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 2013年2月20日(周四) 9:00 ~12: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间 | 2013年2月20日(周三) 18:00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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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日中经济协会会议室 (千代田区永田町2-14-2山王大厦8楼) |
课题 | 「中国现地法人的再编、纷争及撤退」 |
讲师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
联系方式 | 日中経済協会 http://www.jc-web.or.jp/ |
时间 | 2013年1月25日(周三) 15:00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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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长富宫饭店 2楼 月季•茉莉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6号) |
课题 | 「实例讲解今后中国事业开展的风险管理及现在应做的事情」 |
讲师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
可容纳人数 | |
联系方式 | 中国日本商会 担当:中山 様、张 様 TEL:010-6513-0829 |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不过,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现,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引发了纠纷。为此,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走商业保险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曾发文,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这方面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权益如何保障?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以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在当时条件下,这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现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政策措施。
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
因工外出受伤须考虑与工作的直接紧密联系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但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不足采信的情况,如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的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等。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
职工因自身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确认性意见为依据。对“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杀”等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确认性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征求意见稿》规定,此种情形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认。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责任。
人民日报
中广网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由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全面落地,截至目前,多省市实施方案已陆续出台,患者大病后报销比例明显提高。
在青海省率先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截至目前,陕西、福建、浙江、广西、安徽、山东、辽宁、吉林等省份都已出台方案,其他各省方案也将陆续出台。
各省区对报销比例有细化的要求,比如,广西要求各试点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3%。青海规定,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达到80%—90%。
国务院医改办医改二处处长李瑶光:大病保险就是得了大病的老百姓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完了以后,个人需要负担那部分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会再给他报销50%以上,比如说他到了最高限的时候,可能就给他报到80、90%,这样使得他个人的负担极大的减轻。
另外,很多大病要去外地医院诊治,异地报销是难题。保险公司要发挥全国网络优势,提供异地结算服务。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司长杨青表示,针对新农合将打造国家级信息平台,方便农民工跨省就医、报销。
杨青: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将来的理想是,以后农民工到任何一个跨省的医疗机构就医,他的信息是互联互通的,这对他下一步的报销提供了方便。
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法有关人士介绍,《解释》共九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 “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者对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根据刑法,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恶意欠薪“从宽处理”的情形作了解释。根据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8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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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磨一剑,汽车‘三包’姗姗来迟。
面对三方检测机构缺位,违规罚款最高3万等问题的浮现,汽车‘三包’能否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宝,仍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10月起私家车退换有据可依
近日,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公布,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全新的“三包”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对于在包修期间,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拿着“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此外,新规也对一些不符合“三包”的情况进行说明。比如,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等情况,车主都不能享受到“三包”服务。
经销商再成“挡箭牌”
“三包”政策出台之后,受影响最直接的无疑是经销商了。
根据“三包”规定的内容,“三包”责任并非由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销售者承担,再由销售者向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追偿。众所周知,经销商在与厂商沟通的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作为“三包”新政的责任主体,又必须对消费者的故障车负责,倘若在与消费者和厂商的沟通中出现问题,很可能将导致直接的利益损失。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新政会给流通领域的经销商们造成很大压力,而在质量保证方面最为关键的生产厂商反而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违反规定的经销商或其关联的制造商的处罚显得过于苍白。最高3万元的惩罚额对动辄上亿利润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来说的确是九牛一毛,实在起不到以经济杠杆惩戒制约的作用。倘若故障车出现在豪华品牌,退换车的成本大多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相比3万元罚款实在不值一提。
倘若厂商愿意对故障车负责,问题或许不容易爆发,一旦大家协调不畅,势单力孤的“责任主体”——经销商难保不会选择认罚免赔,这样一来最终的受害者仍然是消费者。
一位4S店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出台汽车‘三包’政策,公司将严格按规定执行,毕竟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大问题消费者提出退车换车的要求并不过分,关键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操作标准。如果不能合理平衡消费者、厂商、修理商、销售商各方的利益,很可能导致不良退车换车潮。”显然,“三包”的出台,让它们走到了风口浪尖上,些许紧张在所难免。
三方检测机构仍缺位
2012年下半年,数百奔驰车主投诉C级车车内异味超标未果,曾自费做了第三方检测,而奔驰的答复是不认可第三方检测结果。至此,权威三方检测机构缺位成了消费者维权的大敌,而“三包”出台后,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质检总局质量司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当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后,不一定就要直接进入“质量鉴定”程序。对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规定里提供了一个引入技术咨询的环节。也就是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专家库包括经验丰富、直接处理故障的技术人员,可以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咨询费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
据了解,目前质检部门正着手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咨询专家库,当汽车三包责任出现争议时,消费者可请技术专家对争议进行“问诊”,而不是只能选择成本较高的“质量鉴定”。当这种方式能否解决实际问题,仍待事实给出答案。
资深汽车评论员张志勇认为,虽然“三包”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可最根本的还是供求关系的调整,当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的时候,这些问题必将迎刃而解。
相关链接
汽车“三包”出台历程
● 2002年12月 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对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 2004年12月 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 2011年9月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2011年10月 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 2013年1月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人社部、公安部等十二部门昨天联合召开“做好2013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对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要当天立案并加快结案,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
尹蔚民提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春节临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他要求,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立即查明犯罪事实,配合检察院、法院做好起诉、受理和审理等工作。
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发生拖欠的,要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对其他企业因生产经营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应急周转金及其他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生活救助。
来源: 京华时报
続きを読む →法制网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公告要求,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公告还明确,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