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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NEW】-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要符合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认证、签署标准合同三种方式之一,签订标准合同作为三种合规模式中最简便的方式,一直备受现地企业及日本总社的关注。
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下称《备案指南》),对标准合同备案的适用范围、具体流程、所需资料等进行了规定。敝所本次对《备案指南》要点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及有涉外业务的企业、商会机构等参考。

1.《备案指南》出台背景
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虽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标准合同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备案流程、所需资料等。因此,为指导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网信办出台了本《备案指南》。

2.标准合同备案限定了适用范围
通过签订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①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②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③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④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备案指南》第一条)
实务中,为了规避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方式,企业通过数量拆分(把个人信息拆分到不同的公司等)手段变相达到适用签订标准合同方式的条件的话,或将被网信部门处罚。

3.关于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同时提交书面的纸质材料和材料的电子版。
本《备案指南》对书面材料的装订和电子版材料的具体形式等并未作出规定,建议企业事先联系当地网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一般来说,新法规从生效到成熟运用通常都会经历一段时间。但是为了普及标准合同,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行为,也存在部分主管机关立即开展大规模执法活动的情况。
另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并不单是指将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对于中国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如果境外机构、个人等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的话,也被列入规制范围。因此,各日系企业尽快准备和对应的话,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轻风险的发生。无论是标准合同还是评估报告的制作都将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因此,请务必在律师等专家的协助下开展对应。各企业对标准合同制定、适用、备案等如有任何需求,可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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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吗?

关于遗嘱,目前中国有6种不同的遗嘱形式,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民法典》实行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那么现在公证遗嘱的效力仍然最高吗?敝所本次结合案例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1.案例简介
王某共有三名子女(两男一女),其配偶去世后自己一人生活。2021年2月份,王某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称为“公证遗嘱”),主要内容:在其去世后,自己的全部财产由3个子女平均分配。2021年8月,王某突发脑梗,生活不能自理,之后由大儿子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其他2名子女仅仅是回来看望父亲,并以工作忙没时间照顾为由进行推脱。
2022年5月,王某重新以代书遗嘱形式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在其去世后,财产的三分之二留给大儿子。2022年10月,王某去世,其他2名子女因遗产分割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依据最后一份代书遗嘱,判决王某的遗产三分之二归大儿子,剩余三分之一由另外2名子女均分。

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实务中,多数人也形成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具有优先性的观点。
但是,考虑到此前变更公证遗嘱内容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若被继承人因患病难以去公证的话,则无法变更遗嘱内容,这样不利于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现行的《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数份遗嘱如果都有效的话,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并不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就最高了。
本案中,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一份代书遗嘱为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公证遗嘱虽然不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也是有优势的。一般来说,经过专业公证员办理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方面会更规范,因各种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可能性较低。
订立遗嘱是十分严谨的事情,建议尽量不要直接套用网上下载的通用格式,这样做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有必要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起草、审核,以降低因形式或内容出问题导致遗嘱无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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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打印遗嘱有效吗?

每个人都会经历生老病死。有些人在去世的没有遗嘱,其财产就会由其配偶、子女等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于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有的人因为年老等原因不方便手写遗嘱,那么打印的遗嘱有效吗?对此,敝所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1.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有特定限制
《民法典》第1136条在原《继承法》第17条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这意味着打印遗嘱也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
打印遗嘱是指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有特定限制的,其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因欺诈、胁迫而订立;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且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需留意,上述(2)中,见证人需在场见证遗嘱的整个制作过程,事后在打印的遗嘱上补充签字的话,遗嘱是无效的。

2.哪些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实务中,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并不是谁都可以当遗嘱见证人的。以下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0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3)中的人,主要包含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等。
需留意,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具体范围由现地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话,会尽可能避免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对驻在员的建议
遗嘱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可以自主决定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在中国,遗嘱有6种不同的形式,《民法典》对每种遗嘱形式的要求不同。因此,立遗嘱时需符合法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否则很可能会因为疏忽或未正确理解法律要求而导致遗嘱无效,增加家庭的纷争。敝所后续会继续分享遗嘱相关问题,如各位读者有任何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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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拆迁的补偿救济-【NEW】-

