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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合同的纷争

我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与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我公司,并约定了甲负有向政府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向甲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但是甲不履行向商务部门的申报义务,并辩解说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不办理转让报批手续。我公司想请教一下:

【Q】1.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A】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应报审批而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自商务部门批准并核发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Q】2.甲以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为由,不办理转让报批手续是否合法?

【A】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并非全无效力,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负有积极促成合同生效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甲仍应履行向商务部门的报批义务。

 

【Q】3.我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A】首先建议贵公司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甲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报批义务。如甲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及外商独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并同时请求在甲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由贵公司自行报批。

如果甲及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贵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贵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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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让“重典治乱”常态化

 

 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新京报》 6月18日)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食品安全于民是头等大事,于国是经始大业。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不但会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群众生活质量,还会打击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更会陷政府工作于被动。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舌尖上的安全,一次次席卷全国的“严打”风暴也是成绩斐然,然而许多问题食品却往往在风暴过后迅速死灰复燃,继续为非作歹。面对屡屡回潮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根治食品安全问题没有捷径可走,重塑舌尖上的安全不可能一蹴而就,让食品安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已是大势所趋。

  面对愈演愈烈的信任危机和百姓心头的安全阴霾,中央因地制宜提出了“重典才治乱”,作为“典”的《食品安全法》更是重中之重。毋庸置疑,这次立法与修订体现了中央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与专家的通力合作下,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食品安全法》将是一部惠泽民生、心系民情的民生之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治理食品安全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更需要抓铁有痕的力度。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透彻领会法律内容、高度认可法治精神,敢碰“硬骨头”,重拳出击、重点治乱,依法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只有让违法者感觉到痛,才能让他们畏其威、敛其行。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对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能自满自足”,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谁都不能轻言胜利。然而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既是任重道远,更是刻不容缓,各级地方政府应牢固把握《食品安全法》修订这一可贵契机,借势东风、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全力推动食品安全进步,还食品安全一片蓝天、还群众一个安全的“舌尖中国梦”。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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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尽快出台惩治欠薪文件 恶意欠薪案移送公安

恶意欠薪案移送公安办

本市力争尽快出台惩治欠薪“老赖”相应文件

拒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用工企业,其负责人将可能因此获刑。市人力社保局昨天表示,正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积极与公安等司法部门沟通,细化相关工作衔接流程,力争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惩治欠薪“老赖”。去年全年,本市为4万余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84亿元。

一直以来,建筑施工、住宿餐饮、加工制造等劳动力密集、易发生拖欠工资案件领域都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重点治理对象。去年,本市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2.02万户次,涉及餐饮、职介、制造业等企业,同比增长了18.85%;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41万件,以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最突出;书面审查用人单位1.48万户;稳妥处置突发事件323件,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为4.46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共计达2.84亿元;责令有关用人单位与1.29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534家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在一些重点时段,如春节前劳动监察部门还展开了全市统一的专项执法大检查。通过检查2.5余万家用人单位,共为1.55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6118.46万元,责令158家用人单位补办了社保登记,补发工资205.18万元。

在执法检查时,劳动监察机构最常面对的就是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让员工超时加班、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等非法用工行为,今年,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此开展全市性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此外,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还经常能碰到拒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老赖’。”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处长程诗华说,通常的处罚是根据监察条例,视情节予以罚款并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今后对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将会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据透露,目前本市正在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将行政手段与刑事司法手段相结合。此举也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其法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北京的细则中将会确定入刑的标准,主要是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整改、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并不是所有拒不支付案件都会移交公安机关。像存在恶意欠薪,有支付能力但逃匿或者隐瞒财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程诗华说,目前正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磨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恶性欠薪案件拟移交公安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市民有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可拨打市劳动监察部门电话63044923进行举报。

相关新闻

一家具公司非法招用童工被处罚

因非法招用童工、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无证从事职介活动,三家用人单位昨天被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被通报的3家用人单位和违法事实分别为:北京尚道润泽家具有限公司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美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北京好生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北京尚道润泽家具有限公司被举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经现场调查,情况属实,对该单位处罚款1万元。

而中美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拖欠职工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核实,该公司共拖欠50名职工工资961844.33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根据规定,除了支付职工工资外,执法部门还对其罚款1.8万元。

此外,北京好生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巡视检查时被发现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单位处罚款1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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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换条路”出事也算工伤—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打官司败诉

