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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施五年破产案依旧启动难

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破产法实施五年从总体情况讲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破产法制对于市场秩序的积极调整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启动难的趋势仍然存在。

奚晓明坦承,虽然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但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量并未大幅增加。“这并不说明情况有多乐观,而是说明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自生自灭。按照破产法规定,一个企业退出市场,资可抵债的清算退出市场、注销登记,资不抵债的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正常的退出市场。”

对于目前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状况,奚晓明分析认为,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还不全面,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重整和解程序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作用,以及清算程序在化解债权人冲突、了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功能。同时,由于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开庭与开会相结合的特点。破产案件中,既包括办案与办事相协调,又有裁判与谈判相结合,有的需要法院裁判,有的需要重组,有的需要开会进行谈判,非常复杂。有的法院宁愿办十件民事案也不办一件破产案,因为破产涉及多笔债务的清结,很麻烦。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也没有达到鼓励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度,因此有些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动力不足。

除此之外,奚晓明还表示,现行立法对于破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破产企业程序顺利进行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今后破产法实施中应该重点研究的问题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归口管理问题;人民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配置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问题。

据他介绍,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始终着力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把这个问题作为推进破产法正确实施的重要工作。为了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排除法院适用障碍,最高法院2011年颁布了《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奚晓明表示,今后最高法还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采取零售方式,不再搞统一批发,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的具体问题出台针对性强的司法解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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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乐仕”商标侵权案开庭~两个“卡乐仕”的侵权之战,正在进一步升级