日系企业在中国现地投资设厂时,可能考虑到用地成本以及厂房建设周期等方面的问题,租赁他人现有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在租赁的厂房面临拆迁时。如果房东未就应归属于日系企业的补偿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要予以介绍。

1. 承租人在租赁厂房拆迁时能够获得补偿
在租赁厂房面临拆迁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获得因厂房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些项目在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

2. 企业可尝试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
实务中,通常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租赁的厂房拆迁时,拆迁部门仅对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东进行补偿,而不直接对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进行补偿。
但是在房东没有就日系企业的拆迁损失向拆迁部门主张赔偿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一个判例。在该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拆迁部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承租人时,在拆迁部门不与房东签署补偿协议,也不与承租人签署补偿协议时,承租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拆迁部门主张补偿的赔偿。
因此,敝所认为,在拆迁部门不给予日系企业补偿时,对拆迁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也是获得补偿的另外的一种途径,仅靠交涉是远远不够的。

3.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根据上述说明,在租赁的厂房被拆迁部门征收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相关的补偿,在特殊情形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作为应对策略,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以期给企业带来帮助。
(1)在与房东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时,有必要约定:
①因厂房拆迁获得的装修费用、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由承租人所有。
②厂房面临拆迁时,由承租人和房东共同与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在承租人确认相关的补偿协议后,房东才能与拆迁部门签署相关的补偿协议。
(2)在中国,在厂房拆迁时,所牵涉的利益非常大,房东、日系企业(承租人)以及拆迁部门之间非常容易对拆迁补偿的项目、金额等产生争议。
同时,日系企业因文化、法律以语言方面的差异,在与房东、拆迁部门的交涉中,日系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委托中国现地律师,由律师站在日系企业的角度,依照中国的法律、商习惯,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努力争取日系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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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优惠新政-【NEW】-

就业问题一直以来备受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对企业来说,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其员工(一线工人、文员)离职率居高不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期稳定就业。敝所就《通知》的部分要点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参考。

1.关于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该《通知》提出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大对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通知》第四条)
(1)针对重点行业、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大规模的技能培训;
(2)给与参加培训的机构、企业各项职业培训补贴;
(3)给与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需留意,上述(3)中的企业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并非所有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返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为员工缴纳了失业保险;
(2)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22年为5.5%)。
但是,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也可以申请返还失业保险。中小微企业最高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最高返还30%。(第五条)
需留意,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并非自动适用,需企业主动申请方可享受。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措施外,该《通知》还有许多其他稳就业的措施,例如,给企业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主要是针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因篇幅原因,敝所不再详细说明。
该通知实施后,各地会出台具体的细化措施。因此,建议日系企业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动态,根据自身员工招聘、技能培训等情况,与人社、税务等部门交涉,提供资料,尝试主动申请相关补贴,这也是一个可以缓解企业支出压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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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发布不当言论构成侵权吗?

目前WeChat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交流工具,各种各样的群聊和言论充斥其中。一旦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就可能构成侵权,给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敝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案例,分析说明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1.案例简介
原告A公司在北京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A公司的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赵某陪同该小区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期间,赵某询问黄某之前在该美容店做美容的事情,后两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纠纷。

事后,赵某将黄某踢出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对黄某及A公司进行造谣、诽谤、谩骂,称A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

后黄某及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①赔礼道歉,并以张贴报纸、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②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2万元;③赔偿原告黄某和A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2.关键词
民事 名誉权 侮辱诽谤 网络侵权 微信群

3.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赵某在微信群中对黄某、A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4.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1024条规定,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等社会评价。

赵某的言论是否侵犯黄某、A公司的名誉权,主要看其是否满足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同时,因为其言论是从微信群中发布,还需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敝所要点分析如下:

(1)赵某实施了侵犯黄某和A公司的违法行为

赵某系小区业务微信群的群主,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另外,发布信息说A公司“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对此,黄某向法院提供了小区业主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2)赵某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对黄某和A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赵某将前述不实不当的带有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论发在2个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分别为345人和123人)中,其主观过错明显。
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其他微信群成员的反馈、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容易引发对黄某、A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A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降低对黄某及A公司的服务的社会评价。

