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 2017年2月13日(周一)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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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
我公司于2007年5月1日与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在201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将要到期,我公司不准备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支付的话,经济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A: 贵公司需要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贵公司打算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员工又不愿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贵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不续签的,贵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贵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但是需要注意,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适用当时的规定,即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补偿
1.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中的“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规定了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关于征收范围
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三.关于征收程序
1.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2.将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2/3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四.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规定了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关于强制搬迁
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来源:法制日报
続きを読む →法制日报讯 记者辛红 实习生周琳 10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近年发生了100多起。主要原因是一线工人对现有工资不满意,要求提高工资。
12月11日,“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关系的转型与挑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会上透露了上述信息。
据介绍,随着我国经济向好和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劳资双方矛盾凸显,从沿海地区到内陆,多家企业出现了规模较大的怠工、停工现象。
今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人社部发[2010]32号)》。彩虹计划确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続きを読む →法制日报北京12月13日讯 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今日表示:我国解决商标评审案件积压取得决定性胜利,共裁定商标异议案件6.6万件,共审结评审案件10万件,审理周期缩短至12至18个月。极大地惠及了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
商标评审制度是处理商标确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据记者了解,2000年以前,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虽然也存在积压情况,待审时间一般需要一年多。但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商标事业的长足发展、人们商标意识的觉醒、商标评审委员会人员没有随着工作总量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加之司法审查制度的引入,使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进度较之以前有明显的降低。商标评审案件的积压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起来。2008年初商标评审待审案件积压达到54874件,积压周期长达13年,国内外反响强烈。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于2007年提出三年解决案件积压的目标任务。商标评审委采取了签订责任书、增加审理处室、充实审理人员、改革工作流程、招聘辅助人员、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绩效管理等一系列有效措施。简化了工作程序,规范了法律文书。适时引入调解、和解机制,帮助案件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商标纠纷,化解矛盾。相继出台了《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案件提前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从预防措施、监控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实现了自动化流程控制。完成了评审案件并案系统优化。初步建立了一个由管理系统、查询系统和参照系统三个分系统集成的商标评审信息化系统。
2008年至2010年11月,共审结评审案件共计102302件,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缩短至12个月,复杂案件的审理周期缩短至18个月。
来源:法制日报
続きを読む →新华社青岛12月11日电(记者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1日在此间举行的第四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介绍说,我国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已达到66%以上,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促进各方实现和解,以得到社会和公众的广泛认同,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张军在讲话中就人民法院如何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阐述。他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好每一起案件都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犯罪是和谐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最激烈的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半以上是以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或者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自行和解或审判中促进和解,是化解矛盾中有效途径和方法。
