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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法制网北京11月23日讯 记者于呐洋 见习记者卢杰 记者从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国律师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07年10月新修订的律师法颁布以来,司法部先后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9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律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据悉,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业务素质的建设工作,广泛开展骨干律师培训,开展专业素质、职业能力培训。近年来,已经培训84.7万人次。今后,司法部将继续大力加强律师业务培训,有针对有侧重地开展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律师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任务,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修订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办法和行业规范,修订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准入、评价考核和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能力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有效发挥,律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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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

备受社会关注的新拆迁条例,或许不久将向公众撩开面纱。

近日,记者经多方打听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今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后的立法节奏一直紧锣密鼓,高速运转。因所涉问题复杂、专业、敏感,相关立法部门召开的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不下几十场,仅参与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就广泛涉及法律、经济、规划、土地、评估等领域以及律师界,近千人之多,征集的书面意见前后更是高达近万份。

据悉,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修改多次已较成熟。其抢眼亮点不仅有“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体现,更爆“行政强拆被取消”。

“与今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有专家透露。

补偿条款人性化

多年致力于房屋拆迁补偿研究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这一年感到特别忙:“相关立法部门组织的研究、论证、咨询、座谈,我要参加,另外,相关立法部门给住建部提出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研究,我也参与其中。”

看过新版草案的柴强,颇为满意:“补偿问题比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写得清楚多了。老百姓能很清楚地知道,哪种情况应得到补偿,哪种情况不应得到补偿。”

据介绍,草案坚持公平补偿,不让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而且还要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不光在补偿数额上,在补偿方式上,也强调可选择的灵活多样,比如提供产权置换、回迁等。总体感觉草案比较强调补偿的人性化,满足个人需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她是参与拆迁立法较多的学者之一。

“还有,住房条件很差的被征收人,除了按规定给予补偿外,住房保障还可优先安排,不用再排队等候;强拆之前,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必须到位。另外,草案要求补偿一律公开,这样可以打消大家互相猜疑、攀比心理。”柴强表示。

就补偿问题,有专家认为,相关条款间透着一种意会的表达,即政府不会因为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一味拖延而给予更高的补偿,也不会因为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而故意压低补偿。

违法建筑补偿还是不补偿,争议也较大。新版草案提出不搞一刀切。确认不应补偿的违法建筑,尤其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补偿方面的条款,相当明确。”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文律师表示。

拆迁许可证作废

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据记者了解,新版草案在明确这一点的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如入户调查、与被征收人谈判等,但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政府征收,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把政府推到了前台。”薛刚凌说。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按照草案,今后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薛刚凌说:“征收的具体实施,实际是行政职能的延伸,因此这一机构应该是事业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具体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强拆被取消

在记者的追问之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沈岿是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议的北大5位法学专家之一,他参与拆迁立法直至目前。

取消行政强拆是他的一贯观点。沈岿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

有关强制拆迁的现行制度,是可选择的。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建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虽然发生在强制拆迁中的恶性事件是少数,但影响极坏。

事实上,强制拆迁并不等于暴力拆迁。

多数人已经搬迁,少数人拒绝搬迁的,将影响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强制拆迁必需有,但是严禁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王建文认为:“既然政府是征收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如果既能决定征收补偿,又能决定强制拆迁,那岂不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吗?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所以,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沈岿担心:“地方上可能会有反对意见。”

对新版草案的其他内容,沈岿以“不便多说”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他预计:“新拆迁条例可能再次征求意见,也可能直接公布。就一个条例,如果两次征求意见,那将是史无前例的。”

有专家认为,时不我待,如果草案成熟,就应直接公布。

“如果直接公布,那一定要充分说明理由,解惑释疑,公开立法意见取舍原因。总之,新拆迁条例应尽快出台,并公开说明理由。”沈岿呼吁。

本报北京11月22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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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美国企业愿在华发展或扩大业务

英文《中国日报》11月19日华盛顿/纽约报道:尽管联邦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批评中国经济为“高度歧视性”,一项调查显示,许多美国公司仍愿在中国经营。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在本周三发布的该项调查称,美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中国的市场准入障碍。