 本报聊城5月28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潘辉 雷素兰) 聊城冠县一公司的落纱工孙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孙某单位却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孙某上班的途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人社局的认定。
  据了解,2月22日14时40分左右,孙某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至约725公里处时,被一辆顺行的轿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孙某的父亲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认为该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孙某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 
  然而,孙某生前就职的冠县某公司却对此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孙某住所应为职工宿舍楼,而不是孙某的户籍地冠县铺尚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而孙某出车祸时不属于在上班路上。 
  对此,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此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孙某合理的上班路径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并未超出合理上班时间范围。因此,孙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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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3年6月25日)

时间

2013年6月25日(周二) 15:00 ~ 17:00

地点

日中经济协会会议室 (千代田区永田町2-14-2山王大厦8楼)

课题

「从中日律师身上看到的中国最新动态」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40人(免费)

联系方式

日中投资促进机构  事务局 TEL:03-5511-2540      Seminar2@jci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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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6月26日)

2013年6月26日(周三) 9:00 ~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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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6月13日)

  2013年6月13日(周四)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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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红绿灯时间短等理由再多也不能闯灯

“中国式过马路”正在经历史上最严厉的整治。近期,杭州、南京、上海、北京等地集中开展对行人闯红灯罚款等治理行动。仅北京市1个月来处罚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罚单,就已突破两万张。罚款能否杜绝人们司空见惯的闯红灯陋习?国人怎样才能自觉向“中国式过马路”说“不”?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长君研究员,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

  罚款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目的

  中国青年报:最近不少地方在处罚行人闯红灯,这有法律依据吗?

  王长君:早在2004年就已经有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我国正处在快速机动化的进程当中。公众对行人闯红灯是否违法的认识还不到位,所以虽然各地交管部门也有过罚款,但是在以前执法的过程中,一直碰到大家不理解、不认可的情况。最近大家开始普遍关注,是由于各地处罚的力度和严格性加强了。

  中国青年报:公众认识不到位是因为之前违法成本低吗?

  王长君:主要是人们潜意识里认为行人闯红灯不是什么大事,就像人们20年前觉得随地吐痰都很正常,经过20年的努力,现在城市里随地吐痰的现象很少了。闯红灯的性质更严重,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闯红灯,都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而不简单是所谓“违章”。闯红灯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是在触犯国家法律。

  中国青年报:对闯红灯进行罚款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吗?

  王长君:罚款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目的,目的是促使交通参与者有交通安全的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罚款更多是为了强化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处罚的措施也不仅仅是罚款。

  中国青年报:还有哪些措施?

  王长君:各地都有很多人性化和科技的手段。比如有的地方,会利用摄像机拍摄,再在路口把行人闯红灯的镜头放出来。中国人好面子,大多数违法的人都会觉得很丢人,被拍到时会用手捂住脸,下次再这么做之前就会先想想,可能就不这么做了。

  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都上交地方财政

  中国青年报:近日媒体曝出不少交警执法遇阻的情况,比如南京有行人跟交警较劲儿说“每天绕行几百米荒废人生”。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王长君:这样强词夺理的行为应该严厉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能这么狡辩吗?不少人会找出各种理由说明自己不得不闯红灯,比如“我有急事”、“机动车没让我”、“红绿灯时间太短”。但是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违法,不能因为别人闯红灯自己也跟着违法。只要违法了,就应该接受处罚。

  中国青年报:对交警处罚闯红灯行为有没有监督?

  王长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处罚有一套严格的规定。比如北京交警会给被处罚人一张“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专用收据”,收据上有执法民警的盖章和警号。我想,在路口,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能够看到交警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处罚,这就是最好的监督。

  中国青年报:对行人闯红灯的罚款用途会不会公开?

  王长君: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都是上交地方财政的。罚款多少和罚款的使用没有直接关系。由地方财政来统筹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管理设施的建设、完善和优化。

  中国青年报:现在不少公众担心,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会变成“运动式执法”。

  王长君:几年前“醉驾入刑”之初,人们对执行效果也存有疑虑。伴随着酒驾醉驾情况及其引发交通事故数量的下降,人们对执法者信服了。行人闯红灯要明显减少,也会经历这样的过程。改变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单纯靠执法肯定不够,还需要政府和社会持续的宣传、教育,强化人们的守法意识。从孩子到老人,过马路都得按照信号灯指示来走,否则就是违法。

  中国青年报:解决“中国式过马路”还需要什么配套措施?