张军说,党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实质就是在案件审理本身。促进社会管理之外更加强调围绕案件的发生,处理完善强化做好案件事发的预防工作,促进依靠社会力量自身化解纠纷,这是深层次、高效率、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围绕案件参与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仅有创新中急需指导的理论需求,更有实践中永无止境的广泛空间。
他强调,人民法院建设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离不开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廉洁执法既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无论是化解社会矛盾,还是加强社会管理,如果缺乏公信,没有权威,即使是依法公正高效的裁判,也很难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审判职能作用会被大大削弱。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面向全国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高规格、多学科、宽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此次与第四期论坛联袂举办的“青岛法院杯”三项重点工作主题征文活动共收到论文1089篇,来自全国各级政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获奖代表300余人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
来源:新华网
続きを読む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8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其中,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补助金标准、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最受公众关注。
一 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将认定为工伤
此次新修改的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 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
新修改的方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三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目前,一起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某个案件比较复杂,要将维权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要耗时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以上。
新修改的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続きを読む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张晓松 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特别关注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增加了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这是记者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意申请泛滥,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
“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对打击和防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说。
为防范和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原则,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已经注册,但证明是恶意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关当事人也可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要求撤销不当注册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商标法修订工作。
李建昌表示,这次商标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商标注册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专门增加了诚实信用条款及防止恶意注册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
来源:新华社
続きを読む →一些私家侦探采取非法侦查手段,监视公民合法行为、获取公民合法信息。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而私家侦探的违法行为,犹如公民生活背后的“幽灵”,你的一举一动均被监视,你的信息被他人获取……
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审理私家侦探刑事案件,是保护公民权益不被侵犯的重要举措。
——编辑手记
2010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了十余起私家侦探犯罪案件。
如此集中审理私家侦探刑事案件在北京尚属首次,其中的一些案件类型是第一次审理。
1992年,上海出现第一家私家侦探所。如今,国内所谓民间调查的私家侦探所数量已达3700多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
私家侦探主要采取侦查手段获取婚恋、商务、个人通信信息以及债务追讨。
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与此同时,社会对私家侦探的需求却在不断增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具有合法调查取证权,其他擅自获取公民信息,对公民进行窃听、跟踪、偷拍、偷录等行为均属违法。
非法讨债案
张焕文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注册了“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广告设计、技术推广服务等,但他们实际干的活儿是“讨债”。
张焕文与妻子、岳父三人成立私家侦探公司进行讨债业务,与478人签订委托调查协议,非法讨要债务共计6600万元。
2010年4月6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分别判处张焕文等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11月,张焕文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注册了“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广告设计、技术推广服务等,但他们实际干的活儿是“讨债”。
张焕文等人为了承揽业务,在北京地区发行量较大的十几份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用“特快清理欠款”等广告词吸引债权人。债权人与公司签订追债合同时,张焕文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据,以及债务人的住处、电话等相关信息后,将业务下发给讨债人员。
张焕文为公司所属的三个讨债小组配备了轿车作为交通工具,每组配备3名讨债人员,并传授讨债技巧:“讨债最高明的办法,绝不能打骂欠债人,绝不允许和欠债人有言语和肢体冲突,采取‘软暴力’……”即几个光头男子抱着膀子一言不发地站在欠债人的公司或家门口,夜以继日,雷打不动。
2008年10月22日,张焕文交给公司成员于长海一份委托授权书,追讨工程款。