该委员会是一家设在华盛顿的非营利组织,拥有大约220家在华经营的美国会员公司。

该调查显示,87%的被访企业称他们在中国2009年的营收获得增长,近90%的企业称他们在华利润率不低于他们的全球利润率。

这些企业最担心的问题包括如何招聘和留住人才,行政许可,以及如何和国有企业竞争等等。

委员会主席John Frisbie在一份声明中称,“相对于对当前运营的实际影响而言,许多委员会的成员更担心的,是可能严重阻碍外国公司在华投资的趋势和政策。”

联邦委员会的报告还指出中国的贸易政策向国内企业倾斜。而奥巴马政府和美国国会将这些贸易政策视为中美之间巨大贸易逆差的原因。

该报告称“中国推行产业政策并操纵贸易规则来保护国内企业免受美国和外国企业的竞争。”

该委员会每年都会发布一份关于中美贸易关系的报告。

除了抨击中国的贸易政策之外,美国的贸易专家对本国的贸易政策以及对华政策很是困扰。

哥伦比亚大学的经济学和法学教授Jagdish Bhagwati认为,美国没必要针对中国,因为中国正将重心转移到内需上。

克林顿政府时期的美国贸易代表Charlene Barshefsky则表示,美国对华策略欠完善。

她称,如果中国不遵守贸易规则,美国应该采取行动。她还表示,如果美国“想要改善中美关系,有时保持沉默是更好的选择。有时,理性的讨论胜于过激的言辞。(奥巴马)政府需要解决如何和中国打交道的问题。”

一家另类资产管理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 Co的合伙人Beryck Maughan,并不认同美国国内对中国的抨击。

“中国近30年来首次经常账户盈余是中国的错吗?美国对60个国家,而不是一个国家,拥有贸易逆差,是中国的错吗?美国现在财政不稳,严重依赖资本流入来保持经济增长,是中国的错吗?”他问道。

中国近来在贸易政策方面有所松动。去年,中国撤销了要求风力相关设备的大部分原件必须在中国境内制造的条款。中国希望通过此举,可以促进外国公司参与中国风力市场的竞争。

原条款要求各地政府在风力设备中,至少要使用70%的国产技术和产品。

针对中美贸易关系问题,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称,外资企业在中国不会受到歧视。温家宝指出,中国政府将会“坚定不移地”实施有利于吸引外资的开放政策。

温家宝还表示,“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对中国境内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不会把外资企业排除在外。”在今年9月份在天津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温家宝重申,“中国始终致力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开放公平的良好环境。”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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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论呼吁在华外企顺应中国转变战略

在华的境外企业特别是欧美日企业,应该停止对中国引资政策调整的抱怨,摒弃对中国经营环境变革的猜忌,在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和定位自己的投资经营方式,抓住中国未来发展的巨大空间和战略机遇。

2010年堪称境外企业在华投资经营的新元年。过去近30年用“市场换技术”而给予外企“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境外投资企业理应顺流而行,主动适应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所带来的一系列新变化。

中国将于下月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了全部税制,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一视同仁的市场环境将让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

拥有220家会员的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17日发表了最新的会员调查报告,像之前发表的几份报告一样,基调几乎充满了担忧。报告指出,近90%的美国公司虽然承认在中国的盈利状况相当于或高出其全球总体盈利水平,但是它们并没有感觉形势大好,相反,却觉察到中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不友善。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面临外汇和技术的“双缺口”。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是借外债,中国采取的措施则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因为当时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外资企业投资难度较大,会产生一些附加的制度性成本,所以中国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以税收减免为代表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制度性成本明显降低,外企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研究发现,由于享受了过多的优惠条件,外企的经营成本比境内企业低廉很多,即使外企不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在中国内地也能较好的生存和发展,这样导致众多效率低下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内地,而这并非中国希望的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在华的境外企业应该对此正确理解:无论是更加优化公平的市场环境,还是对外商投资结构、技术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都是当前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深刻变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弊端暴露无遗。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就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当前,中国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是刻不容缓。

之前一段时期,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导致加工贸易企业在外资企业中所占比重过大,地方政府在引资时也只看数量不重质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顺差在中国、污染在中国、利润在欧美”。此外,巨额贸易顺差还让中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贸易纠纷和空前强大的升值压力。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将近一半的贸易是加工贸易,2010年前3季度中国一般贸易逆差364.1亿美元,加工贸易则出现顺差2256.6亿美元,其中大部分由包括欧美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获得。

