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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工作应当取得工作许可

 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外国人来华工作,首先应由拟聘用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许可,其工作单位必须与工作许可注明的单位相一致,不能持该许可到其他单位工作。建议维持现行做法,并在该条中明确由国务院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办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上述修改。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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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聘用外国人处每非法聘用1人1万元

 

法制网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其中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1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天。法律还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 “人才引进”类别,从而吸引更多海外优秀人才。 

  法律对外国人 “非法就业”作出明确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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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7月3日)

日 期 2012年7月3日(周二) 13:00 ~16: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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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为日语版,填写时可用中文或日文填写。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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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我国实际退休年龄53岁左右 近期不会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的确在对“延迟退休年龄”展开研究以为国家提出相关建议,但进行政策研究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事实上,早在2005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进行过此类研究。
当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近期仍按此标准执行。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已经延长了退休年龄,主要是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目前既面临着老龄化加快的挑战,又面临着就业压力巨大的挑战,对这样的一个政策要非常慎重。
目前,我国实际退休年龄在53岁左右,很多地方面临大量提前退休的情况。虽然不少地方近年出现“用工荒”,但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劳动力大国,劳动力资源总量高达10亿多,就业形势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十分严峻,而不是如欧洲一些延迟退休年龄的国家那样已面临劳动力短缺。因此,像一些媒体所说的“退休年龄提高至65岁甚至更晚”,不会在近期立刻实施。
远期,如15、20年后,退休年龄的调整的确是大势所趋,但究竟怎么调、调整到多少,会考虑经济社会的总体变化。
改革退休年龄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同群体的意见往往很不一致。采访中发现,临近退休年龄的干部,不论男女,有相当一部分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延长退休年龄,特别是其中职位、职称高的。据分析,这主要是因为此类人群工作强度不是很大,很多人虽然已到退休年龄,仍可胜任工作。一些特定行业,如医生、教师,往往是“越老越吃香”。退休早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
一线工人则多数认同目前的退休年龄规定,有的人甚至希望早点退休。因为一线工人大多体力消耗大,在职时收入水平偏低且不是很稳定,退休后则可以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对一些收入不高的职工而言,早点正式退休,收入还能高一些。
延迟退休年龄不仅关系经济发展,更关乎公平。有时候,对某个群体的特殊照顾,比如允许其65岁退休,虽然可能会让这个群体满意,但也可能引起其他群体不满。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对延迟退休通盘考虑——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考虑不同地区的实情、考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科学论证、凝聚共识。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也对本报明确表示,如果要启动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肯定会深入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公正,在逐步达成共识后再实施。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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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机工伤的认定

Q:我公司在某写字楼10楼办公,2003年6月10日,安排司机王某驾驶公司的轿车于当日上午11点前赶到机场接人。王某接受任务后赶往楼下提车,行至写字楼一楼门口台阶时,由于地面滑、行走匆忙,王某从四层台阶上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此案中我公司认为王某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导致的,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故不属于工伤。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此案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认定王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的。
(1)王某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王某是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才从位于10楼的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处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2)王某摔伤的地点是否在“工作场所”范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写字楼10楼的公司办公室,是王某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王某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放在写字楼一楼门外,王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写字楼10楼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10楼到停车处是王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王某的工作场所。
(3)王某本人行走当中不够谨慎、存在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王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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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财经委提出,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是一种需要严格限定和严格监管的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无限扩大,不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要切实纠正目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选择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各地各单位遇有法律执行问题应及时请示,不得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为由而不认真执法。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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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酝酿出台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慎用缓刑

去年5月25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三名醉驾司机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双手捂面。

  ■ 点睛

  “醉驾入刑”一周年。警方查处醉驾遭遇各种躲避酒精测试“花招”: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等。针对“醉驾入刑”的处罚,这种行为也没更严格的法律规定。

  另外,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

  据了解,最高法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从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醉驾入刑”已实施一周年。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

  但是1年来,“醉驾入刑”执行也遭遇尴尬。被查后下车喝酒,在车上找人顶包,声称患传染病企图吓退交警,甚至强行掉头冲卡……躲避酒驾检测的人员应对招数层出不穷。

  另外,在司法程序上,个别地方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削弱了刑法的威慑力。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一年邯郸醉驾降4成 ”开车”成最佳挡酒词

