全、合规销售、产品及服务定价、声誉风险、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方面。建立有效的业务变更管理流程,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带来的技术和业务逻辑变化、服务提供关系变化进行评估,针对相应风险制定管理策略。

(二十四)加强数字化环境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深入分析数字化经营环境下客户群体的行为特征,加强与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相关的资金流动监测,有效识别流动性风险新特征。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资金头寸管理和需求预测,强化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提高流动性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流动性风险数据积累,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模型,对缺乏历史数据的新产品、新业务,加强前瞻性风险研判,审慎评估流动性风险。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缓冲水平。

(二十五)加强操作风险及外包风险管理。建立符合数字化环境中开放式价值链风险特征的操作风险评估与管控框架,增强运营韧性。有效管控价值链中与第三方合作企业相关的集中度风险和供应链风险,做好业务连续性规划和应急管理,保障关键外部合作方的可替代性。坚持管理责任、核心能力不外包原则,强化对外部合作方的准入管理,加强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退出管理。

(二十六)防范模型和算法风险。建立对模型和算法风险的全面管理框架,制定管理制度,对模型数据的准确性和充足性进行交叉验证和定期评估。审慎设置客户筛选和风险评估等模型的参数,并使用压力情景下的参数进行模拟校验。定期评估模型预测能力及在不同场景下的局限性,确保模型的可解释性和可审计性。模型管理核心环节要自主掌控。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算法歧视。

(二十七)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构建云环境、分布式架构下的技术安全防护体系,加强互联网资产管理,完善纵深防御体系,做好网络安全边界延展的安全控制。加强金融生态安全防护,强化与外部合作的网络安全风险监测与隔离。建立开放平台安全管理规范,提高业务逻辑安全管理能力。建立新技术引入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技术风险管理,实施开源软件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建设安全运营中心,充分利用态势感知、威胁情报、大数据等手段,持续提高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行业内外部协同联动。

(二十八)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策略,落实技术和管理措施。强化对数据的安全访问控制,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强第三方数据合作安全评估,交由第三方处理数据的,应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注外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加强对外发布信息安全管理。

七、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二十九)加强组织保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保障人力和财务资源投入,贯彻落实数字化转型工作目标要求。

(三十)强化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数字化转型情况纳入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监管评级评分。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落实战略规划、组织流程、能力建设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开展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培训和经验交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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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中国恢复审发外国人来华各类签证及部分入境免签

3月13日,为了便利中外人员的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外国人来华签证及入境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自北京时间2023年3月15日零时起,就外国人来华签证及入境政策作如下调整:

(1)恢复2020年3月28日前签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签证入境功能。
(2)驻外签证机关恢复审发外国人各类赴华签证,具体要求详见办证须知。
(3)口岸签证机关恢复审发符合法定事由的各类口岸签证。
(4)恢复海南入境免签、上海邮轮免签,港澳地区外国人组团入境广东免签、东盟旅游团入境广西桂林免签政策。

这意味着,后续来华的航班次数、航线数将会增加,出入境将更加便利,出入境进行旅游、商贸的人数也将大幅上涨。

另外,据了解,美国疾控中心发布声明称,自3月10日起取消对来自中国入境旅客必须出具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要求。即搭乘飞机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直飞或经由韩国或者加拿大转机至美国的旅客,自3月10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3点起,将不再需要出具核酸检测阴性、或者新冠康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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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大变革

3月7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公布,涉及多个中央政府部门的调整,引起社会各界及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从改革方案内容来看,本次改革力度较大,其中多项调整直接与金融监管相关。敝所对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分内容说明如下,供各相关行业企业参考。

1.银保监会“消失”,新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本次机构改革,将新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其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的监管,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从性质来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其性质地位更加突出了。

(2)从职能来看,相比于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除了承担此前银保监会的职能外,还将原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部分职能纳入在内。

这意味着,未来中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的行使更加集中,对金融业的监管或将更严,此前银保监会的内设机构及各地银保监局等组织及人员也将发生重大变动。