在产业链条中,中国加工企业只获得少数加工费,而产品设计、运储和营销等环节的大量利润被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获得。例如,一台在美售价约1200美元的笔记本电脑,中国加工企业仅获取35美元加工费。

中国政府一再强调,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从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转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从过于依赖增加物质资源消耗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以实现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而充分挖掘中国内需的巨大潜力,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居民消费需求扩大后出现的“中国大市场”,将是外资企业今后在华投资经营的最大吸引力之一,这也是它们一直梦寐以求的。

中国今年4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利用外资的指导性文件。它明确提出,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提出,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利用外资要优化结构、丰富方式、拓宽渠道、提高质量,注重完善投资软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智力、人才和技术引进工作力度,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在这样的历史大趋势下,在华外企如果不能打破惯性思维、传统模式,还试图施压中国政府继续赋予其“超国民待遇”,还吝啬投入最新技术或进行最新技术的研发,只是单纯将中国视作拥有廉价劳动力的加工生产基地,那么其很难适应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企业近69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万亿美元,中国连续1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位。过去近30年,在华外资获取了巨额利润。在当前全球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将是世界市场扩容的主要增长空间。

随着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国大市场”将加速形成,必将成为外企未来经营增长的重要支撑。在这种形势下,外企应该做的不是抱怨和猜忌,而是切实依靠自身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和改进,将中国内地作为它们的研发中心、制造中心和消费大市场。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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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上涨工薪阶层生存压力不断加大 云南培训四百工会主席谈判加薪

法制日报讯 记者储皖中 实习生施怀基 “物价似胡子飞涨,工资如眉毛不涨!”这可以说是今年很多工薪阶层的切身感受。如何让老板给自己加薪,也成了工薪族最关心的一个问题。近日,云南省总工会召集了全省所有工会的400余名主席,开始了最大规模的“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培训”,意图培训一批“谈判专家”,帮助职工同老板谈判加薪。

据介绍,2009年,云南发生集体上访或“怠工”案例248件,涉及职工9774人。其中因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问题引发的案例178件,占72%。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被认为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必然要求。

云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卢正国表示: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推动解决职工工资分配问题上责无旁贷。“企业不愿谈,担心利益受损;职工不敢谈,担心被解雇;代表不会谈,相关政策不熟悉,经验技巧不丰富!”这个“三不”现象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难点,是一个必须跨过的障碍。由上级工会组织代替职工与企业谈判,不但避免职工不敢和企业谈判的情况,还可以解决企业工会因隶属企业不敢去谈的问题;另一个办法就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由区域内的劳资关系专家、政府相关人士等组成,帮助企业与员工进行工资协商。

据记者了解,在昆明市,由于物价上涨而薪金难涨等因素,工薪阶层生存压力不断加大。节衣缩食也只能是权宜之计,如果物价继续上扬,而薪金不涨,可能会导致更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出现。有专家表示,通过把工会主席培训成“谈判专家”,有利于在物价上涨的时候为职工出面与资方谈判,给职工加工资,减轻职工的生存压力;同时,遇到经济不景气,企业遇上困难的时候,也可以同职工谈判,有条件削减员工福利,减轻企业的负担和压力。

据悉,云南省总工会希望今年内实现全省企业4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1年达到6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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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外令”时隔四年重启 境外机构内地买房遭禁

时隔4年后,中国楼市重启楼市“限外令”。昨晚,住建部发布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明确: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而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业内人士认为,新“限外令”直接禁止境外机构购买住宅,是为了堵住大量流入内地楼市的国际游资热钱。此外,此次“限外令”的重启,加上已出台的限购令,加上始终如达摩利斯利剑一样悬在空中的房产税,或许说明此次楼市调控离结束之日还很遥远,明年上半年,房地产行业增速继续下行应是预料之中的事。

《通知》除明确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还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购房资质”。

具体而言,应当查验的“购房资质”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同样,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也要查验“购买资质”,具体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同时,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通知》还强调,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同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北京“限外令”始末