2012年10月18日,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卡乐仕管理”)诉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下称卡乐仕服务)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2012年第8期《法人》杂志曾以“‘卡乐仕’商标侵权案”为题,对该案进行报道)。
  卡乐仕管理认为,卡乐仕服务未经卡乐仕管理许可,在相同商标上使用了与卡乐仕相同的中文“卡乐仕”注册商标,误导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冲击了卡乐仕管理的洗车机产品市场,降低了卡乐仕管理的市场份额,给卡乐仕管理的品牌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而卡乐仕服务则认为,自己的洗车机产品从未使用过“卡乐仕”商标,之前的“卡乐仕洗车机”字样属于宣传上的一种字号而非商标。且在卡乐仕管理提出诉讼之后,“卡乐仕洗车机”的叫法和标注已全部更换成自己的品牌“CNS洗车机”,故并未构成侵权。
  关于卡乐仕服务是否侵权,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分别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此次两个“卡乐仕”之争,孰是孰非,仍有待司法认定。
卡乐仕服务“换标”
  该案源于今年年初,发现卡乐仕服务涉嫌侵权之后,卡乐仕管理多次向其表明,自己是注册号为7395843的“卡乐仕”中文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上述商标被核定使用在“车辆清洗装置”等商品上。卡乐仕服务以之为商标生产和销售洗车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卡乐仕管理负责人王福全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卡乐仕”商标由美国龟博士公司于2009年提出申请,并于2011年1月获得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核定为第7类商标,主要使用范围包括抛光机器和设备、涂漆机、车辆清洗装置、电动打蜡机和设备等,使用有效期至2021年1月6日。
  而自2011年以来,卡乐仕服务也以“卡乐仕”品牌名义生产汽车洗车机并在全国广泛销售。发现市场存在侵权情况后,美国龟博士为便于维权,于2012年3月26日将注册号为7395843的“卡乐仕”中文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卡乐仕管理,并授权其在中国的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自此,卡乐仕管理成为注册号7395843的“卡乐仕”商标的中国独占许可使用人。
  目前,卡乐仕管理旗下的“卡乐仕”洗车机已经在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陕西西安、江苏连云港及吉林省建立了生产基地和营销中心,产品销往全国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
  但并未取得洗车机类别“卡乐仕”商标的卡乐仕服务旗下的“卡乐仕洗车机”也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输入“卡乐仕”三字,基本都指向卡乐仕服务的宣传网站。
  不过在此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卡乐仕服务已悄然对标识进行了更换。10月24日,当《法人》记者登录卡乐仕服务官方网站时,之前的“卡乐仕洗车机”字样已全部更换为卡乐仕服务新近推出的“CNS洗车机”品牌。
  但在今年7月,《法人》记者登录该网站时,网站、网站展示的产品以及成功案例上,都清晰显示了“卡乐仕”三字,且与卡乐仕管理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发音完全相同。尽管当时,卡乐仕服务已开始将官网上的部分宣传页上的洗车机标识更换为“CNS”,但在其官网“成功案例”一栏中,多家卡乐仕洗车机的运营商图片上,洗车机上方仍标有巨大的“卡乐仕”标识。
  在庭审时,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对于换标行为提出质疑,并指出,在卡乐仕管理提供的证据中,卡乐仕服务官网上的洗车机销售案例图片都带有“卡乐仕”标识,但是由卡乐仕服务提供的相同的销售案例中,洗车机图片上却是“CNS”标识。同一份证据,为何标识却不一样?
  对此,卡乐仕服务承认,该标识是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更改的,此前销售案例的洗车机图片上的“卡乐仕”字样全部被更换为“CNS”字样。
品牌还是字号
  实际上,卡乐仕服务及关联公司也在一些类别上注册了卡乐仕商标,但主要适用范围为去渍用品、化妆品及汽车清洗服务等,并不包含洗车机项目。
  此次庭审中,卡乐仕服务的代理人强调,卡乐仕服务是从事卡乐仕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等加盟连锁业务的企业,既没有生产过卡乐仕洗车机,也没有销售过卡乐仕洗车机。其网站上宣传的洗车机产品是其关联公司“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卡乐仕”)生产和销售的,使用的是“诺维兰”商标,洗车机上的卡乐仕字样,是山西卡乐仕公司的字号,而不是商标。
  在案件审理时,卡乐仕服务方面反复声称自己只是开展汽车美容加盟连锁业务,并不生产洗车机,诺维兰集团旗下洗车机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主体是山西卡乐仕。但经过法院协调,本来将诺维兰集团列为第二被告的本案,仍以卡乐仕服务为被告立案审理。
  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对此认为,卡乐仕服务在洗车机产品上直接以“卡乐仕”为名,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远非简单的“字号”可以解释。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徐家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卡乐仕服务在洗车机产品及宣传图片上更换了标识,表明其对自己使用该中文商标过程存在不适当行为有一定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表明其正在改正先前的行为,即便它声称所使用的字样是企业字号而非商标,但最终是否侵权还是要由法院来确认。”徐家力说,即使已经撤换,如果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确认,也并不能改变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是否侵权
  卡乐仕服务认为,其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洗车机此前虽标有“卡乐仕”字样,但却并非商标,而是企业的字号,且在卡乐仕管理商标公示之前,洗车机标识便已全部更换为“CNS”。故卡乐仕服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其关联公司也未不合理的使用卡乐仕标识。
  但卡乐仕管理认为,自己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卡乐仕服务在宣传中所使用的图片上标注的文字“卡乐仕北京汽车生活空间服务机构”字样旁边,还附带着注册商标标识“®”,这足以证明其是按照商标来宣传的,而非企业字号。
  此外,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还提出,卡乐仕服务在就洗车机产品的宣传中反复出现“推出了高品质的卡乐仕品牌”字样,在卡乐仕管理提供的证据中卡乐仕服务的加盟店中的洗车机上明显标注着“卡乐仕”并标注着注册商标标识“®”,证明其是按照品牌来宣传“卡乐仕洗车机”的,也不是简单的企业字号。
  卡乐仕服务代理人对此回应称,由于证据图片清晰度不高,难以辨别文字旁边所附的字母是不是商标标识“®”,需要进一步核实。至于“品牌”二字的描述,该代理人表示,因为卡乐仕服务拥有第37类的卡乐仕商标,所从事的加盟连锁也是提供清洗服务的,对于给顾客提供清洗服务的时候是可以用卡乐仕标识的。
  在庭审时,卡乐仕服务的代理人多次强调,卡乐仕服务的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是“CNS洗车机”而非“卡乐仕洗车机”。对此,卡乐仕管理认为,证据显示,从卡乐仕服务网站宣传资料可知,“CNS”品牌是2012年5月18日才发布的,而卡乐仕服务或其关联公司在2010年12月17日就发布了全自动电脑洗车机产品,由卡乐仕管理和卡乐仕服务提供的部分证据可以显示,“卡乐仕”洗车机的销售案例产生时间均在2011年1月7日(即卡乐仕管理之7395843的“卡乐仕”中文商标授权)之后,而卡乐仕服务称其生产的标有“卡乐仕”字样的洗车机是在卡乐仕管理商标公告之前一说,并无证据支持。
  “怎么可能在‘CNS’品牌发布一年多以前,就开始生产‘CNS’洗车机呢?并且其自称一直生产和销售的是‘CNS’洗车机,但在起诉前其成功案例中却没有一个‘CNS’洗车机的成功案例。”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提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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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三大看点