(3)赵某的行为与黄某、A公司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因为赵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对黄某及A公司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言论,导致小区的部分业主对黄某及A公司经营的该家美容店的评价降低,赵某的行为与黄某、A公司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全部要件,已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第1000条的规定,黄某及A公司有权要求赵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伴随新媒体的发展, 网络目前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企业在经营中及驻在员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利用网络媒体发表、分享、转发相关信息、言论,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受到道德规范和法律的规制。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尽之处或任何想法,也可以随时和敝所沟通交流。

(1)不仅仅是个人,企业也是享有名誉权的。一般来说事实是需要有证据进行支撑的。如果企业受到网络言论攻击或侵犯时,有必要及时保存对方侵权以及自己名誉受到损失的一系列证据,这样的话,可以作为后续发生争议时的证据使用。

(2)员工随意发表或转发不当言论也可能会给企业损失,例如,此前的海天味业员工发表不当言论导致公司被网络舆论抨击、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企业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追加员工发表或转发不当言论时的责任承担等规定,尽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失。

(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其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不秉持理性、客观、公正和谨慎的态度,在合理限度内发表或分享转发网络言论,可能不仅会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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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相关普法的重要性——反间谍法解说和实务

据了解,近期中国国内咨询行业大手企业凯盛融英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公开的执法调查。目前,该企业因向境外企业、机构、政府等提供大量国防军工、尖端科技等敏感领域的信息而被依法依规处理。
4月26日,中国修改的反间谍法也引起了日本国内及在华日系企业和驻在员的广泛关注和担忧。为了降低被认定为间谍的风险,日本总社和现地企业应该怎么做呢?敝所本次要点说明如下,供日本总社及现地企业参考。

1.开展相应的研修教育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12条规定,企业应对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同时,《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28条、第29条规定,企业未履行相应的研修教育和防范义务,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可能会成为处罚对象。因此,企业开展相应的研修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
实务中,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干部,特别是高精尖企业的干部经常被间谍组织盯上,因此,对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国家安全和反间谍相关的研修培训是很重要的。
一般来说,由中国现地有经验的专业律师,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客观正确的解释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或将减轻日本总社及现地企业被认定为间谍的风险。

2.对自身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的必要性
因为各行业企业都有其特殊性,部分行业企业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或情報,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对于自身可能掌握的国家秘密或情报、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数据进行梳理,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该等数据的保护。
参考《信息安全技术重要数据识别指南》(草案)中的条文,上述重要数据一般是指可能影响中国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生态、资源、核设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等安全的数据,例如:
① 关系出口管制物项的数据资料;
② 军事基地或未公开地理目标的位置;
③ 人口普查资料;
④ 未公开的水情信息、水文观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环保监测数据;
⑤ 重点企业、高尖端行业的金融交易数据、重要装备生产制造等信息;
⑥ 未公开的政务数据、统计数据、执法司法数据等;
需留意,在涉及上述重要数据出境之前,需要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数据出境安全审查和评估。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反间谍法》的修改和近期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执法活动的开展,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将加强对反间谍及影响国家安全活动的执法力度,这对包含日系企业在内的内外资企业的经营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上述方法外,还有许多需要留意的事项,因为篇幅原因,敝所在此不再一一说明。例如,可以根据对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分配员工的管理权限,对重点岗位(例如, 负责对外联络的部门、负责对外提供数据的部门)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及定期审查,以此减轻企业被认定为间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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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间谍法修订公布-【NEW】-

4月2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共68条,并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反间谍法相较于现行的《反间谍法》,新增28条,修改内容较多,对在华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本次敝所对《反间谍法》的修订内容部分要点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及现地驻在员参考。

1.细化增加了“间谍行为”的定义范围

本次结合现行反间谍法实施中存在的“间谍行为”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将下述行为追加纳入反间谍法的规制范围:

(1)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2)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反间谍法》第四条)

这意味着中国将加强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网络方面的监管和保护,但这并不是说涉及重要信息数据的跨境提供等行为均被认定为“间谍行为”。

一般来说,在华日系企业及驻在员进行正常合法的商业活动、市场调查是不会被认定为“间谍行为”的,但需留意,重要信息数据跨境提供需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法定程序。