  专家学者建议”醉驾入刑”法律条文需进一步明晰

  醉驾入刑一年间的喜与忧 ”是否一律入刑”最具争议

  全国醉驾入刑1年来酒驾醉驾降幅均超过四成

  逃避酒精测试尚无威慑约

  在近日公安部、中国法学会召开的“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醉驾正式入刑一年间,大中城市民众自觉抵制酒驾的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

  在此推动下,全国因酒驾导致的事故和死亡人数也明显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将这个变化形容为“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不久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领衔完成了“改善中国酒驾与超速驾驶的法律”研究报告。

  报告披露,在中国实施“醉驾入刑”的第一年,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仍然频发,这也让警方执法遭遇了难题和尴尬。

  在被查获后,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证明是开车未饮酒,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几个小时不出来,有的找车内其他人员顶包,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更让人担心的是,有的司机被查后强行冲卡,甚至暴力抗法。

  余凌云称,对于这些酒驾人员的“花招”目前法律上尚无有威慑力的条款。比如,下车后饮酒等逃避酒精测试的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罚仅仅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对于顶包行为,刑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入刑各地判案宽严不一

  去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销售装修材料的个体业主陈星(化名)在交警的临检中被测出酒精含量超标,最终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谈及当时的经历,陈星至今仍然追悔莫及。

  陈星说,他看到了电视和报纸上报道了“醉驾入刑”的消息,但由于沈阳人有喝酒的习惯,谈生意、办事情、朋友聚会都少不了要喝上几杯,所以当时并没有太在意,以为自己少喝两杯应该达不到入刑的标准。

  然而,正是因为他的“不在意”导致入狱。这件事发生后,他的母亲差点心脏病复发,家人也为此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此后,他无论在谈生意还是聚会中只要开车便会滴酒不沾。

  但跟陈星有类似醉驾的司机却未受到同样的处罚。

  2011年6月3日,新疆诞生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克拉玛依市王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后认定此案为“情节轻微”。

  1年间,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基本是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虽然最高法“醉驾入刑”审理的整体思路要求“宽严相济”原则,但是在1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99%。广东、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城市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去年5月到今年2月办理的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学者建慎用

  针对地方法院对“宽严相济”原则的理解不一导致量刑不一的情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赵秉志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修法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大量醉驾行为均应入刑。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可依照刑法典的第13条的规定不入刑,情节一般和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均应入刑。

  余凌云对赵秉志的观点很认同。

  他认为,纠正各地法院量刑不一的做法从根本上讲,最高法应该出台醉驾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辨明醉驾案件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正如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一样。对于某些醉驾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使其悔过自新的目的,不应“一刀切”式地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酝酿出台司法解

早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在全国舆论为“醉驾一律入刑”一片叫好声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曾表示,对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并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全国法院收案23000余件,结案21000余件,结案率为92.9%。

  在醉驾案件审理上,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特别是酒驾情节严重从严惩治,比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后发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宽处理,该判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对这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也表示,司法部门要完善醉驾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基层法院在审理中量刑公正一致。

  余凌云认为,司法部门还应对醉驾人员“打擦边球”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及时制止这类行为发生。

  据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数据

  去年,全国因酒驾导致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从法院审理酒驾案件被告人的身份看,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35.6%、12.8%、18.5%,占总数的三分之二。(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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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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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 “登记制度”将使权利人丧失法定赔偿?

  法制网记者 张维 胡建辉

  著作权法草案增设登记制度,也出现了疑问。著作权法草案第6条,新设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登记制度,并且明确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草案第72条第2款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作为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业人士担心,相关权利人可能因为没有登记著作权及相关权,丧失法定赔偿的机会。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这位人士说,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损害赔偿适用的是“填平”原则,如果权利人所受损害这个“坑”举证不清,那么填多少也就不能说不清。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的现实情况,为确保对权利人的保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作出了例外规定——法定赔偿。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均有类似规定。

  法定赔偿是损害赔偿的补充制度,仅适用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情况,必须考虑侵权行为的很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时直接主张法定赔偿,实际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能否直接判赔法定赔偿额存在不同看法。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如美国,其法定赔偿必须有登记的前提条件,否则法庭不予支持。

  因此,综合法定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司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借鉴国际社会经验,本次修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在提高法定赔偿限额的同时也严格了其适用条件。由于实践中主要还是依据权利人损失、侵权者违法所得来进行赔偿,本次修法还增加了权利交易费用的参考标准,使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更加丰富和实用,因此导致权利人丧失损害赔偿权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现行法和草案都是不登记也保护的规定,只是要求高保护的门槛高了而已。

  至于登记本身的优点——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保证交易质量等,自不必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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