第二天,于长海雇来几位弟兄驱车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水立方”附近吕某所住小区蹲点。
2008年10月23日晨,刚走出小区的吕某被七八个光头男子团团围住,于长海说:“到你公司谈谈吧,我们是替人讨债的。”
此后数日,几个彪形大汉整日站在吕某的办公室门口;吕某开车回家,两辆车随时跟踪……搞的吕某无法生活。警方多次接到吕某报案后,立案侦查。
2009年初,北京公安局在网上通缉于长海。
2009年3月,于长海、张焕文向警方自首。
侵犯个人信息案
3名来自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员工,成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分别被指控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0年6月8日,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审。案件中,3名来自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员工,成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分别被指控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述三项罪名在2009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中正式设立,3名电信工作人员是新罪种出台后,北京的首例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浩于2004年至2007年先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注册成立了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4家调查公司;被告人张荣浩的哥哥张荣涛于2006年5月成立了北京“都市猎鹰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这5家调查公司以北京“东方亨特调查中心”为核心,资源相互共享,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从事讨债和婚姻调查活动,盈利超过80万元。
案件侦破中,为何仅凭一个手机号码,私家侦探便可轻易获取被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通话记录?3名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员工进入警方的侦查视线。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均有严禁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规定,而本案中的3名电信员工,不但能通过更改手机用户客服密码来掌握私人信息,甚至还能提供手机定位服务。
28岁的被告人张宁是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亦庄区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所有接线电脑的日常维护。
2004年张宁与林涛相识,林涛告诉其通过内部系统对用户客服密码进行修改,并不需要事先知道原密码,只要在后台修改之后,用户的原密码即作废。应林涛要求,张宁将偷改后的客服密码全部设置为6个“0”,有了密码便可以随意查询目标机主的通话记录等相关信息。
经调查,张宁借工作之便非法修改用户客服密码的信息经由林涛转给一位叫李磊的人,再转卖到张荣涛所在公司,并在调查公司之间流转。
26岁的李磊曾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工作过,其因借工作之便,用客户积分回馈换手机在市场倒卖被公司辞退。2007年3月,李磊的一个朋友因讨债与涉案公司建立联系。李磊知道通过修改用户客服密码可调取他人通话清单,便与涉案公司开始合作。
唐纳宇在中国联通公司工作,被捕之前的职务是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其主要工作是负责移动网络监控和维护,以及特别通信的技术支持,包括配合公安机关的大要案工作。唐纳宇可以对某个通话的话单进行查询,了解故障发生地点、时间、通话占用的中继电路信息从而对故障问题进行定位、查找原因,也就是说,唐纳宇利用职务可以锁定任何一部手机的所在位置。
2008年6月,唐纳宇的朋友卢哲新询问其能否调取手机用户的详细通话单,并提出每调取一次支付200元。此后,唐纳宇通过公司的话费分析系统调取通话单,随后用邮件发送给卢哲新。
唐纳宇调取的信息非常详细,包括通话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通话时长、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语音或短信业务类型,甚至包括通话机主的所在位置。
2008年6月至8月间,唐纳宇先后为卢哲新提供了100余条联通用户的通话清单,收取2万余元。卢哲新将从唐纳宇那里买来的信息加价转卖给张荣浩。
28岁的吴晓晨是中国网通北京市三区分公司广安门外分局商务客户代表,职责是维护与商务客户的关系,催交话费,发展业务。吴晓晨的权限范围可以进入公司内部的互联网,查阅企业信息及本局商务客户的信息资料。
2005年4月,吴晓晨与张荣浩结识后,成为张荣浩公司的编外私家侦探,每月酬劳2000元。
此后,吴晓晨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他人电话号码、住址姓名和电话清单。
2008年10月,吴晓晨在北京朝阳区注册“义正信捷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自立门户开展婚姻调查。与此同时,吴晓晨以每单100元的价格向张荣浩的哥哥张荣涛出售自己非法获取的他人通话清单,并从张荣涛处以每单800元到1000元的价格,购进中国移动的通话记录,然后再加价50元到100元转卖。
吴晓晨从张荣涛处获取的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正是张荣涛从张宁、林涛、李磊处出资购买的。
非法经营案
在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广告上写着:“北京‘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是一家正规注册、守法经营的专业商务调查公司,调查项目为名牌打假、企业维权、保险欺诈、公私债务追讨;婚外情调查、寻人寻址、定位跟踪。”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的4名私家侦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4月,李涛与常宇二人开办了“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是咨询、策划、文化交流、出国留学、打印复印。
但该公司在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广告上写着:“北京‘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是一家正规注册、守法经营的专业商务调查公司,调查项目为名牌打假、企业维权、保险欺诈、公私债务追讨;婚外情调查、寻人寻址、定位跟踪。”
2009年5月,柳小姐到公司,要求调查其男友是否有其他女友。李涛开价7000元,柳小姐付钱后,李涛在几天内偷拍到柳小姐男友与其他女性在一起的照片。李涛交货后,柳小姐又付了5000元。
2009年6月,张女士打来电话,要求查询丈夫是否有婚外情,李涛开价1万元,先收5000元。随后,李涛调取被调查人电话单,没有发现婚外情。张女士得知后又付了5000元。
黎女士曾与公司老板恋爱,分手后老板新女友怀疑其与老板还有关系,以短信等方式骚扰黎女士。黎女士找到李涛,要求查询老板女友住处及其父亲电话。李涛查询到了对方电话,收费6万元。
2009年7月26日下午,一辆灰色捷达车开进北京市朝阳区千鹤家园小区,车里坐着4个人。不久,一位名叫黄成的男子从车前经过走进楼门,捷达车内的李涛对身旁的委托人张强说:“是他吧?”张强掏出一叠钞票递给李涛……
几小时后,警方在北京昌平区某酒店将张强、李涛抓获。
张强供述,2005年,他与黄成相识。2009年4月底,黄成约张强去翠微路的驷马酒店,张强开着自己的宝马车赴约。期间,黄成表示要借宝马车接人,张强将车钥匙递给对方。张强在酒店等了数小时不见黄成,想到自己的包还在车上,里面有护照和2万元现金,但黄成电话无法接通。
2009年7月22日,张强在网上联系到“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的李涛,其向张强保证:“手机定位7天内找到人,先交4000元,找到后再交4000元。”