2.增加了反间谍行政执法的调查措施
本次完善了反间谍的调查措施,增加了查阅调取数据、传唤、财产信息查询、检查、不准出入境等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时的调查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等)。

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人员可以随意实施上述调查措施。例如,在查阅调取企业或个人的数据资料物品时,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事先出示证件。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反间谍法》的修改虽然增加了“间谍行为”的范围,但是只针对特定行为,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商业活动和民间交往,各日系企业及驻在员无需过度忧虑。并且执法人员执法时若违法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会受到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

在华日系企业可以借助现地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风险进行客观的解读和分析,加强对中国员工及驻在员的教育、培训,同时针对企业自身的行业特性,制定或完善企业内部相关审批、监管事项,争取尽量减轻企业的法律风险。驻在员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多加留意,尽量通过正式的官方渠道获取各种信息,避免被动卷入危害国家安全、间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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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化品监管新要求-【NEW】-

2023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自4月13日起实施。

本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下称“危化品”)提出了新的检验和监管要求,其有哪些变化或新要求呢?敝所对该公告的主要变化简要介绍如下,以期能够给相关企业带来帮助。

1.检验模式的新变化
本次政府当局将全国范围内进口危化品的检验地点由“口岸”调整为“口岸或者目的地”,并且对每批次的进口危化品均进行100%的审单检验,这意味政府当局将加强对相关危化品进口的监管力度。(《公告》第一条)

一般来说,进口危化品检验会由海关总署根据危化品的属性和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型,对进口危化品分类设定不同的检验环节(地点)和比例。收货人或报关代理人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确认检查海关和查验地点。

但是为了企业对进口的危化品的检验地点和比例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还是希望政府当局能够向社会公示不同危化品或不同包装的检验地点及比例。

2.细化列举了危化品申报的内容及要求
进口危化品的收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在报关时,留意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下述内容:

①货物属性 ②检验检疫名称 ③危险类别 ④包装类别 ⑤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⑥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⑦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公告》第二条)

除了申报上述信息外,还需提交《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SDS)等材料。

需留意,海关会对系统申报的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重点进行审核。因此,请留意申报的内容与提交附随资料保持一致。

另外,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化品是以列举方式整理的,因此,存在部分危化品未列入该目录的情况。在通关时,海关会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化学品的成分信息,以此判定其是否属于危化品。但是海关工作人员有时并不要求出示该化学品成分的化学物质名称,而是要求出示CAS编号。然而,许多现有的化学物质并没有CAS编号,因此,希望可以使用安全数据单(SDS)或化学物质名称确认。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公告是基于2022年上海试点进口危化品检验模式改革经验的基础而发布的,后续全国海关将按照新模式及要求进行进口危化品的检验监管。因为不同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执行时,不同地区对单证审核、货物检查、取样送检的操作要求可能不同,建议出台统一的执行标准。涉及进口危化品贸易、货代或报关公司及时留意当地海关的新政策,与当地海关沟通政策的正确理解及实施情况的话,可能会避免或减少申报不合规的情况。

同时,对于危化品目录中的产品,企业提前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并主动提供危险特性鉴定报告的话,可能会加快通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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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华旅客疫情防控要求的通知(2023年4月25日更新)

自2023年4月29日起,搭乘国际航班赴华人员可以登机前48小时内抗原自测替代核酸检测,航司在登机前不再查验检测证明。为便于旅客做好行前准备,驻日本使馆更新了《赴华旅客疫情防控指南》(附后)。请认真阅读,遵照执行,以免影响行程。

前往中国旅客疫情防控指南

一、远端检测:登机前48小时内自行使用抗原试剂盒进行检测或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方可来华,结果阳性者请转阴后来华。

二、海关申报:取得检测阴性结果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海关旅客指尖服务”、掌上海关APP或网页版(https://htdecl.chinaport.gov.cn)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申报。
进出境人员海关健康申报
三、航空公司无需查验登机前抗原检测结果及核酸检测证明。

四、机上防疫:请严格遵守航司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降低染疫风险。

五、入境检疫:抵达口岸后凭海关健康申报码完成必要通关手续。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进入社会面。海关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测。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需配合海关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并接受相关传染病采样检测。

六、属地防疫:旅客入境后应严格遵守属地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转载自: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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