豪车代表品牌玛莎拉蒂30日宣布在内地召回缺陷汽车,虽然此次召回的汽车仅16辆,但是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今年10月29日,我国累计召回的缺陷汽车多达898.6万辆。
  30日当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消费者能发现许多在实验室里、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对消费者投诉的汇总分析,一些有规律性的问题就会被发现。
  由此,刚刚发布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另一方面,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个部门,比如公安机关可能遇上多起有规律、类型相似的车祸,从而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问题。因此,刚刚发布的条例建立了多部门汽车产品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发现汽车产品的缺陷线索。
  条例规定,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加重处罚:对非法行为增强威慑力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刚刚发布的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根据这个管理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这个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业内人士介绍,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至10%之间的规定非常严厉,一批缺陷汽车可能有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即使以1%计,罚款数额就不得了。这对于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等违法行为极具威慑力。
信息记录: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是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深入调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实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可或缺。
  为此,刚刚发布的条例明确,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在信息的记录、保存方面,这个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及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监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为了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的真实信息,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将自身基本信息,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因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汽车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等报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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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北京/2012年11月23日)

2012年11月23日(周五)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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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东京/2012年11月15日)

2012年11月15日(周四) 9:00 ~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纪尾井町3-19 纪尾井町 大楼402室)td>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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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因在产品上搞双重标准被北京工商罚款487万

从2008年以来的五年中,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办各类商标案件9537件,罚没款1.16亿元,涉及范思哲、UGG、茅台、五粮液、大众、奥迪等知名品牌。北京市工商局昨日举行公众开放日,披露了一些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示范案件。

  在开放日上,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向到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介绍了工商执法部门对经济案件的办理情况。2008年至今,全市工商部门共查办各类案件近8万件,罚没款9.6亿元。在这些案件中,包括一批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耐克公司有一款售价高达1299元的高端篮球鞋,主要卖点之一就是前后掌的双气垫,然而同样的宣传、同样的价格,中国消费者买到手的却只有一个气垫。耐克公司在产品上搞“双重标准”,区分对待中国和国外的消费者。对于这样的行为,市工商局绝不姑息,虽然耐克公司在工商局立案后立即刊登声明,说明中国的产品只有一个气垫并答应为已购买的消费者退货,但是考虑到耐克公司奉行双重标准侵害中国消费者的行为,市工商局对耐克公司处以了487万元的罚款。

  打击“傍名牌”现象、查处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也是工商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重点。其中,处理了仿冒华润涂料、都朋服装、大白兔奶糖等75件有影响的案件。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因虚假宣传而被查处的胡师傅不粘锅、欧典地板等一批大要案件,也有打击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的所谓“连锁加盟”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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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11月7日)

日<> <>期<><> 2012年11月7日(周三) 14:00 ~17: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座谈会申请书<>
<>下载地址<><>
申请书下载地址: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请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我所。
*申请书为日语版,填写时可用中文或日文填写。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李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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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问题

