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 2013年8月12日(周一)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时 间 | 2013年8月7日(周三)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 间 | 2013年7月25日(周三) 9:00~12: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 间 | 2013年7月16日(周二)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时 间 |
2013年7月11日(周四) 14:00 ~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Q】我公司是日本企业,与中方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我方占20%股份。但是合资公司成立以后,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实际经营,反而要支付员工工资、厂房租赁费等费用,合资公司如果继续存续将使损失继续扩大,将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听说解散程序很复杂,且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既然如此,我公司能否对合资公司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灭?
【A】在现实当中确实存在不采取正常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终止公司的情形,针对这些现象,除工商机关可能会给与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即如果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股东)因懈怠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造成公司不能清算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偿还债务。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并不是以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贵公司在中国有其他投资或者其他财产,法院完全有可能执行贵公司在中国的其他投资或财产用来偿还清算债务。
因此,未经清算程序,任其“自生自灭”的做法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对股东来讲可能会承担比清算更高的成本,建议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公司的清算、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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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后,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环保不论在什么时候,都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而一部环境保护法是不是完善,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未来能不能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喝到洁净的水。可以说,对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每一个字的意见和修改,都必须十分谨慎。
因此,针对草案二审稿作出的多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了多项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值得讨论的条款,大家也各自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那么,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委员、代表们是如何精心雕琢这部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的法律的呢?
在分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现在各地环保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地方领导不重视。一些地方明摆着企业在偷排、漏排、超标排,却熟视无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草案二审稿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等等情况,相关的负责人将被撤职或者开除,甚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有委员认为,这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确实是很大的约束,是一把尚方宝剑。
但一些委员认为这还不够,可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情况。万鄂湘副委员长说,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呼吁,不仅仅在民事诉讼中要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有,这就可以针对环境执法机关不作为、滥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万鄂湘:什么叫不作为?让你查处,你不去查处,或者受制于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像这种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以提请公益诉讼。什么是滥作为?收了排污费,不用于排污,就是滥作为。还有一些环保信息不公开,比如空气土壤污染的指标、水污染的指标,应该作为公开的指标没有公开,甚至公布假指标都是滥作为的行为。如果有老百姓或者公益组织盯着这个机关,将使他们不敢滥作为,有利于行使职权,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草案还加大了对违规排污企业的惩处力度,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违规行为还将受到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
黄小晶委员提议说,光靠罚款解决不了问题。严重的违规排放甚至应该视为投毒。
黄小晶:有些企业暗管排出去,暗沟排出去。为什么用暗管、暗沟,因为这个液体是见不得人的,是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就是毒,这和排毒有什么区别呢?像这类事情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到了什么程度应该按照排毒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严格遏制这种行为。
万鄂湘副委员长也对有关罚款的规定提出意见,他说,有些执法部门以罚代刑,草案应该进一步规范此类情况:
万鄂湘:第57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如果有下列行为的时候他应该受到各种方式的处罚,比如开除和引咎辞职,这当中应该防止发现有直接的偷排行为时只罚款,不向检察机关移送犯罪证据。如果发现有应该直接入罪的行为,用罚款代替的话,行政机关的责任人也应该受到第57条的责罚,这样就能环环相扣,这样才是法律上、逻辑上的严谨。
这次修改写入了“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陈昌智副委员长希望这个表述能够更具体,因为现在很多城市都出现群众反对焚烧厂、填埋场建设。
陈昌智:群众支持环保产业在当地设立,这个表述还没有想好,可以再规定具体一些。
但孙宪忠代表不认同他的观点,他说,学术界多数人还是认为这个提法值得考虑。因为,绝大多数公民都是环境损害的受害者;真正要说承担义务,只是具体和个别人群,而不是公民整体。
孙宪忠:在这部法律中谈到这样一个义务,显得有一些不太妥当。环境保护法学者认为,立法应当讲公民的环境权,而不能讲公民的环境义务。从法律科学角度讲,义务必然伴随着责任。不履行义务,就必然伴随着法律的强制性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公民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是违反了这个义务,怎么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怎么确定他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记者侯艳、马闯)
来源:中国广播网
続きを読む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0天,但中和锦程公司却以公司规定劳动者年休假5天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员工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中和锦程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上午,此案二审开庭。
涉案的8名员工在和中和锦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员工等人的工资是固定数额,而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补助。另外,中和锦程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年只享受年休假5天,而且他们是按通知的内容向员工发放工资,并仅允许员工年休假5天。
在上诉的时候,中和锦程公司认为,工资的标准是浮动工资,也就是包括提成,现在已经向劳动者发放的提成按每年的提成平均到了每月,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数额,所以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而且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合同到期,公司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他们加班工资。综合以上理由,中和锦程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实际上原告的8名员工,他们从2000年开始先后到紫光集团工作,然后被派遣到紫光生物公司,中和锦程公司是紫光生物公司更名后成立的公司。2009年3月,中和锦程公司发布了一个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员工认为,这个通知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作十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10天。
知识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到现在有5年的时间了。带薪休假主要依据的是这两部法规。
依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它还具体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也就是三倍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由于职工本人的原因或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据法律,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被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都是法律赋予员工的维权权利。(记者 孙莹)
来源:中国广播网
続きを読む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从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共8章93条,旨在促进对外交往、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据悉,在这部法律出台前,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我国出入境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调整修改有关法律制度。2003年10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建议,近10年来,多次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2012年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出境入境管理法构建了较为科学、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为确保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在健全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将有力提升出入境执法规范化水平。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是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职能部门,为配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贯彻施行,公安部进行了一系列工作部署。目前,公安部正在加紧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公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条例》等4个配套行政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
此外,公安部在配合新法实施的人员培训、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新法顺利实施。
来源:中国法制日报
続きを読む →时间 |
2013年7月3日(周三) 13:00 ~ 17:00(入场12:30~) |
地点 |
中央大学骏河台纪念馆 281号教室 |
课题 |
「谈中国事业独资化、休眠及撤退的技巧 ~在逆境中谋生存的商业战略~」 |
讲师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
可容纳人数 |
300人 |
联系方式 |
讲座详细:https://www2.mdb-net.com/member/semi.html日中能率协会综合研究所 MDB讲座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