4天后,张强接到李涛电话:“你带人、带钱到千鹤家园门口,人我给你找到了”,张强叫来两个帮手直奔千鹤家园。
当晚,黄成被张强采用暴力手段拘禁在北京昌平区某宾馆,随后赶来的警方将张强、李涛抓获。
李涛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大量购买信息,拥有了大量手机机主、机动车车主、楼房业主的信息数据。
检察院指控,李涛等4人于2009年2月至8月间,以“中侦泽尔商务调查公司”名义,数次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为委托人提供他人相关信息。警方在公司办公地点起获GPS跟踪器、偷拍手表、电台、对讲机、望远镜和各类照相机、摄像机等。
法院审理认为,李涛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
山西河津人原正、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拥正德,2008年在北京注册了“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经营范围是市场调查、法律咨询、技术会议服务,但实际主要接手婚外情调查。
北京“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的工作是跟踪偷拍婚外情,并在网上买卖公民信息。
2010年9月1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山西河津人原正、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拥正德,2008年在北京注册了“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经营范围是市场调查、法律咨询、技术会议服务,但实际主要接手婚外情调查。
公司成立后,原正和拥正德各投资6万多元添置了照相机、摄像机、电脑、带有摄录功能的偷拍手表,具有夜视功能的偷拍手机等多种设备,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2008年2月,他们接手的第一单生意是一名女子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和私生子。拥正德与对方谈妥跟踪拍摄一天800元,要求委托人预付40%订金。此后,拥正德带着设备跟踪偷拍,几天后获取报酬2000元。
2009年6月,一名吉林男子找到原正,自称其给了一位北京人500万元帮着办事,事情没办成,对方玩起了失踪,来人不敢向警方报案,只好委托侦探公司追债。最终,原正和拥正德找到欠债人住处。
2009年12月28日,北京警方从互联网上查获“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发布的信息,将原正抓获。
公安机关在搜查过程中起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偷拍手表等涉案工具。
案发时,拥正德在湖南跟踪一起婚外情调查,其得知警方介入后,潜回北京改行当上了保安。2010年3月23日,警方将在北京东城区某地担任保安的拥正德抓获。
私家侦探的法律定位
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很多私家侦探打着商务调查的幌子,以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2010年,北京多家私家侦探公司,涉嫌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非法经营罪等多种罪名,为此,北京市法院集中审理了多起私家侦探刑事犯罪案件。与此同时,北京20多家私家侦探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被查,50余名私家侦探被警方刑事拘留。
1993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很多私家侦探打着民间调查的幌子,以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目前私家侦探的手段除了跟踪、偷拍、录音,还会通过一些不可示人的途径窥探他人秘密,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私家侦探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狭窄。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源于民间调查机构的证据越来越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证据不被法庭采纳,主要原因是证据获得的途径违法。
私家侦探涉及犯罪的类型:
1.信号追踪,利用一些科技设备,捕捉、监测手机信号,或在车内暗置“贴车跟踪器”;2.窃取通话记录,借助手机卡解码器装置,更改手机卡密码,直接到电信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3.监听,通过鸟鸣器等装置,窃听通话内容;4.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5.从电信等部门的内部人员处购买个人信息资料。
2008年底,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发布《查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发现私家侦探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侮辱等方法,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应数罪并罚;采取监听、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使用跟踪器、骚扰方法,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
続きを読む →法制日报北京12月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之际,北京全市百家企业今天上午共同承诺,要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此举也标志着北京“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启动。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参加了今天的仪式,并要求北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法治文化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及资源整合三个着力点。
仪式上,张苏军充分肯定了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提出北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三个着力点:一是要突出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以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为立足点,发挥法治文化的引导性、倡导性、内塑性作用,用人性化、艺术化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学法用法守法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二是要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注重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将法制宣传寓于社会管理之中,寓于服务和保障民生之中,寓于重点工作的推进之中;三是要突出资源整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利用北京的科技、教育、人才等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完善“大普法”的工作格局。
据悉,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期间,北京还专门举办了法治论坛,并利用户外媒体刊登“12·4”公益广告,向全市设计制作并免费发放“12·4”宣传海报13000份。各区县、各系统也利用多种形式,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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