2.地方金融监督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改革提出,金融监管机制将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取消,那就意味着金融监管将会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此前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将缩小。对于各地方的金融机构、金融公司来说,其监管力度可能将会更大。

3.证监会性质及职能提升

本次改革,将证监会由事业单位改为直属机构,并将原先发改委负责的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核职能划入。这意味着,证监会的性质、职能及其内部人员的身份待遇将发生变化:

(1)由事业单位变为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
(2)行使的职能及职权增加;
(3)内部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由参照公务员编制变为按照国家公务员待遇处理,其身份和地位将更突出。

后续,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等公司的监管手段和力度可能将会加强。

4.中国人民银行县(市)级支行被取消

从本次改革来看,各地区县(市)级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被取消,相关职能由市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内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这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及人员将大幅缩减,中国人民银行可能将负责一些宏观的政策掌握。

5.其他变化

除了上述变化外,本次改革还完善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均由事业编制为行政编制(国家机关)。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关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在不久的将来,将对整个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和变革。在华日系企业如果及时关注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合规调整内部金融管理体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金融监管机构检查,或者减少被政府部门指摘或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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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将受到更严密的综合监管

在华日系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解散的过程中会受到工商、税务、海关、劳动、消防等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实务中,不少企业也曾向敝所反映,因为同一件事受到不同政府部门的检查,且各部门检查标准有时候不统一,使得企业不知道该以哪个标准为准。

为了应对该些情况,简化行政手续,给企业提供更多便利,2023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那么什么是跨部门综合监管,该制度对日系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期敝所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什么是跨部门综合监管?

简单来说,“跨部门综合监管”是指管辖不同领域的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作为窗口与企业进行联络和对应,而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调整在政府内部进行解决的体制。

例如,企业办理年度检查时,无需向多个行政部门分别提交年检报告书并办理手续,仅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1次年度报告书,之后通过政府内部的系统自动向其他各个与年检有关的部门发送年检信息。

2.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减少,检查标准或将统一

本《指导意见》对实务中存在的多部门的重复检查及处罚,以及检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规制。例如:

(1)对于同一企业制定统一的检查及监管标准、企业合规经营指南,防止多部门重复处罚。企业无需再向多个行政部门确认,按照经营指南办理相关事项手续即可。(第六条)
(2)对于同一企业,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实施的不同检查事项可以同时进行的话,原则上应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对企业的检查次数,防止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第九条)

3.企业或将受到更严密的监管

从本《指导意见》的内容来看,接下来一个时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风险、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置。例如:

(1)运用“互联网+监管”等信息系统,加强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行业企业的跨部门监管;
(2)政府将拓宽对企业存在问题的线索收集渠道,通过热线电话、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收集企业的问题,进行大数据的分析;
(3)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会都收到相关消息,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4.企业如何避免检查及处罚?

面对更为严密的监管,企业应如何避免被检查或处罚?敝所结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特点及实务经验,总结如下部分避免检查或处罚的技巧,请参考。

(1)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若出现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话,则企业存在被认定为“风险企业”的可能,会面临更加频繁的检查,因此,企业高管需留意自身行为的合规性。
(2)实务中,不乏企业职工或竞争对手恶意举报企业的行为。若被举报,则企业可能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检查,因此,企业应注意处理好与职工的关系,在进行经营判断及开展营业活动时可以更加注重合规性的确认和风险的排除。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指导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要完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重点行业领域的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行业的日系企业可以重点留意当地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动态。

另外,本《指导意见》的部门内容过于原则,各地政府部门的执行标准可能不一样,企业可以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与执法人员进行有技巧的交涉,争取避免被检查或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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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新妇保法”)正式实施。新妇保法以及其他法律均规定,企业应给予“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特殊保护,例如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等等。实务中,许多女员工以此为“万能护身符”而消极怠工,此种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本期敝所将结合下述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供各企业参考。

