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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劳动合同的次数事宜

【问题】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复:1、 劳动合同续签次数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例如:

贵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一年(2008.1.1-2008.12.31),这计算为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又续签一年(2009.1.1-2009.12.31),这是第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0年1月1日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贵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则上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两种除外情形:

(1)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贵公司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⑤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如员工主动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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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中外企业开采石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制网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郄建荣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一直“游离”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之外的局面将成为历史,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按照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中外企业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针对我国首次开征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他说,我国从1994年起正式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已近20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已对国内企业普遍进行了征收。但是,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一直“游离”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之外。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源于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他说,按照《矿产资源法》所确立的原则,无论采矿权人实行何种所有制形式、经营合作方式等,都应履行同样的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据他介绍,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石油资源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纳费矿种,开征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补偿费,将增加费源,有利于征收入库费额的总体提高,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针对对外合作开采的特殊性,这位负责人说,提出中外合作区块的采矿权人可按照150号令有关减免的规定申请减免。但是国务院150号令的减免主要侧重于固体矿产,对油气资源的减免可操作性不强。为解决这个实际问题,这次出台的通知着重要求,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150号令的减免原则,规范减免具体条件以及申报、审批要求,以便能够及时对符合规定的中外合作企业给予减免,促进对外合作。批准减免的,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通知同时明确,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以解决合同有效期的问题,维护中外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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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等地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走入“白领”职工群体

为顺利开展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有史以来的首次工资集体协商,自2011年8月起,在大连市总工会的指导下,高新区总工会进行了近九个月的协调、沟通、调研和准备。
  近日,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的11名企业方代表与11名职工方代表,终于坐到了谈判桌前。
  培养职工工资平等协商理念
  “软件行业不同于其他产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人。从业资历可以作为给予报酬的参照,但却不能成为增加劳动报酬的依据,其主要的依据应是工作的成效。”
  “软件行业流动性强,我们希望并提倡员工在对劳动环境满意的情况下,相对保持稳定。把从业资历写到合同中,可以给员工一个信号——这是增加劳动报酬的依据。”
  这是一次漫长的协商,会议历时四个小时,其间曾数次休会进行合议;这也是一次颇有成效的协商,不仅工资问题有了统一的规范化标准,更重要的是迈出了软件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
  作为职工方首席代表,徐世辉指出,要让职工了解到工资不是“谁投资,谁管理,谁单方面就说了算”,使职工有了工资平等协商、民主共决的理念,才是本次会议最大的收获。
  在随后召开的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协商会形成的《大连高新区软件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获高票通过,企业方和职工方首席代表在这份中国软件行业首个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
  据介绍,这份合同覆盖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500多家企业、近十万名员工。按照合同条款,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中的程序设计、软件测试、项目建设与管理等10个工种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定额标准,比大连市政府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上浮了64%至177%。
  合同的签订,将有效解决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内因小规模企业扎堆、员工流动性强、工会力量薄弱而导致的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困难的问题,拓宽了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促进软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全面铺开
  2011年12月23日,来自大连市机械行业的162名职工代表参加了大连市机械行业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这也是辽宁省首次召开的市级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这次会议签订了辽宁省首份市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大连市机械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据介绍,这份合同开创了辽宁省市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先河,为维护机械行业16个技术工种的数万名“蓝领”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作出了有益尝试。
  短短五个月后,《大连高新区软件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走入软件行业“高学历、高素质、高技能”的白领职工群体。大连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新探索和新实践中取得成效。
  据悉,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74.2万家,同比增长56.1%;覆盖职工10389.2万人,同比增长37.3%。
  一年多来,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全面铺开、快速发展、亮点频现。协商覆盖行业范围不断扩大,过去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业、煤矿开采业、五金建材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现逐步向机械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行业延伸,同时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高速增长,“白领”集中的高科技行业也被纳入其中。
  在各地各级工会的大力推动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有力地推动了“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贯彻落实;二是有效破解了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推进的一系列难题;三是促进完善了区域、行业、企业不同层级协商相互配套衔接的一整套体系。
  地方集体协商立法进展迅速
  为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营造更有利的法制环境,辽宁省和大连市分别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和《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大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大连市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
  “这一系列规章的发布对大连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想解决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发展,推动源头立法才是根本之道。”有相关人士指出。
  据了解,目前,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地方人大颁布的集体合同条例或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一年来,地方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密集度之高、进展速度之快可谓前所未有:湖南、甘肃、新疆以及江苏省无锡市、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相继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或集体合同条例;在各地各级工会的大力推动下,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地人大常委会把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或者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11年或2012年立法计划,有的目前已通过当地人大常委会一审,最快将于2012年上半年出台;北京、湖北等地还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以推动人大相关立法或修法。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单从省级层面来看,全国31个省(区、市)中近半数的地方在推动立法方面有具体举措。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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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5月18日)

