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13年10月9日(周三) 14:00~ 16:00(入场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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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名古屋第一大厦4层 瑞穗银行共同会议室(名古屋市中区锦1-19-24) |
课题 | 「劳务派遣、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制度管理日趋严格背景下日企劳务管理方面的注意点」 |
讲师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
可容纳人数 | 120人(按先后顺序) |
联系方式 | 瑞穗银行中国营业推进部总括组 setsumeikai.a.uketsuke@mizuho-cb.co.jp |
时 间 | 2013年10月4日(周五) 15: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关于本次讲座的详细信息,请参照瑞穗银行主页。
続きを読む →时 间 | 2013年9月17日(周二) 13:00~15: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 间 | 2013年9月13日(周五)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 间 | 2013年9月9日(周一)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财政部近日在其网站公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
通知明确,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通知规定,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
続きを読む →操作不慎误将钱款打入别人账户引起不当得利之诉,对方以身在国外为由,既不返还钱款,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涉外不当得利案件,并作出缺席判决。
2011年2月23日下午,原告洪建新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银系统支付货款,却误将529796元转入越南籍被告裴光潮(中文名)的农行借记卡账户中。事后,洪建新立即与裴光潮取得联系,裴光潮确认已收到该笔款项,但以其无法到中国办理退款手续为由,拒不将该款项返还。
原告洪建新认为,被告裴光潮无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给他造成了损失,已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全部款项返还,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裴光潮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任何答辩。
■以案析法■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裴光潮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由于自己的原因,错将529796元汇入被告的银行帐户,而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合法依据占有上述款项,故被告占有上述529796元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29796元及自起诉之日2011年3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认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院判决被告裴光潮返还原告洪建新不当得利款52979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3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稿件来源:法制网
続きを読む →今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开园。记者今天从上海海关获悉,该关将全力以赴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针对可能出现的走私风险,加强监控分析和综合防范,精、准、狠地打击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据了解,上海海关将支持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一线放开”的监管模式,对有需求的区内试点企业采用“先入区、后报关”模式,经海关批准,允许试验区内试点企业先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提运入区,再在规定时限内(自运输工具进境14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清单申报手续。该模式可以有效提升试验区内企业进境货物的流转速度,进一步满足企业对于物流效率的需求。目前,上海海关已确定了索尼物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等6家区内企业开展试点。
简化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 经海关批准,允许在“分批报送、集中报关”模式下采取企业自行运输方式,在组成试验区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形成高效的保税物流监管体系。此举可在提升企业物流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目前,上海海关已确定4家区内试点企业。
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企业,在试验区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支持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商业仓储提运单据质押融资等功能;促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与新型贸易业态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方式。
加强海关监管,维护保障贸易秩序。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对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有效防止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加强对相关企业、货物的风险防控。
依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可能出现的走私风险,加强监控分析和综合防范,精、准、狠地打击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在试验区内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黄、赌、毒等现象,维护和保障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此外,还将优化职能管理,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和配合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并联办事、一口受理的服务窗口建设,在服务大厅设立了3个海关业务窗口,为区内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据悉,截至今年8月31日,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海关注册企业数达5258家,占上海海关关区注册企业总数的9.7%,其中,保税区海关(含物流园区)注册企业4834家,占自贸试验区总数的91.9%。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続きを読む →Q1:听闻青岛市近期开始实施《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今后有哪些场所不可以吸烟呢?
A1:2013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8月1日公布,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6条的规定,今后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1)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
(3)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
(4)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5)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Q2:那么,今后在公司办公室也不可以吸烟了吗?可以在办公室设置吸烟室吗?
A2:是的。公司办公室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因此公司办公室也是禁止吸烟。
根据该条例第7条及第15条的规定,公司的室内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不过,根据该条例第7条的规定,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在公司室内工作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的。该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Q3:如果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A3: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将可能受到责令改正或者二百元的罚款处罚。
Q4:作为公司需要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
A4:今后公司作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为了避免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司尽快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识;撤走在禁止吸烟场所放置的烟具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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