◆案例简介
L于2019年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A公司向L发放了《就业规则》,其中明确规定,员工负有按时出勤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2023年1月27日,L产假结束,但迟迟未返岗,也未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公司询问其事由也未回复。

2023年2月14日,A公司依照《就业规则》相关条款,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L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其尚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是否有权解雇L?是否还有其他解雇L的途径?敝所简要说明如下。

1.A公司有权解雇L

A公司依法制定《就业规则》并及时地向L发放、L也签字确认,《就业规则》对L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

L在产假结束后应及时返岗,但其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的规定解除其的劳动合同。

法律给予“三期”女员工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若女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若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况,除上述可以解雇“三期”女员工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提前关闭时,劳动合同的一方用人单位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也可以提前终止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2)也有许多女员工会主动提出离职,此种情形的风险较小。因此,企业也可以选择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涉及女员工特殊保护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很多,处理过程中也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请各企业留意,若有不尽之处,企业可具体咨询现地律师共同商讨解决。

1.中国法律对员工旷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企业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必要及时向员工公布。

2.新妇保法相较于原妇保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也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追责及处罚措施。为避免承担相关责任,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新妇保法中的其他内容,并依照其条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明之处可联系中国现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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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办理日本5年多次签证呢?

自2022年10月日本逐步放宽外国人入境限制以来,前往日本旅游、探亲、商务往来的外籍人员及归国者越来越多。据了解,时隔3年的5年多次签证也将恢复办理,包括原有的未过期赴日5年签证等可继续使用。

办理5年多次签证后,无需在办签证前提前订酒店和机票,也没有入境地点的限制,在5年有效期内可随时入境日本。那么是否所有人员都可以办理日本5年多次签证吗?有哪些要求呢?敝所对常遇见的部分问题简要介绍如下,供赴日人员参考。

1.所有人员均可以申请日本5年多次签证吗?

原则上,日本5年多次签证针对的是高收入人士,主要是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员。

需留意,领事馆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在职证明、银行流水(显示工资项目)或纳税证明等资料证明其收入情况。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日本国驻上海或广州等不同地区的总领事馆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的要求可能不同,因此,请事先向大使馆及各领事馆进行确认。

2.申请5年多次签证仅限旅游为目的吗?

5年多次签证不再要求以旅游为目的,可以是商务、探亲访友等为目的。据了解,以商务、探亲访友为目的时,提交商务或探亲等材料给领区人员审核时,可能会更容易通过申请。

3.自己的收入不够,可以用亲属的材料办理吗?

在申请时,可以与亲属一起进行办理,或者由符合要求的亲属先办理签证,然后再给不符合要求的亲属办理附属签证。

需留意,亲属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自2023年2月21日起,申请人的配偶的父母无法再享受该政策一起办理5年多次签证。

4.申请签证时,可以由个人提交资料申请吗?

原则上,申请签证需由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不能由个人自行递交申请。

需留意,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及各地领事馆可能会指定特定的代理中介机构或旅行社代为申请签证,因此,请以当地的要求为准。

5.拿到签证后,每次在日本最长停留多长时间?

相较于3年多次签证在日本最长停留时间30天,5年多次签证每次的最长停留时间为90天,每年不得超过180天。

需留意,首次申请签证后需在3个月内前往日本,且首次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

6.关于入境日本时的其他事项

据了解,自2023年3月1日零时(日本时间)起,日本政府取消了2023年1月实施的对来自中国的旅客进行入境全员检查的政策,改为简易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是入境航班而不是个人,被抽中的航班,其旅客在下飞机时会得到进行检测的通知。

需留意,在乘机前需准备好72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

另外,据了解被抽中进行检查的旅客只需抽取样本,无需在机场等待结果。出现阳性检测结果的旅客将被要求遵守目的地的隔离规定,但不强制其到指定隔离点隔离,隔离费用或将由阳性人员自行承担,因此,请留意提前准备好相关隔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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