日 期 2012年5月18日(周五) 14:00 ~ 17: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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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为日语版,填写时可用中文或日文填写。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   联系人:増田、林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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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免征22项行政收费

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地税局局长,同时在各地政府网或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互动交流。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今天表示,从今年起,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在内的22项行政收费。
 肖捷说,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到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到500元。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基本都将起征点提高到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最高标准,也就是20000元;从今年起,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在内的22项行政收费。
 另外,为缓解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上也提供了一些支持。比如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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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4月13日)

日 期 2012年4月13日(周五) 9:00 ~ 12: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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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3月15日)

日 期 2012年3月15日(周四) 9:00 ~ 12: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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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突破城镇局限向广大农村发展

资料图片:2010年2月4日,在中国四川省仁寿县,一年近七旬的农民带孙女参加四川省仁寿县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仪式。 新华社发
  新华网石家庄9月12日电 记者 任丽颖 曹国厂 中秋节前,河北省怀鹿镇二街村的70岁老汉王玉田和他66岁的老伴来到当地邮政储蓄所,每人领取了55元钱,这些钱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我和老伴膝下无儿女,每年的收入就是1000块租地的钱,同时我们俩也是农村低保户,每人每月能领取59元低保户补助。以前,这就是我们老两口的全部收入了。但2009年12月份开始,我们俩每人又多能领55元。”
  2009年9月,中国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
  凡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过去中国养老保险的试点及其主要执行范围都是以城镇为主,所包括的养老保险人员的范围也是以城镇职工为主,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则相对较为滞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大,农村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着较大的差距,并且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的这种发展差距正在日益增大。”胡晓义说。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2005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数据,2003年,中国总人口为12.9227亿,其中乡村人口为9.3751亿。
  一直在基层从事农村养老安置工作的王平生是河北省鹿泉市怀鹿镇人民政府的一名科员,他表示,过去“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这个在曾经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尚且适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很多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一直都在摸索中前进着。根据河北省人口研究专家王金营介绍,上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并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才有社会救济,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才提出建立农保。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在全国各地逐步铺开。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林义介绍,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国家试点和地方自行试点地区有近2亿农村居民参保,5000多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会实现制度全覆盖。
  “未来新农保参保人数激增,而目前全国社保经办人员却只有15万人左右,因此,新农保后期的管理和运行,在人员、信息、金融网络、机构等方面都面临严峻挑战。”林义说。
  尽管完善制度之路依旧漫长,但是对于王玉田老人来说,他已略感宽慰,每个月多余了100多元钱尽管数目不多,但到底算多了一笔收入。
  “年纪大了也吃不动了,但我还是想中秋节多买些吃食,和老伴好好过节。”王玉田有些苦涩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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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司法解释

法制网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由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当前,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也最多。
  针对实践中少数货运代理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运送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当选任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FOB贸易(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向买卖哪一方交付提单这一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扣留有关单证,但对于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有重大影响的提单等运输单证则禁止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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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每月不低于950元

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自2012年3月份起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3档,分别是1240元、1100元、950元。

  山东省政府表示,这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进行的。同时调整的还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3档水平分别为13元、11元、10元。

  据了解,山东省去年的三类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11.5元、9.8元和8.7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提出,将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遏制并逐步缩小不合理的工资差距,“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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