Q:前几天我单位在下班后组织活动,一员工参加完活动后,回家途中不小心摔倒受伤,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我公司应如何对应?
A:(1)关于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根据贵公司的陈述,该员工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后,在回家的路上走路时不慎摔伤的,属于在无责任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而并非受到“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因此,我们认为该员工的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
(2)关于贵公司是否需要提起工伤申报申请
尽管我们认为该员工不属于工伤,但是考虑到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权威性的最终判断权,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贵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员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并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贵公司将要面临承担该员工工伤待遇的不利后果(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承担),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建议贵公司为该员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该员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则贵公司无须承担工伤责任,但是应当根据该员工的伤情给予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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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聘用协议不订劳动合同 导游遇事故难索工伤赔偿

导游是每个旅行团的核心,但他们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却很微妙。《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访时了解到,新疆全区95%以上的导游都没有被正式聘用,一旦在带团出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他们很难得到工伤赔偿,而由此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
  10月11日,导游张婷(化名)终于等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证明了自己与新疆某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她赶紧将判决材料送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为了等这个认定资格,张婷花了整整1年时间,但她不知道拿到赔偿还要等到何时。
  2011年7月,新疆某旅行社安排张婷带团从乌市前往伊宁市旅游。在返程途中,旅游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车内乘客全部受伤,张婷伤在面部。
  入院治疗时,张婷发现该旅行社竟没有按聘用协议给她买旅游意外商业保险,还拒不承认她是工伤。旅行社为张婷垫付了住院费后,对后续费用不闻不问。
  同年10月,张婷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月后,仲裁员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旅行社认为张婷是一名“社会导游”,其资格证书由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且其属于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时间仅为10天,故双方是短期劳务雇佣关系。于是,旅行社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撇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婷在为旅行社带团过程中受伤属实,其带团是从事旅行社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也是该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对于法院的判决,旅行社仍然不服,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张婷的案子二审维持原判后,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每每接到此类案件,他们都希望为劳动者尽快争取时间认定劳动关系,帮助其拿到工伤赔偿,可是由于仲裁裁定和法院判决都需要一定程序,在漫长的等待中,很多重伤的劳动者由于无钱医治,情况会越来越糟,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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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加班突发脑溢血 抢救超48小时被指不算工伤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建筑公司称工人脑溢血48小时后死亡 不视同工伤
  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家属希望能救活他,医院也尽了最大努力。但4天后,杨先生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于是委托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代为申请。李强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杨先生在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而如果认定了工伤,其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的补偿;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二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其间差距就因为这48小时。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律师李强:死亡以后找单位的时候,单位说出48小时的不是工伤,家属都不相信这个事情,他们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明确告诉他你这已经不是工伤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
  李强表示,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48小时的限定,用意也很明显,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但李强认为,“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甚至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情况。
  李强:企业为了超过48小时,故意用呼吸机呼吸的,甚至家属一看应该抢救,但不抢救了。虽然说这道德上有问题,这法律确实存在着空白。
  专家呼吁放宽“48小时”限制 保护劳动者权益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劳动者工作强度加大,“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市民刘先生:我个人理解是不合理,工伤各种情况都有,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李强表示,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补充的规定,对原本比较刚性的48小时进行修正,例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可以放宽不受48小时限制。
  李强:涉及到极个别的情况,可以补充一下,像脑溢血这种病,或者是在使用个别的医疗器材的话,像呼吸机,生命体征没有了,用呼吸机还能呼吸好几天,这种情况下可以等同于死亡,可以申请工伤。
  专家认为,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并不恰当,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做出修改。
  泰山管理学院教授解鹏: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所以也就要求我们关于工伤认定的这些条件和标准也应该适度的调整,比如说有一些工伤造成的死亡,他很可能会超过48小时,如果这样,就不被认定成工伤,这对于保护我们普通劳动者确实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及时的纠正和调整,这样才有利于法律所应该保护的范畴。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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