2006年7月11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即“限外令”后,2007年1月29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其中除了要求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政策执行之外,明确规定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即:境外人士如果想要在北京买房,至少要符合3个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除想要购买的房屋外在中国境内没有第二套房产,并且所购房产仅用于自用自住。

2009年1月,受金融危机冲击,北京市建委贯彻国务院稳定楼市的宗旨,发布了十五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政,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2010年2月23日:北京市11个相关职能部门联手推出一系列楼市调控措施,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要求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这也标志着2009年1月曾暂停的限外令自动恢复执行。

开发环节

热钱更需关注

实际上,关于限制境外人士和机构在境内购房,早在2006年就已有相关规定。

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也正是如此,此次重启限外令,在业内人士看来,并不意外。据介绍,由于跨国资金流动受限,境外人士在内地大量购房的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倒是一些外资机构短期内购入大批住宅楼作为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此次“限外令”重启,和4年前相比,新增“境外机构不能购买住宅房屋”的规定,显然是针对性举措。

业内人士认为,在国内30多个城市都已经实行住宅“限购令”、国内购房需求被抑制的背景下,出台上述规定抑制国际游资炒楼非常必要。“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楼市都将受此影响,尤其是对珠三角地区的影响最大,很多香港人以注册公司名义,往往一买就是三四十套。”中原地产李文杰认为。

与此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国际热钱流入并不仅限于住房持有环节。“事实上,购买住宅楼的做法对于一些大的外资机构而言,由于国内租售回报率低等原因,吸引力并不是特别大,相反,不少外资机构热衷于对开发环节的介入,比如通过开发贷款、收购项目股份等等方式介入。”业内人士分析。因此,多位为业内人士提出,开发环节防止热钱也需关注。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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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售房前需确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级

法制日报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今天上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以下称《标准》),将物业服务体系分为五级。今后在北京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或全体业主在选聘物业前,都要确定本小区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并根据该标准,评估出小区的物业费标准。据悉,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全国尚属首例。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在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强化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建筑部件、空调系统、二次供水设备、排水系统、照明和电气设备、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水景、消防设施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占《标准》全部内容的50%以上;《标准》要求每个物业项目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三级标准以上还要求每年组织业主参观共用设施设备机房。

据介绍,《标准》的发布有利于实现对物业服务的量化考核。标准分为5个级别,级别越高,提供的服务内容越多,服务质量越高。而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业主们如果要选择更高标准的物业服务,那么物业费的标准也会相应越高。最高一级的服务标准规定,遇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物业须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要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物业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清洁1次楼内地面、楼梯。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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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庭 “苹果”表示应整体判断

法制日报北京11月1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美国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回应,称“iphone出色的外观设计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相同和近似”。

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称,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名称为“移动式通信装置”的外观设计,整体轮廓是一个四角为圆弧的长方形,显示屏也是一个竖置的长方形,下方设有圆形按键,显示屏比输入区域大。这与此前LG公司生产的一款MP3播放器以及一款多普达手机的外观类似,因此向知产局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受理后,去年8月作出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罗恩为此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美国苹果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其他此前就有的设计,在正面存在明显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美国苹果公司则当庭指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罗恩网络信息公司所列举的在先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不相同且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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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投资应大幅转向民生

“十二五”期间,投资仍然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不过在投资方向上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即生产性投资要大力收缩,而和民生相关的消费性、安全性和环保性投资需大幅增加;就生产性投资而言,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要在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空间。

要大力收缩生产性投资,是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的高耗能、高污染以及产能过剩等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与生产性投资过度增长有关,为了保护好环境和资源,有必要从此根源处着手解决;要大幅增加民生领域的投资,是因为我国居民生活水平长期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同步提高,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对社会公众欠账过多,国内服务业发展大大落后于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存在着种种隐患等现象,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我国民生领域的投资严重不足,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发展战略没有落到实处,对此必须加以改变。

消费性投资是民生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直接导致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居民消费多样化和层级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这就意味着需要有更加丰富多采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满足消费的需求,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供给却严重短缺。集中体现在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发展严重滞后,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学难、治病难、出行难、健身难等问题就是最好证明。因此,“十二五”期间大力增加消费性投资就显得非常重要。可行方式是放松教育、医疗、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管制,使其向民企进一步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积极介入,通过竞争的方式提高投资效率。增加消费性投资发展服务业还可以增加社会就业,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为消费增长打下物质基础。居民消费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条件准备得越充分,增加消费、扩大内需的目标才越有可能实现。