  王长君: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执法和宣传教育要配套,比如,机动车在路口右转、在斑马线前要礼让行人。有些路口的规划设计、信号灯的相位和配时设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还有待优化、完善。城市的道路规划建设和交通管理相关部门,应该排查、整改有问题的路口、信号灯,优化信号配时,设置安全岛方便行人“二次通行”等,通过更加合理、人性化的工程技术手段,实现行人按规则过马路。

稿件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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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刑法消除民众对养老金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推迟退休年龄、养老金存在巨大缺口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及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而且每年还以3.2%的速度增长,在未来的数十年里养老压力会越来越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认为,从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解除民众对养老金的后顾之忧,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民众对未来养老问题的不确定性。他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相关配套条例,同时修改刑法、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严厉追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弊端的修正对策。

社会保险费应统一征收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开始施行,但制度建设还远远不够完善。胡继晔指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口,如果入口不畅,此后的基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发放都会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关于征缴问题的长期博弈。社会保险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仍然是不明确的授权性条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是绝无仅有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此制度已被诟病多年,由此而带来的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也严重影响着基金的征缴效率,成为基金监督管理环节的一个顽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如何去监督在政府序列里强势的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胡继晔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不解决,会越来越难以解决。中央政府应下决心,如同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改革,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此问题。

“可以修改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统一征收的规定颁布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只要全国政令统一、机构统一,基金入口的征缴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将真正能够理顺,在征缴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会大量减少。”胡继晔说。

立法规范养老金投资运营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胡继晔指出,该条规定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主要是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该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金区别管理,分类运营,分类监督。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会伴随劳动者一生,其保值增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胡继晔说,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只是一个最低限。如果只是拿到了银行存款利率,劳动者何必要把钱交给社保来存,而不自己存呢?从世界范围内看,养老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只有长期投资以股市和债市为实体经济代表的资本市场,收益率才能最终战胜通货膨胀率,战胜银行存款利率,这需要尽快制定配套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运营行为,解决保值增值问题。

“但由于社会保险法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不具可操作性,国务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办法,以打通养老金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藩篱,一方面促进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胡继晔建议,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配套颁布具操作性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规范养老金的投资运营,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为中国养老金融的大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社会保险违法入罪正当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胡继晔认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而言,不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资机构要信息公开,而且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和支付都应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胡继晔认为“定期公布”过于原则,将来应当通过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来详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只要不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所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外还需加快培育精算、会计、审计事务所和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监督。”胡继晔说。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继晔指出,没有罚则的法律几乎等同于一纸空文,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尚无关于社会保险犯罪的任何条款,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应条款就成为社会保险法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关键。

胡继晔认为,根据民法和合同法中合同欺诈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挪用和欺诈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参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中增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以解决目前即使侦破了基金挪用和社会保险欺诈的案件却只能采取其他罪名起诉的尴尬。社会保险违法相关罪名入刑法正当其时。

此外,为完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胡继晔建议,除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予以明确外,还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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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下载收费是必然的

 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的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明确表示:网络音乐下载会收费是必然的。

  去年《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一些争议,尤其集中在网络的著作权法律设定问题上。对网络音乐下载有可能会收费的传言,阎晓宏给予了明确说法:这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由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共同来研讨、决定的问题。他介绍说,如果运营商宣布不收费,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获得权利的时候需要事先得到许可,而得到许可是需要付费的,就是要给权利人付费。给权利人付费拿到权利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向使用者收费,但是通过广告收入、其他收入来弥补运营商的成本;二是使用者需要付费。

  在这次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也通过一系列数据表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取得进展,中国并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严重的国家,境外媒体对中国知识产权提出的指责、已贴了很多年的“标签”,应该改一改了。

  据介绍,201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公安机关共破获假冒伪劣犯罪案件4.4万起,涉案总价值达113.14亿元;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1.5万多批次,涉及货物9100余万件;工商系统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12.04万件,涉案金额20.24亿元;知识产权系统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510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12件;版权系统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件,关闭侵权网站129家。

  此外,知识产权受理、审批登记量继续大幅增长。全年发明专利授权21.7万件,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万件,商标累计申请量达1136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作品登记量68.8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13.9万件,双双达到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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