比如我国频繁出现的矿难问题,实际上有许多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悲剧一再上演,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矿企在安全方面的投资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装备设施严重短缺,结果一有意外发生就出现最为严重的恶果,一点防御能力都没有。食品安全问题也一样,如果我们在这方面的投资能够多一些的话,那么无论是检测能力还是监管手段都会升级提高,最后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自然就会小很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自身安全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十二五”期间增加安全性方面的投资必不可少。安全性投资实际上是一项提高人的生命质量的投资,“以人为本”的社会在这方面显然应该有更大的作为。只有安全性投资增加,牢固的房子、健康的食品、安全的环境才有可能不是奢望,社会民众的安全感才会得到有效提升。要知道,一个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的社会是难以真正和谐的,因此,安全性投资必须成为“十二五”投资的一个重点。

构成民生投资的还包括环保性投资。节能减排、环境友好是我国既定的战略方针,“十一五”期间这方面的投资虽已明显增加,但还远远不够:一方面,我国已经遭受破坏的自然环境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和修复;另一方面,为了以后自然环境不再继续受到污染和破坏,也需要增加投资加以防护。如现在国家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除了节能方面的考虑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好环境。

环保涉及到很多方面,保护环境的投资也因此有多种类型。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像防护林建设、沙漠治理、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都属于直接投资,这类投资目标指向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环境;有些投资则属于间接投资,像新能源汽车、风电、核电等,这类投资环保只是其潜藏的一个目标。因此,我们在安排环保方面的投资时,除了直接的环保项目外,对于那些并非环保项目但是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行为,我们也应该积极予以支持。

“十二五”期间在加大上述几项民生投资力度的同时,还要对生产性投资坚决加以抑制,以促使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生产性投资来说,其内部也有一个结构调整问题,即对高耗能、高污染以及产能过剩的项目投资要从严限制,而对于国家政策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则要加大规模。中央政府已明确指出,到2015年和2020年,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要分别力争达到8%和15%左右。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没有足够多的投资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说的各类投资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比如新能源汽车方面的投资,既是消费性投资,也是环保性投资,同时还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也并非全部属于生产性投资,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非生产性投资的。继续拿新能源汽车来说,货运车辆是为生产服务的属于生产性投资;而客运车辆则用于消费所以属于消费性投资。

“十二五”期间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如果我们在此期间能够在控制投资增长速度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方向的转变,则不仅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更有利于民生的改善,使社会民众的生活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具体表现在社会民众的安全感、幸福感随着消费水平和社会保障的显著提高而得到全面提升。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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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橡胶厂诉中外合资轮胎公司知情权案一审胜诉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记者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银川橡胶厂诉中外合资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知情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要求被诉方中外合资企业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提供其成立以来的章程修正案和会计账簿,供起起诉方银川橡胶厂查阅。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橡胶厂与新加坡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合同书》,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2004年2月,经过股权转让程序,新加坡佳通公司和安徽佳通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被告股权转让给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在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70%的股权,原告持有被告30%的股权。自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设立至原告银川橡胶厂起诉前,被告一直向原告提供月度财务会计报表,但是在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出具介绍信,要求被告提供其成立以来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和会计账簿等材料时,被告未提供全部资料,其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另查明,原告银川橡胶厂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于今年4月将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另行诉至宁夏高级法院,要求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经收取的“运营费”。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审理中。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于近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银川橡胶厂提供其成立以来的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银川橡胶厂查阅、复制;提供其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银川橡胶厂查阅。

一审判决后,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记者了解到,银川橡胶厂针对佳通公司的侵权案分三大类共计七个诉讼案件,已按不同的管辖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均正在审理之中。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说,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拥有知情权,享有及时、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操纵公司,指使管理层阻挠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使小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内幕。同时,由于小股东缺乏对公司的了解,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决策及进行有效的监督,最终使自己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公司中方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这类诉讼案件,即中方小股东诉外方大股东,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在国内还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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